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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岗位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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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岗位考核细则

行政岗位考核细则范文第1篇

突出特色,着重对“如何下”做出规范

总体来看,这些细则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细则均在中办《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参照省内实情制定,有的参照的标准更高,管理的范围更广,提出的要求更严,有的不仅将“有过"干部收入囊中,还更加突出对“无为”干部的问责、调整。

如在适用对象上,大多数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小部分还涉及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各省份细则都着重突出在干部管理中对“下”渠道的深度挖掘和对“如何下”做出适当规范,让干部“下”之有据。

多省将“调整”具体化为“如何调整”,明确规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调整方式、调整程序,并且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将各项考核指标予以量化和强调,无法量化的也尽量程序化、法制化、条理化。

如在问责方式上,规定多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调整方式上,主要为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辞职辞退等。

审视文本不难发现,在细则制定中,各省份还充分突出了自身特色。

如安徽、青海、北京、天津将对生态保护不力的有关干部问责调整;宁夏、甘肃把不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作为领导干部“下”的依据,甘肃还把“妄议中央”写入细则,把扶贫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并由省委组织部(绝大多数省份由省委办公厅)出台细则;山东除了要扶贫,还要落实新的发展理念;陕西则更为细致,从各个具体目标来认定工作责任。

“下”的干部救济渠道缺失?

笔者研究发现,在各省市所制定的细则文本中,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首先,此次重点规范“下”的程序和疏通“下”的通道,但未对被“下”之人予以完善的行政处分救济措施来配套执行。被问责和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可能是出于某些主观原因而“被下”。但现有的行政处分申诉制度还不完善,未将行政处分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尚待建立行政处分错案的追究制度。

其次,在各省实施细则中未提及被“下”对象的查阅档案权,受到纪律处分的公务员难以了解有关处分的详细情况,无法第一时间有效辩护。

最后,我国立法实践对行政处分没有统一的概念,对其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及量化,因此运用行政处分时可能会标准不一,相互矛盾。从法理上说,行政首长在整个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享有法定权威,但是,一些行政首长在重大问题上滥用“最后决定权”,惯于独断,使得处分结果有失偏颇。

因此,众多细则虽然直指为何“下”及如何“下”,却未具体明确量化“下”后如何处置的问题,没有明确界定行政处分的事由、方式、权限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处分结果在各省市之间,乃至各部门之间形成差异。

动态管理“上下”干部

提升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落实效果,还需要从制度和执行两个S度入手,做好以下工作。

完善用人选拔机制。应把日常考察作为干部调整配备、从严管理的基础性工程,采用 “调研式考察”、“专项式考察”、“综合式考察”等方式,正面、侧面对所选、所用之人进行选拔。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中改进工作措施,一方面拓宽“上”的渠道,确保人才到位,另一方面疏通“下”的途径,择取“劣官”调整。

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惩卸责之人。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承担起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责任职责,使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出问题一对一严肃追责,避免出现“为官不为”、“推诿扯皮”等。

行政岗位考核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拥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条 首次注册合格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遵从国家法律执行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省直管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也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盖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可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实施,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行政岗位考核细则范文第3篇

1、校内结构工资制是一种变教职工现行档案工资为规定的比例结构,根据多劳多得、绩优酬高的原则,对教职工工资进行重新分配的工资制度。

2、教师档案工资分职务工资、津贴、教龄津贴、地方福利补贴、三次职务补贴五部分。校内结构工资把职务工资、教龄和地方福利补贴定为“固定工资”,档案工资中的其他部分定为“浮动工资”。

3、“固定工资”,按月发放,“浮动工资”则分成三部分发放:课时补贴、岗位职务津贴、绩效工资。

4、实行校内结构工资以后,原有的一切待遇、各种补贴、奖金、班主任费等,即行废止。

二、学校浮动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

学校浮动工资总额=学校教职工档案工资总额-教职工固定工资总额。

三、学校浮动工资分配方案

1、课时津贴(20)。学校高低年级、所教学科、所教学生数定出教师工作量,完成12节课为满工作量。每少一课时减0.5分,多上一课时加0.5分,依次计算。教师的月标准课时津贴为满工作量。学校安排的早晚自习及其他辅导,每节课按正课的1/2计算课时。

按上述办法算出得分,并计算出课时津贴数额,随固定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2、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

(1)职务津贴(2)。职务津贴分两种:行政职务津贴和兼任职务津贴。

行政职务津贴是指按管理权限公布的学校管理人员的职务津贴,包括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其职务津贴可分为四个等级:校级正职、校级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

兼任职务津贴是指学校研究决定的兼做教师本职工作以外的津贴。兼职津贴可视兼任职务职责大小、工作量多少分为两等:班主任为兼职一级、教研组长为兼职二级。同时兼任两种以上职务者,取兼职最高的一项确定等级。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兼任职务的,除执行行政职务津贴外,兼职职务津贴按其高者计算。

职务津贴:凡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公布的中层以上干部,享受职务津贴,每月发放数额依次为80、60、40、35元。

(2)岗位津贴(13)

学校在教职工定编聘任的同时定岗。学校工作岗位分两种:教师岗位、职工岗位。凡任课的为教师岗位;凡不任课的为职工岗位。教师职工依据所在岗位的任务职责、劳动量、自身的技术职务,德、能、勤、绩综合考核等多种因素,一年一次确定教师等级和职工等级。教师等级按2:5:3比例分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三个等级。职工等级分两档:职工一级和职工二级。职工一级的津贴,应与教师三级的津贴相等。岗位津贴年发放一次,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可以重复计算。

3、绩效工资(65)

绩效工资的发放,实行“逐级量化考核,一学年一次发放”的办法,各部门要与教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岗位不同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对教职工的考核重点是德能勤绩,实行千分制。绩效工资的分配由学校制定,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浮动工资总额。教职工调动时转移档案工资。

行政岗位考核细则范文第4篇

 

2020年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框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文案) 紧急程度 重要程度 编制任务排序 资料提供责任人 目标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落地情况 修订情况 备注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企业战略管理 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战略                 营销战略 市场定位、开发及竞争战略           人才战略 年度人才培养计划、聘用计划             财务战略               企业文化系统 战略价值定位 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愿景、经营理念、服务理念、发展理念                   组织价值定位 企业精神、口号、作风、人才理念、工作理念、团队理念、管理理念             职能工作定位 行政、人力资源、服务、财务工作理念             组织架构 事业部架构 各事业部业务内容、简介、概述、发展历程                   部门架构 各部门职责、业务范围             人员架构 工作说明书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SOP、模型             人才管理策略与规划规则 人才管理策略策划规范                     人力资源管理年度规划 人员配置表             公司组织管理基本规范               公司各类会议管理规定 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             廉洁自律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             员工招聘与配置管理规则 员工招聘和录用规范 履历表、员工花名册、上岗通知单                   员工岗位标准 工作说明书             笔试题库 各类试卷、性格人格测试卷             员工入职指引 新入职流程             员工学习和发展管理规则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面谈记录表、效果评估表                   员工培训计划 员工培训计划表、             内部岗位竞聘选拔管理办法 竞聘报名审批表             人才梯队建设计划 人才培养计划表、师带徒确立书             内部讲师管理规定 聘书、培训师资质评价表             委外培训管理规范 委外培训审批单,培训效果评价表             员工绩效管理基本规则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记录、绩效                   经济责任制 工作任务书、承诺书、军令状             员工薪酬管理基本规则 员工假期和出勤管理规定 加班单、请修单、考勤表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福利地图             员工契合管理基本规则 员工奖惩条例 奖惩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员工申诉管理办法 面谈记录表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离职申请单             先进员工评选规定 评比细则             行政综合管理 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培训记录表、会议室使用记录表                   员工转正升级管理制度 转正升级表             岗位轮换与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调动审批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用车审批单、用车登记表             出差管理办法 出差审批单             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接待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外联公关管理办法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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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岗位考核细则范文第5篇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15分)

1、未按照全县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作风建设作出具体部署,未制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实施方案的,扣5分;牵头单位未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细则)并开展相关工作的,扣5分。

2、未按照要求,按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和专项总结报告并报送县作风办的,分别扣5分。

3、未按照要求开展作风建设宣传报道,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每少1条扣1分。

4、未完成上级作风办交办的其他作风建设工作的,每起扣1分。

二、进村入企大走访专项行动(35分)

1、县级机关部门未按要求开展“百个部门联村促发展”工作,扣5分。

2、重点帮扶村整转工作按照县对机关部门、镇街和平台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按照全覆盖要求,落实镇(街道、开发区)班子成员联系村居、企业和项目制度的,扣5分。农户走访率低于90%的,扣5分,低于50%的,加扣5分;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走访未全覆盖的,扣5分。

4、镇(街道、开发区)班子成员对走访时收集、处理问题的情况未实时上传“进村入企”电子监察平台被查实的,每起扣5分;“进村入企”明查暗访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每起扣5分。

5、镇(街道、开发区)在大走访活动中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的问题,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没有及时解决的;镇(街道)、开发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应提交县“直通车”制度协调解决的问题,出现瞒报、缓报、不报等情形的,每起扣5分。

6、未按照要求报送大走访统计表和反馈表的,每起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农户反馈表的数据处理工作的,每起扣1分。

三、助推发展大服务专项行动(35分)

1、未开展“百个机关课题调研”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调研报告的,扣5分。

2、无故不参加“柯桥大讲坛”活动,每起扣1分。

3、未按规定办理县作风办要求转办的服务企业“直通车”问题的,每件扣5分;其他相关制度执行按照县对机关部门、镇街和平台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基本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参与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每起扣5分。

5、县行政服务分中心和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的,扣5分;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在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的,每起扣1分。

6、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级机关部门未按要求“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未“进驻”单位每单位扣10分;县级部门审批事项未按规定“进驻”窗口的,每项扣2分,发生审批服务事项回流的,每项扣2分;县有关部门下属的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对行业主管部门扣2分。

四、优化环境大督查专项行动(15分)

1、机关服务效能监测点发现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级机关部门影响服务效能、阻碍企业发展行为的,每起扣2分。

2、未按要求上报行政主职明查暗访开展情况的,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