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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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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范文第1篇

一、 成功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10月11日至13日,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组对我市创模技术评估整改工作进行了技术调研,专家组对我市创模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下步工作方向。市创模办根据专家组调研反馈意见已拟定下步整改方案,正报市政府审定。10月24日,市环保局召集各县(区)环保局通报了专家组意见,强调了下步创模整改工作重点。

二、 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0个

已通过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13个。包括:船山区保升乡,射洪县东岳乡、天仙镇、广兴镇、明星镇、仁和镇,蓬溪县常乐镇、板桥乡、文井镇、明月镇、回水乡、群力乡、新会镇。

三、加快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农村乡(集)镇污水处理

(站)9座

完成了10个畜禽养殖项目,正在建设8个,设备安装即将完成7个。9个乡(镇)污水处理场(站)土建8个,设备安装1个。

四、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县(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4%

全市已进入市、县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有1070吨/日,其中市城区320吨/日、县城和乡镇750吨/日。全市城镇(不含农村)垃圾产量约1330吨/日,其中市城区约340吨/,县城和乡镇(不含农村)990吨/日。据此测算,市城区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94%,县(区)为76%。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百乐乡;生活污水;生物接触氧化技术

引言

百乐乡新址位于旧址东南约13km的板干河左岸,紧邻板干村,东临板干河,沿河长约1.6km,宽约0.4km,现有田林至乐业县级公路从中通过,交通较为便利。新址地形开阔,高程430m~475m为河流Ⅰ、Ⅱ级阶地与Ⅲ、Ⅳ级阶地解体后所形成的Ⅱ状地形及缓坡地带,地形坡角8°~17°,除公路至河边之间有部分农田外,其余均为荒地,植被稀少,受冲沟切割,宏观地形欠齐整,高程475m以上地形渐陡,坡角在35°以上,植被茂盛,地形齐整。学校规划区位于褶皱部位,岩层产状N33°,W/NE、SE∠58°~68°,场地整体稳定性较好。新址占地类型主要为水田、旱地、疏灌林、经济林和草地。

根据相关要求,需在百乐乡集镇新址建设1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仅是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提高百乐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乡村风貌新变化的重要手段。

1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1.1 百乐乡生活污水的处理方式

田林县百乐乡新址目前未有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镇虽设有排水管或排水沟,但未进行雨污分流的收集,导致生活污水、雨水合流并且未经任何处理肆意排放,造成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水随处横流,村内环境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极大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1.2 百乐乡生活污水的来源及人口综合分析

百乐乡2013年初人口为2000人。集镇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当地居民家庭、农贸市场、学校、乡卫生院等日常生活所排放的盥洗水、厨房污水等,也有群众圈养产生的少量养殖废水。

2013年初广西环科院组织人员对百乐乡人口进行调查分析,百乐乡集镇新址近期安置人口数量及考虑乡镇规划人口综合增长率后,至规划水平年(2023年)及污水处理厂设计的人口规模为2400人。

1.3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1.3.1 集镇居民环保意识较低

集镇地处较为偏远的广西田林县东北部,居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环保意识较低。当地工资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大多不甘于在乡镇工作,尤其是从事污水处理的工作。因此难于吸引专业的管理人员来管理、运行、维护将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3.2 生活污水运行维护机制未得到落实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移交给百乐乡人们政府,但乡政府没有相应的费用来支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出处理生活污水应起到的效果。

2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原则

2.1 规模原则

目前集镇迁建新址建筑物内部基本配置给水排水设备和淋浴设备。参考GB50013-2006(2011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生活污水量标准分区和卫生设施配置情况,综合考虑集镇公共建筑用水量和部分地表水水量及当地实际情况,给水定额与生活用水规划定额一致,取100L/人・d。同时根据GB50014-2006(2011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参照当地居民生活综合用水定额的80%计算。考虑到合流制排水系统的特点和集镇现状,集镇排水管网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旱季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雨季污水处理厂对部分合流污水(初期雨水)进行截流处理。小城镇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应根据旱季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气候、水文、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宜采用1~5。本工程根据百乐乡雨污水管道建设现状,取截流倍数为1,确定田林县百乐乡生活新址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200t/d(按2023年人口总计),雨污合流量400t/d(按2023年人口总计)。

2.2 处理方法选择原则

污水处理是指采用物理、生物、及化学的方法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以分离水中的固体污染物并降低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富营养物(主要为氮、磷化合物),从而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法主要有格式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人工湿地、土地渗滤、稳定塘、生态沟(渠)、及其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膜生物反应器(MBR)、小型净化槽等生化技术处理系统)等。这些污水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处理特点和效果均不同。

由于我区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缺少资金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且村民居住分散,收集污水比较困难。选择适合当地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是保证处理设施能够持续稳定运行达到预期处理效果的前提。所以项目的处理技术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接管优先、分类处置、资源利用、经济适用、循序渐进”的原则。工艺成熟先进、可靠,在有效处理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增加视觉感官效果,减少设备成本,增加运行维护管理配套设施,增设关键可靠的工况,适应百乐乡生活污水成份及污水量的变化,满足环保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对百乐乡目前的具体情况分析,考虑到当前百乐乡排水系统现状和特点,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百乐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集镇风貌新变化,可考虑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中的A2/O工艺对百乐乡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生物接触氧化技术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是生物膜法的一种,是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构成的污水处理方法。生物接触氧化池中污水浸没填料,通过曝气,使氧气、污水和填料三相充分接触,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氨氮和总氮等污染物。

根据污水处理流程,生物接触氧化池可分为一级接触氧化、二级接触氧化和多级接触氧化;根据曝气装置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分流式和直流式;按水流特征,又可分为内循环和外循环式。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优点在于结构简单,占地面积小;污泥产量少,无污泥回流;生物膜内微生物量稳定,生物相丰富,对水质、水量波动的适应性强;操作简便;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好。缺点为:加入生物填料导致建设费用增高;可调控性差。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处理规模为单户、多户污水处理设施或村落污水处理站。

3 建议

(1)成立必要的机构、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今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经费问题。

(2)培养生活污水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才,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增强设备维护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的各项素质,使污水处理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有效的解决百乐乡集镇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3)当地政府应充分重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问题,落实相应的资金、配备在污水处理运行方面有丰富经验、技术熟练的人才,切实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结论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分散、不易收集、成分复杂(存在着雨水、居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等),尚难找到最佳的处理技术工艺,需要更进一步的考察、论证和研究。此外,需要当地政府加大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落实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

参考文献:

[1]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专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7]395号.

[2]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村污水治理;共同受益者;治理责任;理论依据;资金投入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235-02

Abstract It′s elaborated that in the rural sewage treatment process,relevant theories provide premise and basis for mutual beneficiaries,namely the whole society which have become sewage disposal responsibility body.Therefore,it′s proposed that beneficiaries funding responsibility and its support,participation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mutu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allocation from the reality of rural sewage disposal.

Key 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mutual beneficiaries;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theoretical basis;funding

农村污水是指农村居住区范围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排放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成分复杂,来源面广,治理难度大。因此,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出发,明确共同受益者的治理责任。

1 共同受益者治理责任的理论依据

1.1 环境正义理论

环境正义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个体在利用环境资源、分配环境成果时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承受环境风险、治理环境污染、确定环境责任时,应平等地面对和分担。

城乡环境正义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利用环境资源、分配环境成果时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承受环境风险、治理环境污染、确定环境责任时,应平等地面对和分担[1]。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均享有基本的环境权益,同时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城乡环境正义关注的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县域城乡环境正义的目标正是要处理好县域范围内城乡居民间的环境利益平衡。县域环境自身所具有的整体性、系统性、稳定性、综合性特征要求在处理县域城乡环境利益平衡问题时以环境正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所享有环境权益和所承担环境义务的一致性,以及城乡居民在承担环境风险和责任上的平等性与合理性。县域农村污水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县域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县域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合理分配城乡居民间的治理责任,平衡城乡居民间的环境利益,保持城乡居民所享有环境权利与所履行环境义务的统一。

1.2 发展补偿理论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对当代中国农村与农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正是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环境保护“城市中心主义”的根源,直接影响着城乡环境正义的最终实现[2]。

“以工补农”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提出为破除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提供了思路与政策支持。为改善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的状况,解决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下的农村环境问题,避免农村环境问题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与生命健康损害,得益于传统体制的城市居民和群体,在取得城市发展和城市适宜环境后,有责任、有义务分担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部分重任,对农村和农民提供受益补偿。同时,这种责任的承担也有助于权利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的实现和城乡环境正义的实现。另外,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区域性环境利益并非为凝固的或一成不变的。从长远看,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的存在同样会对城市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农村污水治理中,共同受益者,即全社会的治理责任包括资金投入责任及其支持、参与责任。

2 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责任

国务院于2002年1月30日以国务院〔2002〕第369号令,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又先后颁布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7个文件,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配套实施。

2.1 明确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主体――城市居民

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主体以城市居民为主[3]。受益于传统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和农村污水治理的城市居民,其治理资金投入责任应当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并可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

途径1: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明确将城市居民纳入征收排污费对象的范围,而不是针对城市居民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在此基础上,将针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用于包括农村污水治理在内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途径2: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明确将城市居民纳入征收排污费对象的范围,但不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区分,而采取政府统筹使用的方式合理安排,统一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当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在城市居民最高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支付能力范围内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或采取阶梯水价的方式,稳定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的来源,保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4]。

2.2 进一步强化征收手段

要对城市居民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者,可处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外,要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2.3 严格监督管理,加强部门监督

要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用于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共同受益者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3.1 共同受益者间接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主要是指将针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部分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并在城市居民最高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支付能力范围内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或采取阶梯水价的方式,稳定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的来源,保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费用是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城市居民履行法定职责,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费用,也就确保了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顺利筹集,支持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3.2 共同受益者直接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主要是指城市居民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污水治理,一是提供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二是为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其他便利。

4 结语

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环境正义理论和发展补偿理论为共同受益者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必须按照责任设定的基本要求,明确共同受益者的资金投入责任及其支持、参与责任,从而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推进。

5 参考文献

[1]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57-60.

[2] 常杪.小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范文第4篇

“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家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是当前一些农村生活环境的真实写照。来自广东省政协《关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调研报告》,更是让人“触目惊心”。调查报告显示,广东化肥施用强度高达852.4公斤/公顷,是发达国家警戒线的3.8倍;农药使用量为40.27公斤/公顷,是发达国家对应限值的5.75倍。广东全省仍有38个县(市、区)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每天有72万吨的工业污水(约占全省农村日产工业污水总量的25%)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森林城市、宜居城市、山水城市……提起改善生活环境,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城市。然而,当下农村消费向城里看齐,“生活污染”也在慢慢“接轨”。乡亲们腰包鼓了,敢消费了,包装盒、塑料袋、饮料罐,产生的垃圾不比城里少。可乡村的卫生基础设施比较少,有“产”无“出”,形成“垃圾围村”。甚至,不少在城里无法立足的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异地搬迁”,造成“工业污染下乡”之虞。

与恶化程度相比,农村生活环境被关注的程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等方面严重不协调,这些因素使得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后,其治理难度又比城市大得多。但是,农村的生态环境,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各种污染最终还会通过水、大气和食品污染等渠道影响到城市人口。城乡之间唇齿相依,同在一片蓝天下,一旦农村的生态屏障遭到重创,终有一日会带来影响全局的环境灾难。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市场化现状发展对策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 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推翻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2]是公益还是产业?——污水处理市场化需要新机制.中国环境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