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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由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因此,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想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是我们常说的持续经营假设。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距。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的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撉逅阕刺瑪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所谓清算状态和实际清算的概念还不尽相同,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很多清算事务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状态时才可能准确计量。保险公司这种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只是对“清算”的假设,若干评估标准仍是凭会计理论和相关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与实际清算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差距。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这种清算概念的会计假设要加上“修正”或“准”字,称为“准清算假设”,来与实际清算加以区别。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使收入和费用配比。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受到和支出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收付实现制下,凡当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均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不需进行期间配比。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棗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受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受到是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二、建立法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为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虽然各国的保险会计都存在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种规范,但对这两种规范的运行模式却不尽相同。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接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运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对风险的认识以及会计假设等方面固有的区别,把二者揉进一套体系中进行操作十分困难,难以兼顾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种模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套规则分别同时进行,运行成本较高。第一种主辅相成的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与运行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实现两者不同要求的同时,又使得运行成本不致太高,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为了建立并推行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监管当局目前应至少做以下准备:
首先,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法定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其次,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保险公司 会计核算 风险 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款项的收付与结算;资本增减;债权债务;收入、费用、支出的处理;财务成果的核算与确认等。笔者在此立足于保险公司,结合其特点,选取了其会计核算的几点主要内容与特点,分别而述之。
(一)关于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对保险公司而言,其合同内容只有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时,才能作为保险合同。退休金和年金、衍生保险产品,以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投连保单等均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自2007年之后,我国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收入的划分与确认。同时,保险合同的种类与性质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原则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是2007年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一项新要求。这一规定,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保费收入密切结合,更切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另外,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工具。该计量模式早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对相关性给予了更为充分的强调,使实质大于形式,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含量与相关性。
(二)关于计提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不允许保险公司对外举债。对保险公司而言,负债主要由各种准备金构成。其中,比例最大的债务数额为“精算准备金”,同时其也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盈利能力。2007年以前,我国在保险准备金制度方面尚不健全,这也是保险公司偿债能力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完全信任的原因。自《新准则》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披露。同时,为了能够更加真实的对由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进行反映, 当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引入了“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使得对保费收入的核算更加准确与真实。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针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主要可以分为四类,相关的会计核算详见下表1-1。
保险公司当前对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特点,不仅能够更为准确的对投资收益进行反映与核算,而且能更加清晰明了的体现保险资金投资的浮盈。
(四)关于费用计提的会计核算
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保险间接费用、保险营销与佣金,以及保险赔款等。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费用支出,通常是进行“费用化”处理,于费用发生时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科学而统一的计量方法与标准,以使保险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点分析
(一)资金运用风险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不当和不合理之处,保险资金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增值。资金运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核保核赔制度”不够详细,制度执行不严。致使保险公司经常出现通融赔款、逆向承保等现象;其次,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较为单一,渠道偏窄。基本用在证券买卖和银行存款等方面;再者,保险公司通常对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形式,但是其分公司存在多头开户的现象,造成保险公司银行存款较为分散,并影响贷款力度。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分公司资金分散占用的并存矛盾。同时保险公司又与银行存在业务关系,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因此而大量增加。这一现象已成为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最突出的问题和风险点。
(二)准备金提存风险
保险公司另一个风险点是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通常是提前收取保费,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先于保险责任的履行,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同时通常会计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以备保险事故的突然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对此经常会发生计提不当或不足,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甚至将因此而直接面对保户的解约要求。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展现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
(三)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缺乏风险管控意识
在保险公司内,从业人员常常具有一定的任务考核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压力,从业人员常会把年度内的保费任务指标摆在第一位。甚至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完成任务,常会采取一些不恰当或违规手段,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财务风险,诸如税务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违规风险等。在我国保监会网站上,常会发现很多对保险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处罚通告。进一步说明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普遍性。
(四)财务报告风险
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其分析财务状况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评估其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对其日常经营中潜在的重大事项(如亏损等),应如实披露在其财务报告之中,以供保户、监管机关等保险公司相关者及时了解。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常会对此采取一定手段进行粉饰。但是,一旦日后出现无法继续掩饰的局面,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将是巨大的,对其财务稳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强化会计核算,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强化资金核算与控制
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核算与控制。具体方式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应采取两条线的形式进行资金管理,即现金控制系统和银行存款控制系统。具体控制点主要有,现金的收支是否合法、正确;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结算是否适当、及时;资金存储是否安全,记录是否完整;对资金业务的核算是否合规、真实;银行存款的收付是否合法、正确;银行账的记录是否明确、真实和可靠。其次,保险公司应做好资金的预算结算工作。事前做好预算的基础上,事后要做结算工作。
(二)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实际是立足于公司的资源配置规划和其决策目标,以财务手段加以量化,成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指导性标准。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调控等。保险公司在具体的预算控制中,可以参照各分公司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成本控制的特性等。整体的预算控制要立足于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发展规划,根据其长远发展目标定立年度预算目标,并将其落实于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同时明确其责权关系,以便于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自我评价、控制、调整。另外,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要以人为本,在预算的制定中,要围绕调动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而确保决策目标得以高效而有秩序的被实现。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在面对总预算目标时,可以在参照总公司预算目标和指导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向总公司提交可完成的任务指标或不能完成理由。
(三)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防治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防治财务风险。内部审计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的一项主要措施。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运用,以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各种经营数据可信、真实。保险公司在内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选定时,应赋予其充分独立性,以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同时,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模式选择或制定相应的审计控制模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规性审计
审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相符;已上市的保险公司是否符合证监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相关要求。
2、系统性(全面性)审计
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诸如生产、投资、财务、经营等各环节部门与人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既是内部审计的主体,同时又是其客体。需要对其所负责的工作实施控制,同时其工作过程与结果又受到公司内控机制和其他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内部审计工作相当于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连结纽带,公司内的各部门和岗位通过内部审计,成为一个既互相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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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核算;方案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理论和实践中一直被关注的焦点。中国的保险行业国内业务恢复极快,通过30多年的发展,保险公司从1979年的1家迅速发展到2010年的146家,保费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超过20%。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进行分析,通过深入分析风险在金融管理产生的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以帮助财产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和研究财务管理,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改善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保险行业在现代经济和社会中发挥“助推器”的“稳定器”的独特功能。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的基本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收付和结算支付方式;资本增加或减少;债权和债务;处理费用的收入、支出;财务结果的检查和确认。作者在这里基于保险公司,结合其特点,选择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分别描述了会计的相关知识。
1.保费收入的会计。作为保险公司,合同只有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才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养老金和养老金的衍生产品,没有任何真正的保险风险转移和其他政策甚至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自2007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部门的收入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保险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保费收入测量方法也不同。测试原理和确认保费收入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是在2007年对保险公司新准则的一个新的要求。这个规定,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紧密结合,更真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此外,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入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主要工具。测量模型早期在确保可靠性的前提下,强调相关性,给出更充分的本质,大大提高金融信息和相关水平。
2.对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允许在我国保险公司对外借贷。对保险公司来说,债务是由各种各样的储备组成。其中比例最大数量最大的债务为“精算储备”,同时它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2007年前,我们的国家在保险储备制度方面并非完美无缺,表现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新准则以来,保险公司需要对“留出一个保护区”、“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公布。同时,为了更现实的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当前的许多保险公司“引入充足性测试”的理念,使保费收入计算更精确的和真实。
3.关于投资回报的合计。对保险公司来说,主要的投资可以分为四类,相关的会计核算、保险公司现行的会计模式和投资回报特点,不仅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会计和投资收益,可以更清楚地反映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盈亏。
4.关于会计成本的弊端。保险公司费用,主要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营销和间接佣金,以及保险赔偿。现在,我们国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间的费用方向,通常是“费用化”处理,成本恰好是计入当期损益。对此,作者认为,要建立科学、统一的测量方法和标准,为了使信息披露由保险公司更有可比性。
二、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风险点分析
1.资金风险
(1)“核保赔制度”不详细、不够系统。造成保险公司经常出现适应赔款,反向承销等现象;其次,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较为单一、狭窄的通道。基本在证券交易、银行存款等;此外,保险公司通常能取得集中形式的基金的管理,但存在这种现象的账户开设了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相对分散,并影响贷款。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对资金集中管理部门和分散的矛盾共存。同时保险公司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增加很多资本成本和财务费用,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最优秀的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问题和风险。
(2)准备风险储备基金。风险保险公司,另一个点是储备基金是不够的。在日常经营的保险公司,通常是提前收取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其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实施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同时负责保险费等一般会计特定的“储备”,以防突然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往往是不当或不足的,从而影响到未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是直接面对客户的合同要求。同时,保险公司无法展现真实的财务状况。
2.人员方面风险
(1)保险公司员工缺乏风险控制的意识。在保险公司,员工通常有一个特定的任务评估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压力,从业者通常在完成第一年任务指标,甚至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完成任务,经常采取一些不当或非法手段,保险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将面临很多金融风险,如税收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违规风险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经常发现许多保险公司和公司高管处罚通知。进一步说明了保险公司员工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普遍性。
(2)财务报告的风险。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财务状况以及保险公司评价偿债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保险公司潜在的重大事项在其日常操作,应披露其财务报告(例如损失等),让客户、监管机构和其他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及时知道。但许多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掩饰。然而,一旦出现情况,在未来无法继续隐藏,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是巨大的,会对金融稳定有一个显著的影响。
三、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核算方案探析
1.加强资金核算和控制。为了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会计和控制基金。具体方法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应采取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即现金和银行存款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它是法律特定的控制要点。主要是正确现金支付;现金结算和银行存款是适当和及时的。资本储存是安全的,记录是完整的;资本是否合规,真实与否,核算银行存款收据和付款是合法的和正确的,银行账户记录是清楚、真实和可靠的。第二,保险公司应
该做好一个工作的预算和结算资金。在事先预算的基础上,要做好结算工作。
2.加强预算控制。预算控制,实际上是基于公司的资源配置规划和它的决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来量化,成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操作的指导标准。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形式,包括预算规划、预算、评估、监管、等。保险公司在特定的预算控制,可以参考每个分支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的特点,成本控制、预算控制等整体。基于保险公司发展计划,根据其长期发展目标确定的年度预算,并实现它的分支或分支机构,明确责任,树枝间的关系和自我评价、控制和调整。此外,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要以人为本,在预算的制定,在动员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确保决策的目标是高效、有序实施。分支或分支机构在面对预算目标时,可以参考公司预算目标和指导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向总部提交完成任务指标或不能完成的原因。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内部审计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使用,为会计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类业务数据,真正的信任。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选择,应该给其完全独立,确保真正的、有效的内部审计结果。同时,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模式的选择或相应的审计控制模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合规审计。应当审查内部控制机制是否符合保险公司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是符合证券监管局和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第二、系统(综合)审计。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应通过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从业者的保险公司不仅是内部审计的主体,它的对象。需要负责的工作来实现控制,其工作过程和结果将监督与约束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其他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是相当于保险公司部门链接,部门和岗位在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成为限制对方,有纵横交错连接,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一个统一的整体。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同时,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盈利能力,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建立,竞争是越来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抓住市场,争夺客户,通常只关注市场规模,忽视了盈利能力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会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or="#0000ff">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