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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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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民办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有些民办高校使用《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些甚至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这样,就不利于民办高校的统一管理,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

    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管。加之民办高校的资金均来看民间,有些主管部门甚至缺失对其财务上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显出来,那就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核算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民办高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办高校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制度相差甚远。国家反复强调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重视程度,但单从会计制度上的确看不到丝毫“同等”,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使得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大打折扣,对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只针对于公办高校,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改革却只字未提。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两者差异具体体现在:

    1、主体差异。公办高校是国家开办的,属于事业单位,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办的,注册类型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然而民办高校也不完全“非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提到的“合理回报”就是民办高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同之处。

    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来自民间。虽然政府有时也会向一些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资金,但这些财政资金在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还会向民办高校划拨诸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助、困难家庭补助等财政资金,此笔款项并非用于学校,而是发放给学生。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改变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曾说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在税收上,许多地方将民办高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很多民办高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许多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缴纳。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应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只有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确立了其正确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实其应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台专属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虽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民办高校终究不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民办高校在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突显许多弊端:①会计科目的不适用,如“会费收入”是用来核算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的科目,民办高校并无此项收入;②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的反应民办高校财务情况,如所有者权益项下只有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润。

    (三)统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核算口径

    虽然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两者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注定造成会计核算上的差别,做为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深感在一些数据的统计上存在很大难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提到的四项经费,由于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在统计时就存在很大难度,有些甚至无法统计;另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一些报表,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公办高校定制的,并未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数据统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数据即使统计出来也不很准确。民办高校虽不能完全照搬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但就参照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使两者核算口径一致,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会计制度的盲点 具体包括:(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出台,似乎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但仍然无法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9年财政部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对现存的高校会计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公允价值、折旧等会计原则和方法,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对会计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遗憾的是,该项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公办高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民办高校应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同时该制度也无法体现民办高校出资人和出资信息。(3)《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能界定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反映运行成本和结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对“取得合理回报”能提供较为详实的数据基础,但该制度主要反映企业行为,不能反映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业特点。

(二)会计制度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长期以来游离于这三种会计制度之中,始终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得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困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该实施条例还对办学结余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取得”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涉及到学校运行当中一系列管理、财务制度的问题,至今在操作层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合理处理“公益性与投资合理回报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则指出,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困惑

(一)政府补助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政府补助收入列入收入类,支出却没有明确对应的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没明确,不少民办高校为账务处理方便,将政府补助收支列往来款处理,造成财务报表上不能反映真实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虚减收入。

(二)科研经费尽管科研业务在大多数民办高校中开展不多,但随着民办高校越来越注重内涵建设,科研业务必不可少,而科研项目完成时间长短不一,如何进行科研业务核算也令民办高校会计人员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费与科研项目支出进度现金流的关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此类经费的核算需求。

(三)净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允许民办高校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如何设置分配科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未有统一规定。有的民办高校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立事业基金与经费结余,有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令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陷入账务处理困惑。

(四)财务报表的设置现行民办高校的财务报表借鉴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表内科目名称无法体现高校运营特色,从结构上也无法分类显示应税与免税项目收支情况。

三、相关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税收扶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可见,“法人地位属性问题”也因此成为民办高校税负问题悬而未决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会计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提供的财务报表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同时,各种考核评估数据,例如奖助学金、就业工作经费、思政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考核比例与公办院校相同,对民办高校资金有一定压力,导致检查评估时拼凑财务数据现象屡见不鲜。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建议

(一)统一制定 目前,上海、广东等已陆续制定了地区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这些地区性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和核算上仍存差异,为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统一的可操作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只有明确了会计要素及科目设置与核算,才能解决民办高校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的困惑,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及办学结余,“合理回报”才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税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据,部门监管能实际到位,实现民办高校财务健康发展。

(二)行业特色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运营特色。因此,建议应当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既考虑教育行业特性,又结合其自身所特有的营利与非营利特质,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基础,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制度。建议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研经费等高校特点的具体核算考虑在内,同时充分考虑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关键问题,完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界定及相关核算办法。

(三)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出资人对收益有“不求回报”和“取得合理回报”之分,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上应当分类制定,同时,出资人对收益的分配选择也应当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进行分类征收。

(四)会计核算 200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等,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则细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见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虽然遵循不同的轨迹改进和改善,但会计改革的方向趋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其支出经济类明细科目可为民办高校所用。借鉴上述两者的优越之处,取长补短,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又能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需求,建议:(1)收入上设置政府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后勤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一级科目,其中政府补助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补助收入。对于各项收入应当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分类核算。(2)费用上设置政府补助支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科研业务活动成本、经营成本、教育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一级核算科目,在教育业务活动成本中设置工资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务成本、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成本、折旧费、其他教育业务成本等二级核算科目,再借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支出经济明细科目设置各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3)可设置辅助账,分类核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细化民办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将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评价其财务风险,实现民办高校财务持续健康发展,这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宗旨。同时,也应当完善民办高校相关扶持政策,完善监管。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否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出台;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是否能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办高校分类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的引导和推动。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新会计》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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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gsrb.省略/system/2011/03/17/011918271.shtml.

[3]关于民办高校税收管理初探. [EB/OL](2010-10-28)[20

10-10-28].省略/new/287_292_201010/28yi4

11546183.shtml.

民办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办高校常常被作为“企业”看待,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与公办高校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办学主体不同。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不同,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注册类型一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事实上,民办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范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举办者出资等,与公办高校有着根本区别。

2.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办学资金虚报或抽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部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严格规定了现金出资和实物资产出资的比例。由于实物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易确定等原因,事务所验资时一般仅限于货币资金,对实物资产通常仅出具一份价值评估报告。由于为数不少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是租赁的,故实质上这些民办学校需要的实物资产并不多,虽然办学需要有相当多的实物资产,但实际上以虚假居多。对投入的货币资金,有些民办学校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如长期挂往来帐。

2.2缺乏统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004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学校会计水平不高等原因,仅有少数民办学校按该制度设置帐簿进行财务核算。民办学校尚未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等。

2.3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仅将小部分现金由学校出纳保管,大部分现金流转于举办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不存入银行帐户,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现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支出列支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存在资本费用化等问题。如学校购买办公柜子、学生课桌椅等费用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费用以不合法的凭证

(收据,白头单)入帐一些民办高校支出凭据白条较多,不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要求;部分学校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而虚列租赁费、利息等支出,以达到抽逃开办资金、转移办学收入的目的。

2.6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一些民办高校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发展基金。还有民办高校在使用发展基金时,存在变相转移资金等行为,而不是将其用于自身建设、维护和购买教学设备等。

3.完善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会计科目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上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进行横向比较甚为困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3.2主管部门应使用合适的财务指标

对学校进行考评1)重净资产,轻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为了保证学校的设立而强制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举办者在学校设立后采取多种方式将其转移已经成为可能;而净资产反映了学校一定时点的权益额、可变现偿还负债的资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学校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费保障。为此,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财务考评时应多重视其净资产,而不必过于关注学校开办资金是否抽逃。2)对民办高校的收入进行合理评价民办高校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学费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对学校收入考评时,要与学校的已缴税金等联系起来综合考评,防止学校虚报收入。

3.3严格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