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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饮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饮水安全领导机构。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饮用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自来水厂经营主体。各镇(场)要对原自来水厂经营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各镇(场)的自来水厂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不得由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出让经营权时,必须依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三、确保自来水质量达标。各镇(场)要尽快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治,重点是督促其申办《卫生许可证》、落实和完善制水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要有卫生部门参与。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市自来水企业供水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按规范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对出厂水和末稍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对无证经营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依法处理。
1.集中供水工程的实施
本地地下水资源较丰富,埋藏浅、储量较大,原有水厂,但由于管道敷设有限,通过对现有条件的分析,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来解决目前水北镇的饮水安全问题。
2.加强运行管理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自来水厂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维修、护养及用水、节水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造福当地人民。
加强工程建后管理,不断完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保障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按成本水价供水、计量收费,市场运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良性运行,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工程运行费、维修费和折旧费问题,达到成本水价;二是解决管理人员的不断膨胀问题,必须做到按需设岗,人尽其责。要改变过去传统的管理观念,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收益户参与式管理的模式,把水作为商品,像用电一样。村村户户、按月、按方计收水费。供水单位的水价、水量、水费收入及支出的财务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用水协议和社会的监督,使农民吃上“明白水”,交上“公道钱”。
3.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本工程水源管理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从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切实执行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从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切实执行。
具体的保护措施有:管理部门应组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珍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形成保护区综合决策机制,做好各地区、各部门间的配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水利、环保、林业、水产、农业等部门,为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各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牺牲部门的利益,服从大局,全力保护好水资源;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为了加强公众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级别、范围以及主要的管理规定。
建立遍布片区的实际水质检测中心及乡镇级水质监测管理站组成的二级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地表水、地下水动态水质监测网,建立供水水质监督体系框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以确保饮水水质安全,确定政府、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监测机构在水质保证和水质管理中的职能和职责。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对全县污染源的管理和水质保护力度,确保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
拟兴建的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11403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由于本年度实施项目中大多数饮水不安全地区的居民生存环境较差,生活水平低,安全饮水工程建成后,将为受益居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居民生存环境将得到改善,社会将更加安定团结,社会环境生态效益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兴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可使项目区居民饮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并可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发展庭院经济,促进项目区经济的发展。
(2)兴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较充分合理的利用了项目区的资源,降低了项目水资源污染,对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 饮水安全 建设 管理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 TU991.2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1000-405X(2013)-12-173-1
1农村饮水现状及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鹤庆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大理州北部,东经100°01′~100°29′,北纬25°57′~26o42′之间。2012年底全县总人口为27.60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1953万人,辖七镇二乡,115个村(居)民委员会。2006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前,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仅有11.487万人,饮水不安全人口有13.1913万人。其中:饮用血吸虫疫水的人口有7.376万人,饮用高砷水人口有0.1203万人,饮用苦咸水的有3.2324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的人口有2.4626万人。
当时,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县县委、政府最关心,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及时全面实施农村人饮安全工程,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势在必行。在上级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县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到2012年底,全县累计解决农村10.702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达到22.1893万人,全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还有2.006万人。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发展思路分析
2.1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总体思路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到2015年基本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问题。根据省州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十一五”期间我县计划解决11.289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计划解决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口4.4552万人的饮水问题。
2.2水源保护与水质净化相结合,防治并重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县划定了饮水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研究和饮水安全状况的监督和监测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水源的可持续性,水源既考虑当前,又考虑长远;既考虑水量,又考虑水质。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了必要的水净化设施,向用水户提供水质达标、卫生的生活饮用水。为保证饮用水水质,今后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单位和水质化验室,并实现信息畅通,准确及时提供水质监测资料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2.3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合理确定工程方案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农民可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一是保证水源的可持续性。二是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对于具备集中供水条件可以新建或扩建自来水工程实行集中连片供水;对水源受污染严重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应更换新水源;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已有饮水工程,增加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的山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造集口式或分散式的供水工程;淡水资源缺乏的建造雨水集蓄水窖工程;有良好地下水源时可建分散供水井提水;对于列入移民计划的村庄,先修建一些临时供水设施。
2.4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我县严格资金管理,狠抓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总结最近几年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及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我县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是坚持项目法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坚持公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项目实施前, 对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坚持前置(决算)审计制,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严格按审计结果进行招投标、组织施工及工程决算;四是坚持招投标制, 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全部组织公开招投标;五是坚持监理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全面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六是坚持县级报账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5积极引导,多渠道筹资
鹤庆县是一个多民族,以农业为主的山区县,自然条件恶劣、工程施工难度大、工程建设费用高。为解决好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坚持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县、乡两级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各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一定的扶持引导。受益农户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多方位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2.6严抓建后管理,保正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良性运行,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工程运行费、维修费和折旧费问题。二是解决管理人员的问题,做到按需设岗,人尽其责。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种管理方式,一是属县城管网或集镇管网延伸的工程由原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实行同网同价;二是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成立供水管理局统一管理,水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价收取;三是山区饮水工程由受益村社管理,管水方案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四是集雨水窖工程由受益群众管理。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缺水地区,要逐步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通过技术、经济等多种措施,推行节约用水。
3结论
解决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安全饮用水的需求比其他任何需求都更加迫切。我们应该也必须把为群众提供安全饮用水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供水安全工作,确保农村的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年7月10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全;
(四)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六)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不得改变农村饮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按规定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毁坏和移动。
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的取水,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设施由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一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级饮用水供水实行“以水养水”的原则,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单独建帐,对水价、供水量、水费收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饮用水污染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在这些诸多问题中,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76 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 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改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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