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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一、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准则特点
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就是国家针对保险行业所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如我国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发展到了现如今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阶段,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会计制度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更加接近国际惯例。即新的保险会计准备不仅规范了传统的保险合同的认定、划分与审核,同时还构建了很多现代化的理念,更加的符合会计核算过程中的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以及清晰性等原则。并且使得会计核算中的报表更具有真实、可靠性;二是保险行业的准则更加突出复杂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现代保险行业的复杂性所决定,不仅会涉及到保险行业业务常用的技术术语,而且对于保险会计准则中的一些问题还有待彻底的解决,从而使得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有了一定的复杂性。
二、目前保险会计准则实施中所体现的不足
(一)保险风险不够明确
保险风险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重点内容,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保险风险有一个明确的限定,同时对于特大保险风险也是没有进行限定,从而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解难以操作。最后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会计对收入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有违会计原则
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对于保单取得的成本中,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如常见的有手续费、体检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明确规定需要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这种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的核算方法,其实有背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准确性。
(三)再保风险的管理机制不严格
新保险会计准则中明确的指出了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但是对再保险风险的机制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会计准则的不严谨性,就会导致会计再保险会被泛滥的使用。对于再保险人所需要承担的各种保险经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就可以把风险转变为再保险,这就是财务保险,属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其中一种,能够为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带了经济上的丰厚回报,深受保险行业的青睐,因而被广泛滥用的情况就会出现,但其最根本就不具备风险转变的条件,因而成为了金融投资的一种工具,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效益增收的一种假象,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起到一定的粉饰作用。
三、保险公司会计具体核算哪些工作
(一)收入的核算
作为保险公司,其主要的收入就是保费收入,当彼此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就需要对保费收入进行核算,即对公司收入的确认。但由于收入核算的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签订都可以进行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对公司收入的分类确认,并且对于不同性质、种类的合同期收入的核算方法也是不同的。我国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收入的核算,需要以公允价值为主体,实行权责发生制,从而确保保险合同与收入的同步核算确认。
(二)准备金的核算
对于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我国对其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进行对外举债的。因而需要通过准备金的方式来表现出公司的负债,对于这一公司重要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真实的反应出保险公司的盈利与偿债能力。但就目前的准备金的相关制度,我国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三)投资收益的核算
投资收益的核算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做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一个保险公司的收益情况,同时还能够准确的反映出其资金投资的浮盈。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主要包括四方面,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与应收的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算且变动后计入的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费用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保险的赔偿款、销售费用以及其他所发生的间接费用。我国的会计准备中对保险行业中所出现的费用支出,主要都是以费用化的方式来进行核算,把公司当期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当期损益,从而对保险企业的成本有一个正确合理的计量,与此同时,还有助于财务风险的把控。
四、如何做好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做好企业资金的审批、核算与控制
做好保险企业内资金的核算与控制,可以使得企业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合理的规避掉一些财务分险。在具体的资金核算过程中,要采用双重管理方法,一是通过企业的银行存款系统,二是对现金控制系统,并且对于公司的现金与银行存款进行每日的结算统计,对于资金的增减变动做好相关的记录。除此之外,还要做要资金的预算与结算工作,并对其审批流程做到严格执行。
(二)强化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核算的基础都是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会计制度准则,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保险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并且建立起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从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
(三)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由于现代保险行业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因而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体现在对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的核算上,随着信息量的增大,使得公司财务核算也会随之变得复杂化,不仅增加了难度,而且对于信息的准确、及时也会受到影响,因而保险公司可以适当的采用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从而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如上海的一家保险公司早在2012年就引进了ERP财务系统,能够很好的把公司各个部门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不仅提高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加强企业内审工作
内审工作的执行是保险公司对于核算工作的一种监督与控制,可以有效的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因此作为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从而为企业的管理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内审工作还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起到检查的效果,如保险公司的经营、投资、融资等这些方面,内审部门都是需要进行对其审计的。
(五)会计集中核算要建立标准的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要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流程再造原理,把会计核算业务建立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标准化的会计工作流程可以保证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使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全面、健全的推行。会计集中核算要求会计科目体系要做到上下统一,多层次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以体现出管理的要求,并能够和资产管理、预算控制相协调。
(六)培养专业的财务人员
为确保会计集中核算能够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绩效。保险公司应该培养以下三种专业型人才:首先要有基层单位中专门负责业务录入的人才,他们能够编制基本的会计凭证,进行本单位会计系统的基础维护以及简单的税务业务和资产业务;其次是在保险公司集团中心的会计人员,他们负责会计系统的维护和完善,公允价值的确认基础以及如何进行减值准备计提等专业化会计业务,汇总会计报表的生成和重大事项的事前和事后控制;最后是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核心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合同 发展历程 计量模式
在2008年9月,德勤曾研究报告,认为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范将会对保险行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负债计量模式、风险管理、披露透明度方面。这些方面的影响将会冲击保险行业原有的会计准则理论和方法。因此,有必要保持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动向的关注度,积极制定和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制度、会计规定与保险业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规范发展及国际竞争力。
一、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
(一)项目第一阶段
2004年3月,IASB正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明确了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合同的定义:将范围限定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保险合同是一方(即保险人)接受来自另一方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此阶段的IFRS 4没有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
关于报告和披露方面,IASC成立的指导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报告主体,应当提供一套财务报告。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的风险调整金额和相关现金流量预期价值的差额,以及这种差额在当前期间的变动情况。之后,IFRS 4又增补了保险人应披露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有关保险合同金额方面的信息,包括与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计量相关的各类会计政策以及精算假设,以及保险人应披露有助于使用人了解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二)项目第二阶段
2007年5月,IASB推出关于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讨论稿――保险合同初步意见(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DP)》,强调其初步意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包括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同时延续了IFRS 4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保险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关于计量,IASB给出的初步意见是采用“三要素法”,即现金流量、折现率和边际来计量所有保险负债的价值。DP关于保险负债的计量问题,提出按现行脱手价值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
DP还引入了“剩余边际”的概念,即以未来现金流出预期现值与风险边际的总和计量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任何会计利润反映为剩余边际,其中风险边际反映现金流的不确定性。FASB也接受了风险边际以便在财务报表里如实反映保险内含的不确定性。但IASB、FASB未就风险边际的明确定义达成一致。IASB的工作组提出可将风险边际定义为“保险人承受的履行保险合同净义务的不确定性的金额,即承担风险的补偿”,但FASB部分成员认为此定义及其测算方法过于宽泛,给保险公司选择风险边际的计量方法提供了过多的选择余地,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项目的最新进展
2009年6月,IASB保险工作组向理事会建议采用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IAS 37)中的准备金计量方式来计量保险负债(以下简称“修订后的IAS 37模式”)。提议指出,采用这种新模式的目的是要计量保险公司解除债务需要合理支付的金额。
其中,IASB基于修订后的IAS 37模式,认为边际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风险边际纳入负债的一部分,剩余边际不确认首日利得,但应确认首日损失。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则认为,负债现值计量应当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调整,但同时也认为这种风险调整很难准确计量,建议采用现行履约价值(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履行义务时预期未来成本的现值)作为保险负债计量模式,则边际仅有一项,即综合边际。
2010年7月30日,IASB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ED”),提出采用履约现金流现值加剩余边际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信息。同时,基于IAS37的模式计量保险合同负债,采纳了两个边际的方法。相应地,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认为,初始计量和重新计量时使用现值的唯一目的就是估计公允价值。
IASB的ED采用传统保险精算理论的做法,规定保险人应当确认和列报一项保险合同资产或者保险合同负债,即按未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净额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一项净负债。ED还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综合收益表上采用全新的方式――汇总边际模式,将风险边际、剩余边际的摊销、当期现金流实际金额与预期金额的差异、当期估计变更等作为列报项目。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现状
我国财政部和保监会,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入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研究成果和大量实地调研国内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22日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对《规定》主要规范的内容进行阐述,以便与IASB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
(一)确认
《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
(二)计量
明确要求保险人在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条件下,把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作为计量基础。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规定》不再按照保险精算计算来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使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公认会计原则,其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以市场利率为依据衡量准备金评估利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备金。
(三)边际定义
对风险边际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假设变化导致的边际后续计量方法选择也没有明确规定。仅指出由于未来现金流在金额和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除合理估计负债外还需要风险边际作为负债的一部分。
(四)披露
《规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合理估计、符合市场实际的折现率、风险边际的显性化,以及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相关信息提出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就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候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假设与实际符合程度和敏感性分析,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等隐性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财政部和保监会自2010年8月份开始选择了46家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测试,其目的是为跟踪掌握《规定》的对保险行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实施,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其偿付能力状况不受《规定》实施的影响。其变动方面主要有: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和净利润有所增加;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基本无影响,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
三、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关于保险合同确认、计量
本文比较IASB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提出保费收入确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考虑到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保单正式生效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前,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保单生效日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再转入保费收入。
本文认为,IASB从现行脱手价值到ED的现值这一计量模式的转变,能避免其他计量模式不能正确反映其市场价值的弊端,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有用性提高。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其负债主要由各种保险合同准备金组成,反映不确定性和未来利润的边际的确认、初始计量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定。因此,边际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方式是保险会计亟需规范的问题。与现行履约价值相比,基于IAS 37的模式将边际分解为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虽然会大幅度增加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成本,但将边际细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能够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并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风险边际能够客观反映现金流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代表着保险人承担不确定性所需要的补偿,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和IAS 37负债计量的原则,也与期权定价模型包括风险边际的事实相一致。
(二)关于报告和披露
不论国内国外,都针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全面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地披露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大大地降低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有利于增加保单持有人的满意度。
本文认为,ED将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净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模式,即确认一项负债净额,只能反映公司未来净现金流,而不能反映公司未来可能支付的赔款和给付,也不能反映未来可能的现金流入。由于未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风险不同,净额确认负债不能准确反映公司风险,会降低信息有用性。因此,本文提议,分开计量可以更好地揭示公司风险,把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能够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现行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式也是先分别计算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再计算净现金流,分开计量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此外,IASB在ED中提出的这种列报方法,对利润来源分析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可能需要对每张保单重要指标进行跟踪,实务中执行难度较大,并且综合收益表上不能直接反映出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增长又是衡量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财务指标。因此,如果我国采用IASB建议的列报信息,并不一定会提高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
四、结论
我国一直致力于跟踪研究国际会计动向,坚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建设和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以及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及稳健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各国或者地区的经济业务实际情况不同,会计处理实际上仍然遵循的是本国或者本地区会计准则或者实务惯例。IASB的研究成果及其准则发展动向代表了国际会计领域的发展方向,为此,我们应当密切跟踪IASB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的发展动向,认真研究项目背景、决策过程及其原因、潜在影响等,不断改进我国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Z
参考文献: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著.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