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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合信息、督查工作的职能,我认为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体现在抓好“五实”,即:“工作作风要踏实、钻研业务要沉实、反映情况要真实、跟踪督查要落实、生活作风要朴实”。具体体现在:
一、要强化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踏实的工作形象。办公室党员的先进性要体现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把服务群众当作自己第一职责,把做好本职工作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到整个服务过程中,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心放在基层,把劲使在基层上,认真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济民困,解民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热情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树立学习是前进基础的“学习为本”理念,时时处处学习、终身接受教育的“终身学习”理念,解决好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养成勤奋好学的良好习惯。要拓宽学习途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他人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尤其是以此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重点抓好信息、督查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努力钻研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锻炼自己勤学习、勤钻研、勤思考的好习惯,让自身成为一个有求知欲、会学习、能学好的办公室干部。
三、要勤于钻研思考,提高参谋能力。在工作中一定要善于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力求想到领导关注而未想的事,谋领导之思而未完善之策,供领导急需而未言之需,从大局着眼,贴近中心思考问题。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把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领导关注的重要事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工作的核心,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健全信息考核制度,迅速掌握基层第一手资料,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参考性。同时,坚持有督促有落实的原则,加大督查督办的工作力度,力求为领导当参谋时参得准,谋得高。同时,要从实处着手,抓住领导在一个时期的决策方面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着力克服工作中单打独斗、不讲配合的错误倾向,整合人力资源,整体调动各级督查工作的力量和积极性,做好党委和领导决策的情况反馈,从领导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建议,提供领导决策作参考,确保党委的政令畅通和领导决策的有效落实。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搞好“三个服务”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
四、要重视养性修身,提高道德修养。一个人的“住行”决定他的形象,一个干部的“住行”关于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持先进性,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加强道德修养,塑造作风正派、品德兼优、勤俭朴实的好形象。要抓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个奉公守法、勤政廉政的好干部、好党员。
宪法日活动总结1 根据〔xx〕9号文件通知精神关于开展xx年“124”全国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在宣传日期间,我校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校园。”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根据法治教育宣传日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我校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学习重点章节做摘记,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教能力。通过近一周的集中宣传和学习,我校师生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现就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1、学校利用周一例会,向全体教师宣传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活动方案;另外学校教导处还专门召开了班主任会,重点布置各年级所要开展的活动内容,要求各班办一期宣传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黑板报。
2、由少队部分别利用两次国旗下讲话开展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教育活动
3、活动的开展,班主任工作很重要,本次法治宣传月活动班主任围绕学校法治宣传日的宣传主题,在课间不断对学生进行法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各班都按学校的要求刊出法制宣传黑板报,学生积极踊跃,教育氛围浓厚,教育效果好。
在这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师生齐动员,扎扎实实的对我校的全体师生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师生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依法保护自己意识提高了。但今后我们对法治教育的宣传还会常抓不懈,坚持下去。
宪法日活动总结2
按照司法部门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及时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开展好“12.4”宪法宣传系列活动,我校决定提前启动系列活动,11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布置系列宣传活动。召集会议,明确参加系列宣传活动的人员、所要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行宣传。
二、围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利用大课间向中学生宣传宪法日内容。
(二)利用主题班会向中学生宣传宪法日内容。
(三)利用中学生向家长宣传宪法日内容。
(四)中学生利用双休日向社会宣传宪法日内容。
(五)司法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学校在912余学生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参加活动的每位学生发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条文。
(六)今年的系列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000份,法律法规单行本400册,法律知识读本200册,法律法规汇编30本,解答法律咨询230人次,出动宣传人员100多人次。所宣传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
总之,我校围绕“宪法日”工程,结合实际,将系列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圆满完成了“宪法日”普法工作任务。
宪法日活动总结3 为隆重纪念X个国家宪法日,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江南大学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在12月4日前后先后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广大师生法制观念。
全面部署学校法治精神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集体学习活动,围绕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和《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开展相关学习研讨。集体学习会上,还专门邀请法学院教授作关于依法治国、宪法基本知识等方面的专题解读报告。同时,学校就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国家宪法宣传日”教育活动做出相关部署,希望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并在全校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从而为学生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举办国家宪法日师生座谈会
12月3日,该校生工学院、纺服学院等举行师生座谈会,集体学习宪法知识,交流对宪法的认识和看法。座谈会上,首先就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相关背景知识进行了介绍,并指出继国家将12月4日原定位“全国法制宣传日”之后,今年又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宪法的重视。参加座谈会的同学们纷纷发言,表示将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并在学生中积极宣传宪法,做好榜样,提升法律意识。生工学院强化1302班程同学认为:“当代大学生不仅要理解宪法的历史、意义,更要依法办事,将法治思想落实到日常生活当中。对大学生来说,考试周即将来临,同学们在考试中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这就是最直接的践行法治思想的表现。”
召开“宪法是什么”专场知识讲座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校党委宣传部邀请该校法学院方老师为广大师生做题为“宪法是什么”的专题知识讲座,向广大师生普及宪法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同学要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当代合格大学生。
举行国家宪法日主题升旗仪式
2014年12月11日上午,来自湖北的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出庭辩护时,因为拒绝配合审判长在庭前提出的“不得做无罪辩护”的要求,在庭审中多次被打断发言,并被一名陪审员称为“骗子律师”。最终,张科科被辽源市泰安区公安局的五六名警察强行带出法庭,在公安局扣押了约6个小时。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最高院院长、首法官表示,在网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地方法庭把律师赶出去,“坦率讲,我百思不得其解”。
张科科案就是一个新近案例。
法庭并不是没有冲突的地方,法庭的功能恰恰就在于把生活中的各种冲突转移到法庭上,冲突双方以特定程序进行交锋,再由法官进行公正裁判,为冲突提供解决方案。然而,出庭律师屡屡被赶出庭,法官不仅没有成为冲突的中立裁判者,反而成为了冲突的一方,错位的冲突是怎样造成的?出路在哪里? 冲突频起
在欧美影视剧中,一旦出现律师走出法庭的镜头,多是法院门口围着一群记者,密密麻麻递上来一堆话筒,采访律师案件情况。若是庭审占上风,律师便春风满面,侃侃而谈;若是败诉,则慌乱低头护着当事人迅速遁去。
这种惯常的场景在中国法院门口几乎没有出现过。在新闻镜头和报道笔下,中国律师从法庭里出来的形式更富有“戏剧性”―近年来既有集体退庭的,也有急病攻心被担架抬出法院的,还有被多个法警七手八脚架出法院的,甚至于在法庭上被当场拘留,或是像张科科一样直接被警察带走的。
曾担任法官十多年的钟锦化律师,目前在张科科律师辩护权利受侵害的申述案件。据他回忆,在他2008年“下海”前,法官与律师的冲突并没有现在这么强烈。在他多年担任刑庭法官的经验中,还没有激化到需要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例。
梳理近年来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冲突案例,一个颇具意味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当事律师都是“外来和尚”。今年1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审理的一起以涉黑罪名的案件庭审中,7名律师不满法庭对他们提出诉求的处理方式,集体退庭,其中6名律师来自北京,有一位是去年影响力巨大的念斌改判一案的律师张燕生。她和钟锦化一样,同样是法官出身。
7名律师退出法庭后,审判长继续开庭,留在庭上的两个律师都是惠州本地的。据媒体报道,这两位本地律师在庭前悄悄向家属表示“是被叫回来的,希望理解”。根据2012年最高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4条和第255条的规定,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未要求另行委托,没有律师进行辩护,应当休庭,或另案处理。
退庭律师集体向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出了情况说明,并向最高院控告,要求调查当事法官,截至发稿时尚未有下文。
同样没有下文的是张科科律师当庭被警察拘捕事件。此事激起了律师界的“众怒”,数百名律师联名向全国律协写信申诉。钟锦化告诉《南风窗》记者,当地警方一直未提供当庭“传唤”张科科的理由。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013年也发生了一件沸沸扬扬的律师遭当庭拘留事件。来自北京的王全璋律师在江苏靖江法院出庭辩护时,拿出手机拍下了一份证据材料,法官当场阻止,并扣留了他的手机。庭审后,法院羁押律师8小时,尔后又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司法拘留王全璋10天。事情一传出,全国律师和网民随即发声抗议。面对压力,不到两天后,靖江法院就于凌晨时分紧急决定解除拘留。
“死磕派律师”周泽也屡次遭遇赶出法庭的待遇。他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时,在法庭上被江西高院以委托书不符规定为由,取消律师辩护资格,被法警架出法庭。而他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案时,主审的东营中院则干脆拒收周泽的委托手续,不准杨加平换律师。 法官的错误定位
对种种赶律师出庭的反常现象,也坦承,“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
庭审程序的设置上有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那就是“兼听两造之言”,法官主持庭审,令控辩双方充分有序发言,最后再居间裁判。但在一些情况下,裁判的结果已经“协调”好了,过程如何不过是走个形式。
不久前从广东省高院辞职的法官刘仕毕生动地描绘了法官角色的错位,“一个刑事案件,本是控辩对立,搞得律师法官或庭内发飙或微博激辩,检察官纷纷表示很‘蛋定’。法官赤膊上阵,检官树底乘凉。治水的变成趟水的,改卷的成了答题的,吹哨的成了踢球的,乱了”。
“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法官和律师不同的角色定位”,钟锦化观察到,过去五六年,体制赋予法官的基本角色以及法官自己体认的角色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律师的角色定位却悄然转变了。“以前律师的社会认可度,没有现在这么强。现在社会网络媒体在发展,律师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在深化,很多律师比较敢于反对不公,敢于对抗不公。”
钟锦化坦诚地说,自己六七年前还在担任法官期间,也不自觉地受到法律宣传和政治宣传的影响,和许多法官一样,存在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倾向,法官的地位“不是真正完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而是根据有关领导的意愿,维护地方的稳定,但是有时候说是维稳,实际上直接跟权贵利益相关,根本的冲突是利益的冲突”。
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在开班仪式上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钟锦化很认可这句话,这项精神若能贯彻到底,落实到制度上,将能减少司法过程中权力干预的现象,缓和法官与律师的冲突。 制度不能“拉偏架”
除了理念上的错位以外,冲突频发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源。刘仕毕分析道,法官与律师冲突频发的背后,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诉讼法只规定了程序应当如何运行,法检公安应当怎样,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又当怎样,更未规定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程序法仍然定位于办案规程,没有上升到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高度。”
实际上,中国并不缺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受辩护权的法律法规。就在惠州律师集体退庭事件发生前数天,最高检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前的2004年和2006年,最高检已经相继了两份同样目的的规定。最高院和各省高院也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各法院和法官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但是这些文件也同样像刘仕毕提出的那样,缺少救济途径。近年来,很少见到有法官因为在庭审中不尊重甚至是侵犯律师辩护权利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与此相反的是,随着数年前刑诉法修订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律师在法庭上“死磕”的,可能会遭受严厉的惩罚。制度上对法官和律师存在“拉偏架”的现象。 插图 /ANKEL
刑诉法修订后,最高院于2012年底了对应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法庭上未经许可不能“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还规定了“担任辩护人、诉讼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这部司法解释正式通过前公布的草案中,有更严厉的措施,直接规定“法院可以禁止其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人身份出庭”。这无异于端了律师的“饭碗”。这条规定遭法学界批评后,在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被删除了。但是实践中依然有律师被法官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而遭受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的处罚。
2004年1月,北京律师程海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时,认为自己的辩护权利屡次受到限制和剥夺,在庭上递交书面声明后离开法庭去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事后,根据北京市律协的通报,程海“不服从法庭指挥,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受到法庭两次训诫后退出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被程海控告侵犯自己辩护权利的主审法官却未受到正式的公开调查,法官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未有正式结论。
曾在法院任职的公务员葛峰提出,目前制度下,问题并不在于没有监督法官的途径,而恰恰是投诉渠道太多了,“纪委、政法委、部门、人大、政协、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都可能过问。
一、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如果政府决策不透明、不公开,人民群众就很难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无法实行透明化,从而加剧了政府和老百姓之间互不信任,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公众参与对于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进而实现其良好的施行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谓是公共政策的基石。
1、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为了能更好地监督行使权力者。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特别是在政府决策公开、透明这方面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如果政府长此以往忽视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公众对政府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产生抗拒心理,最终将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后的有效贯彻。因此,人们在强调建立公开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视为实现监督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民主建设的需要。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或者人民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重视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重视公众的参与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公共政策的参与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热情,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参与和互动型参与。民主社会的基本原理既然确认了人民作为者的地位。那么,私人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要在知情中获得自己的发展机会,需要积极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贯彻。因此,从制度层面看,知情权需要有信息公开法等法律制度的保障,有一系列民主制度与之相配套。从观念方面看,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增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3、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不仅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必须考虑效率性和效益性。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一再证明,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制定公共政策,防止滥用权力,消除为一己私利或者某小集团利益而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了公众的参与,政府不得不接受公众的意见和监督,政府就会在监督中自觉地提高制定公共政策的效率,不会出现拖沓的现象。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对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4、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利于使公共政策更好地体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参与型行政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公布”、“公开”、“出席”、“到场”或“参加”。参与过程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双方必定存在对峙、冲突与协商、对话,是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以及私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既要强调坚持原则的必要性,又要考虑灵活、机动的有用性,重视妥协的价值,达成诚意的让步和双赢的共识,实现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私人利益的全面、合理的保护。公共政策应该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因此广大公众就有发言权。如果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完全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没有听取广大公众的意见,那么这样制定的公共政策将不代表广大公众。既然不代表广大公众,就何谓“公共”可言?政府若不听取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心声,就制定不出代表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只有广大公众才明白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才是公众自己想要的,政府既然是为民服务的部门,其行为就得符合为民办事实的原则,就得制定出符合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
5、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中国内地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众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众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中国内地要和世界同步发展,要加入世贸组织,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得实行透明行政,自然也就得在公共政策制定上实行透明、公开。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只有确立参与型行政的观念,实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该忽视公众的参与。
二、目前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所存在的问题
必须看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有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职业化、专业化倾向依然存在,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还带有一定的幼稚性、随意性和被动性,缺乏规范化、正常化、法制化,公众参与的途径尚未得到真正的实现。
(一)公众普遍缺乏民主法治意识和参与技能。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和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部分公众虽然有较高的参与愿望,但却不知道作为一个公众在政治生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去参与和怎样才能实现有效参与。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上,一些人往往试图通过各种手法来拉近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或者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来引起政府对问题的关注,以此谋求自己问题的解决,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低,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缺乏理性的审视。民主法治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公众作为政策制定主体应有的作用。还有一部分公众则把自己当作国家和政治的附属物,意识不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崇拜权威,依附权威,对政府官员的依赖使他们的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萎缩,造成公众政治认知水平的低下,进而失去了参与的主体资格。
(二)政策信息资源封闭,公众缺乏知情权。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知识与信息。有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或遭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一些政府部门不愿公开有关政策的详细信息,使那些原本都应当向公众公开的文件被列入保密范围。公共政策信息资源封闭,使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和渠道不畅,造成公众或政策对象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不能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发表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使公众参与的热情和效力大大降低,从而进一步影响政策的实施。
(三)忽视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作用。目前,某些政府官员凌驾于公众之上和为民做主的观念比较浓厚,把制定政策看作是政府的事,是自己的事,无视公众的参与。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只重视公众形式上的政治参与,局限于对民意代表、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相反,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外,政府决策机构由于片面强调“职业化”、“专业化”、“精英”治国,从而导致政府治理中的公共精神被否定,公众在政策制定中的主体地位被削弱。
(四)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不完善。公众民利在法律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在事实上的实现,只有在民利保障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才有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公众的参与权虽有相关规定,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也很明确,但除民意代表制制度化程度较高外,其他参与体制的制度化程度却较低,公众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对公共政策的决策施加影响。在我国,行政决策权力运行倾向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化,忽视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和沟通协商。民意表达机制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行政决策权力的单向化运行阻碍了民意的自下而上的表达。
(五)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缺乏相对的资金保障。目前,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中,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的认知能力,有关政策的专业术语,特别是技术术语,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是不熟悉的,这就需要有专业人士来作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翻译。再者,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必定会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在某些费用上,如误工费、旅途费、通信费等。上述两点都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否则,政府很难与公众进行流畅的沟通,也会使一部分公众因贫困而付不起参与的费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预备这部分资金来保障公众的参与。
三、如何实现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推进公众参与,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公众的素质,大力培育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公众具有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首先就是要培养公众的素养,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中国相当一部分公众的知识水平还没有达到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所以科教仍旧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公众的知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素质达到某一程度,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才有可能。再进一步,使公众能真正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就必须以培养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前提,增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一是培养主体意识,即公众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二是培养参与意识,即公众能动地实现其权利和主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在观念中的反映。参与意识是公众民主意识至关重要的部分,公众的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越广泛、越深入,则民主政治越发展,政治文明越进步。三是培养法治意识。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和有机组成部分,公众只有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并普遍见之于行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才能确保公众的有序参与。
(二)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行政信息对公众开放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决定了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信息封闭的社会无公共政策可言。在一个成熟的公众社会中,政府应采取各种方式向公众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资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促使和保证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当前不少地方相继建立新闻发言人、公告等信息公开制度,公共政策和政府活动更加透明,公众知情权的扩大对公众参与和树立政府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起到了正面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改变原有封锁或过虑行政信息的一些做法,凡与社会公众权益相关的行政信息应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但政策内容要公开,而且决策程序也要公开,因为决策程序公开本身就体现了公众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而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能从根本上消除抵触与冲突,增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只有在民利保障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公众才有真正行使参与权利的可能性。目前所需要完善的制度有许多,如建立征集公众建议制度、完善社会公示制度、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政策监控机制等。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将激发公众政治热情,培养和增强公众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能力,还可以使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畅通,制定的公共政策更有利于公众的利益,也使公共政策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最小。
(四)建立公众参与的资金保障体系。公众不是全能专家,因此有关技术专业术语的翻译、冗长材料的总结概括,就需要请专家来做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还有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的专家咨询费就需要政府来开支。建立公众的资金保障体系,是实现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近年来,××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工作原则,不断创新复议工作理念,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原则
牢固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和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时代需要,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市工商系统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复议法》和《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以及对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会越来越迫切,要发挥好工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改革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工商部门形象和行政执法水平,而且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要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复议工作就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为此,××市工商局从转变观念入手,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月,召开了全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树立“公正、法治、和谐、大局”四个执法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相统一”四项执法原则,这“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特别是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是当前××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市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政复工作的创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
近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改进行政复议的方法、方式,把“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执法实践。
(一)积极推行“庭审式”复议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同时参与复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后由复议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做出复议决定。青岛、××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开展了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将这一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查时××市工商局发现,一方面申请人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与作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机关缺乏沟通。于是,××市工商局决定采取庭审方式,把双方召集到一起,通过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说明,申请人对法律的规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同时,××市工商局又建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后,当事人不仅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而且对××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给与高度赞扬。行政复议采取庭审方式,不仅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情绪,减少不服复议而提讼情况的发生,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有助于被申请人机关发现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调解机制。按照《复议条例》的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市各级工商复议机机构尝试把协调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为了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市工商局始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纷争,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了社会和谐。*年以来,××市工商系统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已达*件,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数量的*%。
(三)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审查与自我完善。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复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在
将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构针对复议案件存在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建议书,送达被申请人机关,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保存。对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工商系统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普遍制作了复议建议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的促进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也树立了复议机构的权威。
(四)努力增强复议决定书说理性。“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科学公正的具体体现。××、××、××等县局在2007年就开始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时总结该做法并借鉴兄弟市市的经验,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市推广“说理式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要求××市系统制作的复议决定书,要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焦点问题的认定分析、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推广以上做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叙事说理,体现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复议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机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坚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市工商系统形成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组织责任实施体系,主要领导经常调度行政复议情况,分管领导全面掌握本机关每起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复议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实施,各级工商机关都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的重视,认识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等问题,努力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个县(市)、区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市县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在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学专业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全系统行政复议人员中有33人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二是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各级工商机关都配备了专用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复议办案设备和复议听证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复议经费也都全部落实到位,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为适应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研究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复议和应诉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协调和组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宣传,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市工商系统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社会普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济南、××两个市局分别被作为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市深化“法律五进”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典型单位,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大会发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市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处还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近两年已召开了*次案例评析会。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领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在局内部工作网上开辟了“网上法苑”栏目,梳理执法依据,推广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信息,组织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加强了对系统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