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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企业调查摸底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1、抓好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我县企业数量,行业分布、接触危害人数等底数,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数据库。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建设,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管理台账,全年建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管理台账的企业至少达3家。
二、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企业要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落实人员,完善内部培训,监测、体检、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等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2、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职业危害现场管理。重点内容一是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二是要建立危险行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掌握职业危害动态,应急处置各类职业危害事件。三是要建立企业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督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确保工程防护设施正常维护和运行。
3、企业要加强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做到一企一档;二是要建立企业员工个人监护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卫生档案分为两种形式,即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4、要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制度。要严格按照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企业职业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遇有重大职业卫生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在前期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和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要求,在工作场所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存在粉尘、毒物重点工序、岗位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排毒)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口罩、耳塞、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006-2010年间,湖北省累计报告职业病人2万2149例,每年新增职业病517例,职业病人群呈增长趋势。
湖北省职业卫生形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业危害以高危粉尘为主,尘肺病居各种职业病之首。5年间,累计报告尘肺病2万1760例,死亡4834例。现有尘肺病患者1万6926例,还有大量疑似尘肺病人。对部分企业的检测结果表明,粉尘危害严重,有的甚至超标数百倍。二是职业病危害面广,职业健康监护率低。湖北省职业危害以矿山开采、化工、石英砂加工、电子制造、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纺织、箱包制鞋、船舶修造、建筑安装、木制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为重点,这些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患病数量大。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相对较重。大部分企业没有为职工进行规范的职业病体检,健康监护率不足30%。三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队伍和支撑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不了解,培训率不足16%,危害项目申报率仅为1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率为2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不足,只有18%的企业履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手续。监管体制机制不顺也影响了工作推进,技术支撑机构普遍面临着设备陈旧老化、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
重点行业专项治理
广泛宣传动员,深入摸底调查
与安全生产工作相比,职业卫生宣传工作相对滞后。对此,湖北省安监局一直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紧抓不放,强力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群防群治。湖北省安监局常年在湖北日报、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和省局网站开辟专栏,面向社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典型案例纳入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内容,提高全社会的防治意识。2012年4月23日,湖北省安委会在武昌首义广场举办了湖北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湖北省政府分管领导率省安监、卫生、人社、总工会4部门领导,现场向企业职工代表赠送宣传资料。40多家大型企业职工在广场列成方阵,20家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立了咨询台和展位,制作宣传展板100多块,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提供咨询2万多人次,这是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湖北省开展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宣传周活动,社会反响良好。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通过申报逐步摸清危害底数,为治理打下良好基础。湖北省安监局坚持“四个纳入”:将职业危害申报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计划执法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评先表彰。逐级分解申报任务,层层落实职责,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推动了湖北省申报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湖北省用人单位申报数量达到1万5694家,较2011年同期翻了一番。
制定标准规范,扎实开展培训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结合湖北省实际,湖北省安监局选定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水泥制造等5个行业为2012年重点治理行业,印发了《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湖北省2012年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进行了动员布署;为增强治理方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分2次,对湖北省5个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5次召开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编写论证会,分别为每个行业编印了《危害治理指导意见》,制定出行业治理的标准。另一方面,突出专业性,加大“三类重点人员”培训力度,围绕解决“不会管、不善管”的问题,开展监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办班等形式,全年培训市、县安监局分管领导、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486人次。围绕解决“不会防、不会治”的问题,加强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结合五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湖北省安监局分为6个批次,组织开展央企、省属企业及重点企业主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专题培训,共培训2100多人次。市、县安监局重点抓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先后培训1万4000多人次;围绕解决“专家不专”的问题,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组织两期职业卫生技术检测和评价人员培训班,培训检测人员366人,评价人员315人,并组织严格的考核,对合格人员统一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将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积极推动创建,树立先进典型
结合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湖北安监局开展了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借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思路,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标准,在实施职业危害防治专项治理的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改造)、船舶制造(改造)、水泥制造等8个重点行业中,大力开展创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活动。制定了《湖北省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标准和要求,将活动分为宣传动员、创建实施、考核验收3个阶段,通过示范创建,典型引路,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各地涌现出一批职业卫生管理比较规范、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较好的样板企业。
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按照《2012年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计划》,分别对湖北省60多家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湖北省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共下达执法文书726份,提请政府关闭企业23家。监督监察覆盖率达到80%。此外,做到“3个重点检查”:对湖北省属企业重点检查;对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重点检查;对工作推进慢、防治效果差、社会反响大的企业重点检查。湖北省安监局在检查中带领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人员现场采样,确保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违法情节制作执法案卷,示范带动湖北省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深入开展。
认真检查验收,巩固治理成果
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安监局实施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推动,省市县密切互动,扎实开展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水泥制造5大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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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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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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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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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4.1安全科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职业卫生制度,组织识别有毒作业场所,检查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组织职业卫生作业场所监测,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4.2财务科负责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以及其他防治费用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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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5.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2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5.3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4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5.4.1化学性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或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甲醛、氰化物,滑石尘、电焊烟尘。
5.4.2物理性因素:高温,低温(冷库作业),噪声,振动,电离辐射(X射线),非电离辐射(电焊、氩弧焊时产生的紫外线)。
5.4.3生物性因素:指细菌、寄生虫或病毒所引起的与职业有关的某些疾病。如畜产品加工工人的职业性炭疽,森林工作者的职业性森林脑炎等。
5.4.4其他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环境污染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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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程序
6.1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十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质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他职业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
安全科按上述十类危害因素组织对作业场所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确定职业危害因素。
6.2职业危害的防护
6.2.1新、改、扩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
6.2.2
在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6.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6.2.4安全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6.2.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监测等。
6.2.6厂区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6.2.7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6.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6.3.1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6.3.2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6.3.3定期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并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6.4作业场所管理
6.3.1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6.3.2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3.3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6.3.4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校验,并有记录,保证设施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6.3.5定期组织、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的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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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记录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现状; 调查; 评价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073
采油是石油行业的基础,主要工艺包括原油开采、集输和污水处理及回注,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文通过调查某集输站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1 调查内容与评价方法
1.1 调查内容
包括调查集输站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的现状[1]。
1.2 评价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方法,依据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等法规、标准以及集输站提供的基础资料。
1.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现场采样按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2];粉尘浓度检测采用滤膜称重法[3],硫化氢采用硝酸银比色法[4],非甲烷总烃采用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4],二氧化硫采用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二氧化氮采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4],氢氧化钠采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4],噪声采用仪器直读法[5]。
2 调查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结果
正常生产状态下集输站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煤尘、矽尘)、毒物(硫化洹⒎羌淄樽芴、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非正常状态下集输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为:⑴进入沉降罐等密闭空间作业,可能导致缺氧窒息和急性职业中毒;⑵检维修使用电焊、电钻时可能产生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电焊烟尘、紫外辐射、噪声、手传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2.2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调查结果
粉尘、毒物防护措施:⑴锅炉上煤采取机械化作业方式,出渣采用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扩散;⑵卸油区露天布置,利于有害气体扩散;⑶各泵房、沉降车间、过滤车间、操作间等均设有侧窗及强制排风扇,通过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降低房间内有害气体浓度;⑷油品管网严格密封、预防泄漏扩散;⑸各泵房、沉降车间、过滤车间、操作间、灌区等均设有可燃气体自动监测报警仪,伴生气、石油气超限可自动报警。
噪声防护措施:⑴设备订货时提出设备噪声限制要求,对于长期连续运行生产高噪声的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措施;⑵值班室采用隔音性能好的门窗及有较好吸声性能的墙面材料;⑶对产生高噪声的各类泵安装有隔声罩,并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⑷管道敷设顺畅,外覆保温层,可以减少和吸收动力性噪声;⑸站区绿化良好,可以起到一定的消声降噪作用。
高温防护措施:⑴各控制室、值班室、油泵房采用集中供暖,采暖方式为热水上供下回;⑵各类储罐及管道外表均覆有保温层;⑶工艺要求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2.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结果
3M1201型尘毒呼吸防护套装 (内含1200半面罩、3001CN有机蒸汽滤毒盒、385CN滤棉盖各1个,3N11CN预过滤棉2片),护目镜,防酸碱手套,耳塞(型号:3M 8100),防尘口罩( 型号:3M N95)。
2.4 急性职业危害及应急救援设施调查结果
2.5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结果
集输站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宣传与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集输站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7 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集输站连续三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析:集输站每年对生产人员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5]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均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3 评价与建议
3.1 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集输站属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采矿业-石油开采,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集输站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满足实际防护需要。
3.2 建议
(1)建议集输站应严格执行设备日常使用、维护、检修、检测制度,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力度,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2)建议集输站加强计量间、提升泵房日常通风设施管理,防止因通风不良导致硫化氢浓度升高,产生安全事故。
(3)建议集输站加强检维修时的职业病危害预防,特别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氧含量[6]。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T2470-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