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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海 风应力 能量输入 中尺度涡
中图分类号:P7 文献标识码:A
The Space Structure and Time Variability of the Wind-input Power on Upper Geostrophic Mo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ANG Zhijia
( Maritime Satellite Controlling Center of China, Jiangyin, Jiangsu 214431)
Abstract With the repid advance of physical oceanography, wind-input power has attract increasing attention and play a substantial role in upper ocean dynamic processes. Remote sensing data of satellite is applied to calculate the downward energy flux of wind in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2003 to 2010, and analyze its space structure and time variability.
Key words the South China Sea; wind force; energy flux; mesoscale eddies
0 引言
风应力和引潮力的作用是海水机械能的两个主要来源。考虑到引潮力变化非常缓慢,研究风应力对海洋能量的输入,尤其是对大尺度环流能量的输入对深入研究世界大洋及边缘海区的环流结构及风生混合等其它动力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Wunsch①利用T/P高度计资料及NCEP同化风应力资料估计全球风应力向海表地转流平均能量输入达0.8TW,这必然会对表层地转流的调制起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许多海洋学家之后利用不同的数据及方法得到类似的结论,即风应力向大洋环流输入的能量约为0.75-1TW。②③④⑤
南海作为西北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集海盆尺度环流、中尺度过程(中尺度涡、内波等)及小尺度湍流混合等多尺度过程为一体,呈现复杂的海洋动力环境。在东亚季风、黑潮等多种动力过程的综合作用下,南海上层环流呈现复杂的结构特征。在季风作用下,其季节特征极为显著,⑥⑦⑧冬季整个南海呈气旋式结构,夏季北部为较冬季弱的气旋式结构,南部呈反气旋式结构。因此,探讨南海风应力向上层海洋能量的输入,尤其是向地转流及深层能量的输入,对于深入研究南海上层环流特征及深层的动力环境以及进一步对动力环境进行预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方法及数据
风应力向表层地转流的能量输入⑨为:
(2.1),其中,为海表面风应力,为表层地转流,为海表面压强。
因为Ekman输运(2.2),则 = ・ = ・ (2.3)
其中 为海表面异常。可进一步分解为向下能通量项和水平散度项,其中
(2.4)
可见,风应力向海洋的能量输入分两部分,一部分在Ekman层中水平传播,另一部分穿过Ekman层向大洋深处传播。其中,在Ekman层中通过辐聚辐散以及引发垂向剪切等复杂的动力过程最终耗散,而穿过Ekman层下传的成为影响大洋上层地转流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大洋深处的动力现象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本文就在南海的空间分布及时间变异展开讨论。
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物理海洋研究提供了高精度的海表面高度资料及风场资料。文中利用了AVISO提供的整合Topex/Poseidon等多颗卫星的高度计资料得到的海表面高度异常数据和NCDC提供的整合QuikSCAT等多颗卫星的散射计资料得到的海表面风场数据。其空间分辨率均为1/4/4,最高时间分辨率分别天和6小时。考虑季风、中尺度涡、水深等多方面因素,我们选择南海中北部(112-119.5E,13.5-21N)作为本文的研究区。
2 结果分析
南海风场随季节的变化呈现典型的季风结构,夏季盛行西南季风,冬季盛行东北季风,且冬季风速最大,秋季最小⑩。对各季节进行多年平均结果显示(图1),和风应力的分布并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从式2.4中可以看到主要受风应力旋度和海表面高度的影响。在春季和夏季,比较小,春季除所选海区的西南部和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以外,均>0,最大达0.001。夏季 <0的区域移动到中部及西北部和东南部,>0区域的量值有所增加,达0.015。秋季和冬季的量值显著增大,秋季>0的区域包括19N以南的整个海区,且量值达到全年最高的0.007,高值中心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季的分布结构与秋季基本类似,但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出现一低值中心,与秋季相反,即冬季风应力很难穿过Ekman层向海洋深处输入能量。
图1 南海地形以及本文的研究区域
(112-119.5E,13.5-21N)
对比SLA的数据(图2)可以发现,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春两季出现的低值中心和秋季出现的高值中心与中尺度涡的活动有紧密的联系。由于黑潮和风应力等联合作用,冬季和春季吕宋岛西北部会出现一气旋式涡旋,称为吕宋冷涡。冷涡通过背景涡度增大可用于下传的近惯性能量的下限,使近惯性能量很难穿过Ekman层进入大洋深处。反之在秋季,该海区出现一反气旋式涡旋,促进能量的下传。
图2 2003-2010年春(MAM)、夏(JJA)、秋(SON)、冬(DJF)四季在南海平均分布
将对整个海区进行积分,我们得到南海风应力穿过Ekman层向大洋深层输入的能量随时间的分布(图3)。结果显示出明显的年周期信号,即在每年的12月前后达到最低值,在8、9月达到最高值,这与前面季节分布显示的结果一致。此外,线性拟合之后的结果显示风应力向下输入的能通量在这段时间呈上升趋势,使得风应力的能量输入对上层大洋的地转运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8年数据并不足以推论这种趋势的代表性,我们需要更长时间的数据对这一过程进行验证和分析。
为更好得提取分布的主要特征,我们对的季节分布进行经验正交函数(EOF)分解(图5)。对比图2与图5,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整体分布非常一致,说明因为信号的年周期分布,多年平均可以很好的体现的主要特征。春夏两季较弱,文中不做讨论。秋季(图5c),海区中部大部分区域为正值,高值中心出现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季(图5d),时间系数为负值,在该海区大部分为负值,只有在东北西南中心线附近出现正值,低值中心与秋季高值中心出现在同一位置。时间系数的分布(图5f)验证与图4的结果基本一致,秋季和冬季均呈上升趋势,导致在该海区的积分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图3 2008年8月和12月南海的SLA分布
图4 整个海区积分之后的随时间的分布。(蓝色虚线代表线性拟合结果)
图5 abcd分别代表春夏秋冬四季空间函数的第一主成分及其所占的比重;f代表其时间函数
3 结论与讨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风应力向大洋深处输入的能通量()具有明年的年周期,与风应力的分布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极值出现在每年的秋冬季节。(2)中尺度涡活动对的分布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吕宋岛西侧每年8月份前后出现一强反气旋涡旋,12月前后出(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0页)现一强气旋式涡旋,使得分别在8、9月份和12月份前后达到最高值和最低值。(3)整个海区积分之后的呈现缓慢的上升趋势,说明风应力对大洋上层地转运动的作用逐渐增强。但是资料的局限性使得该特征不具备足够的代表性,更长时间尺度的资料可以对该特征进行验证与详细分析。
注释
① Wunsch, Carl, 1998: The Work Done by the Wind on the Oceanic General Circulation. J. Phys. Oceanogr., 28, 2332-2340.
② Huang, R. X., W. Wang, and L. L. Liu, 2006: Decadal variability of wind-energy input to the world ocean. Deep-Sea Res. II, 53, 31-41.
③ Scott, R. B. and Y. Xu, 2009: An update on the wind power input to the surface geostrophic ow of the world ocean. Deep-Sea Res. I, 56, 295-304.
④ Qu, T., 2000: Upper layer circul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J. Phys. Oceanogr., 30, 1450-1460.
⑤ Wyrtki, K., 1961: Scientific results of marine investigation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Gulf of Thailand[A]. NAGA Report 2[R], 195.
⑥ 徐锡祯,邱章,陈惠昌.南海水平环流的概述[A].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水文气象学会学术会议(1980)论文集[C].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137-145.
⑦ 齐义泉,施平,毛庆文.南海海面风速季节特征的卫星遥感分析[J].热带海洋,1996(1).
【摘要】 目的 探讨外源性5-HT神经细胞移植对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大鼠多内脏器官损伤的作用。方法 将40只雄性SD大鼠(购置第二军医大学实验动物中心)随机分为4组(10只/组):正常对照组(Ⅰ)、慢性应激组(Ⅱ)、慢性应激细胞移植组(Ⅲ)、慢性应激氟西汀治疗组(Ⅳ)。采用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抑郁模型法造模后,将5-HT神经细胞1次性移植于Ⅲ组大鼠的蛛网膜下腔,Ⅳ组每天给药1次3周;经Open-fie1d行为测试,解剖观察、取材、切片,HE和免疫组化法等染色,镜下观察。结果 (1)与Ⅱ组相比,Ⅲ和Ⅳ组大鼠行为明显改善;(2)大体解剖显示:Ⅱ组大鼠肺出现灶状充血,30%出现肺脓肿现象;Ⅲ组大鼠肺病变明显减轻,未见肺脓肿发生;(3)HE和免疫组化染色:Ⅱ组大鼠出现胃腺萎缩,肺组织间炎症细胞增多;Ⅲ和Ⅳ组大鼠胃腺和食管黏膜上皮萎缩以及肺组织炎症反应减轻,5-HT免疫反应增强,阳性细胞数目增多,与Ⅱ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论 5-HT神经细胞移植对慢性不可预见性抑郁症大鼠多器官损伤具有改善作用,其机制可能与移植细胞释放5-HT,调节了中枢至周围神经的胆碱能抗炎通路,并促进了周围器官的5-HT合成有关。
【关键词】 5-羟色氨; 细胞移植;抑郁症;氟西汀
The effect and possible mechanisms with transplantation of 5-HT(hydroxytryptamine)cell for the multiorgan lesions on the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depression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and mechanisms with transplantation of serotonergic neurons on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Methods
40 male rats (purchased from the experimental animal center of Secon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four groups: control group (Ⅰ), chronic stress group (Ⅱ), chronic stress model transplanted stress cells (Ⅲ), and chronic stress model treated with fluoxetine (Ⅳ). The model induced with the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Ⅲ group were transplanted the serotonergic cells once into the subarachnoid space of the rats, Ⅳgroup were administered once a day for 3 weeks; All animals of each group measured behaviorally, observed anatomically and analyzed statistically using HE and immunohistochemical method. Results (1)compared with Ⅱ group, the behaviour of the rats in Ⅲ and Ⅳ groups improved obviously;(2)the gross anatomy shown:the lungs of the rats in Ⅱ group appeared focal congestion, 30% suffered from the pulmonary abscess;the lesions of the lung in Ⅲ group were reduced,none of them was found the pulmonary abscess;(3)HE and immunohistochemical staining : the gastric gland cell presented atrophy and a numbers of the inflammatory cell presented in the pulmonary tissue of group Ⅱ; the atrophy of the gastric gland cell and esophageal mucous membrane and the inflammation of the lung in the group Ⅲ and Ⅳ were slighter; 5-HT immunohistochemical reaction heightened and the number of the positive cells was more in the group Ⅲ and Ⅳ than in group Ⅱ(P0.05). Conclusio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serotonergic neurons plays a improving role on lesion of many organ in the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the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e serotonergic neurons coordinating the central nervous pathways and promoting 5-HT synthesis of the relevant cells in the ambient organs.
【Key words】serotonin; cell transplantation; depression; fluoxetine
慢性应激可导致机体不同程度的伤害与许多器官的疾病[1],但其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有关病因学主要认为心理社会因素和遗传因素,长期作用于中枢神经而使神经通路失调和下丘脑-垂体-内分泌轴调节紊乱(肾上腺轴功能亢进)所致。许多研究资料报道[2,3],抑郁症神经递质的异常主要表现为脑的5-羟色胺(5-HT)合成减少,病理尸检的脑组织内(脑干和额叶)5-HT含量降低以及海马5-HT受体总量减少。解剖学研究显示5-HT细胞较多分布于胃肠的嗜铬细胞(90%)和脑干中缝核(2%),中缝核的上、下行纤维广泛投射到脑和脊髓。生理学研究证实中缝核、下丘脑、海马等处的5-HT神经元和纤维与睡眠、情绪和行为调节有关。临床应用5-HT再摄取抑制剂氟西汀治疗或提高脑内5-HT水平治疗抑郁症有效,动物实验表明氟西汀可使5-HT受体表达增多[4~6],提示采用延长或增强5-HT作用的方法可能获得防治抑郁症或慢性应激损伤的效果。为此,本文采用国际公认的慢性不可预见抑郁症模型和5-HT细胞移植的方法,研究了5-HT神经元移植对慢性应激所致抑郁症与多器官损伤的影响,为进一步阐明抑郁症的发病机制,并为临床防治抑郁症开辟新的治疗途径提供实验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动物与分组
成年雄性SD大鼠,体重120~140g,由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动物中心提供,经Open-field法行为学评分,选择评分相近的40只动物,随机分为4组(n=10 /组):正常对照组(Ⅰ)、抑郁模型组(Ⅱ)、抑郁模型细胞移植组(Ⅲ)、抑郁模型氟西汀治疗组(Ⅳ)。以慢性不可预见性抑郁模型法造模后,对照组动物5只/笼,应激组1只/笼,自由饮食,光/暗周期为12h/12h(光照时间6:00~18:00),背景噪音为(40±10)分贝,温度为(20±3)℃。
1.2 慢性不可预见性抑郁症动物模型的建立[7,8]
抑郁症模型鼠接受21天不同的应激:电击足底(1.0mA,每次10ks,间隔1min刺激1次,共30次);禁食24h;4℃冷水游泳5min;休息24h;45℃热应激5min;摇晃1次/s,15min;昼夜颠倒24h,夹尾1min。分别在试验前1天和试验开始后第7、14和21天,观测其行为变化。
1.3 5-HT细胞移植与氟西汀给药
取培养14天的胎鼠脑桥和中脑中缝区5-HT神经细胞离心后,将细胞浓度调整为5×107个/ml;每只模型鼠在麻醉下,固定为俯卧位,自腰背部打开椎管,用微量注射器穿硬脊膜行蛛网膜下腔注入细胞悬液5μl(对照组同方法注入5μl生理盐水),检查术区无出血,逐层缝合关闭切口,放回笼内饲养。抑郁症动物模型制模结束后,次日开始每天在规定时间内腹腔注射盐酸氟西汀,剂量为2mg/(kg·d)×14d。
1.4 行为活动测定(Open-field test)
分别在第0、7、14和22天,将试验动物置于高50cm,直径80cm,底壁等分标界的圆柱形敞箱内,光照度约60Lux,室内隔音,记录动物行为,每次测定时间3min。以穿越底壁块数为水平活动(Crossing)得分,直立次数为垂直活动(Rearing)得分。同时,测定动物理毛时间(Grooming Time),等待时间(Waiting Time)即动物从进入敞箱到开始活动的时间,每只动物仅进行一次行为测定。
1.5 动物处理
(1)40mg/kg戊巴比妥钠腹腔注射麻醉,开胸,经左心室升主动脉插管,剪开右心房,先灌注生理盐水 250ml,继以灌流4%多聚甲醛150ml,持续30min。(2)各组胸腹部大体解剖观察食管、胃和肺,于相同部位的组织取材,4%多聚甲醛后固定6~12h,石蜡包埋、切片,片厚6μm。
1.6 染色与观察
将切片经3%的正常山羊血清和0.3%的Triton X-100 PBS孵育40min,然后直接加入稀释成1:500的5-HT抗体(BD生物公司),4℃过夜,再加入二抗孵育液(1:200)37℃ 2h, DAB显色,中性树胶封片,显微镜下观察。
1.7 统计学处理
实验数据采用图像分析,以算术平均数±标准差(x±s)表示,使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数据首先进行正态检验,然后进行t检验(或单因素方差分析,方差不齐进行变量转换),以α=0.05为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抑郁模型鼠体重和行为变化
以后3天的结果作比较,Ⅱ组大鼠行为学变化与Ⅰ组相比, 水平活动和垂直活动次数、理毛时间均明显下降,等待时间显著延长(P
2.2 抑郁模型鼠大体解剖
Ⅱ、Ⅲ组与Ⅰ组相比,大鼠食管较细,胃较小,壁薄,Ⅲ组较Ⅱ组者明显改观,Ⅲ与Ⅳ组差别不明显;Ⅱ组肺胸肋面色泽不均,可见灶状充血,25%大鼠的肺出现结节状或大叶状脓肿;Ⅲ、Ⅳ组与Ⅱ组相比,肺表面形态有明显改善。
2.3 HE和免疫组化染色
与Ⅰ组相比,Ⅱ组肺组织间炎症细胞增多或明显聚集,Ⅲ、Ⅳ组大鼠肺组织炎症细胞明显减少;Ⅱ组大鼠食管黏膜层变薄,胃底腺细胞变小,腺体变窄,呈现萎缩状;Ⅲ、Ⅳ组萎缩不明显。5-HT细胞免疫阳性反应呈棕黄色。Ⅱ组与Ⅰ组相比,大鼠肺泡壁细胞、食管黏膜层细胞显色变浅(图1,图2);各组大鼠胃底腺5-HT阳性细胞分别为(96.26±13.22)%、(36.35±18.26)%、(93.18±16.12)%、(92.21±19.13)%,Ⅱ组较Ⅰ组胃底腺5-HT阳性细胞明显减少,Ⅲ、Ⅳ组与Ⅱ组相比,5-HT阳性细胞数目增多,差异有显著性(P0.05)。
3 讨论
3.1 5-HT神经元移植对抑郁模型鼠体重和行为变化的影响
我们制作的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大鼠表现为多项行为异常[9],以及其额叶皮层和海马结构的器质性改变,如神经元尼氏体脱颗粒,退行性变,部分细胞丢失,表明了模型的成功建立。有关其发病机制普遍认为,下丘脑-垂体-内分泌轴调节紊乱(肾上腺轴功能亢进)、生化代谢障碍[10]、脑的5-羟色胺(5-HT)含量降低以及海马5-HT受体总量减少等反应所致[6]。不少实验证明应用5-HT在摄取抑制剂氟西汀可改善抑郁症动物的病理症状[6]。本试验发现, 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后可使抑郁症大鼠的水平活动和垂直活动次数、理毛时间增加,等待时间显著缩短,与非治疗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果表明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具有改善抑郁症大鼠异常行为的作用,可产生与氟西汀相似的效应。分析其作用机制可能与移植的细胞分泌和提高了脑脊液内5-HT浓度,调节了紊乱的中枢神经通路有关。
3.2 5-HT神经元移植对抑郁模型鼠多器官损伤的影响
早有研究发现应激可引起胃溃疡等,近来还有临床分析报道内脏肿瘤亦与精神抑郁有关[11]。我们的实验显示,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抑郁模型鼠则出现食管和胃壁黏膜萎缩,肺灶状充血,或肺脓肿;镜下可见胃黏膜腺体变窄;肺间质炎症细胞增多,或灶状,或大片脓细胞聚集。结果表明长期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亦可诱发胃萎缩、肺间质炎症和肺脓肿等多器官损伤。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的抑郁症大鼠,其胃萎缩和肺间质炎症减轻,与非治疗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果较氟西汀作用较好,但无统计学意义(P>0.05)。由此表明5-HT神经细胞移植具有减轻慢性应激引起多器官损伤的作用,对用于临床治疗抑郁症具有潜在的可能性。
3.3 5-HT神经元移植减轻抑郁模型鼠多器官损伤的可能性机制
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慢性应激大鼠已出现了中枢损伤(行为异常)、内脏损伤(食管、胃和肺出现病理改变)等多器官损伤的病理表现。根据神经解剖学证实的5-HT神经核由中枢至周围内脏的神经通路:脑干中缝核(纤维)脑干和脊髓的内脏神经核团(纤维)迷走神经和交感神经内脏,表明脑干5-HT神经调节着内脏的各种机能。近年来,神经-免疫的胆碱能抗炎通路(cholinergic antiinflammatory pathway)越来越受到国内外重视。有研究报道[12], 抑郁症患者外周血5- HT水平降低,其含量与爱丁保抑郁量表评价总分(PPDS) 呈显著性负相关。干扰素治疗常见的副作用是其可引起抑郁症,联合应用5-HT再摄取氟阻滞剂氟西汀可降低抑郁症发病率[12,13]。国外有研究报道[14,15],刺激迷走神经对内毒素引起的内脏损伤具有保护作用。由此表明,慢性应激引起的多器官损伤和细胞功能不足,可能与耗竭5-HT或损伤5-HT神经元的合成功能,最终使中枢与外周的5-HT减少,胆碱能抗炎功能不足,导致效应细胞的功能下降有关。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监察人员依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四、监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决。
六、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正在查处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给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其中两种情况统计表的年报要附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
十、查处的违法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及时上报。其中:
(一)查处的违法案件上报时间为每年以月日和月日前;
(二)季报表,县级为每季结束后的五日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报达;
(三)半年报表和全年综合报表,县级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一周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立足法律特性,把握法律体系下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
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是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功能价值,司法建议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推动法律实施从个案向整体的拓展,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而严格的实施,法律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才能得以发挥。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传统上基于审判职能,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使法律和社会发生交融,实现法律的适用,使法律得以“活化”。但总体而言.司法对于法律的实施是微观向度的,是建立在个案定分止争基础上的,影响相对有限。
而司法建议可以通过对个案裁判的分析和类案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各类社会主体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纠正,使司法在法律实施中的监督、规范和推进作用得以从个案向社会整体辐射扩张,从而使法律在更大范同内得到有效实施,形成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有助于提升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实现法律含义从抽象向具体的演绎,体现法律实施的价值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将所有具体行为规范完成并尽善尽美地包含其中,因此,法律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就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立法塑造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圆满自洽,不足以自成,也不足以自行,需要司法的介入和引导.使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结合成为现实,并在其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司法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在立法语不及义或义不及旨的情况下,探寻立法背后的价值追求和理念精神,并予以阐明;在法律存在漏洞之处。通过司法方法的运用,“弥合法律织物的漏洞”、“熨平法律织物的褶皱”。①司法建议则可以将个案中法官对抽象法律的解释和充实,予以高度提炼和总结,就特定类型事项上的法律规定向特定群体予以阐明和提醒,通过纠正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提出改进建议,使司法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对接,完成了法律从抽象到具体的作品加工,使蕴含在法律条文中的法律精神更为生动、形象地展现在人们眼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性要求。有助于促进法律功能从事后向事先的延伸,实现法律实施的经济性。法律的功能在于规范和指引,法律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事后的惩戒、救济调整失衡的社会、经济关系.维护公平正义,规范社会秩序;
二是通过事先的指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序发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第二种方式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是法律实施的目标所在。司法建议使人民法院的功能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获得拓展.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公正、和谐的隐患或因素提出建议,并督促相应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从而杜绝纠纷的再次发生,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了法律功能从事后调整向事先预防的延伸,使司法不仅成为社会和谐的推进器,更成为社会秩序的防火墙,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了法律的经济性。有助于推进法律体系从静态向动态的发展.契合法律实施的开放性。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尤其在现阶段,我国仍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守法的需求和变法的要求同时存在,法律体系的动态性、开放性特征明显,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来看,立法为司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法典根据,而司法为立法积累了极其重要的实践依据,两者之间是双向互动的辩证关系。传统司法中,司法对法律体系完善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行使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与上位法、专门法不一致的法律规范不予适用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法律规范的改革和完善。而司法建议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就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或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提出改进建议.使司法得以在更高层面上监督行政权的行使,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以无数案件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经验和智慧.按照从个别到一般的进路,对立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更为直接和具体的推动作用,从而发挥司法对立法的促进作用,推进法律体系的动态、良性发展。
二、着眼司法实践。客观认识司法建议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建议作为我国司法的一个特色制度,自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实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这一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指出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司法建议工作逐渐被纳人人民法院的常规工作。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逐渐广泛,数量逐年增长,作用日益显著。但相对于法律体系形成下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而言,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还有不尽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立法规定不相适应.制度支撑有待夯实。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目前,在我国所有法律法规中,只有2处提到司法建议,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司法建议作了较为简单的原则规定,且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建议的范围非常有限。同时,上述法律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对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和组织的处理和反馈义务未作规定。
而刑事诉讼法中仅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了简单规定,并未涉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此外,涉及司法建议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下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司法建议工作做出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事实上,实践中司法建议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纠纷中.适用于从案件受理到执行的各个阶段。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甚至可以说适用在法定范围之外的比例远远高于法定范围内。当“法外适用”的司法建议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成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时,可以说我国法律对于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后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已难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后续发展起到应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建议质量参差不齐。管理统筹有待加强。司法建议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但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在制度上缺乏统一、明确、详细的规范指引和必要的监督、考核或指导;在管理上缺乏专门的司法建议管理机构,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同合作不足,司法建议工作大多处于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的状态,由各个审判庭自行编发,有的司法建议既缺乏前期严谨、深入的调研,又缺乏后期宣传跟进.导致司法建议质量参差不齐:在建议的格式上,司法建议在各地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书的文号设置不规范。在建议的对象上,有的法院仅仅是对案件当事人提出,没有对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的法院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单位的上级单位或相关监管单位提出,还有的法院既向原单位提出,又对其上级单位或相关监管单位提出。
在建议的内容上,有的司法建议偏重一案一议、一事一议,建议的层次不高。一些法院习惯于从个案、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但从宏观角度系统提出解决方案的司法建议较少。有的司法建议内容简单,用语抽象,建议书仅寥寥数语,谈及的问题不深人、不透彻,建议的内容和指向也不明确.内容缺乏严谨性和可行性,提出的建议使受文单位无法落实、难以采纳,甚至容易导致司法权的越位和错位。有的司法建议各行其是,仅针对法官自己所处理的个别案件提出,其他法官、其他法院就相同问题可能已经提出过司法建议,但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造成低水平建议、重复建议时有出现。跟踪落实存在脱节.效果反馈有待提高。从司法建议的功能来看.人民法院制作和发送司法建议只是司法建议实现其功能价值的基础。
司法建议是否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关键还在于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和组织是否能够采纳建议内容,通过相关管理举措予以呼应和反馈。正如《人民日报》所指出的:“司法建议的效果有点象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再有针对性,能否发挥作用也得看被建议者的态度”。实践状况来看,当前司法建议反馈情况不容乐观,整体回复率较低这其中固然有司法建议本身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问题,但更主要的是有些法院对未反馈落实措施的被建议单位缺乏有效的跟踪督促,提出司法建议后主动过问少.与被建议单位关于司法建议的执行断链情况普遍。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司法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缺乏必要的反馈制度设计,司法建议本身没有约束力,使得接受司法建议的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一。有的接受单位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积极采纳,及时按司法建议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向人民法院作出回馈;有的单位特别是某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识有所偏差,导致对司法建议韵反馈存在形式化、应付化倾向,回复拖延不及时,甚至出现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情况。⑨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上海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探索。
坚持多措并举,强化推进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识认识到位才能工作到位,理念更新才能举措出新。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否有成效,首先要更新理念,统一认识。为此,上海法院一是强化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主动意识。通过召开司法建议推进会、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市法院和干警中进一步提升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强化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责任意识。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一方面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到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作为对各法院工作的评价内容,定期考核公布。另一方面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把提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以及采纳情况作为考察法官能力的项目之一,使司法建议工作考核到院、考核到人,大大提升了各法院、各法官参与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强化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竞争意识。注重通过检查评比.加大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激励力度。由上海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研究室定期对全市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评比,召开专项会议对优秀的司法建议书和司法建议工作表现突出的法院予以表彰。这些举措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上海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司法建议的数量逐年提高。2007年,全市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87份。2008年124份,2009年为326份,2010年为513份,年均增幅超过90%。同时,司法建议涉及的案件类型也日益拓展,逐渐涵盖了刑、民、商、行政、知产、海事和执行等各种类型,对法律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构建统一平台,夯实推进司法建议工作的技术支撑。在提高认识、强化意识的同时.上海法院充分注重发挥信息化优势,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009年6月,上海法院建立了覆盖全市三级法院的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可以实现全市三级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的全面记录、即时查询、动态统计和考核,目前已成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有效交流、科学管理的重要平台。从而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动司法建议工作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
一是从单兵作战向整体推进转变。信息库的建立.构建了全市统一的制度框架,使全市法院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集合司法建议信息,包括发送的主体、发送的对象、发送的内容、反馈情况等等,并且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从而整体推进了全市法院司法建议的工作水平。
二是从粗放零散向规范有序转变。信息库能够帮助各法院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通过查询检索、统计分析针对相关问题发送的所有司法建议.从宏观角度系统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的司法建议,从而提升了司法建议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三是从法院内部部门间评估向全市法院间评估转变。信息库包含了全市法院上网司法建议的数据.能够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方便地对各法院、各部门甚至个人的司法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从而形成了全市统一的评估考核平台
四是从偏于单向发送建议向双向互动、重在落实转变。信息库在设计时就力图解决反馈落实问题,每条司法建议都必须输入反馈信息,包括被建议单位是否采纳及落实情况,对超期不输入反馈信息的系统将自动“亮灯”提示;同时,可以对某间段发送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进行统计评估,从而推动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丰富形式载体,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层次、水平针对传统司法建议偏重一案一议、一事一议.层次不高、内容重复的问题,上海法院注重资源整合,创新司法建议的形式,丰富司法建议的载体,逐步建立了审判白皮书制度,即由人民法院依托案例和司法统计数据,对经济社会运行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展开深度调研,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制作成综合或专门性的司法报告向相关受文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
较之传统的司法建议书,审判白皮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审判白皮书集中度强,透明度高,信息量大。它融合了典型案例、类案分析、司法动态、风险预警、对策建议等信息,着力于归纳、总结、分析一类案件及其反映的社会问题,内容涵盖面广、集约化程度高、信息密度大,能充分体现出法院在审判和调研工作方面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二是审判白皮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白皮书是法院向社会公开的正式文本,经过专门编撰、层层把关,数据更加权威、内容更加可靠,有较高的指导价值。三是审判白皮书具有更长的持续性。它集中反映了特定时期的问题,动态性较强,通常要针对每一年度的不同情况.持续不断地公开。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审判白皮书是一系列司法建议的集合,是司法建议制度化的重要创新形式,是更高层次的综合性司法建议。上海法院目前已经出台了多个门类的审判白皮书,内容涵盖行政、劳动争议、房地产、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与商事仲裁等领域。这既是对上海法院近年来审判工作情况的总结,又是上海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体现,对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规范统筹并进,强化司法建议工作的质量管理。一方面,注重建章立制,提高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制定并完善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注重从三个方面实现对司法建议的规范管理。
一是统一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基本规范,对司法建议的适用情形、运作程序、撰写内容、文书格式以及跟踪反馈,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使司法建议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能规范运作,以司法建议的规范性提升司法建议的权威性。
二是明确了司法建议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审管办和研究室主管,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司法建议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了司法建议的检查考核机制,使其从过去的软约束变为现在的硬任务。
在考核的形式上,常规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在考核的内容上,文书撰写考核和反馈落实考核相结合,特别是注重对建议的反馈情况的考核,包括反馈的比例、反馈的采纳情况、未反馈的原因等等,以真实反映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注重资源整合,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协同性。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的统筹,有效整合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形成一线办案部门找问题、调研人员想办法、各级领导抓质量、审判监督部门补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同工作机制。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全员参与、全程介入和全面管理,做到问题发现及时、调研分析深入、对策建议合理、管理配合密切.切实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加强上下级法院问的协调,形成全市三级法院统筹合作的工作机制,使司法建议跳出单个法院、单个案件,从而使统计数据更具客观性,问题分析更具全局性和根本性,对策建议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有效避免因重复建议造成的资源浪费。强化互动沟通,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实际效果。
司法建议的最终效果取决于建议的合理性和被建议单位的采纳情况,因此,司法建议不仅是静态的文书制作,更是司法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为此,上海法院在提升司法建议质量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与人大、行政机关以及行业组织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司法建议专项汇报、跟踪回访、抄送等制度,强化对司法建议发出后的跟踪反馈,努力提升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
一是建立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项汇报制度。上海法院在向党委报告司法建议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内部司法建议工作会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办理、改进,并予以准确、及时地答复。在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获得人大对开展司法建议丁作的积极支持。
二是建立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通过专题座谈会、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互动交流.听取对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达成共识,提高司法建议制发和办理的质量。如与辖区内各级政府法制办建立了司法建议抄送制度,使政府法制办或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法院司法建议的情况,主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司法建议,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司法建议仅发给被建议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不了解,使建议的采纳、整改落实处于缺乏监督状态的问题。
三是建立对被建议单位的跟踪回访制度。由制发司法建议的法官适时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回访考察。一方面通过跟踪落实,增加对被建议单位的回访力度,通过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向其阐明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司法建议的及时反馈,提高司法建议的反馈率和落实程度;另一方面,在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存有异议时,及时了解建议内容的不当、不实之处,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通过互动不断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提高被建议单位的参与意识,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