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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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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

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要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的年度“效能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三)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

(四)相关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报备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六)未将合同必备条款写入合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浪费的;

(七)其他因、、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导致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擅自批准支付工程款;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或不如实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五)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或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

(三)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导致提交县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报告失实的;

(四)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因、、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相关行政执法或行业主管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应给予监管对象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影响工程质量或投资控制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大家公认的专家

在五公司大力推行“三大管理”和“五项控制”中,预算合同部作为公司效益的,深感责任重大。担任部长后,她重新编制责任成本、计量、变更索赔、劳务结算管理细则,对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反复研究后再上总经理部办公会讨论下发。为理顺项目经理部成网本管理程序,使成本与收入的关系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保证对数据的统计分析相对同期、统一和更具可比性,带领大家对各种管理表格进行修改,可操作性更强。

由于部门人员频繁变动,使原工作分配出现不适合需要的情况,为此,当时担任副部长的她与部长协商,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重新分工,并对内业资料进行重新整合,使部门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多年来,她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是大家公认的“预算专家”。她参与修订下发了《五公司责任预算管理办法》,本办法对成本预算和费用预算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使责任预算编制更具合理性。

年,在的指导下,五公司共下发武英高速公路、宁德公路、福厦铁路、深圳地铁等9个项目的责任预算。她经常在部门召开的大小会上说:“责任预算的编制,涉及到五公司和经理部双方利益,必须符合现场实际,不偏不倚,公正进行编制。”她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每编一个责任预算前,她都要与工程部、技术中心、物机部人员一起,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查看工程特点,了解地形地貌等因素对工程成本带来的影响,与经理部人员一起核算施工图纸工程量,不放过任何一个影响成本的细节。同时还敦促经理部与公司工程部、技术中心人员,认真确定施工方案,核实措施工程量,确定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案,周转料的购买或租赁、周转方案,力求真实合理的反映工程成本和收入,使经理部与公司的利益都得到保证。每一个责任预算编制好后,她还与经理部共同核对多次,并针对经理部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进行认真解答,说明费用形成的过程和原因,最后达成一致,务实和细心的作风得到经理部和五公司领导的肯定和认可。

她在安排好自己工作的同时,积极要求部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项目部责任成本执行情况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经济活动分析,掌握各经理部的经济动态,对出现的偏差或亏损及时进行原因分析,从合同范本的制定,到合同评审再到合同盖章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与经理部一起制定纠偏措施,堵住了效益流失的漏洞,尽最大可能将不合理的亏损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年她主持修订下发了《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该计量管理办法从总则、计量工作职责、计量工作管理(含外协队伍结算管理)、计量资料的管理及以奖罚办法五个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阐述,对新形势下项目经理部计量及外协队伍结算管理工作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确保年度计量工作的完成,她根据各经理部的实际产值完成情况审核下发了年度及四季度验工计划,采用给经理部下达硬指标的方法,促使经理部领导和工经人员重视验工计价工作,采取措施,主动与业主沟通办理好已完未计量及变更索赔签认工作,以完成年度计量计划。经过努力,年39个项目(其中收尾项目20个,在建项目19个),完成年度验工239973.14万元。每季度她都要求将当期验工与产值进行比较,对差距较大的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与经理部沟通制定相应措施,必要时亲自或派人协助进行验工计价工作,自己先后去随岳、岑兴、武英等工点督促验工计价工作,帮助整理验工计价需要的各种质保资料、排除影响计量的因素,减少因计量工作跟不上而增大生产资金压力的情况,较好地配合了项目的施工生产。变更索赔方面的能手在建筑微利的新形式下,为满足五公司开源增效的需要。年,先后两次主持修订下发了《五公司变更索赔管理及奖励办法》,对变更索赔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具操作性,并为激励参与变更索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适度的奖励办法。

年,在她的日志上,写满了变更索赔的酸甜苦辣,既要参与资料的修改,又要和与业主进行谈判,有时为了一份资料的修改、一个变更理由的推敲,常常是觉也睡不好,饭也吃不好,反反复复想,反反复复改,全年有近3个月的时间泡在工地上。在她和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年共完成变更索赔2.16亿元(其中在建工程为1.6亿元,收尾项目为5623万元);已上报变更索赔资料业主尚未确认的有3.6亿元(其中在建工程为2.3亿元,收尾工程为1.36亿元)。

为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变更索赔进展情况,她要求部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各经理部变更索赔进展情况及动态,使部门的变更索赔指导性工作有了前瞻性、及时性,改变了部门原来的被动指导现状,促进了变更索赔和收尾清算项目的快速进展。

无私奉献的表率

在预算合同部,劳务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非常繁杂的工作,有时候一份合同要与经理部来回沟通达一个星期之多,在和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年度共评审劳务合同近250份,尤其她还亲自评审其中复杂、疑难合同70余份,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劳务合同条款约定的漏洞,阻止了劳务发包单价随意偏高的情况,使项目的劳务发包、劳务成本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从预算合同部副部长到预算合同部部长,虽然角色发生了变化,但是勇于争先、无私奉献的精神却一直是遵循的工作原则。上任伊始,她便面临着很大的工作压力:项目多、任务重、人员不足等等,但这并没有使她退缩,倔强而韧性的她选择了迎难而上。白天,她竭尽全力解决各工点上报的难题,晚上还时常加班加点,从无怨言。一年多来,她先后赴杭千、深圳湾、随岳、福厦、瑞赣、新广站、沈阳、北京、武广二标、岑兴、武英等工点检查指导工作,协助办理变更索赔、验工计量工作,配合项目审计,一年365天,她有250天以上的时间都奔波在项目之间,她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和赞扬。

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008年12月23日,涂某向A石子厂缴纳承包费50万元,A石子厂依约将石子厂交给涂某开采,并将石子厂的采矿权证、爆破证及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交由涂某保管、使用。从2009年1月开始,涂某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正式经营A石子厂,在采矿权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开采,并自主经营、自主销售。2010年4月2日,A石子厂以与涂某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涂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再审法院虽然认为该协议属采矿权转让合同且无效,但其依据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经审批的未生效合同。也就是说,根据一、二审判决,本案的协议书无论何时都不会生效,自始无效;而根据再审判决,只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可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笔者赞同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方面,采矿权具有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制,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因而,考察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既应契合普通民事权利流转的法律原则及规范,又应满足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之需。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与受让方的资格有具体规定”。

第三,是否属于法定的转让情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情形只限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第四,是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当向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在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得到确认之后,审批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时,采矿权转让合同方才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缴纳规费后,领取新的许可证方成为新的权利人。

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不同的效力瑕疵。具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转让方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则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二,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法定条件,但双方不存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让情形,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可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既具备法定条件又存在法定的转让情形,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一》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审批手续的,应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承包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前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在采矿权流转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采矿权流转绝非易事。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为了转让或取得采矿权,采取以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等形式来代替采矿权转让合同,达到转让采矿权的目的。

本案当事人虽以承包协议的形式出现,但从其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涂某占有、管理、使用石子厂的全部资产,独占采矿权,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与责任,A石子厂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他行政管理。A石子厂作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涂某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之后,将石子厂的生产经营权利交给承包人,自己只保有采矿权的虚名,采矿权的主体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因此,A石子厂与涂某的协议书名为承包协议,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变相转让。换言之,是以采矿权承包合同之名,行采矿权转让之实。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只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情形,即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上述几种法定的转让情形。所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情形,也就无所谓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

再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是由于没有履行登记程序而无效,究其原因,是未考虑到本案受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列举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来看,国家对采矿权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申请人提交“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这意味着,自然人实质上是不可能成为受让人主体的,即一般只有依法设立的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才有资格成为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主体。因此,本案是由于受让人不具备受让人资格而无效,而不是由于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而无效。

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施工合同管理是高校修缮工程管理的重要一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法律风险都有积极意义。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分析了高校在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路。

[关键词]

高校;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随着始于上世纪末的高校扩招态势逐年消退,我国高校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校的修缮工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在逐年增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随着高校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建设工程设计已不能满足需要,需对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某些功能进行提升;二是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因年数已久或建造时质量不过关出现破损需要整修。数量众多的修缮工程,对于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对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高校修缮工程管理工作至少应该实现三个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学校法律风险。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加强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厘清及内容简介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厘清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给出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修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与修缮工程合同有关的问题,自然应根据上述建设工程的条款进行规范。与新建工程不同,实践中多数修缮工程一般不需要进行勘察工作,设计工作也仅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工程中才涉及到,因此,狭义的修缮工程合同指的是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上述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们可以给出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是修缮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立的以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结合修缮工程的特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争议解决等条款。

二、高校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新建工程而言,修缮工程往往规模和造价都较小,难以引起高校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很多修缮工程管理工作被简化甚至省略,新建工程所必须的立项、规划、设计、概预算、招标、合同签订及保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程序,很难在修缮工程中得到全面执行。笔者总结自身从事的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实践,并曾与多所高校同行进行过交流,发现各高校对作为修缮工程管理工作重要一环的施工合同的管理尤其不到位,具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实践中高校基本都没有制定专门的修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甚至在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与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问题只能参照学校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而由于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些具体的问题往往难以在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中找到解决方案,由此给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困惑。例如,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工程变更问题,从理论上讲,甲乙双方应该通过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遵循,这些步骤往往被省略掉,直接按照变更后的施工进行结算,通行的做法是以签证的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确定下来,而签证又因程序上的简单性会引起结算人员的合理怀疑,由此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合同缔结阶段存在的问题1.合同主体不规范,可能引起合同无效或被撤销。[1]一些合同的发包方不是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而是学校的基建、后勤等内设部门的公章;乙方也经常不是真正的施工人,而是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转包人,真正的施工人有时甚至不具备承揽特定工程所需的资质;甲乙双方的代表也往往不是各自法定代表人,而是部门负责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并没有获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一旦出现纠纷,在合同效力方面就会产生争议。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容易在发包方内部或承包方与分包方、转包方之间产生扯皮,影响工程管理或结算。出于各种原因,一些应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直接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一些工程先开工后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在竣工结算时补签合同;一些零星修缮工程,学校往往交由固定的施工方进行施工,为图省事只与施工方签订一个笼统的总施工合同,只约定一些共性问题,如定额的选用、人工工日单价等,而不是逐个工程签订,导致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由于没有事先约定而产生争议;还有一些施工合同的签订违反有关内控制度,如不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违反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2]等等,容易导致违规违法行为的产生。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完整甚至错误,可能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有的合同对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约定不明,对特殊情况引起的工期变动未作约定,对工程变更情形、定额适用、违约责任等约定模糊,这些情况都可能引致双方的争议。笔者曾接触过一个修缮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因合同签订人员对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取费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竣工结算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因为甲方很难证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等情形,无法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最后只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导致不必要损失的产生。4.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由于高校对修缮工程重视程度不够,加上施工管理力量薄弱等原因,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一些问题常常疏于管理,造成工程造价超出预算或者工程质量不达标。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工程变更、签证不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尤其是不经过审计人员的现场跟踪审计,导致一些不必要变更甚至虚假签证的产生,从而导致工程造价虚高。另外,在工程材料的选用上,甲方因技术力量不足或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也常常未能促成乙方采用合适工程且性价比高的材料,或者在采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经常会在数量这个问题上产生争议,[3]这些问题都有可能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浪费。

三、破解高校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难题对策

为了避免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善给高校带来的损失(包括现实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尝试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以供高校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制度设计方面首先,高校应该在充分考虑自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内控制度要求,专门制定出科学、可行的《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或者在《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中专设一章,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负责部门、签订程序、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合同变更及解除等问题做出详尽规定。其次,高校应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岗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合同的拟定、签字、盖章、审查、监督、保管等各环节都要有相应的人员各司其职,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建设项目控制、合同控制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岗位之间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确保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在各环节都得到适当的管理,从而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并最终实现修缮工程管理的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学校法律风险。

(二)工程管理队伍建设方面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影响到建设工程资金效益的发挥,而工程质量的优劣又是师生员工对学校后勤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高校应强化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加强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提升工程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很多工程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会产生很多争议,这些争议点都应该成为下一个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的借鉴,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修缮工程管理水平。

(三)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有关合同经手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包括合同法及建筑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及学校内部审批、备案等程序。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4]在这些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经手人员都应该在确信前面环节已正确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自己的工作。尤其应注意的是,合同中涉及到的建筑、法律、财税等专业问题,应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再确定,以将各种潜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相关制度应该规定,任何合同经手人员因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导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因、等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必须是适格合同主体,学校代表应当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而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应当对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笔者工作经验,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因合同主体不适格给施工合同带来的不确定性,合同中应写明一条“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四)合同履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在修缮工程施工阶段,学校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该督促施工方认真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修缮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也应坚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对于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做法,应提示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论证,经论证后如果任务确属必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做法,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与施工方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不是必须的变更,则有权要求施工方改正,否则对变更部分可以不予审计,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向施工方索赔。

参考文献

[1]邱洪胜.高校修缮工程审计难题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4(9):97-98.

[2]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财会[2012]21号,2012,11.

[3]刘鲁明.建设工程中甲供材料数量发生争议解决方法探讨[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6(1):16-19.

合同变更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项目管理这门学科的创立,国外的项目成本管理逐渐发展起来。美国从世纪20年代以来,开始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并且在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本经济方法上取得一定成绩。30年代美国提出了效用与费用比的概念,这套基本准则最开始是从水利工程中提出的,沿用至今并扩展到其他领域。目前,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现观念较为落后,表现在成本符理的范围、目的及段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偏左。参与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较为落后,通常只注重施工成本,而忽视了其他成本的分析和控制。项目成本管理的计算方法不够准确,预测和分析缺乏科学依据等。我国项目成本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项目成本管理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新的且有效的项目成本管理方法却没有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经济的形势,所以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趋尖锐,现在急需适合中国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办法。

二、城市道路的施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组织管理不健全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企业部分部门中缺少拥有权力且能够承担责任的成本管理部门,因为施工成本涉及到项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涉及到施工技术、施工组织、核算、管理等项目,设计到每种活动的各个方面,因而,仅仅依靠财务部门来对成本进行规划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其次是缺少系统管理和对项目施工各个阶段成本支出的系统控制办法,没有把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实处,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等。

2.成本控制意识弱

实行项目中的各部门往往都认为成本控制是财务方面的事,与自己无关,搞技术的只负责技术和质量问题,搞工程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情况,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及进场点验工作。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到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但都忽视了成本控制。实际上项目的成本管理是靠各个环节的团结合作来实现的,即项目的效益是由集体创造出来。

3.施工方案不经济

我国施工企业由于对质量成本和工期成本的重视不够,有时会盲目地强调工程质量、赶工期要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目前,在我国的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少工程项目没有在充分考虑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进行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即使比较也只是在技术上进行比较或者是根据经验在局部方案上进行比较,达不到有效降低成本的要求。

三、城市道路施工成本控制措施与应用

1.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对本项目实施限额设计。即在限定的资金范围内完成规定设计。这要求设计单位充分理解业主的设计意图,在设计之前,将设计任务书的投资额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作为进行初步设计的造价控制。本项目引入设计技术咨询,并加强施工图审查,避免设计缺陷、错误或遗漏。

2.招投标阶段成本控制

首先做好招标工作。在招标前科学合理地编排招标计划;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尽可能减少漏项;招标文件中针对施工单位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报价或不合理报价,明确具体调价或处理办法;招标时本项目对部分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和部分主材单价设置最高限价;编制土石方工程签证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做好土石方投资事前控制。其次,做好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中有关新增单价、签证、材料变更、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条款的规定则是成本风险控制的具体体现。

3.施工与竣工阶段成本控制

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各阶段成本管理办法,从设计到施工对本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加强控制严把变更关。设计变更应根据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优化设计方案,降低不必要投资,并且新增设计部分应在不改变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更多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阶段,关键在于核实增减成本项目的工作量,防止不合理增加工作量。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竣工资料、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材料进行审核,使审核后的结算与限额成本对口,并控制在概算以内。

4.在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建筑企业施工中成本管理办法是相通的,城市道路成本管理办法可以用于铁路施工中,中标且签订合同以后,通过相似的成本管理办法为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经济实力,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