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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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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站;施工;变更;方法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条件愈加苛刻,合同环境愈加复杂,变更索赔工作难以开展。如何开拓思路、寻求对策,做好变更索赔工作,下面就以某电站项目部为例,浅析在水电施工中变更索赔的方法。

某电站项目开工伊始,电站建设方便下发了《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200万元以上变更报建设方省公司审批后实施,10万元~200万元变更报建设方流域公司审批后实施,10万元以下变更报电站建设方审批后实施。

按照建设方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对于200万元以上变更需从电站建设方到建设方流域公司,再到建设方省公司审批后方能实施;如此经过三道程序的审批,不仅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而且由于水利施工的特点,施工方往往为了抢抓工期,在变更项目尚未履行完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施工了,导致无法正常结算,项目资金紧张,影响了项目了经济效益。

1 对合同外新增项目,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方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人员、设备配置齐全,工程技术管理先进,得到了设计、建设方、监理单位的一致认同,因此经常将合同外项目移交施工方施工,如:场内道路硬化项目、导流洞项目、变形体卸载处理项目等,各项目变更金额都在千万元左右。如果按照建设方制定的变更程序执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因变更程序审批原因,无法正常结算、资金短缺而暂停施工。鉴于此,施工方一改先施工再变更的方式,在与建设方流域公司沟通后,采取直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即在这些项目施工前,就与建设方流域公司谈妥变更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了施工过程中能按期办理结算,工程资金及时到位。

2 对总价项目引起的变更项目,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方式

2.1 施工方生活营地及油库等场地变化: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生产设施场平应由其他施工标段完成,由于建设方征地原因影响,建设方另外指定油库及机械修理厂位置,由施工方自行完成场平工作;同时施工方生活营地场平合同规定由其自行负责,但由于生活营地位置变化,建设方指定从施工方平整好的场地内切除一部分给其他施工标段,施工方不得不在其他部位另行建设部分生活营地。虽然合同约定场地施工项目是总价包干费用,但是针对实际情况,施工方提出增加生活营地及油库等场地施工费用85万元。经项目部与建设方流域公司商议后,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把增加的场地施工费用85万计入结算。

2.2 公路设计修改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修建的某段公路为总价包干项目,在原设计该公路(全长875m)全部为明线段施工,但由于现场地质条件与投标时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设计将该公路前、后段修改为明线(长度约880m),中间采用隧洞(长度328m)方式过渡连接。若不调整总价费用,施工方将承担约900万元的亏损。因此施工方依据通用条款3.39变更原则,确定增加的隧洞(长度328m)段为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测的施工项目,为追加的额外工作,得到了建设方的认可。同时为避开变更的繁琐程序,在与建设方流域公司商议后,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进入结算。

3 对于设计图纸工程量变更较大项目,采取化整为零,分项变更方式

设计图纸下发后,施工方在与合同清单工程量认真对比后,对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变更项目,采取“化整为零,分项申报变更”方式。如:在左坝肩开挖支护工程项目中,若按单项申报,变更金额将突破200万元,审批时将由建设方省公司分级进行。施工方也将因审批立项未完成,施工中无法结算,致使资金紧张。因此施工方就根据图纸工程量及估算变更金额,将其拆分为3个单项进行申报,即“左坝肩2855.7m高程以上支护工程项目变更”、 “左坝肩2855.7m高程以下支护工程变更项目”,“左岸灌浆平洞设计图纸变更项目”,将每项变更申报金额全部控制在200万以下。通过这种方式,不但满足了建设方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且减少了审批的环节,缩短了资金周期。

4 对于设计标准提高引起的变更,采取先期发函确认,后期变更方式

在电站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标准的情况。若按建设方变更程序正常申报变更,施工方会因这些项目等待建设方审批而无法实施,耽误工程进度要求。针对此,施工方采取采取先期发函,后期变更立项申报的方式,在函件得到电站建设方确认的基础上,先施工再变更。如:施工方在研究图纸后,发现图纸要求的紫铜止水片有“+”型接头、“T”型接头两种,这两种接头方式与常规施工现场焊接相比,需要制作专用模具加工,仅模具加工一项就高达89万元。而该项目单价中并未包含专用模具制作费用。若不能进行变更,将给施工方带来损失。在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后,发现在招标答疑会议纪要里,施工方就提出过此类问题,给予的答复是需可靠焊接。因此施工方根据合同优先原则,要求增加模具制作费用。先向电站建设方发函,在函件批复后才开始组织施工,同时进行变更申报工作。避免了新增项目实施后,建设方以超过原合同造价为理由而压低新增项目单价的情况发生。

5 对于施工方合理化建议引起的变更,采取先期召开专题会议方式

电站在施工过程中,也会遇到施工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增加的项目。如:该电站导流洞进口闸室施工道路,原设计在上游围堰上游侧坡脚位置,施工方在完成上游围堰施工后,发现该道路在汛期将被淹没,建议将其改道至上游围堰上游面堰顶位置,在汛期保证该道路畅通,闸室混凝土施工可通过该路进行施工。在建议实施前,施工方先汇同设计、建设方、监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该道路为变更项目。通过这种方式,为以后提出变更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变更索赔工作系统性很强,涉及到索赔点的发现,合现依据的辨识与引用,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合同各方关系的处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研究合同文件,针对建设方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制度的特点,结合水电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内做好变更基础工作,对外加强与建设方的沟通与协调,注重策略、把握时机、讲究技巧,即要满足建设方的管理要求,取得建设方的认同,又要使施工方的变更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改善项目的经营状况、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费用监理监理工程师控制

中图分类号:U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2(c)-0000-00

198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正式起步,历经二十几年的发展,公路工程监理从单纯的质量监理发展成为涵盖“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监理”、资料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的全面施工监理制度,众多监理企业积极参与,成千上万的监理人员努力工作,为祖国的公路工程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推动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逐步向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发展。从单一质量监理到全面施工监理是监理工作认识上的重要进步,近二十几年工程监理实践经验证明:全面施工监理制度有利于监督业主、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的建设管理水平。在全面施工监理制度中,费用监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实施工过程中,费用是业主和承包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俗话说,“买卖两条心”,因工程变更金额、新增项目单价、计量工程量、索赔费用、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等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分歧的例子不胜枚举,甚至因费用纠纷通过谈判得不到解决而诉诸仲裁或诉讼。基于此,当双方因费用出现分歧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的作用就显的非常重要。在费用监理工作中,监理要贯彻“秉公办事”的原则,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解决分歧,化解矛盾,推进工程建设。笔者从事多年的费用监理工作,就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阶段费用监理工作总结了几点经验。

一、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比较多,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众多文件,虽然约定了各组成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但经常出现因某些关于材料、质量、进度、价格的条款叙述不详或不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的现象。施工合同文件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进场后,要先熟悉合同文件,对于一些约定不明或含糊不清的合同条款,要尽早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沟通,进行明确。比如:南京南站综合枢纽快速环线项目双龙街立交工程招标文件材料调差专用条款规定:对水泥、柴油、碎石、钢材进行调价,调价办法参照“材料价格调整管理办法”执行的原则处理(发包人依据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调差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2008〕38号)文为基础制定的材差调整管理办法为准)。工程开工后,双龙街立交工程四个标段的承包人对此提出了异议,因为《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调价的材料还包括沥青、中粗砂、生石灰,而招标文件中这三种材料是不调差前后不一致。为此,监理工程师及时与业主沟通,向业主建议:

应该执行《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将沥青、中粗砂、生石灰纳入调差材料范围。业主考虑到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大、工期可能延长,采纳了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下发了《南京南站综合枢纽快速环线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材料调差范围与《指导意见》规定的相一致,承包人对此比较满意,监理工程师的费用监理工作也开了个好头。

二、掌握好预付款的支付。公路工程的预付款主要有两种: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开工预付款也称为动员预付款,是一项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作开办费的提前付款[1],付款的比例一般为中标价的10%(不含暂列金额)。《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了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1〉提交了履约担保,〈2〉签订了合同协议书,〈3〉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完成了上述内容后,承包人即可上报开工预付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在审批申请表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若工程受外部条件限制只能先施工一部分,或者合同包含分期修建的工程,就应该分期支付预付款,以少占用业主资金。材料预付款是业主先支付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支付材料预付款时,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核承包人所附的票据,如费用凭证、发票复印件,核算上报的金额是否与票据相符,避免承包人超报材料预付款,多占用资金。支付预付款时,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要积极与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沟通,商量,掌握实际情况,尽量做到不多付、不少付、不早付。

三、做好隐蔽工程的计量工作。笔者2007年在苏州吴江市南北快速干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上任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南北快速干线工程位于江南水网地区,且填方较高,土质差,有大量隐蔽工程,有清淤、水泥搅拌桩、管桩等多种形式。这类隐蔽工程,由于施工不便,加上工期较紧,给承包人虚报工程量带来了可乘之机。为做好这些隐蔽工程的计量工作,笔者与其他专业工程师集思广益,编制了隐蔽工程费用计量办法,加强计量管理。〈1〉河塘清淤:清淤前,由业主、设计代表、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一同进行河塘调查,确定河塘清淤范围和宽度,由承包人绘制清淤平面草图。淤顶淤底测量,测量员和现场监理员一起参加,测量员读数,现场监理员检查测点的位置,皮尺的读数,测量完成后,及时汇总数据;清淤过程中,现场监理员旁站,发现有超清超挖的现象,立即制止并采取监理措施。清淤结束后,督促承包人及时绘制横断面图,计算出清淤和回填的工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确认。〈2〉水泥搅拌桩和管桩:先由承包人绘制出布桩图,标出搅拌桩或管桩施工的长度和宽度,对暂时不能施工的桩,在图中标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布桩图上签字确认。桩施工前,每个段落至少选五个点(段落中心点和四个角点)进行“试桩”,确定合理的桩长,避免承包人“随意加深”和“以短充长”的情况发生。在桩基施工过程中,全过程旁站,每施工一根桩,就在布桩图上进行标示,按实记录数量。隐蔽工程计量一直是费用监理的工作难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紧密配合,科学测量和重视资料相结合,现场监理和严格抽查相结合,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四、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中标靠低价,赚钱靠变更”有一段时间成为公路建设系统内部的一句流行语,可见工程变更对于承包人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其中既有施工图设计与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吻合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需求变化的原因,前者是最常见的。大部分工程变更都会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作为投资方,业主方不希望工程变更过多,而作为承包人,工程变更可能意味者用单价高的材料代替单价低的材料,用技术难度低的方案代替技术难度高的方案,自然会增加利润。工程变更不可避免,但为降低投资,应尽量减少,尤其要说服业主不要临时增加功能,提高标准。对于承包人因利益驱动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核[2]。笔者2006年在无锡市一个一级公路项目上,某标段施工一道4m×3m的箱涵,箱涵基底处理设计图纸上是回填40cm碎石,项目部提出基底土质差,承载力不足,需用水泥搅拌桩处理,提出了工程变更。专业工程师到现场查看后,做了承载力试验,试验数据表明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差值不大,就向业主提出加深碎石换填深度的建议,业主委托设计代表进行验算,验算后将碎石回填深度改为1.0m。按照清单价格计算,项目部提出的水泥搅拌桩处理方案比换填碎石方案多32万元,监理工程师处理此类工程变更,不可不慎。

五、加强索赔控制。审核索赔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加强对索赔的控制是公路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一些大型或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如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市区道路,由于工期长、技术复杂,或者管线多、不可预见因素多、外部干扰因素多,常发生费用索赔。针对索赔,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的正当性、时效性、完备性,妥善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发生索赔事件,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增加费用,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好协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承包人及时调整阶段进度计划,尽量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并争取到所涉及的当事方的代表签字,做到处理索赔时有据可依。审核索赔时,一定要坚持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注意索赔提出的时效,核对索赔报告中列出的人、料、机的数量,检查费用计算方法,剔除承包人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做到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规定: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和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这是对费用监理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造价高、施工期长、计量细目繁多,每个项目的费用监理工作都各有特点,难度各异。从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要明确各自职责,相互之间密切配合,科学公正、坚持原则,才能做好费用监理工作,才能做好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铁路;项目变更;概算清理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铁路项目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面临的风险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本已趋紧,还要实行降造,这些因素导致铁路施工企业的利润微薄,甚至亏损。铁路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必须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变更索赔及概算清理工作,这已经成为铁路项目获得效益或减亏的重要途径。

1、变更索赔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1)变更设计分类及划分原则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文件,按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原则规定,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铁路工程施工变更分为Ⅰ类、Ⅱa、Ⅱb类。变更设计划分原则: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按照上述原则不能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2)变更设计的审批

Ⅰ类变更设计,由铁路总公司审批,对于Ⅱa类变更设计由铁路公司总指挥部负责审批;Ⅱb类由铁路段落指挥部负责组织审批,报铁路公司总指挥部备案。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和合同约定执行,单独编制变更设计概算,可进行合同额调整。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由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干,仅履行变更设计相关手续,一般不会进行合同额的调整。

2、变更索赔的概念

(1)变更的概念

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2)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索赔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分为以下六种: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3)变更索赔的意义

因为市场的情况和企业的负担需求我们去追求这个边际效益,同时业主对于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施工中机械设备使用及材料周转使用效率较低,成本压力越来越大,人工费用及地才价格涨幅较大。在这种情形下,施工单位中标后施工经营亏损是必然的,如何能做到在铁路建设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并达到减亏增效的目的,只能从变更索赔里寻找利益。所以变更索赔的工作是有相当大的潜力和空间给企业带来发展的。

(4)变更索赔策略和技巧

①有理有据

变更索赔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乎情理,易于接受。由于铁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勘察设计较为仓促,设计深度不足,招标时采用的是初步设计图,施工图出图较为缓慢,基本是边设计边施工。一定要和设计单位积极沟通,进而取得理想的结果。通过研究初步设计图,对于与现场不符,可能存在Ⅱ类变更情况的直接消化到施工设计图中,进入检算,便于施工,起到减亏增效的目的。例如桥梁异性墩身型式通过变更调整墩身型式,减少模板投入,提高周转利用率,节约成本;进行利于施工节约成本的施工工艺、方法变更,如京沪高铁跨中华园路连续梁变现浇简支梁施工,兰渝铁路跨212国道连续梁,设计为悬浇法施工,但是结合现场情况具备支架现浇条件,最后变更为支架现浇施工,加快了工期,节约了施工费用,而且规避了质量管控风险。

②灵活变通

铁路工程中经常遇到这类情况:针对同一事由提出索赔,有的施工企业成功了,有的施工企业却失败了,其原因就在于是否会灵活变通。例如针对修建大临便道费用远远超出初步设计概算一事提出索赔,如果直接以大临便道增加费用的形式索赔,则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极小,因为按照铁路总公司的惯例,大临便道一般是不给予补偿的。但是如果换个名目,以地方道路综合整治费用的形式索赔,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增加。再如针对因运距增加导致地材价格升高一事提出索赔,如果仅仅将价格升高的原因归结为运距增加,则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有地方环保部门的文件证明出于环保的考虑,原有采料点禁止采料,必须更换采料点,由此导致运距增加,这样就很有可能获得补偿。有些索赔事由如果仅是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提出可能不会得到批复,但这并不代表发生的损失一定得不到补偿,有时我们需要转换思维,将索赔事由的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的要求或相关政策的限制,这样也许就会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3、铁路工程概算清理

铁路项目的概算清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最终收入。概算清理是一项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内容繁杂的一项工程,但又是为我们施工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最终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索赔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相结合,为最终的清理做好准备。概算清理主要内容为:施工图量差、风险包干费、Ⅰ类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价差调整、征地拆迁费用、索赔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1)概算清理的定义

狭义概念:概算清理实质是概算批复单位针对业主单位初步设计招标的设计概算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并不是对施工单位的合同进行调整,严格来说,施工单位所做工作为“配合概算清理”,待业主单位概算清理调整完毕后,按照惯例伴随的是业主单位按照合同关系对施工单位进行调整。

广义概念:如为施工图预算招标而非初步设计概算招标,理论上讲,不存在概算清理的概念,因铁路工程很少提及索赔补偿概念,而惯以概算清理统称,此为广义概念。

(2)两阶段量差及价差

铁路设计线路较长,专业多,时间紧,所以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数量差异较大。首先要进行两阶段量差复核,按照清理出来的施工图量差设计院重新编制概算文件,与初步设计概算对比计算出价差。按照总价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规定,量差已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里,价差金额不应调整。但如果差异较大,超过所能承受的程度就要向业主反映情况,争取得到补偿。

(3)总承包风险费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对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需要调整费用以外价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整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工程保险费、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的激励约束考核费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内由承包人承担的Ⅱ类变更设计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总承包风险费包干使用并验工计价,具体依据合同约定和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4)新增工程费用梳理

其中新增工程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工程变化(包括新增工程及变更设计);②征地拆迁原因增加的工程;③铁路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原因,确保安全增加的工程(不含在安全生产费中计列的项目);④技术标准变化增加的工程。以上为原初设批复没有包括,且未批复Ⅰ类变更设计的工程。新增工程安装变更设计的程序予以办理。

(5)政策性价差调整

根据铁建设【2009】46号文《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及铁建设【2012】230号文《铁道部关于补充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目录的通知》对甲控及自购材料超过基期价±5%部分逐项汇总进行计算价差;

(6)调价索赔部分、征地拆迁费用及其他费用

施工用水电价差、人工费价差、地材运杂费调整等、 “三改”工程、三电改迁工程等;连续梁线性监控、隧道围岩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地方行政性收费等。

3.4、施工图投资检算

施工图检算,是根据设计院施工图纸,对照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数量和部分项目,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检算是根据设计施工图上的工程数量,按原设计批复概算所采用的工费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勘设计单位为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的责任主体单位,为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的检验,原则上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之内,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为施工图投资检算超过初设总概算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优化、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节约的投资纳入预备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使用。

4、结语

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工程,同时也是铁路项目后期概算清理的一部分,与项目的整体盈亏情况密切相关,过程中注意收集完善好相关资料对后期清概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变更索赔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攻坚任务,需要我们持续不懈地去努力,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条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往来文件,收集好原始资料,及时进行签证,整理涉及变更索赔相关资料,计算变更索赔价款,做到有据可查,以理服人。与监理、设计、业主等单位保持经常的沟通和交流,对变更索赔进行积极跟踪落实。项目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以现场施工为中心,起到利于施工,使变更索赔及项目后期概算清理起到增效减亏的目的,最终为项目创造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学林.M项目变更索赔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2]刘建东.浅析铁路概算清理中的重点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0:245-246.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纽带,一个企业对外发生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大多源于合同风险,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数量多、合同标的额大、合同类型丰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类别将不同合同划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同时明确合同综合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事关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合同综合管理角度论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主要体现在综合牵头上,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核心思想贯穿合同管理始终,认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权、审文本、监履约、查合同、解纠纷、教业务”八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总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互动,建立以“综合牵头、专业分类、协调互动”为管理原则的闭合的、联动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标准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合同管理员大多数是工程建设专业出身,一般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较复杂,条款多、内容多、类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必要推行标准文本,从而提高基层项目合同签订水平。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先分析统计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就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反复性的合同制订合同文本,并邀请基层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甚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从法律、各专业口、基层一线对合同文本把关,从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达到防范风险的需要。合同文本对本企业来讲要作为强制标准,统一推行,在合同监督检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因市场、法律要求等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合同文本应当的,给予汇报解释。合同文本后,要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讲解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让相关人员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时间后,一般两年比较合适,综合管理部门要征求专业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合同文本满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管授权――主管合同代表授权委托

这项工作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授权程序、罚则,制定授权委托书样式;二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权工作,仔细核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及时间,并建立授权台账。需要强调的是,要关注授权期限完毕后授权委托书的归还情况,防范表见;对于越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严肃授权纪律;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授权书,主要核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权,必要时要通过工商局或有关途径仔细核实,防范无效、表见等,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再补充说明,除核实相对方合同代表授权外,还要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具体如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业绩等。

四、审文本――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

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掉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五、监履约――监控合同履约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布点多面广,合同期限长、标的大、类型多,从企业总部角度进行履约监控的难度相对要大,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履约监控的重点应当是合同变更的程序、往来信函(包括会议纪要)的签收与发送、签证管理、调价索赔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

二是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或签证,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发送的书函必须要获得对方的签收,现场会议纪要需各参会人员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另外,现场管理人员要重视签证,否则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签证的责任主体、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细化制定有关签证管理办法。

三是重点监控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和本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发包方除前期义务、协助义务外,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关注本方工程进度及质量,防范自身违约。

四是重视调价索赔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工艺多、现场复杂等特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现象很多,再加上发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等,因此调价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业创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基层项目调价索赔的有关操作指引,并对现场调价索赔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无论是基层项目部还是总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数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数量以及合同履行完毕数量等无法准确掌握,显然不利于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约监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可以考虑从总部到基层都统一台账格式,并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分台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分台账为总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分析梳理,从而达到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及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另外,积极行使合同抗辩权,也是应对发包方、分包方、供货商等索赔、诉讼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企业并不多,从而加大了合同监督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评价以及检查后的整改反馈等。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多,且大多数合同标的额相当大,可以要求各基层单位先对照检查标准开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情况,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查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己方违约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违约原因,督促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合同相对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证据材料。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应及时掌握违约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为处理违约情况涉及大量法律规定,所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三是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进行评价,总结合同管理比较好的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比较熟悉,且实践中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合适。一是要制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案件上报程序、案件处理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外聘律师的聘请要求和程序及罚则等;二是要与合同履约监控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要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比较差的合同,特别是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合同履约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生争议确保有资料可查阅,有证据可采信;三是诉前应当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不但要灵活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往往会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质量问题,所以施工企业要谨慎分析,认真防范反诉风险;四是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不妨把本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汇编,通过介绍案件事实、裁判处理,分析案发原因和存在的管理问题,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

八、教业务――开展合同业务培训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员进行有关合同法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技能,从而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一是要制定合同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培训的对象、培训需求调查、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后的考试评价等,通过合同培训的制度化,减少培训的盲目性,提高培训质量;二是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各项目部的负责人和合同主管领导,负责市场开拓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应当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针对性培训,如对领导干部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意识培养,而对合同管理员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三是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标准文本等进行讲解,让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切实领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各项要求,从而保证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要对国家的合同法律知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让合同相关人员知法、守法,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计量控制变更管理

中图分类号: U412.36+6 文献标识码: A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高速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工期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基础。然而高速公路进入施工阶段,因水文地质条件的改变,以及施工图本身的不完善等,往往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工程变更,但工程变更因涉及的批准部门多,牵涉的经济利益部门多,使变更批准成为一个复杂漫长的合同管理过程。一项变更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工程计量的确定,工程项目本身经济效益的实现,工程施工的正常有序开展,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探讨计量控制与变更管理问题意义重大。

一、工程计量控制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的作用

1、计量控制是控制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计量控制是根据约定的合同条款,对于各项目、标段的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细化,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严格、科学的计量支付,可以使承包人进一步强化工程的质量意识、合同意识,因此,工程计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

2、计量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必要措施

高速公路工程量大,分项工程多,周期较长,合理的进度安排也是根据整个建设工期、业主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后设置的,所以,在计量控制时,业主方会通过一定的进度考核,来掌握款项支付的进度。一般情况下,从业主与承包商资金成本的角度出发,在质量许可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相应加快计量周期,缩短支付周期,有利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正常现金流动。再次,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会对工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做好变更的计量控制,也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工期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3、计量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控制的重要方法

计量控制的本质就是从金额、时间上合理的安排工程款项资金的支付。由于高速公路的造价高,总金额大,修建周期长,准确的实际工程量只有通过现场计量才能获得,严谨的计量支付工作对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来说就更为重要。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等在现场共同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考虑调整项目后,即得到真实准确的工程价值,这样才能形成对承包人结算与支付款项的依据。譬如,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经常性地与实际工程成本、费用进行比对,就能够发现差异,及时将成本超支控制在最低程度。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计量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计量控制工作

(1)认真学习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两阶段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了解了整个项目建设的特点,处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2)认真学习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计量计价控制工作的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等,这样明确了计量计价工作流程,待真正实施时,轻车熟路,缩短计量周转时间。

(3)重复复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无误后上报业主审核,以最终经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建立计量支付台账,为以后的计量计价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施工准备阶段会发生大量的临时性与辅工程,该部分工程无严格的设计工程量语设计图纸,给计量工作造成很大困扰。为此计价工作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实测实量,即便是隐蔽性工程建设,计量时也一定要求附上照片等实地勘察资料。

2、施工实施阶段计量控制

加强设计变更与索赔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以往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注重变更,索赔基础资料的收集,都是交工后才做变更工作,以为这样集中处理变更,索赔工作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其实,交工后由于工作性质问题造成大量原先现场人员流动,再收集资料就力不从心,还有大部分索赔均有时间限制,如果都等到集中办理之时,势必会错过最佳索赔时机,这样放弃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利润,结果适得其反。为此在施工过程中,就要加强变更,索赔基础资料的收集与签认工作,待时机成熟申报,从而确保工程建设的利润最大化。

后期计量控制

首先要学习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因承包人未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工程质量保修,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勘察设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当业主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应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所需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方法进行支付。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1、提高设计质量, 减少工程变更

根据统计资料, 由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变更, 影响投资变化的幅度一般为3% ~ 15%。为减少工程变更, 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杜绝“三边”工程发生; 引入设计监理机制, 对设计方案、重点工程以及勘察基础资料等进行监理, 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设计规范, 以优化设计为目标, 做到考虑周密和精心设计。工程设计中的技术与经济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离的, 应把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设计人员和概算人员的素质, 增强经济观念, 使设计人员和概算人员既懂得工程设计, 又懂得概算编制。

2、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规范现场签认

为改善现场签认的现状, 合同监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 同时加强与驻工地甲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工地设计组) 及施工单位现场指挥部的联系, 了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事件, 及时、准确地办理变更设计的现场签证工作。工程变更还应对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工程数量对照图纸计算。验工计价, 既要做加法, 也要做减法。

3、严格变更设计的验工计价程序, 公平、公正的处理索赔

工程变更按交通部最新颁布的《公路设计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行, 其增减费用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机价格计取。目前编制变更设计概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方法一、采用定额编制, 即采用变更设计详细数量, 套用相应定额编制变更设计概算( 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方法二、采用合同承包价格的分部及分项工程指标编制。原合同没有的新增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采用方法一, 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采用方法二。在处理工程索赔时, 要根据索赔的内容和原因明确责任者,正确计算索赔后可能带来的损益, 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避免不合理的索赔发生。

4、完善监理制度, 提高专业水平

目前, 项目监理工程师仅为施工过程监理, 除对施工质量有发言权外, 对变更设计只有建议权, 对验收计价只有确认完成工程数量的权限。因此, 目前的监理工程师为不完全监理。尽管监理公司的机构和资质均通过了有关权威部门的审查, 也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 但大多数监理公司还处于人员不固定、聘请人员杂乱的松散状态, 其职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有必要从法规上予以规范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