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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活期利率
工商银行活期年利率:0.35%(2015年4月25日数据)。
工商银行活期利率利息计算
与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对应月对应日进行计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计算利息。例如:
1月1日存入,2月1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0日, 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
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
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计算利息天数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
同时,与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据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计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随央行利率调整而及时调整。
工商银行活期利率存款种类
存款可按多种方式分类,如按产生方式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按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按存款者的不同(以中国为例),则可划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个人存款即居民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存入银行的货币。
单位存款
①企业存款。这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集体工业企业,由于销货收入同各项支出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暂时闲置货币资金,还包括企业已经提取而未使用的各项专用基金,其中最重要的是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还包括利润留成。企业存款的变化,取决于企业的生产商品购销规模和经营管理状况生产或商品流转扩大,企业存款就会增加,反之则下降;经营管理改善,资金周转加快,企业存款就会减少,反之则增加。企业存款中绝大部分是活期存款,只有少部分是定期存款。
②财政存款。银行国家金库,一切财政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见国家金库制度)。财政收入同支出在时间上往往是不一致的,在先收后支的情况下,暂时未用的资金就形成财政存款。
③基本建设存款用于基本建设而尚未支出的资金形成的存款
④机关、团体、部队存款。是上述单位从财政集中领来尚未使用的经费形成的存款。
⑤农村存款。集体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占90%以上。
世界上新的存款种类正不断出现,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电话转帐服务和自动转帐服务、货币市场存款户等,其中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在中国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定期存款
指存款户在存款[2]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期限可以从3个月到5年,10年以上不等.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传统的定期存款除了有存单形式外,也有存折形式,后者又称为存折定期存款,但其以90天为基本计息天数,90天以下不计息.与活期存款相比,定期存款具有较强的的稳定性,且营业成本较低,商业银行为此持有的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应较低,因此,定期存款的资金利用率往往高于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活期存款
指无需任何事先通知,存款户即可随时存取和转让的一种银行存款,其形式有支票存款帐户,保付支票,本票,旅行支和信用证等。活期存款占一国货币供应的最大部分,也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鉴于活期存款不仅有货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职能,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派生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活期存款作为经营的重点。但由于该类存款存取频繁,手续复杂,所费成本较高,因此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一般都不支付利息,有时甚至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的存款数额,七天通知存款则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的存款数额。人民币通知存款最低起存、最低支取和最低留存金额均为5万元,外币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美元等值外币(各银行起存金额可向当地银行咨询)。
通知存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港币、英镑、美元、日元、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各省具体开办的业务和币种请向当地银行咨询)。 人民币、外币的通知存款利率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具体以各银行规定为准。
申请办法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开立可与通知存款连接的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一般应多于5万)即可。选择通知存款既可以获得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又可以在短期内取回资金,比较适合于短期内有较大金额的闲置资金,但又有不定期资金需求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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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利率
去年年底人民币理财业务3个月销售额达到300亿的热闹场景还历历在目,如今各大银行却纷纷宣布暂停人民币理财业务。
相反,外币理财业务却热了起来。这样的变故不免让人感慨万千。
问题过多
自去年9月光大银行率先推出“阳光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后,民生、中信实业、招商等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正当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人民币理财市场做得风生水起时,四大国有银行却显得“老谋深算”,在按兵不动、观望市场的同时,加紧时间开始了对风险的考量。
2月1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首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同日上市。一天之后,中国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首期产品。
几大国有银行在人民币理财产品上的白热竞争,在市场上引起震动。但随之让人侧目的是,仅仅一个多月之后,各大银行就表态不再发行任何期限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许多人将此形势的变化归结为3月 16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利率的通知》,在大家所关注的提高房贷利率之后,有这样的表述:“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 1.62%下调到0.99%。”
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下调直接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而目前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其收益率自然也随之下降。
各商业银行去年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时,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7%,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而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就是2,25%,两相比较,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优势已渐渐退去。
4月1日,一位建设银行储蓄所员工在和《望东方周刊》记者聊天时说:“人民币理财产品,就好像我和你做生意,你投股份,我找项目赚钱,但现在找不到好的项目,我当然不会做。”
“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没落,并不仅仅是利率的问题,产品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才是根本原因。”中央财经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教授告诉《望东方周刊》。
家住丰台区的王女士去年底买了一家银行50000元的理财产品,现在却忧心忡忡:“当初银行在产品的宣传单上承诺了2.9%的收益率,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承诺的收益率,我用自己几年积攒下来的积蓄买了宣传的理财产品。可是,我后来在合同里却没有发现银行对这个收益率的承诺。”
不放心的她,特意跑去银行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在合同中都是不写收益率的,但我们银行一定会兑现。为了打消王女士的疑虑,银行工作人员还补充说:“银行这么大的资产,难道连这点收益率都保证不了吗?”
严防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尹中立认为银行应该积极吸取教训,“前几年各券商给委托理财承诺的保底年收益率都是不低于8%,仅以单利计算,3年下来就是24%。这构成了证券公司沉重的负担,也为如今各大证券公司日渐窘迫的财务状况埋下了地雷。”
“银行在宣传时有保底的承诺,签订合同时却没有这一条款了,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尹中立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
从诞生之初,人民币理财产品就受到了银监会异乎寻常的“关照”。
早在2004年11月,各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开展得红红火火之际,银监会就下发了《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通知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中国银监会之所以这个《通知》,是因为银行客户理财业务为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法》及相关规定,“银行不应该承诺最低收益率”。
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为此而受到中国银监会的惩罚,而是打起了政策的“球”:以银行自身信用做口头承诺,而不和投资者签订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
显然,专司监管之责的中国银监会不会坐视不管,3月27日和28日,银监会一连了两个通知:《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仍然是要求各银行防范金融风险。
在国内银行屡次爆发大案要案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将金融系统的稳定作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申之重。
韩复龄教授分析说:“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的投资渠道仍然是储蓄,在这样一个负利率的大背景下,银行实际上承担着太多的风险。”
此外,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存款的分流作用也十分明显。央行的们月份金融运行报告》指出,今年1月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增加2683亿元,同比少增加2924亿元,其中活期存款少增加1604亿元,定期存款少增加1320亿元。
尽管去年年末CPP陕速下降,使得人民币名义利率暂时由负转为正,但人民币实际利率仍为负水平。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3.9%。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为2.25%。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储蓄意愿显然不会明显增强,一旦有比存款利率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出现,银行存款分流的市场现象就自然会出现。
当然,相对目前银行庞大的储蓄存款规模而言,这部分分流的存款数目并不大。但是,随着银行相继可以自己组建证券投资基金,相信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将共同对分流银行存款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有市场迹象显示银行存款分流有加快的趋势。
而这对于正在加快改制步伐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显然并非好事。在得到中央汇金公司450亿美元补充资本金后,建行和中行的资本金比例才刚刚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及格线。前景看好
“人民币理财产品目前只是暂时停顿,银行和管理层需要时间来总结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利弊,管理层也正在酝酿出台一整套相关的方案,以理顺银行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关系,并为各类银行类理财产品进行明确定义和详细分类。”韩复龄教授说。
中国工商银行一位管理人员告诉《望东方周刊》,工行一二期理财产品已经卖完,银行下一步会视利率水平和市场情况推出新产品。在一些银行,以往向客产推荐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工作人员现在转而推荐起了和保险相结合的理财产品。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近年来我国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案件仍层出不穷,无一不暴露出银行内控机制、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薄弱。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商业银行自身也都首先将目光集中到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上。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相关实施依据来看,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大多过于模块化与形式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存在着较高的投资风险。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颁布。其中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较为具体有:2000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简称“三性”)做出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该报告随年报一并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事务所指出“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予以说明,监事会就董事会所作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2003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保留了第7号规则中有关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具体披露责任归于董事会。2008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6号规则特别在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项目上进行了细化。例如:对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等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不仅要公司董事会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需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总则中对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总则中的规定类似。
三、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本文从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从披露载体、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三方面对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年报进行了如下分析研究(见表1)。
(一)披露载体方面
表1显示,在2010年除交通银行以外,其余15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其中,6家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责任声明”,4家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深圳发展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综述”),其余几家上市商业银行以内部控制工作指导或计划实施方案为主要形式,发表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同时,16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监事会报告为载体,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其表述内容基本上都是“公司制定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也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了审计意见,其中个别公司在年报中发表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此外,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年报正文中都披露了部分内部控制情况,但披露的内容和量上不尽统一。
(二)披露内容方面
1.董事会报告
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均进行了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如中信银行“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本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2010年度)》,认为本行2010年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建立健全、执行有效。”类似的还有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董事会在年报后附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从内部控制现状综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两方面介绍并总结了银行内部控制情况。宁波银行和光大银行董事会在年报中简略进行了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南京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了说明。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是世界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最大的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其小额信贷体系向印尼数百万农村居民提供了大量且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同时在商业运作上也获得了巨大成功,是继格莱珉银行之后的又一小额信贷运作模式的典范。
印尼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国情有诸多相似之处,不论地理还是人口数量上都可以称之为大国,且民族众多,农业是其支柱产业,国内中小企业数量居多,居民储蓄率较高。与商业银行只追求利润的经营目标不同,小额信贷要同时实现减贫与盈利的双重目标,而BRI模式出色地解决了财务可持续问题。研究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运作机制,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BRI小额信贷模式
BRI最初成立于1895年,直到1969年才正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1969年,在绿色革命的推动下,苏哈托政府为增加大米产量鼓励水稻生产者使用化肥等现代生产投入品,建立了BMAS项目即“加强大米生产项目”。由农业部的农业推广人员选定贷款对象,BRI的村级机构对农民实行贴息贷款,中央银行负责以3%的利率向BRI提供资金,而农民所支付的利率为12%,这个利率低于年通货膨胀率和小额储蓄的利率。BMAS项目的贷款总量迅速上升,1976年达到550亿卢比,随后几年在350亿~500亿卢比之间摆动,后随着BMAS项目的完成,贷款总量逐渐下降,到1984年降至140亿卢比。由于还款率低、存贷款利差较小,BRI的小额贷款项目连年亏损,只能依靠财政部贷款补贴维持,在BMAS项目贷款总量不断下降的同时,贷款违约率却始终稳步上升,至1984年贷款违约率达到50%以上,3600多家乡村信贷部无一盈利,年营运损失超过200亿卢比。
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BMAS项目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加上当时国际石油价格的回落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政府因此取消了对BRI小额信贷项目的补贴,BRI陷入发展困境。1984年,BRI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对整个村级机构体系进行重组,将乡村信贷部从BMAS计划的导管转变为提供完全金融服务的农村银行。被认为没有潜力的乡村信贷部(3624家中的1135家)则先设计成村服务站(PPD),每星期开门营业1~6天,营业天数取决于客户的多少和交易量的大小。现在,很多服务站已发展成为完全的村银行。村银行重组为独立的盈利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印尼政府对一些重大政策进行了调整,要求村银行的资金必须来源于储蓄,因此村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必须能够覆盖成本。BRI村银行为此推出了两个比较适应本地市场的存贷款服务产品。1984年2月,引入一般农村信贷(KUPEDES),没有政府的贷款补贴,由村银行自己确定贷款对象,但是贷款者必须具有覆盖贷款价值的抵押物,如地契、房屋所有权、摩托车和其他财产。1986年4月,引入为村银行专门设计的储蓄产品SIM PEDES,即农村储蓄,为当地居民提供流动性强、方便和安全的存款服务。同时银行自身也建立了一整套良好的信息反馈、激励和监督机制。
经过这次改革,BRI摆脱了政府补贴模式,转变成为世界上少数可以成功商业化运作的小额信贷的机构之一,其业务量迅速扩大,利润不断增加,仅用3年时间就实现营业收支平衡,5年后开始盈利,并保持了较高的贷款回收率,尤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农村小额信贷部仍始终保持盈利,赢得了良好声誉。BRI存款客户数量从1984年的400多万增加到2006年的3000多万,贷款客户数量从1987年的130万增加到2006年的近350万,存贷比从1987年的0.67上升至2006年的1.60,期间在1998年达到最高点3.44。大量中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从BRI提供的信贷服务中受益。2003年11月,BRI在印尼成功上市,并同时在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交易。2006年,其资产回报率为6.88%,股本回报率为129.96%,经营自给率为145.29%,利润率为31.17%。
截至2004年,BRI已经拥有4046个村银行,其中96%的村银行盈利。村银行体系发放的贷款只占BRI总贷款的15%,却创造了大部分的利润。BRI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约占印尼所有中小企业贷款的一半,其到现在为止已成为世界上最大和最具盈利能力的小额信贷网络。
当地经济社会环境
BRI小额信贷模式运作成功,与印尼的经济社会环境分不开:大量贫困人口和中小型企业的存在为BRI小额信贷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需求;政府宽松的政策与审慎的监管为BRI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大量贫困人口和中小型企业的存在
印尼为世界第四人口大国,目前总人口约2.2亿,其中贫困人口数量众多。过去三十年,印尼实行了城市化和消除地区差距的战略,贫困人口持续减少。印尼中央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7年印尼仍有3717万人口处于贫困之中。印尼总人口中,农业人口占67%,并且农业人口密度较大,具有较低的流动性。
农业是印尼传统支柱产业。由于经济中就业岗位不多,使得大量劳动力被迫进入产出低、利润差的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全国有59%的人口从事包括林业和渔业在内的农业生产,农业部门吸纳的劳动力占全国的44.6%。在印尼农村,绝大部分人口是中小企业生产者,如农场主、零售店主、食品加工者、小商贩和小规模制造业者,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印尼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缓解贫困的有效途径是发展中小型企业。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有很大的相似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几乎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中,利润空间相当低。一方面,企业难以快速累积资金、提高技术含量和扩大企业规模;另一方面,中小型企业主不得不拼命压低工人工资以降低成本,使得工人所得收入不足难以脱离贫困。农村对信贷服务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这为BRI小额信贷模式提供了运作和发展的空间。我国在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面临这样一个巨大的潜在需求对象。
虽然BRI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极为苛刻,造成小额信贷的贷款面相当狭窄,一般只占社区农户数量的4%~5%,但是由于小额信贷拥有庞大的潜在客户量,BRI仍能从中挑选出相当数量的能承受高贷款利率且还款率高的客户。
政府宽松的政策与审慎的监管
印尼政府在1983年6月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改革。BRI可以自主制定利率以覆盖成本,同时产生高额利润。此外,BRI村银行在1983~1984年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印尼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扶持,促使小额信贷业务大规模发展,BRI村银行的改革得以成功。
1988年印尼开始实施第二轮金融自由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放松金融机构准入的金融法规。如降低银行业的进入壁垒,允许商业银行在印尼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重新设置新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新设农村银行只需5000万卢比的资本金;要求现存的农村半正规金融机构转化为农村银行。这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农村银行的建立。在随后的5年里,大约有1000多家农村银行建立。1992年3月新银行法颁布实施,废除农村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在法律上把其定为农村次级银行。
为加强对农村银行的管理、规避小额信贷运作中的金融风险,印尼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一是制定小额信贷法。允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从公众处募集资金、发放信贷,但是不允许接受经常账户、参与贸易交易以及外汇交易。二是制定存款保险计划。金融危机之后,印尼政府认识到了存款保险计划在规避风险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设置监督机构。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确立一系列指标,由30个中央银行地区分行实施。每一个BRI支行都要向中央银行地区分行提供周报、月报和年报。现场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BRI运作机制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低收入农民和一些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且费用过高。金融机构往往要么不愿进入该市场,要么难以保证贷款偿还率而不得不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印尼BRI小额信贷模式中的内部创新设计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市场普遍面临的这一难题,这也是其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以基层为核心、充分利用本土化资源
BRI设有四层组织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BRI小额信贷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直接监管乡村信贷系统;地区分行,主要负责对下一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和指导,现已发展有15个地区分行,324个各地区支行多位于该地区主要城市,其职责除贷款经营外,还要负责监管下属乡村信贷网点,并决定各个村银行能自主决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其监督和管理费用由村银行负担;最底层共有4046个村银行遍及印度尼西亚全国。
村银行是BRI整个小额信贷系统的核心。其作为单独的财务核算单位主要分布在基层城镇中心地区或离市场近的位置。为了节约成本,机构设置精简,同时员工主要来自当地,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和文化背景并熟练掌握当地语言,这样不仅充分利用了农村本土化的社会资源来解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同时还节约了成本,使信贷员无需花费过多的人力与物力进行贷前调查与贷后审查,较好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费用。这种低成本的利用农村内部这个“熟人社会”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甚至是金融资源,是其良性循环并取得成功的基础。这也是许多城市金融机构进入农村社区后无法解决贷款高成本,高风险和低利润问题的症结所在。
高利差的存贷款服务产品
在农村发放贷款,要面对严重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这四种特殊性而产生的高成本,银行往往难以获利。地方性金融机构往往因资金不足或为保证贷款偿还率,不能给当地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印尼政府在1983年6月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改革,BRI可以自主制定利率。同时BRI村银行提供了一系列针对目标客户的储蓄产品来吸收资金,推出高利差的存贷款服务产品保证了利润,克服了其他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困境而得以持续性发展。
低利率可以帮助穷人获得贷款的观念已经被多年的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这不但不能实现财务的可持续,还会给贪污、寻租以可乘之机。印尼实行利率市场化政策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高额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现实表明,在印尼,高利率的贷款需求极为旺盛,说明在资金稀缺的农村地区,资本的可得性比低利率更为重要。而且贷款利率较高,使得较富裕的非目标群体没有动机排挤目标群体,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才有机会获得贷款。这也是与GB模式的20%低利率相比BRI模式更好地实现了财务可持续问题的重要方面。
作为银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BRI同时也很重视动员储蓄。村银行靠自己吸收储蓄而来的借贷资金的成本约为13%,而从地区分支行拆借资金的利率约17%,这种利率安排大大增加了村银行吸收储蓄的积极性。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而设计各种存款产品以满足农村居民对储蓄的安全性、方便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各方面要求,这种需求超前型的设计使其能更准确地了解到目标客户的真正需求。城市金融机构那种供给超前型的产品设计使很多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被拒于贷款的大门之外。
村银行既吸收了大量储蓄资金,又通过拉大存贷利差,扩大利润空间积累自有资金。经营资金既不需要政府拨款,也不依赖国际捐赠,BRI小额信贷体系成功实现了商业化运作,从而保证了农村居民获得长期所需的金融服务。
分期还款机制
为保证贷款人能够按期还款,村银行规定,贷款人在贷款时先扣除其10%的还款保证金,并采取按月收息、分期分批收回贷款本金的做法,对按期还款者给予0.5%的退息优惠。这种分期还款机制是基于“现金流”理念的贷款管理技术,一方面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并获得充足现金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还具有早期预警功能,可以提早发现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贷款。
同时,村银行不仅在确认贷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才按程序予以审批,而且村银行信贷员每周至少有一天要下乡访问客户,调查了解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和收入来源状况,以随时掌握信息。
监督激励机制
BRI不仅接受中央银行和金融发展监督委员会的外部监管,而且BRI小额信贷体系建立有专门的内部监督激励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银行自身建立起一套透明的会计核算系统,实现良好的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每个分支机构,包括村银行,每年至少被审计一次,由设在地区办公室的内部审计小组实施。同时,对村银行实行充分放权,分支行对村银行的总体表现负责,而日常的运作、贷款的决定、基金的管理由村银行自行负责,村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律管理。每个村银行都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程序简单标准。衡量村银行表现如何的指标透明而集中,有助于村银行经理和员工进行自我监督。
同时,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以激励员工,将其绩效与工资挂钩。由于各个村银行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权责明晰使经理和员工对自己村银行的表现产生高度的责任感。衡量村银行表现如何,其标准是利润而不是它覆盖了多少面积、发放了多少贷款。村银行年利润的10%被分配给员工,从而激励员工积极提高村银行利润。允许村银行从BRI支行获得流动性或对它将超额存款存入BRI支行提供具有竞争性的转移价格,至少要高于来自小额储蓄的可贷资金的成本,以激励村银行积极动员储蓄。为了促进村银行之间的竞争,BRI小额信贷部和地区分支行对表现突出的村银行和员工实施奖励和个人认证。
可持续与扶贫能否两者兼得
BRI成功地解决了可持续问题,随之而来的则是人们对于财务可持续与扶贫目标冲突的拷问。为了向农村提供资金并维持可持续,扶贫似乎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不再是目标。
农村的产业利润和经济利润能不能留在农村以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其所要实现的社会可持续性意义重大。20%~40%的市场年利率对于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意味着剩余经济利润被剥夺,那么结果可能会偏离最初扶贫的目的,财务可持续与扶贫看似是矛盾的。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认清一点,BRI模式的小额信贷不是政府扶贫贷款,而是商业贷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要求。我们在小额信贷的实践过程中总是将政策性与商业性目标混在一起,让商业机构做政策性贷款,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其次,国内外调查结果显示,对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是否能借到钱。
同时,扶贫效果的界定范围也是很关键的影响因素。因为很多通过贷款行为而产生的正外部性很难量化,如果仅从高市场利率一方面来看,难免会认为这是在用农村的内部经济剩余来养活一个机构,从成本与收益角度来讲这是不合适的。许多学者通过实证分析了小额信贷对减贫的影响,总的结论是:其不但增加了借款者收入,还改善了他们的福利,减少其脆弱性,同时具有溢出效应,对借款者的家庭,对其所在的村庄产生了有益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果从这一层面看扶贫效果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与扶贫其实并不矛盾,只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而已,即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完善以及机构本身运行机制有效。
BRI正是具备上述条件的一个小额信贷的典范,首先其员工主要来自当地,这样不但为其所在农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使得机构的利润留在了农村社区内部,从而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这一点应该为我国大力扶持的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借鉴,这样不仅充分利用了农村本土化的低成本社会资源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还将金融利润和产业利润留在农村内部,这是一种带有造血功能的真正可持续的金融安排。
另外,BRI在政府宽松的环境和内外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将市场化的利率和多种多样的动员储蓄产品的相互配合实现了财务的可持续,进而实现了机构发展的可持续。这对于许多还实行低利率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导向。低利率不但降低了动员储蓄的积极性,还使贷款对象偏离最初目标。所以,应该对财务可持续与扶贫矛盾有更全面的认识,但这仍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过程。
农村利率市场化在中国
世界上很多小额信贷项目半途夭折多归因于经营亏损,无法可持续发展。要使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够可持续发展,市场化的利率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对于发展小额信贷项目的金融机构有着重要意义,还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扭曲现状。有观点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扭曲的利率结构是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的最主要原因,不仅影响了资金的配置效率还使农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一、全面启动有难度:瓶颈较多,原因复杂
基层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主在调查中反映到:《规划》所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内容也比较丰富,但缺乏差异化的实质性倾斜,与张家界实情不匹配。具体来说,金融政策缺乏针对性,未体现片区差别性,着地难度大;基层金融难逾越体制与机制的束缚,加之信息不透明,想发力难发力。
(一)政策设计没有质的突破
《规划》虽出台了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但调查发现,操作层面正因为准入“门槛”偏高,全市至今仍只有1家公司上市,1家公司获准发行企业债券,片区融资仍依赖银行贷款。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放贷要求提供足值的担保或抵押物,而农户拥有的土地、住房,农业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农业生产设备、租赁的土地经营权,不符合抵押要求,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极易被拒之门外。因贷款门槛高而造成的“融资难”已经成为农村中想干事的农户、能人创业的最大“瓶颈”。即使能融资,贷款利率也普遍遭到上浮,据估算,全辖涉农贷款利率较发达地区至少高出60%,最高150%。针对片区扶贫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规划》未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有效缓解农户、涉农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
(二)政策本身不符合片区实情
一是与区域特殊性不符。《规划》出台了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于2010年实施。调查发现政策仅包括县和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而张家界市所辖永定区、武陵源区虽定位于城市区,但管辖36个乡镇,17.9万农户,90%地域、60%人口均属农村。2010年、2011年,两区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达75.7%、77.5%。但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适用县级金融机构,把名属于城市区而实服务于农村的两区金融机构排斥在外。政策规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对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调查了解到,担负支农主力军的慈利县、桑植县农村信用联社因历年来涉农信贷投放基数大,同比增幅未超过15%而未得到一次奖励;相反其他涉农金融机构断断续续涉足支农业务,同比增幅有时超过15%而得到奖励。政策落实效果与初衷存在较大反差。
二是与基层职能不符。《规划》出台了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片区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搭建跨省融资平台;建立并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方拓展发展融资渠道等政策。但政策的制定话语权均集中在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即使有自,但因协调难度大,无法组织实施,片区引进、组建金融机构难度大。张家界市政府试图引进2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至今因银监会未出台配套的监管办法被搁浅。
三是与片区需求不符。首先,扶贫贷款贴息期、贴息利率难满足贷户实际需求。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调查了解到,农村申请扶贫贷款,主要是解决种植业、养殖业资金不足。由于产业附加值低,加之自然灾害频发,贷户收成不可观,往往还没有实现增收,贴息期限已满,被迫承担后期利息。其次,适合片区好扶贫政策在萎缩。永定区系原大庸县,在市区成立前能享受两民贷款贴息政策,成立后仅可享受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而且实行滚动管理,该区所辖新企业户只能在老企业退出后才能享受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政策实施欠缺有利的支撑因素
一是资金实力不足。一方面,金融资金实力偏小难满足需求。到2012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343.77亿元、246.85亿元,存贷比接近71.81%。在全市资金实力不足全省的2%、而存贷比超出全省5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已满负荷运转,仅凭全市自身资金实力,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面临着较大的资金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足,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不能及时提供适当风险补偿、补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也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投入,无法吸引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的投入力度。
二是部门间尚未形成联动机制。调查发现,各级扶贫办、财政、民委、金融机构并未建立通畅的联系渠道,每年下发的扶贫贷款贴息计划文件根本没送达承办金融机构,就连2007年下发的工作委员会成员职责与分工的纲领性文件于2012年3月才送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也没有形成定期召开成员间联席会,通报全辖扶贫贷款进展,商讨亟待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全市涉农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多,“九龙治水,各行其是”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比比皆是,资源分散、项目建设重叠,信息传递不及时,致使政府的扶贫开发与金融信贷投放难以并驾齐驱。
三是担保瓶颈制约性。金融系统仅认可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把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排斥在外,全市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仅1家,担保资本金1亿元,按放大5倍原则,只能对中小微企业提供5亿元额度担保,担保能力有限。该融资性担保机构未遵守经营准则,违规放贷,已遭到工总行授信否决,工商银行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间的担保业务已停止合作。企业寻求担保时,反担保及附加条件较为严格,不仅要提供反担保,而且也收取融资额10%的保证金、2.5%的反担保费。
四是涉农政策保险业务边缘化。调查发现,基于涉农保险赔付率高,收益偏低,加之农村地域广,路程远,农户居住较分散,办理难度大,保险公司不愿推广,相关业务人员也不愿意受理。目前张家界市94个乡镇,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在区县城区周边的7个乡镇设有营销服务部,1561个行政村没有一个村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机构。
(四)政策执行缺乏监督约束力
一是《规划》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在实施环节上主要采用鼓励、引导、深化、完善等手段,缺乏有效的督导督促,极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在服务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不作为留下“空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在追求经营利益最大化,支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履行更多的是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需要牺牲更多的商业利益。在利益面临挑战时,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采取收缩战略,退出片区扶贫战场,会削弱金融参与扶贫支持力度。二是《规划》仅提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按此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可随意将所吸收存款转移、上存,势必造成每年有大量资金借自该地区,却贷给其他地区,造成当地资金流失、失去反哺当地的扶贫资金“造血功能”。
(五)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因管理权上收而无法自主参与片区扶贫
基层金融机构处于微观与宏观结合处,各地实情差异较大,支持“三农”更需要基层金融机构自主发挥,酌情实施。但当前由于受体制与机制的约束,农村金融上级行均掌握着授信控制权、制度制定权,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基层金融机构仅是执行者、贯彻者,没有自。即使基层金融机构想自主创新,推行符合当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得向上级行汇报请示,势必影响农村金融创新时效性,极有可能因超出权限无法实施。纵观张家界近几年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活动,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参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关键是受上级行(社)制约所致。
二、几点完善建议:突破创新,找准切入点
(一)出台差异化的倾斜政策
呼吁国家考虑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情,尽量出台更加有份量、货真价实的差异化金融优惠政策,切实发挥出金融扶贫作用。
一是对片区给予资金倾斜。加大中央或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片区地方政府财政在贷款风险补偿、扶贫贷款贴息、担保基金等资金不足问题。央行应在片区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适度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片区银行体系流动性,增强贷款投放实力。安排一定规模再贷款,为片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解决片区扶贫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性问题。对片区拥有土地、住房的农户以及拥有价值不菲农业生产设备、土地经营租赁权的农业企业融资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提供担保,下调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扶贫贴息贷款业务,满足广大贷户融资需求,尽可能不上浮贷款利率或适度下浮,切实减轻片区经济实体融资成本。对片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所减少的利息收入应通过减免税收、抵扣利润上交等途径弥补,保护好基层金融机构利益。
三是扩大基层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总行尽可能下放授信权及转授权,从根本上赋予基层行参与片区扶贫的主动权。基层行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片区扶贫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增加有效供给与服务,满足扶贫攻坚、改善民生的多样性信贷需求。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加快设立跨省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协调好各片区关系,搭建跨省融资平台,在片区城市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安排充足的资金,支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适度放宽片区引进异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特事特办,力争早批早进早发挥作用。
二是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合理区分纯城市区与非城市区,及时把纯农业人口占60%以上农业大区的金融机构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范围。调整奖励标准,对农村信用联社发放涉农贷款额占总贷款90%以上,且由于历史原因,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较高的,增量奖励比例可适当降低到10%左右。
三是强化金融扶贫责任。明确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有多少比例用于扶贫贷款,保险机构要每一个扶贫项目提供保险。扶贫贷款风险由银行、保险部门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损失由自身盈利来弥补。
(三)落实风险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应按政策规定安排充足资金,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10%以上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委托制,委托乡镇村组干部涉农政策保险业务,切实将涉农政策保险落到实处,提高农户种植水稻,种养能繁母猪、育肥猪积极性,减少农户损失。
(四)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片区扶贫综合协调中心,全面做好政策传导反馈工作,协调好片区部门间关系,督促相关能部门落实各项政策,适时反馈片区落实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争取国家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金融扶贫政策及时跟进。财政、扶贫、发改委、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力度,整合资金,有机捆绑、相互衔接、匹配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做好金融扶贫开发工作。
(五)创新金融扶贫方式
在当前金融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如何参与扶贫开发,又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回报,只有加快金融扶贫方式创新。根据张家界农村实情,可尝试如下几种金融扶贫创新模式:一是“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模式。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其产业化基地与农户签订订单,为农户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政府利用扶贫资金向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利用银行贷款致富。二是“以扶贫资金作抵押”模式。将各种扶贫资金有机打捆,作为银行抵押。金融机构将扶贫资金放大一定倍数,结合扶贫项目安排,投入扶贫信贷资金,推进整村扶贫开发。三是“担保机构+合作社+银行(信用社)”模式。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社中的抵押、担保不足成员提供担保,满足贫困户、贫困村贷款需求。通过此模式,金融扶贫寻求解决贫困户(村)获取贷款的抵押、担保问题,找到“三农”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支持的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