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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及进口铁矿石价格
注:①行业集中度以钢铁行业前十大企-业粗钢产量占行业总产量的比率来衡量;
②《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行业集中度指导目标为60%。
材料二 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国际市场需求减弱,我国钢铁业产能严重过剩,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了《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要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形成比较合理的生产力布局。规划要求,钢铁企业要将产品升级放在首位,推动产业转型;钢铁行业要通过兼并重组产能,调整区域内产业布局。
材料三 在我国钢铁行业进入微利时代的背景下,某国有大型钢铁企业投资数百亿发展“非钢”产业,包括养猪、种菜等。对此,小林同学认为,企业应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只要合法经营、能挣钱、养猪、种菜完全可以,其他的都不重要。但是也有同学持不同观点。
运用《思想政治》的有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材料一中的表和图指出钢铁行业的现状。
(2)结合材料一、二,运用政府职能和科学发展观的有关知识,阐述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道理。
(3)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公司经营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知识评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学的观点。
一、审设问
实践证明,同学们做图表题时先审设问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时间,带着设问读材料更能提高解题的针对性和指向性,特别是在图表和材料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图表试题的设问通常由1-3个小问组成。第1问往往是图或表分别(或共同)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第2问往往是图、表之间有何内在联系?第3问则要求考生谈谈对图表所反映现象的认识,或根据材料设定其他问题,内容可能涉及到经济、政治、哲学的有关知识。例题中第1问要求考生从材料一中的表、图中提炼出我国“钢铁行业的现状”,这一“现状”直接关联到第2、3问的回答。 二、读图表
1.读标题。标题即图表的表头,它包含的有效信息往往是图表的中心所在,对考生答题起到了提示、指引作用。例题中表的标题是“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及进口铁矿石价格”,图的标题是“2007~2011年我国钢铁产业粗钢产量及行业集中度”,抓住这些标题及标题中相应的关键词,就抓住了图表的主旨。
2.读细目。所谓细目就是图表材料中所列的具体内容,一般由时间、项目、表现各个项目状况的数据、构成坐标名称、图例名称等构成。读细目就要逐一研读图表中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是答案表述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如例题中表的项目是“重点钢企利润率”和“进口铁矿石价格”,而看“图”时则要抓住“粗钢产量”、“行业集中率”这两个关键词及对应的图例,防止张冠李戴。图表中有的年份具有特殊意义,如“1978年”代表着改革开放的开始,“1992年”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2001年”代表中国加入WTO,“2008年”则常常意味着世界金融危机。
3.读表注。图表下方的注是图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对图表的补充,又能对考生回答问题起到提示作用。一般而言,如果考生组织答案时没有用到表注中的信息,这样的答案往往是不完整的。例题中如果表注被考生忽略,或者不能从中提取有效的信息,就很难得出“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指导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一答案要点。
三、找联系
首先,在上述看标题、看细目及看表注的基础上,从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的统一中把握图表。一般说来,在比较过程中,“纵看找变化(进步或倒退;上升或下降;提高或降低、增加或减少等等),横看找差距”。按照这一原则,明显可以发现例题中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同一时间段内进口铁矿石价格则上升趋势明显。而纵向比较则可以结合表注看出我国钢铁行业与《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行业集中度指导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找联系时要注意不能就事论事,要坚持从数据到术语、从现象到本质、从理论到实践、从成绩到问题等原则,上升到本质、制度或理论的高度。其答题模式通常是:“表面现象(即将图表语言转换成文字语言)+反映了或说明了+现象所包含的本质问题”。在答现象时还应该答出关键时间点或曲线的转折点,这对于图表的中心观点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其次,图表之间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一分为二的关系;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前后相继的关系,其中又以前面两种较为常见。
最后,各个设问之间也是有机联系的。例题中第2问要求阐述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道理,第3问要求评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学的观点,这些都是建立在第1问得出的我国钢铁行业存在“产能过剩”、“利润下降”、“行业集中度不高”等基础上的。如果偏离了这一点,后面两问就答非所问了。事实上,有的时候,审读后面的材料、设问,可以有助于对前面问题的理解、解答。
四、细作答
同学们在具体组织答案时,要尽可能做到三“联系”:第一,联系教材。要注意迁移、整合教材相应知识。如例题第2问要运用政府职能、科学发展观等知识,第3问要整合“公司经营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知识”。第二,联系时政。图表题都反应一定的时代背景,因此要注意把有关时政观点体现在答案中。例题中材料二就有不少具有鲜明时代气息的时政语言,可以适当“拿来”运用到答案中。第三,联系材料。高考题都注重考核学生获取材料信息的能力,所以答案中应该有从材料中提取的有效信息。
一份完整的答案应该由三种语言构成,教材语言即课本的观点原理;材料语言即题目提供的材料;时政语言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答案没有教材语言就缺乏理论依据,缺少材料语言就会脱离实际,缺少时政语言就不能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如例题第2问,从政府职能方面看,主要是经济职能中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以及社会管理职能;从科学发展观角度看,要注意分析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同时要整合“可持续发展”、“破解产能过剩”等时政术语。第3问涉及知识面广,对考生能力要求高,有较大的难度。小林的观点,既要从公司的经营目的等方面肯定其合理性,又要从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科技、管理和创新)、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等角度,结合“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做大更要做强”等时政术语,形成对小林同学观点的完整认识。
【创新训练】
材料一 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十年增速图(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注: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109元和5919元。
材料二 党的十提出,到2020#-,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党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
(1)材料一反映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2)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分析如何实现材料二中的居民收入倍增目标。
2.读表,回答问题。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数据(部分)
注:2012年11月9日上午,同志在参加十江苏代表团讨论时指出:经过10年的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合图表,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谈谈江苏省政府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上的应有担当。
【参考答案】
1.(1)材料一反映了2002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2007年以前,其增速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近年来增速有所回落。材料还反映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速度总体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速度,2010年以来增速有所回落,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速度较快,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经济生活》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标准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历年高考命题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经济生活》从形式来看很散,考生很难对其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因而各考点显得多、乱、散、杂等特点,复习中疑惑点也很多。因此,掌握一定的复习方法。笔者认为,把握好以下“一二三四五”,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经济生活》的“命脉”:
“一”即把握“一个核心问题”――市场。市场是商品(包括劳务)交易的场所,是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公司、政府、劳动者、消费者等)的舞台,是检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要指公司)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块“试金石”。这就要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把握和尊重市场规律(价值规律),遵守市场秩序(市场规则、诚实守信、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完善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市场等),利用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即弄清“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调节(“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机制来发挥调节作用,它具有及时、灵敏、准确的特点,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而且市场调节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和弊端: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尤其要以经济手段(具体表现有:财政、税收、价格、消费、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主要的经济政策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调控主要目标,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即挖出“三个发展动力”――科技创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生命在于创新。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创新关系到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走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改革需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由于我国坚持了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则,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关键词:工伤未保险危害赔偿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的电气化,自动化范围不断扩大,给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许多防不胜防的危险。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发生的现象也随之日趋增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并分散企业对职工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了《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作保险费。
在此《条例》后,大部分企业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部分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是一个甚少涉及但又实际存在的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的情况。
一、企业职工劳动工伤事故未保险的原因。
1、由于企业主观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意识淡薄
当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仍有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了解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更不清楚职工工伤保险的意义,因而不给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工伤保险。
(2)存在侥幸心理
企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工伤”。在一个企业,每年究竟有多少工伤发生?从总体来看,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事故毕竟是少数。如果企业领导注意职工工伤事故的预防,企业职工尽量小心谨慎地工作,就可以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于是,有些企业领导便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只是缴纳保险费而已,并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企业职工没有工伤事故发生,企业岂不是白白交纳保险费?更有一些所谓的“好领导”认为,还不如将这些应交纳的保险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或作为福利待遇分发给企业职工,给企业或职工一点真正的实惠,所谓“把钱用在刀刃上”!
2、由于企业客观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企业能否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对外,债务累累,对内,职工的工资尚不能到位,肯定没有资金去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从表面上看,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无力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似乎情有可原。但事实上,不依法对企业职工进行工伤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一方面,可能使企业陷入更深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当发生了伤亡人数过多的重大事故时,企业可能因无力负担大笔的补偿金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破产和工人失业;另一方面,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就不能保障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特别是有些小企业,其所提供的费用也有限,难以保证伤者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受到侵害。
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借助众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踊跃投保而建立起来雄厚的保险基金,在少数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遭受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得到赔偿或者给付就有了充分保障。因此,加入了工伤保险,企业就免除了后顾之忧。不仅保证了职工在工伤时经济有所保障,而且由于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该企业,使领导和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到生产中去,产生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从而有条件更好地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仅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使职工最大可能地获得真正的实惠。
二、企业职工未参加劳动工伤事故保险的危害
我国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仍然存在,而且还不在少数,我国的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虽然我国从立法上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劳动保险实行监督,如果企业不服从,可以移送法院处理。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还不够落实,导致有的企业并不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果职工权益受到损害,企业生产是否安全也受不到工伤保险法规约束和制约,因此,其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企业分散风险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企业的营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之上,企业职工的人身财产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如果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以分散职工因工伤而遭受的人身财产风险,那么,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了“共担风险,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援助,企业就必须独立完全地对工伤职工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会导致许多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利亏损企业,其经济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了工伤,特别是大的工伤事故发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无法抵御,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积累2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对外债务5万元人民币,从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比例看,该企业是盈利企业。但突然有一天,某职工在生产车间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住院左臂被迫截肢,终生残疾,仅医疗费,假肢费等就花去60万元人民币。因为该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那么,企业不得不用其财产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显然,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补偿职工的损失。企业就可能因此导致破产,并可能引发连锁问题反应。风险如此之大,企业实在难以公平竞争。
同时,如果企业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必将影响职工对企业的信赖。因此,企业中常常会出现职工或家属“闹工伤”的情况,当职工的风险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时,必然与企业反目成仇,甚至对薄公堂,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但是,如果该企业依法为职工进行了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可将工伤职工的工伤损失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而,分散企业的风险,使企业不受职工工伤事故这种“小事”影响,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中去,以全部精力参与到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能够有所作为。
2、不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不断地更新并且日益复杂,职工的在职培训往往因客观条件不能及时跟上,因此,职工的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加,如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均能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但如果企业规模小或者效益差,则很难有经济能力对工伤职工给予应有的补偿,给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上带来了不可想象的实际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为社会增加了负担,也会影响安定团结。
首先,有些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问题就因此难以维持。有的职工因工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不仅自己不能继续工作,而且需要家人照顾,加上不断要求治疗、复查,生活极其困窘,另外,有的职工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工伤后不能继续工作,不用说医疗费用,仅仅全家老小以后的温饱问题就难以解决,从此生活与欢乐无缘。
其次,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性,由于本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特别是患有一定潜伏期职业病的职工的流动性就更为困难,往往是职工应当享受待遇,但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却为谁支付待遇互相扯皮,受损失的还是职工及其家属。
再次,是外资企业职工受其企业主工作期限的限制,工伤待遇难以落实。即企业主在一定期限内对职工负责,一旦外国或境外地区企业主工作期满离去,职工待遇便受到损失。
3、削弱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条件
首先,从费用上看,假如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互助调剂,减轻了企业工伤费用的负担,为事故发生较多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保障,减少了后顾之忧,为企业平等参与竟争创造了条件。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眼前利益看,是节省了不开支,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不是社会化管理政府部门没有义务代替其担负起较大的管理职责,少数家属到企业“闹丧”,职工“闹工伤”的状况时有发生,使企业领导很难从处理工伤的纠缠中摆脱出来,专心从事企业经营。另外,一些外商在投资办厂谈判中,明确提出工伤保险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也许因此而错失合作良机,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的发展。因此,不能小看“工伤”事件,也许在企业建立之初,这是一件可有可无,甚至都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由于企业领导的目光短浅,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未加入工伤保险,说不定日后,会因此影响职工对企业的信赖,企业的社会信誉及市场竞争力,也许企业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却因为一起工伤事件的索赔而导致关门倒闭。
4、懈怠了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们曾经担心,实行了工伤保险,工作经济负担的大部分推到了社会上去,企业安全生产便失去了一个原动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受到影响。但是,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这是因为:首先,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带来了一个以基金为纽带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旦发生工伤,必然要享受工伤待遇,从而也就必须报工伤。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过去漏报、少报的现象,而且促使企业管理者必须努力减少工伤;其次,由于进行了工作保险统筹,企业风险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为了节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察,提高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连加入保险的资金都舍不得用,何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又有何闲置资金去改善安全状况和生产环境?越是这样的企业越不注重安全生产工作,也就越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往往不是给职工一部分钱“私了”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这种领导又怎会有雄才大略去经受市场的挑战呢?获得丰厚的利润是不可能的了,就算是营利也绝不会拿出资金改善安全状况,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这种企业即使侥幸不会被“工伤”事故拖垮,也迟早会被淘汰。
三、未保险企业职工劳动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工伤保险的普及工作还有许多疏漏,工伤保险也缺乏强制性。即便有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企业不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减发待遇或隐瞒工伤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承包、租赁企业中,一些承租人甩开国家的工伤保险规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或对承租以前的工伤不予承认,结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生产是否安全也没有保障,但是无论如何,不论参加保险与否,工伤事故的发生还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其国籍如何,也不论企业是否缴纳过保险费,工伤职工都有权利得到抢救和治疗,并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享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不应因未加入工伤保险而拒绝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补偿,即不影响工伤职工依法向企业请求获得有关的赔偿。
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些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者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必要要件。只有与企业间存在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在执行工作中的损害才能构成工伤事故,才构成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就我国的情形而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凡使用劳动力均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不但要采用书面形式,有必要的话还要予以公证。
2、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求劳动者的损害是在执行工作职务中发生,但并不是说仅仅是是因其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所致,同时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其他的原因所致,比如由于他人的疏忽、机器控制系统突然失灵造成的事故等。但不管是何种原因,只要劳动者是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造成损伤的,就构成本要件。
3、劳动者要有损害,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健康权和生命权,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侵害的是生命权,如果身体只是遭到撞碰,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应认为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但是由于职业以及其他原因对外形有特殊要求的,造成对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肤色等的损害,如模特、影视演员等以致于其工作能力遭受的,则构成工伤事故损害事实,是否造成损害须经鉴定。
4、工伤事故与劳动者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企业事故主要指事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所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所产生的事故,企业事故应当包括其他企业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只要劳动者在事故中发生致伤、致残或致死的结果,就成为工伤事故中的企业事故,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则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法对未加入工伤保险的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应如何赔偿?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由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认的,劳动合同虽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当劳动者为了企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后,应有权以平等的身份,向其所属的企业请求赔偿,而作为企业,一方面,它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它又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企业对职工的人身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一般未保险职工的工伤赔偿
1、赔偿数额的依据
关于工伤赔偿数额的问题,应当根据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民事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责任的承担与责任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有一定的关系,责任人的能力也直接影响赔偿的履行。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实际的现有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及将来可能支出的费用。被害人的损失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客观依据,因为,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为了惩罚责任人。
(2)受害人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
职工的工伤事故发生,如果企业或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企业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企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企业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工伤职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企业的实际赔偿能力
赔偿责任是财产责任,企业如果经营效益差,赔偿能力远远小于应负的责任能力,那私,则无法要求企业实际赔偿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赔偿裁判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2、赔偿的项目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另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补充了护理费。经此外,随着的,生活的需要及人身伤亡问题的日益复杂性,还应当规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等。
3、赔偿的范围
(1)对于受伤的工伤职工的赔偿
由于身体受到伤害,企业应向这类职工给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护理的,还应支付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和住宿费。
(2)对于致残的工伤职工赔偿
职工不幸致残,往往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企业除了支付必要的医疗、交通、伙食补助和营养、误工、护理、住宿等费用外,还需支付伤残用具费。如果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当赔偿职工一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3)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后,企业不仅要赔偿其生前用于的医疗、交通、伙食补助和营养、误工、护理、住宿等费用,而且,在受害人死之后,也应支付其丧葬费,职工生前有赡养或扶养人的企业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保证他们日后的生活状况。
五、工伤职工的索赔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应积极地向所在企业提出索赔。
1、索赔程序
(1)向所在企业提出索赔请求
伤者在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的证明,如工伤发生的时间,的病历证明,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等企业理应赔付的费用的收据,并要求企业支付治疗期间职工的误工费等规定的一切费用。
(2)企业对索赔人提出的证据和要求进行核实,决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3)向伤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经济核实后认为应当赔偿的,按确定的数额支付给伤者,如果企业核查后认为不应赔偿的,应告知爱害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受害者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索赔的途径
(1)双方协商
职工工伤后,受害人可以与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自行商定损害赔偿的和,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有时与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出入,但也不失为一个和平解决的好办法。
(2)劳动仲裁
如果企业和职工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服从。
(3)民事诉讼程序
受害人有权依法就索赔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的非法限制,当事双方接受法院的裁判。
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的赔偿权利,相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和民法院的帮助下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警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从主观思想上对工伤事故保持高度的重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日渐成熟,改革开放初见成效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此,重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识,不仅是企业和职工的“小事”更是整个,整个国家的“大事”,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努下,普及工伤保险制度,减少事故发生减经济损失,使国家繁荣昌盛。
注:书目: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弊端;弱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大全》中将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归类为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真正被提出还是来自德国民法学家。因德国民法具备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主张法律应当体系完整,概念应当清晰、明了。研究物权法定原则本质的出发点应是其含义。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基本观点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当事人不能约定法律规定外的新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强制;二是当事人不能或者仅仅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改变现有的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固定。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其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具体内容包括内容法定和种类法定。
(一)种类法定。一国想建立完备的物权体系,就必须进行慎重的物权种类选择,所以物权种类法定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其应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物权法的立法和理论一般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并根据二者的性质、特点分别加以规定。各国的物权法立法也根据此种分类确定了各种物权的详细种类。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将物权的种类确定为: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这种体系较为混乱、复杂,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至第五编通过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了如下物权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采取的这种分类方式较为清晰、全面,涵盖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物权类型。与以前我国物权立法相比,《物权法》具有鲜明的特色,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例如,加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了我国特殊的土地政策。不同于其他国家物权立法中规定的永佃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带有鲜明色彩的物权种类。
(二)内容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权利人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行使权力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其行为为权利滥用,其行为产生的结果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物权内容法定首先应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规定,纵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实践,规定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类:1、以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最典型的为德国物权法;2、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如日本的物权法,《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现行的《物权法》采用了日本的立法方式,对各种物权的权能直接加以规定。这种规定方式更易操作、利于人们把握和理解法律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其具备的权能理应最为广泛。其次在定限物权方面,我国采用了直接规定各项权能的方式。对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内容的规定方式是值得肯定的,这种做法既实现了《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在法律规定性和操作性上的统一,也更易于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
物权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安全价值,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就像一把双刃剑,有其两面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渐渐暴露出来。
(一)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僵化性。物权法定原则将所有的物权种类规制在一个框架内,导致了物权体系的封闭性。即使某些权利具备了某些物权的性质,也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其不能获得与物权相等的地位。换句话说,物权法定原则破坏了物权的自然种类,使得导致权利的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发生了变化。权利应被归于何类应由其自身的属性决定,而不应由某一法律原则将其强行归类,也不应由立法者根据主观判断进行选择。立法者的选择显然取决于其对于社会生活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但每一个以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暴露的程序、社会历史(生产状况、科学技术状况)的实践水平、主观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程度、立场观点和思维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其思维是非至上性的。立法为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立法者所处时代的非至上性,就可能造成其制定的法律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现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物权法定原则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
笔者认为,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僵化性是有其道理的,物权法定原则就像是牢笼,封闭住法律设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在牢笼外则是人们在生活中运用的各种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外面的权利进入牢笼。这样的物权原则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物权体系的死板、僵化。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相矛盾。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内,主体有权按照自身的意思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并对根据自身意愿所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承认。私法自治为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核心地位,民法的诸多制度为私法自治理念的体现。私法自治理念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也是民法被称为“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因。物权法定原则的采用在物权的某些领域否定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人们在物权某些领域内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行为,或者即使做出某些行为,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这样,在物权法领域,国家意志力就参与其中并对个人的意愿做了某种意义上的强制。私法自治理念应当是贯穿民法始终的,但是在物权法领域并不适用私法自治理念,这样有违民法的本质。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基于自治的然法理:“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自己的权利,否则不生效力,当事人所能创设的,最多只能在当事人间既有物权基础上的新物权,从而反射到第三人发生的义务,会超过原有物权不干涉的义务范围。由此推论,即使开放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自对于第三人的行为空间,原则上也不至于造成新的限制。那么,物权法定的正当又在哪里?”物权法严守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实行了前半段,规范财产流转的契约法标榜契约自由,规范财产归属的物权法则充满强制。物权法原则如同枷锁一般,将物权制度紧紧束缚,并使之与债权制度截然分离,似乎在权法领域,不再存在当事人的意志而仅仅剩下立法者亦即国家的意志。物权法原则已经构成了私法自治的限制,甚至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理念。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逐渐弱化是物权法的发展方向,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不可完全放弃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法律应具有“流动性”,同时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我们应尽量缩小法律与现实的差距,从而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笔者认为,应在不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弱化,使其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一)物权应与债权相区分,这是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前提。但是,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那么就意味着国家认可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使得物权法带有较强的公法色彩。我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为了突出我国的特色,加入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使得《物权法》的公法色彩更加浓厚,这与民法本身的“私法”性质相矛盾,不利于物权法和整个民法体系的对接。
(二)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已经不具备现实基础。《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仅强调物应为有体物,但是纵观当今各国民法,有体物只不过是物的一个种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出现的物普及的速度大大加快,这种实际情况就了德国民法中强调可为大众利用之物为法律规定之物的观点;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权利也早已成为“物”。可见,现今社会中的“物”的种类早已超出了传统民法所划定的物的范围,对“物”本身关注的侧重点也从物的归宿转变为物的价值和物的利用。
(三)从国家管理和经济政策角度讲,物权法定也应该弱化。我国应该有灵活的法律和政策去适应规范调整,物权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物权法定的弱化已经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更应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我国法律若还在物权法定原则上固守,必将使我国的物权法很难与国际接轨。
(四)物权法定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刚性和柔性。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一旦与之相冲突,其结果只能有两种:一是继续保持其僵化、封闭的特性;二是失去原来的作用,无法发挥其价值,浪费了立法资源。而与刚性物权法定相比,柔性物权法定原则更富有弹性和包容力。物权法定的弱化就是使本来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柔化,既可以恰到好处地维护物权法定的地位,又可与现实相适应,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总之,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国际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社会现实,我们应看清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保留民法的“私法”特性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发挥其作用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日]近江幸治.王茵译.民法讲义II・物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我国社会保障的特殊性。保障制度的社会化需求是随着自然经济崩溃、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形成而兴起的,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更是出现在社会财富极大丰富、贫富分化、家庭解体、社会服务日趋强化的所谓后工业社会。我国还是一个以传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农业大国,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农村生产力落后,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广大农民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饥饿的威胁,社会财富远不充分。八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正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起步过程中提出来的,这就注定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决不可能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达到社会公平目标的传统福利体制。而只能因地制宜,选择依据集体和民间力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保障事业的路子。这种官民双重性质的合作保障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双重性质:传统福利保障体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国民收入的纯分配范畴,合作保障体制则着眼于分配和消费两个方面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和集体而言可以是一种分配关系;就个人方面来讲,则属于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部分,保障支出故然是个人的消费支出。(2)双重目标: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社会保障虽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提出来,但只有在服从于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社会生产这个首要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3)双重功能:即一方面保证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时满足一部分高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水平的要求。(4)双重运行机制:即指国家保证的一部分,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社会救济等按需分配的形式定量配给;另一部分则以按劳分配的补充和个人消费的形式支出,以个人支付的多少确定享受保障的标准。(5)双重管理体制:国家保证的部分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管理;而对其余部分则只限于规定一些工作原则,提出参考意思,热心服务,帮助实现科学化管理。据此我们可以给社会保障下这样的定义:由国家、集体、家庭或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及个人消费支出,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且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它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效率的提高,更加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种手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构想。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必须与当前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匹配,亦须考虑正在发展着的农村变革以及这场变革的未来,并与之相适应。鉴于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劳动、分散经营、各方面条件相差悬殊等特点在短期内难以改观,以发展专业承包、社会服务、多层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生产责任制形成亦能适应远期大规模农业生产社会化要求,既使从长期看,农村微型社区利益结构的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与基本经济条件和社区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必然以乡村为主的微型社区为中枢,社区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由集体和个人分担,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不同社区规模不一、体制有别、各具不同特色。从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达农村提供的试点方案看,一般都比较偏重于以基金为基础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视野从不足1%的经济发达乡村扩展到整个农村社会,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应该充分认识和发掘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有条件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如教育、医疗等)。建立和推广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认真抓好试点,积极宣传鼓动,启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做扎实工作。对于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如优质对象、自然灾害等)可考虑更大范围、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管理。条件具备的,可拿出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统一措施和办法。这样,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总构造可大致概括为:服务为主,自行产生、微型社区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不同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化管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
3、不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选择。我国农民村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方面条件差别明显。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必须注意各地区之间的差别,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地区策略:(1)就收入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区年人均收入则不足二百元。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2)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3)从行业构成上看,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亦会使社会保障体制独具特色。在牧区,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物化(牲畜)资金投保在牧区得天独厚,一可以抵销货币贬值,二比货币资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文化、气候等环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会保障制度。(5)从发展先后看,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经济发达农村,各方面条件比较齐备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通过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则和规律性,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无疑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可行的辩证的选择,此其一。收入保障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比较而言服务保障更加复杂,服务保障的实施亦有更大的难度。比如,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医疗服务,就必须有具备相应素质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训练的专业人才。这就非一日之功了。过去几十年,我们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普遍建立起初级形态的义务教育和以乡村“赤脚医生”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医疗体系(目前已经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们以为是有许多可贵之处的。总之,服务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收入保障更加困难的长期的过程。因而,以富裕地区农村干部为突破口的另一面则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在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贫困地区应该在总结富裕地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保障体制。
4、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所谓微型社区组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其实已经包含了不同规模的微型社区。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社区范围可以大一点;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区范围亦可适当大些;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比较平衡,利益关系比较简单的乡可以考虑以乡为本位。反之,经济条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传统农业为主,村与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的乡不宜以乡统筹。从保障类型看,收入保障利益关系复杂,统的范围不宜过大,相应地服务保障牵涉关系简单。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人口密集地区可考虑统的范围大一点;而边远山区,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围可以适当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间,错综复杂,仅仅提供了权衡利弊的方法。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状况和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的体会,我们以为目前不宜提倡乡本位。其理由是:(1)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无论是理论上的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不充分。乡级社区试点刚刚开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乡统筹。(2)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比较多的集中在经济发达农村,这些农村地区一般都处在经济结构变化的不稳定成长时期,经济发展的跳跃性和波动较大,各种利益关系变动频繁复杂,以乡为本位就多一层利益关系,这就给方案的设计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3)以村统筹的试点探索工作抓得较早,关系简单,能动性大,且已经有了象“长源村”这样的成功典型。因而宣传和小范围推广村本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应该提倡、宣传和推广村级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乡级社区社会保障体制。
5、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界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定社区范围内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该社区范围内全体公民都必须承认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强制性。所有户口在该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系社会保障对象,必须按规定加入保障组织,并享有获取规定的各项保障权利,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简单再生产条件,因而保障的范围只限于养老、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学、就业前职业教育和在职劳动者的各种技术培训)、优抚、救灾救济(含扶贫救济)、待业等保障项目。为满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可考虑在合作保险项目下设立级差保险或补充保险。保障项目不宜统一定死,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单项上马(如单项养老保险等),只有多个项目并举,多种利益互相牵制,才可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保障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起点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统一划线;保障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有条件再逐步放宽。如养老保险的年龄界限可考虑适当推后(如男65岁,女60岁),以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为了避免因不同社区之间保障水平差别而引起的人口不热向流动,还须规定在既定社区享受各种保险的必要劳动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构成。西方福利国家主要通过课征所得税的形式筹集社会福利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公共消费形式实现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则从三个不同性质的来源产生:(1)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渠道产生,以国家财政拨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实现的国家资助,属于社会消费范畴;(2)从集体利润中提留的税前列支部分,主要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实现的部分集体消费;(3)超出收入领域的个人收入提成,隶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会统筹的部分保障项目,如自然灾害救济;区域性扶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很小;从地区布局上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区的社会保障金则以后两项资金来源为主,只有少量的乡级财政提留补充进出,基本属民办性质。贫困地区集体和个人无力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至多可以考虑补助包干形式;在已经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经济发达或准发达地区农村,保障基金来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构成上存在着差别。具体的基金构成一般地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实力及其基本经济格局:从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集体或个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从具体构成上看,集体力量雄厚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以集体支付为主(如苏南),家庭经济兴旺,个人富庶的地区,则以个人支付为主(如温州)。很显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构成模式,但基金来源渠道却是比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层次的分配和消费领域,并不直接决定收入的变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也不可能是明确一个基金构成比例,这种比例只能是一个取决于其它因素的经常变动的不确定关系,且这种关系必然是在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的范围之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绝非自身的比例构成,而是它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所占的份额的关系,也即它与整个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集体提留和个人消费支出三条渠道联系生产和生活的,保障基金的构成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与上述三方面挂钩的问题。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合理适度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关键,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结点。社会保障合理适度的关键又在于保障基金总规模。控制保障基金总规模的最佳途径莫过于确定各项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国家参与的部分是通过财政支出实现的,故需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提取相应比率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集体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别按集体当年的总产值、总收入、纯收入、企业总收入、企业税后总利润等多种项目提成。由于农业主要是分散经营的,集体并不直接掌握,集体提成保障基金的对象只能限于集体经营的部分,如集体经营的工、商、服务等企业。一般来说,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及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机会均等利润是基本相等的,按产值和按利润提成也应该是基本相当的,但目前我国乡镇集体企业没有统一的经营帐目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较充分的自,企业利润指标的口径又很不一致,按利润提成虽然比较合理,但确实很困难。集体保留部分最好按企业的总收入提成,对个别经营情况不好,提成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整,灵活掌握提成比率;个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现实生活中,要准确地统计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难的,但结合其实际收入状况,大致估计出当事人所属收入档次则不难。因而,个人收入的提成办法最好莫过于把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按收入划分为若干档次,然后确定不同收入档次交纳保障金标准。益阳市金花湖乡把劳动年龄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确定五个等级月人均交纳保障金的批准分别为1元、2元、3元、4元、5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又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较适度?也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正确处理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这一量的关系的内涵,具体指:(1)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即乡财政、企业总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额。国家加入社会保障的部分资金下拨乡财政统一支付,乡财政提成比根据现阶段财政每年实际用于各项社会保障的开支、机动财力、财力来源和结构变动,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集体经济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据集体实际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情况、集体积累及经济结余多少,按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原则认定合理支出规模,然后确定其在企业总收入中提成的最优比率。从目前农村试点情况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较合理,相当于按企业利润提成5%左右(企业正常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业的利益差别,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按企业经营情况好坏和承包条件适当予以调整;个人承受度主要根据个人所在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结余和各项传统保障(如婚丧嫁娶开支、迷信活动花费、请客送礼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诱导开支确认。一般收入在贫困线(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开始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据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可按个人收入多少分别提取2—5%的保障金。(2)国民经济总体承度,即国民收入总额中可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份额。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国民收入总额的25—3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40—50%(如英国)。借高额所得税维持的庞大保障开支,抑制了私人投资,促使财富分散和资本外流,导致经济萎缩。可见,从宏观上保证适度的保障开支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保障支出、经济状况和用于传统保障形态的可导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况,并考虑到留有较充分的余地,将社会保障支出的总规模控制在农民纯收入总额的5—10%左右比较适宜。(3)结构效果。主要指参加社会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构成所导致的多种利益关系的比较和选择。很显然,国家投资越多,更有利于调动集体积极性,提高个人满意程度,社会保障会更有吸引力。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国家参与的力量微弱,是民办公助的,这就需要周密细致和经济地考虑好各项基金的构成问题,既使国家少花钱,同时能使集体和个人的投资热情和能动性得以较充分地发挥。这个问题在不同富裕强度和不同经济类型地区表现非常突出;贫困地区主要依据财政拿钱开展社会保障,比较易于接受;富裕地区国家投资少,主要依据群众的自觉需要。集体发达的苏南地区,主要依靠集体投资,很容易模仿城市传统的大包揽福利体制,需要引导个人投资,发展保险型社会保障体制;家庭工业繁荣的温州,国家投资的可能性少,集体缺乏实力,单纯依靠个人投资自保,无异于金融保险。这类地区社会保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难题。我们以为从家庭企业收入和其它个人收入中适量征收部分“地方税”或“管理费”工“集体提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从个人手里转移到集体手里,集体再投资兴办社会保障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可改变单纯的利益结构,使社会保障体制得以成立。这种办法着眼于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新构造,又不侵犯利益主体,相对于“储蓄保险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学?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项保障基金来源与当年现金收入直接挂钩,并使各项保障基金来源实现了按一定比率提成。这就区别于先确定各项目保障标准,然后考虑协调各种变动关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确定保障基金来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项目和支付水平,从而避开了物价等因素变动的直接冲击;由于各项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项支出及相应地总支出规模相对稳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不至于出现社会保障“超负荷”现象;随着各项收入增长,水涨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储备积累和现收现支——两种基金运行机制的比较。储备积累,亦称预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筹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纳保险费,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现收现支,指以征税和集资方式建立基金,几代人交善负担,这一代人交纳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医疗、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两种机制在具体运用中各显其利弊。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按当年物价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总额核算,及时调整提成比率,能够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价、利息等指标挂钩的困难。但由于经济发展的经常性波动,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断地调整,不甚繁琐;一旦经济发展停滞甚至萎缩,人口老化等问题出现,势必提高各项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规模,不仅影响人民生活,而且导致超过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障负荷,妨碍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积累方式的特点是在事先预测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贮存将来足以支付的资金,收入高的时候提成也多。在这期间还可用这笔资金投资生息,运用得好,比较易于应付经济波动的影响和保障金开支一时膨胀的局面。但是,储备积累方式过份依赖预测,直接与非生产性的价值指标(如物价、利息、利润)挂钩,风险性大。一旦出现通货膨胀,将会造成积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欧美国家现行基础养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日本原为储备积累方式,无法预见的社会变动,和实际的经济困难,导致日本政府的养老金储备几乎亏空,迫使其对既定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进行反审,并作出新的选择。我国通过各种渠道,以多种非正规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现收现支,量入为出。这次岳阳会议,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区型、保险型、基金型基层社会保障体制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较成功的试点方案。这些方案中提出和实施较早的“长源村级社会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型;“温州市栂头镇养老储蓄保险方案”属于比较完全的储蓄积累型,相对于金融保险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对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阳市金花湖乡级社会保障方案”的设计,坚持以收定积的原则,保障基金的发放与保障金的来源挂钩,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统一,举利避害,取长补短,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亦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种新的有益的选择。
9、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关系的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保障的重心已经由家庭转向社会。家庭保障的作用将逐步减退,社会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强。同时必须看到,这种转化作为一个过程将是长期的、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标准偏低,实际上还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务等)事实上难于被取代,这就注定了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在现有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和初始的结合利益层次,是其成员最直接的利益体现和责任承担者,无疑负有最直接的各项保障责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遇其它方面困难,除社会可能提供的资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赡养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须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与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应相当于所在乡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其保超过养老金基数的部分,规定由子女负担补差。④家庭保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对各项社会保障起重要补充作用。继续发挥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⑤对不履行家庭保障义务者按有关立法和社区公意性强制措施办理。⑥加强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使家庭保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使之成为新型社会保障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