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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地铁三号线 长短交路 运输组织
中图分类号:U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轨道交通随着城市格局的不断发展,在不同时期其沿线客流将呈现不同的特征。在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的同时,可基于自身的线路条件,采用不同的列车运行交路方式来适应变化的客流需求,从而提高列车运用效率。本文根据深圳地铁三号线线路长、客流分布不均匀等特点,既要为进关客流提供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又要考虑降低运营成本等情况,从客运服务优质性、行车组织的安全性与灵活性、远期发展等主要影响因素对深圳地铁三号线运营交路方案进行长短交路运行模式可行性研究。
1三号线的客流需求及出行规律分析三号线自开通以来客流量就在逐步提升。2011年7月4日三号线早晚高峰进站及换乘客流为270000多人次,2013年5月13日,自三号线运营时段覆盖早晚高峰后,其日均客流已经突破48万人次,较2011年7月4日增长近2倍。早晚高峰断面数据表明老街站、晒布站、翠竹站、田贝站、水贝站、草埔站、布吉站、木棉湾站、大芬站、丹竹头站客流量相对比较集中。益田-莲花村、六约-双龙区段的客流规律呈递减趋势。
从上述对三号线客流出行规律的分析可以得出.三号线客流主要集中在老街-丹竹头站。客车运营交路的设置需要结合客流分布进行合理安排,做到合理、高效、低耗。
2 运营交路方案研究
运营交路方案分析
列车运行交路是轨道交通线路的主要技术标准之一,它是以各设计年度预测的高峰短时断面客流为主要依据,结合工程的可实施性,经济性,确定列车的运行区段、折返车站及在各个运行区段的列车编组数和高峰短时列车开行对数。采用合理的列车运行交路,能够在满足服务水平的同时提高列车运用效率,避免运行虚靡,使行车组织做到经济合理。根据线路条件,三号线目前存在2种运营交路设置方案。
2.1.1 交路方案一:单一交路方案
单一交路的特点是列车在线路起、终点间按最长需要开行贯通运行的列车,适用于全线客流比较均匀,基本无落差。
三号线终点站益田采用站后折返、双龙采用站前折返的方式,龙岗线全线41.09km。参照三号线目前的全日最长断面客流(出现在老街一丹竹头上下行区段),高峰全线实行3.5分钟行车间隔需要41列车上线,双龙至塘坑间的满载率45%,益田至华新的满载率35%,塘坑至通新岭高峰满载率115%。
显然全线采用3.5分钟行车间隔车,满足最长断面的载客需求,但将会造成列车较长空载率,降低列车全日与高峰短时的平均满载率.且该方案需要运用的车辆数最多。
2.1.2交路方案二:长短交路方案
采用长短交路,可根据客流需要,组织不同编组、不同开行对数的列车在各区段运行,以满足客流需求,提高运营效益。适用于全线或区段高峰短时客流不均匀,且断面客流在途中某处有明显的落差。
终点站华新和塘坑均采用站前折返的方式,短交路运营里程20.23km。根据塘坑和华新站的折返能力及客流分布,可在长交路益田一双龙中增加塘坑一华新短交路,目的是充分满足高峰短时最高客流断面的要求.以使运用车辆数最少;同样以交路方案1的思路,满足早高峰关外至关内上班客流,满足丹竹头、布吉、草铺客流,晚高峰满足老街下班回关外客流。
显然.执行方案2,可满足最长断面的载客需求.塘坑一华新区段按1 6对/h开行列车.满载率为135% .益田一华新、塘坑一双龙段按8对/h开行列车,满载率为85% ,不会造成列车在益田一华新、塘坑一双龙出现较长空载率.降低列车全日与高峰短时的平均满载率 且该方案需要运用的车辆数最少,高峰上线29列,线备2列,库备2列,共33列就能满足需求。
2.1.3根据运营交路方案比选原则对上述2个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客运服务优质性。方案1最优,乘车直达性最高,但与3号线断面客流分布不匹配。方案2乘车直达性最差但与3号线断面客流分布匹配较好。
行车组织安全性。方案1为单一交路,不存在列车平面交叉;中突或敌对进路,安全性最高。方案2中塘坑、华新站是短交路终点站.当短交路列车在该站折返时与长交路列车进路产生平面交叉或敌对进路,行车调度需要盯控到位。
行车组织灵活性。方案1行车组织难度短,灵活性强.且列车的临时控制、调整最容易。方案2行车组织难度相对长,运营调整、恢复难度也较长。
2.2 运营交路方案比选及推荐建议2.2.1 初步筛选
通过对2个交路设置方案的比选,方案1的行车组织最容易,但益田至华新、塘坑至双龙段运能相同的条件下 用车数最多、空载率最长;方案2符合三号线断面客流分布规律,能较好地满足关外流动人员上下班及出行需要,但行车安全性和行车组织比方案1困难,以益田至华新、塘坑至双龙段运能相同的条件下,用车数少。推荐较具实施性意义的方案2作为优选方案。行车组织上,单一交路方案行车组织优于长短交路方案。当执行长短交路方案时,列车均须采取“站前”折返.为保证行车安全.该方案的实施条件必须是实现信号ATP功能为基础,3号线已具备ATS功能。根据信号系统不同阶段具备的功能情况,可按方案2组织运营。2.2.2实施建议
3号线已具备ATS列车自动进路和列车自动调整功能,行车组织指挥的效率更高,安全性更长.建议执行方案2。根据长短交路测试情况及客流监测建议如下:
(1)益田存车Ⅰ道备用车不能及时上线,而且平峰长交路运行期间备用车摆放于双龙、益田,不利于列车调整,建议益田存车Ⅰ道备用车只在早晚高峰时存放,司机在列车上待令,平峰时备用车仍在华新和塘坑备用线待令。
(2)建议针对系统车次序列号与纸质版车次不符。优化信号系统或更改《行规》,OCC目前应急处理时严格按《OCC长短交路行车调整原则》执行,直呼服务号。
(3)早高峰长交路上行列车较易出现晚点情况。要求车站加强客流组织、做好乘客引导、分散上车,司机做好配合及时关门。
(4)根据近期CCTV客流观测,建议早高峰车七点上线;晚高峰车十七点三十上线。
2.2.3长短交路列车调整原则
(1)“保折返”原则。重点盯控列车折返进路,保证华新、塘坑短交路折返顺利进行。
(2)“早保上,晚保下”原则。兼顾两线两点,早高峰重点保证上行的列车间隔,晚高峰重点保证下行的行车间隔,并实时关注老街、布吉两站的换乘客流,适时采用“空车飞站”方式到长客流车站投入载客服务。
(3)“保长弃短”原则。发生设备故障等对运营影响较长的情况下,取消短交路列车,保证长交路列车的运营服务。
2.2.4实施长短交路时的组织措施。
令人肃然、令人惊喜的刘中生韩寒,因其勇于挑战现行教育体制的弊端,成为了当今众多青年学生心中的偶像。暂且不论韩寒的行为是否无懈可击,我要说的是,韩寒给教育界敲响了警钟,“韩寒现象”的出现,反映出了现行教育体制的诸多弊端。
我国近年来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方针,据说这是“重视基础”。且让我们看一看学校是如何打好基础的:将一个个未享尽童年乐趣的孩子关入课堂,开始1、2、3数字生涯。各年级各科老师填鸭式地灌输那所谓的科学文化知识,开始无休止地计算后第200位是什么。再让我们看看这种教育培养出的所谓人才是怎么样的。平心而论,这种教育方式,培养出的学生充其量是一个个会速记的无牌照秘书、一台台会加减乘除的电脑,抑或是会背所有单词与语法却不懂交谈的词典。
很明显,教育界举着“全面发展”的旗帜,可在很多场合、很多时候,仍以分数作为衡量是不是人才的惟一标准,制造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机器”。20世纪初,钱钟书数学只考了15分,照样进入清华大学。现今以分取人的教育制度难道不是在退步吗?据我一位朋友传来消息,杭州有一所著名大学的信电系一位高才生,不堪忍受那种高等教育,愤而跳楼而亡。还有宁波的一位考生考上云南的一所名牌大学,开学不到一个月,就逃回了老家,原因只是生活不能自理。诸如此类的高分低能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这首歌谣既是现行教育体制的真实写照,又是对目前教育体制的无情嘲讽。1996年高考,河南应届考生赵占峰,因为写错了考号,其高分被作废,这说明惟分是举的高考制度在某些时候已荒谬到何等的地步!教育界是不是该为浪费了人才而痛心呢?将十多年寒窗苦读的结果,通过一纸高考卷来检验以决定取舍,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一张满分高考卷就必定出自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真正有良心的有识之士,确实不能在现行教育制度的弊端面前闭目塞听了。“万马齐喑究可哀”,韩寒现象的出现是偶然和必然的集合,韩寒现象给教育界敲响了警钟。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领导和管理学校,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学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没有目标的学校,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因此,目标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都应着眼于教育目标的管理,这是管理改革的方向。现代科学管理告诉我们:管理效能=方向目标×工作效率。方向目标对,工作效率高,学校才能办得。学校领导对教育目标认识上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办学效果。普通高中教育“转轨”之所以难以解决,与学校领导管理目标不明确是很有关系的。领导过去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学生按好、中、差编班,骨干教师集中在毕业班,实际上只抓“好班”,不管中、差班,结果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每年上大学或本科的学生还是没几个,教师有怨言,学生只求混毕业,这种状况导致学生整体素质下降。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其任务在于为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打基础。这就是说,普通高中教育是提高学生素质的教育,而不是单纯的升学教育。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从本校实际出发,顶住各种压力,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开展了教学、行政、组织几方面的有效管理,使学校的全部管理工作转移到这一目标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提高教育质量。
1.抓基础,搞好教学序列管理
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和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等几个基本环节构成了教学工作的序列,这是教学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我们在管理中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内容,结合本校的教学实际,制订了教学工作中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常规性的管理,使教师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检查有标准,保证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2.抓中心,搞好课堂教学管理
课堂教学管理是教学序列管理中的关键,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主要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我校在课堂教学的管理中严格要求,把好课堂教学的质量关。我们对课堂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乃至组织教学、语言表达、板书设计、教态和课堂教学任务的完成等方面都规定了详细的标准,有效地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
3.抓重点,搞好学生的学习管理
教学是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个方面组成的。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既是教学的客体,又是学习的主体。教学质量的高低,最终要体现到学生的学习质量上来。因此,搞好学生的学习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点。我校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学生纪律和行为规范准则;另一方面,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管理好预习、听课、复习、作业、考试等几个学习环节。要求教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搞好教师管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关键
在管理目标中要重视教师的作用。对教师政治上关怀,生活上关心,工作上信任,业务上培养。因此,在这所工作、生活条件并不优越的中学里,却形成了一个极为可贵的团给、勤奋、有事业心、责任感强的教师集体。教师们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循环善诱地培养每一个学生。在校搞好教师管理的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借鉴。
1.尊重信任,真诚相待
教师管理的出发点是尊重和信任。尊重教师的人格,树立尊师重教的风气。对教师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及时表扬和鼓励;对违犯师德规范的教师,也及时指出、帮助改正,把尊重信任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分关心教师的合理要求,真心实意地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想教师之所想,急教师之所急,为教师排忧解难,从而激发了教师的积极性。
2.强化在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传统美德在物质文化的冲击下显得岌岌可危,社会群体日益漠视了传统美德教育,随之而来的就是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这些道德沦丧的事件委实让人痛心,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校园自杀事件和青少年犯罪事件屡屡发生。这些事件无不与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道德教育缺失有关,我认为思想道德教育应着重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美德教育,“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可见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民族拥有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下的传统美德更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精华集中体现了古圣先贤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与他人关系的基本价值观,这些文化珍品可归纳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字,最后浓缩成两个字---“道德”。
“建国君民,教学为先”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最宝贵的治国经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这是中国传统教育一贯遵循的原则,祖先教导我们要把做人的大原则和大规矩放在第一位,要求孩子首先要做一个有原则的人,一个符合基本道德规范和准则的人,这是最重要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他的知识才越多越好,否则一个无德的人知识越多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而我们现行的教育方针确恰恰是智育为先,忽视德育教学,完全照搬西方的教育思想,几十年来,从社会导向到学校,然后到家庭。可以说每个环节都只重视了教书,重视升学,而忽视了育人,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让人们逐渐沦丧了道德的底线,所以今天我们从孩子们身上越来越看不到仁爱了,社会也越来越暴露出诸多的不和谐因素,现在的孩子有学历没能力、有教育没教养;个子在长,体质在降;经济在长,素质在降。这些现象确实值得我们去深思,所以在学校教育中进行传统美德教育势在必行,学校离不开传统文化教育。
《孝经》有云“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道德的根本就在一个“孝”字。我们的老祖宗是非常有智慧的,我们看教育的“教”字,左边是个“孝”右边是个“文”就是在告诉我们先有孝后学文,才叫教,不孝不教,一个不孝父母的人,学的东西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大,,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人生五伦孝当先”的说法,传统美德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从“孝”入手,以孝为根本,教育孩子孝敬父母,尊重长辈,这实质就是教育孩子感恩报恩的思想,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在他懂得孝道的同时,自然也就明白了“事诸父,如事父,事诸兄,如事兄”的道理,进而做到“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成为一个心胸宽广,有仁爱大爱的有道德的人,一个人孝门打开了,万善之门就全开了。
几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藏中的瑰宝,《论语》《孝经》《道德经》《弟子规》等经典是中华古代文化的精髓和源泉,孔孟之学以“仁义”为根本,老庄之言以“道德”为宗旨,这些正是我们今天迫切需要的的用来纠正青少年思想错误倾向,引导孩子正面发展,使之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的传统美德教材。校园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场所,学校是培育未来国家人才的摇篮。在学校开展传统道德教育。能起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营造道德文化氛围的作用。所以学校应当极力营造传统美德浓郁的学习氛围,使青少年在中华传统美德的温馨旋律中陶冶心灵。国家应把传统美德教育设计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安排适量的道德教育课程。如果从幼儿园到大学,我们能够把这些经典作为学生的必修课来学习和力行的话,那么今天这些让人头疼的德行教育难题一定会迎刃而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该规定表明,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或不纯粹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聘任制下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呢?对二者间关系的梳理,有赖于对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的认识。关于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学界的意见不甚一致。有学者基于公立中小学教师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执行教育公务的特性,主张重新确定公立中小学教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1]也有学者认为教师是专业人员[2]。但无论是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其“专业人员”的职业特征,笔者认为都未能明晰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因专业人员不是专门的法律用语,它只是法律对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要求,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与其职业相称的职业理想、个性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条件。笔者认为,“教师是专业人员”并不是对教师在法律上的定位,只是对教师职业特征的法律归类。国家工作人员虽是法律概念,但在《教师法》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享有权利的规定,因而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认定。那么,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究竟如何呢?笔者拟从我国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入手,对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教师履行职责的特殊性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者,国家以专门法的形式明确赋予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但教师对此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体现国家、社会对教育的要求,特别是公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课程标准;要使用国家统一编写、审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在教学活动中要渗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的教育;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使所培养的学生能符合国家对完成基础教育阶段学业学生的知识能力、行为能力、品德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教师负有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方面的义务。可见,教育的国家意志性,决定了教师职责的特殊性。
二、教师履行职责的标准性
国家为保证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出资举办学校的同时,不仅为学校的设立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如校舍面积、选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即公立中小学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设立,而且为公立中小学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如课程设置标准、教学计划及大纲等,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学校负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也就是说,国家通过统一学校设立的标准和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标准,来统一规定公立中小学教师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这一职责。
三、中小学教师待遇的法定性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之后,《义务教育法》重申了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且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职责。这表明国家对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公立中小学教师,通过提供一定并不断提高的生活待遇,以提高并确保其较高的社会地位。
综上可以看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不同于企业雇员,因为教师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公立中小学教师使用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国家统一审定的教科书,遵循教育规律,体现着国家的教育意志,以实现国家对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师也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因为教师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又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是由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所决定的,即教师虽对基本的教学内容、教材的选定及教学进度的安排等无太大的自,但对自己具体的教学方式、方法等有自主选择权;而且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的“教育服务”,与同为专业人员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医师的人道主义职业等也不同。基于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特殊性,笔者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于“国家教育雇员”。
基于“国家教育雇员”的身份,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平权型民事关系,也不同于“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这就是说,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间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纯粹的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二者兼而有之、有着自身特点的法律关系。
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集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格局,对解决实践中教师维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如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
而对于不涉及聘用合同的争议,如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依《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除名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或是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学校为被申诉人,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诉决定不服或是认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诉的受理程序违法时,可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为被复议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其中,如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职务的评聘等发生争议的,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而非学校。因为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虽由学校组织,但对这一职能的具体行使,依《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规定,却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所以说,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隶属性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对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职务的评审、教师申诉的受理、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依法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以此来实现国家对教师的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则必须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如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通过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然,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如果既属于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事项,又属于依《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如开除、除名等,教师既可选择人事争议仲裁途径,也可选择教师申诉途径进行维权。鉴于处理教师申诉的法定期限为30天,而提起人事争议申诉的期限为60天,建议教师应先选择教师申诉途径。待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再决定是选择行政诉讼,还是人事争议仲裁。
参考文献:
[1]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