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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有人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分为财务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实际上,如果承认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那么严格地区分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其意义不是很大(葛家澍、刘峰,2003)。所以,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和财务会计目标其实是同一个目标。
那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颁布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为资财供给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资财给该组织的决策时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颁布的《财务报表概念》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组织成员、捐助人、贷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并评价管理层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并指出该目标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企业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责任导致的两权分离,受托人必须向资源的所有人提供关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这种“履职报告”向更广义延伸就是“决策有用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产权所有人或至少没有完整产权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转出资源时自动放弃或部分放弃所有权,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资源的所有人,他们就好比是“经理人”受托经营管理受托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实际上已经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变成了组织资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要加强组织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这个角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披露应该要比企业会计核算和披露受到更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概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快速发展起来,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达到14.2万个,基金会达到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的影响日益扩大并受到广泛的关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财务非常混乱。
为改变这种局面,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规范,财政部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度第二条指出,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并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与报告基本上和企业会计核算与报告一致,主要区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没有利润,只有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这一点比较好理解,既然是非营利组织就不会也不可能有利润要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三大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台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对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和关切,对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一)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根据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出资人是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而进行的出资,这样,制度就与现实脱钩,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很难把握正确的方向。
在这一方面,广州市首先迈出了一步,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发了全国首个地方性民校财会管理规定《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得税,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3项专向资金,各专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发展基金须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笔者认为将民办学校认为划分为“有回报”和“无回报”,不利于调动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的积极性,反而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挫伤了出资人良好的出资意愿,从长远看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应该将所有民办学校都归纳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考虑增加一个要素“结余”。这样,既可以避免人为地将民办学校盲目地与企业等同起来,毕竟民办学校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现实中有些民办学校确实只以赚钱为目的,但以此为理由将部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组织显得有写偏颇。笔者认为解决这种“惟利是图”的民办学校最后的办法是从审批源头开始治理,有关部门应该将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民办学校审批时强制要求其名称必须含有企业性质的内容。
民办学校往往不止一个出资人,如果多个出资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部分不要求取得回报那又如何处理?将民办学校强行划分为“非营利性”和“企业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会出现有些民办学校处在“夹缝”中很难划分归属的现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用交纳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学校毕竟有别于企业,纳税是它们的义务,但税率应该适当低于企业税率。
(二)捐赠收入的确定过于简单
制度规定,捐赠收入应分别按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条件确认收入。这种确认过于简单,给具体作业带来一定难度。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6号公告《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FASB116)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捐赠收入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响应的会计处理:
1 当期收到的现金直接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转入“限制性净资产”或“非限制性净资产”。
2 如果财务资源提供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则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业务,应作为受托资产业务进行处理,在确认受托资产的同时确认受托负债。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为其提供服务的捐赠,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赠方,则这类业务应归属于商业交易,按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按捐赠处理。
4 接受劳务捐赠,符合条件应该进行表内披露:①劳务创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资产,②该劳务具有专业技术性,如果不是捐赠提供,组织通常必须购买。在这一方面制度规定采用表外披露的办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赠承诺(捐赠保证)方面的条款。FASB116指出,收到预计可收回的无条件保证应记录为资产,同时确认为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条件满足后应记录为资产并确认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收到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遗赠方面的条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确定遗产数额及可取得遗产数额可以可靠计量是才确认为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遗赠已经出现,而且将越来越多,所以增加遗赠条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与“固定资产——陈列品”科目划分不明确
制度将陈列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而文物文化资产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并不予计提折旧。但是这种界定过于粗糙,因为对于有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民间博物馆来说,“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应该进一步细化“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及其区别。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目标会计主体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概述
我国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定义,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其他类型的行业我国并没有使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与其相对应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美国是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和实务比较早和成熟的国家,在1934年美国市政会计全国委员会就了一项适用于政府单位的《市政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规范所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披露,于1980年正式了《非营利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又于1985年了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和各种要素》。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指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这样就使得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能够按照同样的标准披露会计信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并在某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1997年,财政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改革,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许多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至2005年我国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我国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迄今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可称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务信息的目标或财务报表目标。根据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 g-――“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规定,企业的通用对外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对预计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企业在一定时点上资产、负债和权益及其在一定时期内变动的信息。《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为非企业组织确定了通用对外财务报告的目标,其规定非企业组织的通用对外财务报告应提供:对制定资源分配决策有用的信息;对评价服务及提供11~95-能力有用的信息;在一定时点上资产、负债和权益及其在一定时期内变动的信息。政府会计全国理事会在其概念公告第1号中规定,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总目标是提供: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决策及检验会计责任和管理职能有用的财务信息;对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有用的信息。由此可见,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资财是否按相关法律等要求取得和使用;提供关于资财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非营利组织筹集资财以及满足其现金需求的信息;非营利组织筹集资财活动和偿付负债及承诺能力的信息;提供非营利组织财政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评价非营利组织业绩的信息等。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但实际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财政部门统计与决算的需要进行设计,较少能顾及到非营利组织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并弱化了其成本核算职能。这样就使得非营利组织不能根据自身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相关决策。以医院会计为例。要将医院的日常经营收支与基本建设分为两个不同的会计核算体系,为了适应这一目标,不利于全面地了解医院的财务状况。由于为了基本建设核算的需要,相关的贷款和有关的基建开支要在基本建设账户中进行核算,不利于从整体分析负债和资产,有关利息也直接从贷款资金中支出,当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相应的利息仍在基建账中支付,这样使本应费用化的巨额货款利息支出无法在日常的经营费用进行核算,从而影响了当期经营成果的核算,影响整个业绩的评价。同时,由于医院的会计信息并没有对该单位的成本效益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的总体反映,如每年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等指标,并对其投资融资等计划进行相应规划,而致使该医院在进行相关财务决策时缺乏整体的安排计划。因此,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应确定为提供资财分配使用、估测劳务价格、评价劳务能力、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的信息等。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
美国非营利组织是以基金为基础来组织和运行的,其会计主体是各类基金。基金是指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而设立的,用自身平衡的账户来记录现金和其他经济资源、相关的负债和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的财务和会计主体。每个基金都是独立的财务和会计主体,有自己的现金和非现金资源以及相关负债。美国对实行基金制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永久限定用途的基金、暂时限定用途的基金和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分别为不同的会计主体。但是其会计核算方式制度是一致的,虽然平时是各个主体,而在期末可以通过统一的财务处理系统将多个会计主体的数据直接生成为一张会计报表。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平时设置了多个会计主体分别核算,但是在会计报告阶段还是将其合并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根据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财务报告需要提供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这也从客观上也要求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引入基金概念,以各类基金为主体,用一套自身平衡的账户记录非营利组织相关净资产变动的信息。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同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包括“在建工程”会计要素。虽然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这方面进行了改进,并增加了“在建工程”项目,但是对于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适用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无疑是将基建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列,将其分属于不同的会计系统,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别开设银行账户,分别记账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这样使得在同一组织下,人为的将一个会计主体分为了两个会计主体。仍以医院会计为例,由于医院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医院成立阶段已完成,贷款的资金也基本用完,因而更没有将基建账和一般财务账分开记账的必要,若分开则无法通过会计账表了解该医院全面的财务情况,并且每月还必须制作合并报表,需要消耗不必要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资源。由于同时设置不同的几套账,从而使得该组织管理人员无法直接了解该单位全面完整的财务状况,难以实施全面预算以完善内部控制,加大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如
果相关单位管理人员想了解到该单位全部的会计数据,则需要合并两个系统的会计数据,人为的造成协调上的困难。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应该规定一个组织只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并可以参考美国相关准则制度,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来源设置不同的会计主体分别进行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体系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5年的《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关于权责发生制的规则中,基本上并没有对权责发生制度在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应用中进行区分,其中权责发生制也称应收应付制,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确认一定会计期间收入和费用的一种方法。美国非营利组织具体应用权责发生制时有所不同,在计量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时,需要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在流动基金账户组中,流动基金收人主要以权责发生制核算,如美国高校是按学费等全额确认收入,并通过“备抵坏账”记录估计的坏账支出。流动基金支出的确认则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在流动基金中不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而在固定资产基金组的固定资产投资账户中记录累计折旧。国外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分阶段、分部分地实行权责发生制。
我国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就我国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非营利组织而言,其会计核算还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于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因此,事业单位支出中只包括现金的实际收付部分,无法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以及已经发生而未收到现金的收入,也就是对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形债务则无法体现。如医院以实际收到的现金确认医疗收入,而客觋存在的大量欠收的医药费得不到反映,隐藏了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对已经发生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不予确认,夸大了医院可支配的财务资源。另外大额采购活动、维修工程、消费性欠款及基建工程欠款等都是按照合同进度支付款项,其欠款数额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无法记人该医院的负债,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也无法反映其负债的实际隋况。另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按此规定可能会造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混乱。如目前各高校在核算教育、科研事业收支采用收付实现制,而对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如果在教育、事业收支与经营性收支业务难以区分,造成会计核算的混乱,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我国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美国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渐进式的方式,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对确认和计量存在困难的资产和负债暂不确认,对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项目以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补充披露,在条件成熟时再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过渡。
五、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体系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衔接 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及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生活最为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民间组织”。它们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主要包括民办的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医院、养老院、研究所、体育机构等。
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在短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为了培育、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也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为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依据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依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
2.适用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3.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期间假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会计准则或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5.十二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十二条原则。
6.五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做了具体规定,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7.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即: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其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8.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审计2005年、2006年财务报表时发现大部分单位尚未执行新制度,未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其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仍沿袭原有的做法。各单位报表的格式不一,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
那么,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审计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账务处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1)关于开办资金的问题
①审计中发现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账上反映的开办资金不符。主要表现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开办资金与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开办资金不同。如某单位经审验的开办资金为3万元,而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实收资本为188万元。这里可能涉及资产权属不清晰等问题。②收到开办资金未及时入账或挂往来科目。
(2)取得捐赠的账务处理问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对于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2.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财务人员。很多单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部分为投资者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尤以个人独资举办的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为严重。财务人员往往只是对投资者交来的凭证进行整理,给多少凭证做多少账,给什么凭证做什么账。
(2)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如某单位成立于2001年,但2001年至2003年该单位一直未设置财务账,未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账务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符。如往来科目不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报表不完整。根据《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而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在审计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民非”单位未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与业务活动表的格式也不规范,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更谈不上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核算不规范。
如:①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如收培训款、学费挂“预收账款”科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
②成本、费用挂往来,不及时清理。如某单位在应收账款中挂账4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支付的装修款,装修工作早已完成,但因存在纠纷、未取得发票等原因一直挂账。影响多年的固定资产和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准确性。
③发放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计提折旧等。
(6)原始单据不规范。很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支出中以收款收据甚至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现象较多。
(7)单位与投资者个人费用混淆。有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成立的单位属于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思想观念尚未改变。
(8)与外单位之间业务不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无依据。
3.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现金余额过大且不能盘点。如某单位每天现金余额非常大,2004年报表审计时审计事务所就已经在报告中反映这个问题且披露了现金无法实施盘点程序,但2005年12月31日其现金余额仍为37.85万元,且仍然不能实施盘点。
(2)大额现金结算现象较多,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个别现金结算金额达到几十万。
(3)与其他单位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依据。如某单位2003年收其他单位(事业单位)汇入款项67.58万元,财务与报表均列应付账款。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收款的合同或其他依据,2003、2004年用现金支票付出36万元冲减应付账款,付款凭证的后面无收款人的任何收款单据,且无任何付款审批手续,应付账款的余额也无法发函询证。
4.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四、应对的策略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在近两年审计实务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处于新旧制度衔接阶段,各单位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本身不统一,报表的格式不一,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一套适用自己的制度,二是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往往一个城市的某个社区,在册登记的民间非企业单位就达三、四百家,而登记机关的负责人要主管诸多社会事务,不可能细致管理这么多“民非”单位,只能是流于登记,疏于管理,等到发生投诉时,主管部门则处于被动地位。应对的策略可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到备案及时、依法管理,指导“民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合法运作;二是对已纳入管理的“民非”单位给与政策支持,并辅以适当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去协调已有的优惠政策而又没有享受到的部分,如:自来水、电(现在还是工、商业用水用电价格),确保这些优惠政策在“民非”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落实;三是聘请优秀师资对“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长期以来“民非”组织从负责人到会计人员都存在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问题,因此,对“民非”单位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四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总之,要做到监管与扶持并举,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
[2]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0413号文
[3]南京师范大学及南京市鼓楼区“社区民间组织现状调查”联合课题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创建区域和谐社会.内部调查报告,2005年3月
【关键词】 慈善组织;会计法规体系;设想
一、我国的慈善组织及其运行模式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扶助残疾人及社区福利等的非营利的活动,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组织,包括公立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如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培训学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直接投资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一些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交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义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这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
(一)慈善组织的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慈善组织会计属于非企业会计,目前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公办的慈善组织(或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1997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有:2004年6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民办的慈善组织,可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法人登记,执行2004年8月1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国际惯例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会计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主要有:(1)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
(2)财务会计准则第93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3)财务会计准则第99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准则生效日期的推延》;(4)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5)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6)财务会计准则第124号《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会计》;(7)财务会计准则第136号《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报的资金;(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看,指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大部分为慈善组织,从数量和规模看,美国的慈善组织整体规模宏大,资金实力雄厚,民众参与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组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国的慈善组织都是私立的,且其运行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的困境
(一)会计主体身份混乱,交叉重复,甚至缺失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界线不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各种法规都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机构才算是“非营利性”的,造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难以区分。比如养老机构是应归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还是归属于老龄产业,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理解不同,处理各异,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企业登记、民非企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三种登记办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区分不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区别在资金的来源上,公办的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是国有资产,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否则就是民非企登记。这种按所有制划分的法人登记制度在慈善组织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人登记有多重选择,既可以作事业法人登记,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
3.“双重管理制”造成许多慈善组织无法合理登记。相当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民非企登记,只能作企业登记,有的干脆不作登记。
(二)会计制度不统一,运用混乱,规范不到位
慈善组织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业类别来划分的,这种会计法规制定导向的定位已经不适应慈善组织的发展了。由于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多样化,冲破了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组织已经无法从现有的会计制度体系中准确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慈善组织,应该执行哪种会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操作是:视登记性质而定,作事业单位登记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民非企登记的,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目前的会计规范满足不了慈善组织的需要。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发生的会计事项只能从其他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去寻找处理办法。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把捐赠收入作“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是捐赠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机构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找不到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二是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此外,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的内容及其组成内容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类别相同的组织,不应当允许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否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核算的统一性无法保证。
(四)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而且每种组织又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缺乏操作性,监督机制失调,财务、会计监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影响慈善事业国际化进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特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直接参与了国际交往,许多慈善组织接受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大型基金会、海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等)的捐赠,比如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国外和港台,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此外,还有一些国外机构、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寻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国举办慈善组织。但由于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滞后,慈善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不相协调,我国慈善事业的国际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赠的层面上,其他方面尚未开展起来。
四、建立慈善组织会计体系的设想
(一)统一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
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由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同时以具体准则的形式来规范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特征组织的会计行为,形成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大会计准则体系。
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准则应作出统一规定,如《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会计》、《非营利组织投资会计》等,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应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对某些规定还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非营利组织或标明对哪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等。
针对慈善组织的特点,可以特殊业务具体准则的形式来制定相关的处理规范,如《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受托责任会计》;《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在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应规定公立慈善组织要定期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会计信息,以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国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三)完善慈善组织会计配套的法律规范
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慈善组织会计准则外还应有一个比它高一层次的相关法律体系(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可见没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亟待立法:
1.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行为,为慈善组织会计准则的施行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2004.
[2] 财预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1997.
[3]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S].1998.
[4]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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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庆成.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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