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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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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l.先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持有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应当持有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应当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规定:驯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因此,欲开展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始饲养,并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养殖场址的选择

选择大鲵驯养场址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2.1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

2.2环境幽静、最好选择在山高、林密、有泉水、溪流的区域。

2.3饲料来源有保证。

2.4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法律意识较强,确保大鲵的生活环境安定。

3.养殖池的建造

大鲵养殖池一般为长方形,面积在70一300m2之间,池深1.5m左右,池壁、池底用水泥抹面,尽量光滑,池底司铺垫10—20em厚的沙卵石.在养殖池的长边用砖石、水泥板建人工洞穴。应将洞穴建宽敞,使大鲵在洞内有回旋余地,易于人工检查大鲵摄食、生长情况为好。一般洞穴规格为长2~4m,宽0.8~1.Om.高O.5m。池边可栽阔叶类乔木遮荫,池水可保持0.3~ O.5m。排、注水方便,最好是自流自排。

4.大鲵种苗的捕捉、收购及运输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捉、杀害野生动物,禁止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捕捉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收购、利用野生动物,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对于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后方可进行捕捉、收售、运输大鲵苗种。

5.大鲵种苗的投放

由于大鲵有互相残杀的习性,因此,大鲵放养应以相近规格放同一池为好。放养前.可用浓度为1%的紫药水作体表消毒10~20分种,然后放入养殖池中饲养。大鲵放养密度以每公斤大鲵占地0.5~1.Om2为佳。如水源好、饵料丰盛.苗种放养密度可适当大些。

6.科学投喂

大鲵饲料以鲜活小鱼虾、蟹为佳,通过观察,大鲵对泥鳅、青蛙尤为喜食,最简便的投喂方法是在养鲵池中投放鲤、鲫、罗非鱼等繁殖力强的鱼类,并经常补充相当数量的蛙、泥鳅,使大鲵自然捕食。

7.水质调节及疾病防治

大鲵对水质要求较为严格,因此,要经常保持池水清新,透明度高,要及时清除池中大鲵排泄物.还要定期换水。最好设置自动进、排水系统,保持水质良好。, 

大鲵在饲养过程中,常见的疾病有口腔溃烂病及皮肤溃烂病,主要是由喂食不健康的青蛙、泥鳅等饵料引起。因此.投喂饵料主要保证饵料鲜活,并在投喂前用食盐水浸泡消毒。鱼病发生后,可用氯霉素软膏涂抹患处,严重的注射庆大霉素可治愈。

8.模拟自然生态环境,解决繁殖难题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然而,有一些“野生动物爱好者”,先是非法猎捕、收购金雕等野生动物在家中饲养,满足个人喜好,继而发展为通过网络出售、长途汽车运输的野生动物交易者,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些人大多为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中有医生、厨师、在校大学生、个体经营户。令人震惊的是,他们无一不知贩卖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贩卖野生动物 15被告人触法

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共计涉及犯罪嫌疑人25名,首批被公诉机关的为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涉及10个省份23个地市。

据该案审判长、鼓楼法院院长岳彩领介绍,本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首批被公诉机关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等15人均是80后、90后年轻人;涉及人员成分复杂,一人为在校大学生,二人为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读大二的19岁女子王某首次犯罪时还不到17岁,另一名被告人85年出生的李某2013年10月还因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休庭合议后作出了判决,15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被判处罚金16.4万元。

从动物爱好者 蜕变为交易者

张某、王某等人均为野生动物爱好者,张某最初出于个人爱好,通过“苏州鹰隼交流群”、“西北鹰猎群”、“西安鹰猎群”等平台购买并在家中饲养金雕,后发展为通过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家住西安的王某是漂亮、文静的姑娘,13岁时她跟随父亲到一个朋友家做客,因该朋友开了家私人爬行动物博物馆,王某从此喜欢上了野生动物,并加入了一些QQ群、微信群。后来她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得到不少差价,于是加入到违法犯罪的行列,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和猕猴1只。

法庭上的王某,一脸的稚嫩。“我是通过网络与张某、李某认识的,贩卖金雕、猕猴都是通过长途汽车运输的。我是在学校里被警察直接带走的。其实,我也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之所以贩卖,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严重。”

转运野生动物 途中被查获

1981年出生的张某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非常喜欢动物,尤爱金雕。2015年5月,张某关注并建立了多个关于猎鹰的QQ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李某便是群中的好友之一。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3月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张某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市铜山区某治安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通过侦查发现,张某通过QQ群友,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的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以此为线索,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该批犯罪嫌疑人共25人;被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均被依法登记后交由动物保护组织。

据侦破此案的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介绍,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里的人数少则100人、多则500多人,群成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还有一个与之进行交易的群成员为境外人员。

全部当庭认罪 依法从严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王某志、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志、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黄某、王某志、高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4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P金。

法官提醒

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多部法律规制

野生动物既是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构件,又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宝贵遗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国际贸易与黑市交易,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在过去400年中,全世界共灭绝了58种哺乳动物,平均每7年灭绝1种;在20世纪里,有23种哺乳动物灭绝,平均每年灭绝0.27种,即每4年就有一种哺乳动物从地球上消失。物种的灭绝,还会造成更多物种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进而导致成千上万目前尚不知名的物种会灭绝,而且许多人们喜爱的物种如大熊猫、白鳍豚、长颈鹿、犀鸟等都会灭绝。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和动物保护法案。

1.我国现行的野生游锉;ち⒎ㄕ逐步建立和完善。近年,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也形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底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野生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等级、量刑轻重等作了详尽规定。

2.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驯养繁殖须经许可。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三类: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三有”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因为我国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

3.此类违法犯罪处罚严厉且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两只、大\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为“情节严重”、4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而仅张某的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在十年以上处刑。

4.不可食用、不可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15名被告人对本案所涉及的野生动物都是知道是国家保护之野生动物的、是不允许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但依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而且其中多数人存在非法营利、获得暴利的动机和行为。本案被告人犯罪多为牟利,现实中也有人是出于好奇买来食用;而食用野生动物也容易感染未知病源,造成动物到人之间的传染病流行。能够管住自己的口,不食用野生动物,这不仅仅是为我们的生存环境考虑,也是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

专家观点

通过法治手段

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这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此消彼长,动物能吃的东西少了,会使这种动物数量减少,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1、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根据市局年初的安排文秘家园,自今年春节上班开始,我局即组织了渔政水产科、政策法规科、水产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共15人,在我区的阿蓬江水域沿线、小南海水库和洞塘水库、黑溪河沿线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宣传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在整个宣传中,我们将各种法律法规的重点进行了摘录,打印成宣传材料,利用乡镇的赶集日子,向广大农民群众发放,同时在场镇的重要位置摆设宣传点,播放录音磁带。宣传人员走到哪里,宣传的气氛就格外热闹,农民群众争先恐后地挤到宣传点来拿宣传资料,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举行较大的宣传活动共有2次,出动宣传检查车2辆共21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0人次以上。

2、开展重大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整治

(1)、积极响应全市的禁渔规定,开展禁渔工作

在20__年的长江流域全面禁渔工作中,我区积极响应禁渔规定,下发了关于禁渔工作的通知,组织渔政水产人员深入到渔业水域沿线进行了广泛宣传和细致的巡江检查活动,并要求各乡镇做好辖区渔民的思想工作,做到渔船渔网在2月1日前全部进库,实行天然水域的全面禁渔休渔,同时加强巡江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捕捞作业,切实保护好我区的渔业资源,休渔期间共出动宣传检查车2辆,宣传人员11名共155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500份,书写宣传标语35幅,

在禁渔期间,共接到电话举报2次,查处渔政案件2起:洞塘水库炸鱼一案,当事人利用雷管1发,炸药0.1斤在洞塘水库尾水处炸鱼1炮,获小鱼0.3斤左右,经过渔政人员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__*河非法电力烧鱼案,当事人利用背式烧鱼机在__*河进行烧鱼活动,被农业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共烧鱼2kg左右,经调查审理,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100元的当场处罚。

(2)、大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针对我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基础差、困难大等特点,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以对我区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落实,以实践“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来认识,为此成立了以渔政执法人员和政策法规科人员组成的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检查小组,具体负责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检查工作和巡江检查工作,小组工作得到了农业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加强了资金和人员方面的调配,促进了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6月12日起,以夏天的汛期为重点,我区紧接春繁禁捕期宣传检查的强劲势头,加大了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对我区的重要渔业水域--阿蓬江沿线、小南海水库、洞塘水库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安全检查。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我区三大渔业水域进行了渔船的安全生产宣传,提高渔民安全意识;二是对所有水面进行了巡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三是与绝大多数的渔民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四是对年初与有关乡镇农业服务站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了对照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

在宣传检查中,对各地渔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安全意识教育,以《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市农业局20__年渔船管理工作安排文秘家园为依据,重点宣传了渔船载客载货的危害,于法于理给渔民进行宣传,让渔民了解我们的管理是为了渔民自己的利益,特别是6月15日至6月23日期间,烈日当空,天气酷热,检查人员深入到了两河镇处于__*与酉阳县交界处的细水村、阿蓬江__*段上游的冯家镇官渡河、舟白镇、小南海水库、洞塘水库等地,与渔民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并逐一对我区渔民进行了重新调查登记,形成了20__年的渔民统计表,为今后的渔船管理工作取得了依据,同时也与广大渔民群众形成了安全管理共识。

(3)、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工作

由于我区渔业船舶相对较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没有被批准,因此我区至今还没有渔船检验机构。但是,我区并没有因此而荒废此项工作,而是积极地把全区的渔船进行了表格登记,掌握了我区渔船 的基本情况,对渔业船主进行了多次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了我区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根据市农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专项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渝农发〔20__〕368号)的要求和安排文秘家园,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委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结合我区实际,于八月十五日制定出了专项行动方案。

我局专门成立了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长达两个月的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以农业局副局长李宗荣同志任组长,以渔政水产科、水产站、政策法规科全体职工及区公安局、工商局有关人员为成员,以渔政水产科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和联络,作为农业局的常设办事机构,并把重点乡镇的农业服务站纳入了检查行动小组。对水域宣传检查的重点是我区与酉阳县交界的细沙河流域以及阿蓬江水域,其次是几个较高规格的宾馆和酒楼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情况,还对码头、车站、南海城农贸市场特别是水产品市场等地进行了多次督查。在最近一段时间,没有发现一例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我区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安定。

3、渔政案件的查处

今年以来,我区在渔政管理工作中不但注重了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而且还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查处,全年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5起,其中洞塘水库1起炸鱼案,__*河、濯水蒲花河3起电力烧鱼案,黑溪河1起较大的毒鱼案,没收导火线1.5米,烧鱼机3台(套),共处罚款6550元。通过这几起渔政案件的查处,教育了当地群众,保护了渔业资源,树立了良好的渔业行政执法形象。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渔政管理队伍力量不足。由于我区真正从事渔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而渔政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仅靠几个渔政人员进行管理,难免留下管理空档,再者,渔政执法属于软执法,在执行方面,对政法部门依赖性强。

2、管理硬件设施缺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交通工具和取证工具,给渔政案件的及时查处带来很大困难。

3、渔港和渔船管理机构空缺。由于我区目前能够认定的渔船数量较少,区政府至今还没有同意设立渔船管理机构,无法对渔船进行有效管理。

4、渔政管理经费紧张。目前财政预算的渔政管理资金,仅供一定的宣传费用,随着渔政案件的增多和渔船管理职能的加强,渔政管理费用已经非常紧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有;(三)其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及非机动船500-30003000-1000014.7-不足147.1800-1000010000-20000147.1以上1000-2000020000-50000

(14.7千瓦=20马力;147.1=200马力)

第七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和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0-30003000-1000014.7-不足147.1500-1000010000-15000147.1以上1000-1500015000-20000(14.7千瓦=20马力;147.1=200马力)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

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第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