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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比较
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已经正式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核算较旧准则有一些变化,准则中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准则的实施,将从制度上有效防止企业针对相关资产项目,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行为,促使会计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以下阐述了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并对变化的原因做了分析。
一、新旧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除其他具体准则做出规范以外对普遍的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规定。新准则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一)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更加明确
原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认定,仅是对单项资产从其实体的使用价值方面,认定为发生了减值。而新准则更多从可变现价值的角度确认为发生了减值。新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增加了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具实务操作性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三)对商誉摊销做出规定
增加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四)规定了已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新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新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
(五)引入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概念
我国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注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二、减值准备处理方法变化原因分析
纵观新旧会计准则在减值准备方面的变化,我们发现除了在减值准备方面计提的依据、再计量的方法及相关价值计量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详细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在减值准备转回方面的变化,新准则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方面计提和转回方面采用了和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即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少本期的收益,当期减值准备的转回增加本期的收益,但对长期资产层面却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准转回”,这种规定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
减值准备在1998年刚刚实施的开始几年,为上市公司挤掉资产中的泡沫、改善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现行准则总体上缺乏操作性,减值准备的计提交由企业自行决定,从而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给某些公司进行会计盈余操纵找到了新的工具。有关专家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实证研究,较一致地得出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结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会计进行盈余管理,如通过巨额计提“一次亏足”和利用减值准备转回防亏。尤其是巨亏和微利这两类公司表现明显,巨亏公司多利用减值机会“一次亏足”,而微利公司当年转回数要大于当年计提数,利用减值准备增加当年利润的现象突出。2004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资产减值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利用资产减值调节各期利润,不得“一次亏足”后再大额转回。这些都无疑佐证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的现实。因此新准则竭立试图在技术层面上抑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
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不允许减值准备的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用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长期的盈余操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为对于短期资产如存货、金融资产等,其可收回金额较易获得,相对价值较低、持有时间较短、周转时间有限,管理层不方便利用这些短期资产进行长期的盈余管理,所以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决策相关性影响较小。对于长期资产来说,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却不容易获得,进行再计量的价值较难取得,其外由于长期资产价值较高,周转速度慢、持有时间较长,一旦其价值发生变化,对损益的影响较大并且也方便管理层进行长期盈余操纵。所以新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资产在减值准备方面的处理可以说是为了抑制盈余管理。减值的不可转回的规定对抑制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年度间利润平滑的行为,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对新准则若干规定的思考
(一)减值准备不准转回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
1、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不能彻底刹住盈余操纵的目的。设立减值准备的初衷是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报告企业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改进决策质量。对于已经发生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确可以真实客观地挤掉企业资产中的水分,反映企业真实拥有的经济资源和当期的盈余。但是对于已经恢复的资产价值如果不能转回,也必然影响企业拥有资源的真实反映;对于低估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也必然低估,从而反过来必然导致后期的盈余高估。新准则中不准转回的规定也可以被规避,进行盈余操纵,只不过管理层只能进行单向操纵罢了。例如某公司某年发生亏损,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以后的盈利,可以在本期大量计提减值准备,增加本期的亏损,后期由于计提减值准备,折旧和摊销的相应减少,盈利必然虚增。
2、影响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及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对于持有资产发生减值损失,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减少本期的收益,同样对于持有资产的利得,根据谨慎性原则不应该确认,但是对于账面价值的恢复,新会计准则规定不允许恢复,影响了会计处理的内在一致性。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准绳,具有准法律特点,必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为了堵住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空间,做出资产减值准备不准转回的规定,只能是个权益之计。
(二)资产减值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面临一些问题
1、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将面临一系列困难。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
2、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其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但这本身就蕴含了大量的操作性问题,如何认定所属的资产组,是否会产生商誉错误的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或者过大的资产组?其会计处理缺乏客观的标准,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新会计准则;改进与完善
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它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直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关联方操纵属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途径,利用关联方交易是上市公司最常用也是最不易被察觉的一种会计技术陷阱。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一般被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但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因为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会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的交易可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欺骗报表使用者的目的。
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会计造假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资金占用式关联交易、隐藏式关联交易、租赁式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式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式关联交易和组合式关联交易。例如:美国安然公司在2001年5月将分析师认为最多值5.5亿元至7.5亿元的3家天然气发电厂卖给另一家安然关联企业;而6月30日,又把一批最多值5000万的资产以1.2亿元卖给另一家关联企业从而使每股盈余虚增15美分。安然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以后,其总裁在回答分析师提问时说他们和LJM只有几笔微不足道的交易,而实际上,他们和LJM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导致安然最后崩溃的导火索之一。不管何种形式,其本质都是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分析起来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首先,体制方面原因,2001年9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应与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人员与管理层、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方面实现独立。但现实情况大多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产、财务和人员未分开,导致控股股东以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移动上市公司资产或圈钱,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制度方面原因。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相关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而且不够完善,例如:在关联方的定义中只列举了两种情况,但实际中,会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远不止这两种;而在披露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未结算金额和相应比例,定价政策)这其中缺乏重大交易影响程度的披露;相应比例中没有关联方交易占净利润的比例;定价政策中,只有价格规定原则,而没有确定这种价格的理由和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与价格有关的收付款方式等相关规定。由于制度本身规定不够完善,为信息提供者利用关联交易造假提供了机会,笔者认为,这是诸原因中较关键的一个。
再次,与其他造假手法相似的原因。关联交易作为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法之一,同其他造假手法存在着共同原因。如:增加公司利润;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和提升股价;造假成本远小于造假所可能带来的利润等。
最后,由于关联交易“大家”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种手法不易被发现,容易躲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二、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的完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相较现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新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
(二)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同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四)修订后的准则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
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例如,A企业通过B企业、C企业直接对D企业实施共同控制,A企业和C企业间接或直接对D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共同决定,且A企业和C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业务关联的,确认为关联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例如,A企业总经理王某的配偶与A企业为关联方,其配偶拥有A企业股份及取得股权收益的,属关联交易应予以披露。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例如,A企业董事长张某的子女拥有B企业20%的股权,则A企业与B企业为关联方关系,双方交易须披露。
(五)修订后的准则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考虑某些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例如,
则F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至少应披露A企业、D企业、E企业的关联方信息。
2.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
3.新准则强调对未结算项目的信息披露。应披露关联方间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确定或可能有影响的事项。例如,A企业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为B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双方均应在个别报表详细披露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同条款等详细信息。
4.新准则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原则。企业应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例如,A企业与其直接控制的B企业发生商品交易,若其交易价格制订原则是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企业对非关联方同期销售同类商品20%以上的,以对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为依据;企业对非关联方企业销售比例较低的(20%以下),则企业应提供市场同类商品同期价格的可靠外部依据,或由注册会计师对其交易的真实、合法、有效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的情况下方可披露其交易为公平交易。
三、修订后准则对抑制利用关联方操纵的作用
企业在利润操纵中往往倾向于利用缺乏公允性的关联交易,将利润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新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扩展,包括了一系列对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三大类关系。修订后的准则还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明确指出需要披露的层次具体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此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取消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总之,新准则一方面加大了关联交易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将以往较为概括的要求明确化和具体化,从而增强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立足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相信它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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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会计准则可分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和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两种。文章比较这两种导向,分析美国会计准则导向,提出我国适宜采用的导向:基于我国当前国情, 宜主要采用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和制定程序等要素的相互结合方式称为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原则为导向还是以规则为导向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安然事件爆发以来更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界定与比较
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通常含有大量的例外、大量的明线测试、详尽的解释和操作指南,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大量的例外容易造成准则内部的前后矛盾,相互抵触;大量的明线测试使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容易通过“交易策划”和“组织安排”进行规避,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完全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详尽的解释和指南,使准则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灵活性,同时也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美国的规则导向下,准则的制定应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决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所有必要工具,因为概念框架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内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以规则为导向,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机械套用的氛围,弱化专业判断,可能使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过分关注细节而忽略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由于考虑到准则运用的方方面面,操作性强,不需要太多的专业判断,将更多的判断空间留给了准则制定机构和组织。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几乎没有例外和明线测试,解释和指南也大大减少,将更多的判断空间留给了生成会计信息的企业和组织,同时也给了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f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不同于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几点: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应用范围更广;即使有例外情况也只是极少数,准则的解释和指南也会减少,按准则的精神和意图运用专业判断的机会将会增加。在成本效益分析中,fasb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1)其适用范围更广,更容易理解;(2)可以更清晰地传递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3)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反应更快;(5)能促进fasb和iasb之间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准则。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中对原则导向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他们认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改善了的概念框架为基础并与概念框架保持一致;(2)清楚地阐明会计准则的目标;(3)提供足够的细节和结构,保证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以及在应用过程中的一致性;(4)将准则中的例外减至最少;(5)避免使用明线测试,以防止财务操纵者只在技术上遵循会计准则,而实际上却背离了准则本来的意图。
二、对美国会计准则导向的思考
美国的会计准则是在sec的监督下,由fasb根据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于概念框架体系中对相应会计要素的定性描述,规定经济事项的确认方法和计量标准,制定出一般的、普遍适用的原则,以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内在本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以原则为导向的,但后者为什么会往规则的方向越走越远呢?iasb主席david tweedie指出其中原委:公司需要详细的规则,以减少交易设计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详细的规则,以减少与其客户的纷争并在诉讼中进行自我保护;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详细的规则,以便于监督实施。fasb也承认是“需求驱动”所导致的。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十分注重程序的公平,强调公开透明的充分程序,各相关利益集团不断地与准则制定机构讨价还价,于是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甚至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压力下,fasb只能提供越来越详尽复杂的会计准则,甚至有些准则或者规则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与基本会计原则相背离或者相矛盾的情况。会计准则的制定总和一定的环境相联系,脱离一定的环境空谈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优与劣是没有意义的。美国会计准则与其经济政治环境的矛盾也不是偶然产生的,安然事件的爆发只是一根导火索,就美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的支撑环境来说,原则导向将是不可阻挡的一种趋势。我国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是否应该追随这一潮流?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离不开具体的运行环境,决定何种会计准则适合我国,同样应该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入手。
三、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思考
从1997年正式颁布第一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迄今我国已陆续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从这些准则的行文内容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采用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我国或许更为切实可行,因为它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使得财务报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我国的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又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专业的信息解读和加工机构,而散户分析、评析会计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关性,同时也希望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更为通俗易懂。我国当前这种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顺应了这种要求,为他们理解和运用财务报告提供了平台。
二是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仍然较低。“我们不能忽视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会计人员对会计法规、业务技能的掌握不够深入,大多停留在记账、算账、报账的水平上,能够根据会计信息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预测、判断的会计人员非常少,形成起码的职业判断能力尚有困难。在这样的会计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广泛专业判断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势必造成操作上的混乱,也使得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了十分详细的条款,解决了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者知识不足的问题,也提高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率。”尤其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新生事物不断涌现,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等都向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套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将有助于规范并指导会计人员的工作。
三是我国的独立审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受到执业环境、时间、成本、审计人员能力等各方面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要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其主要依据会计准则做出判断,会计准则为审计人员提供了最基本的技术支持。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仍需要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来保证审计的顺利进行。如果采用原则导向型的会计准则,无疑会增加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审计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再说,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会给企业会计行为留下更多的自由空间,这将加大审计难度,而且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就某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与注册会计师“讨价还价”。
四是我国的契约制定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盛行,审计市场缺乏效率,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法律诉讼机制薄弱。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将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管理层,极可能导致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操纵利润,甚至勾结审计人员收买审计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条款以及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原则导向给会计留下的判断空间必然会增加投资者、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委托—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有会计准则制定详细,对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严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确的标准为参考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冲突。
五是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法》除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外, 还加大了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力度,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职责权限,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为政府会计监督提供了有力的监督手段,为会计监督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如果采用原则导向型的会计准则, 在缺乏详细的可供操作的会计规则的情况下, 会计监督人员必须对每一个监督对象实施非常细致的检查工作,以判断其是否遵循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无疑将增大会计监督成本。同时,在会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政府会计监督人员还会经常与企业的会计人员就某一会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讨论,这也将影响监督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该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作根本性改造)为核心,在其指导思想下继续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建立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具体说,对特殊性、关键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宜注重“规则”, 以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 而对于“一般性”、“通用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 则可以考虑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来制定会计准则, 尽量重原则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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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09-03
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从规范会计核算、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企业会计准则》未在小企业实施。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正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将在2013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建成的又一项重要的会计标准。意味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成,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拟从内容体系等各方面对两个准则进行差异比较,旨在促进财务相关人员能更好地学习和理解两大准则的联系和差异,以期更好地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框架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补充规定。基本准则共十一章,内容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等。38项具体按内容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费用类、特殊事项类、列报类、综合类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正文和应用指南。正文部分根据核算内容分为十章,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的格式及编制等规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似,都包括准则和应用指南,并且都采用章节体例,体现了两者的协调以及我国会计标准的统一。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境内的所有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的企业。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证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从适用范围的比较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一方面与国际趋同,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企业“不承担公众责任”的含义,另一方面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将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外,是因为前两类小企业承担了社会公众责任,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类小企业,因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统一会计政策,也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3.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主要体现了统一,但由于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业务复杂程度不高,加上简化核算的原则,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具体区别如表1所示。
在会计科目上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有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科目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一些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等、发出商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期债券、未确认融资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劳务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企业会计准则》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长期债权投资”
3.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上既有相同、也有差异。常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似,但根据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一些业务的核算进行了简化。两者的差异地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资产核算的差异
资产核算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计量属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计量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
(2)短期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短期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在约定付息日计提利息,不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论何种情况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协调 中国特色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上市和证券发行等国际筹资活动增多,客观上要求作为国际商业语言的会计必须采用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准则,以提供真实、公允和可比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近十几年来,我国会计准则正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上不懈努力并持续进展,既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又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服务。
一、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内涵
对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国际学者nobes 和parker等(1991)认为国际会计协调是指通过对会计惯例的变异程度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choi、frost and meek(1999)认为,协调是对会计实务差异设定限度以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saudagaran(2001)认为协调旨在增强不同国家会计规范下生成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的过程。我国的会计学者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葛家澍、刘峰(1993)认为,协调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差异,寻求一致,其目标是寻求各国会计的共性与一致之处,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尽量较少各国之间在会计和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质性;魏明海(2003)认为,协调化就是一个透过缩小两种或多种处理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提高财务报告可比性的过程。笔者认为目前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实选择和基本目标是在可能的范围内,缩小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分析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同时引入了公允价值;制定、修改了较多的会计准则,并对以前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的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的选择余地,也大大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这些变革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企业的资产质量,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充分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据了解,财政部曾经就公允价值的应用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讨论相关问题,在充分考虑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后,此次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基本准则和五个具体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从而确立了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新准则也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从而更好地体现会计信息对于投资决策的实用性。其中受到公允价值影响最大的是金融企业,因为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这之前,金融企业的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
2、合并报表关注实质性控制。新企业会计准则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经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3、债务重组变革。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收益。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改变了将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负债而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规定限制条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在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后,可将其收益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使其每股收益水平得到提升。
4、无形资产入账的会计处理变化。旧的无形资产准则对于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则全部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阶段的支出或费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开发阶段可能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中的中国特色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环境等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我国的会计准则必须符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因此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过程中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必然会存在一些差异。
1、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资产价值,当资产不能带来未来现金流量时,应确认减值。当环境发生有利变化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其中商誉除外)。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关注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这就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操纵上。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年运用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主要工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规定资产减值的提取要科学、稳健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确定减值额度的详细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差异。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在核算方法上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前提是合并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合并价格按市场价格进行。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重,企业合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商讨价格。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采用购买法。
3、关于公允价值的采用程度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成熟市场下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公允价值容易取得,因此在许多交易或事项上可以采取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需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若条件不具备,则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如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差异。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由于同受国家控制因此应当属于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应当称之为关联方交易。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业务交易都并非关联交易,所以新准则并未规定国有企业均构成关联方关系,只有国有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才作为关联方认定。
在对关联方交易披露范围的限定上,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当母公司与全资予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关联方变易做出披露;而我国没有此项规定。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不需披露。
5、政府补助准则的差异。在政府补助的定义上,国际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沦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与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是一样的,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为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若干关键环节和根本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这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带来一定的影响,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中应随时进行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先进思想与技术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时调整那些明显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准则;对于那些我国尚无条件实施、或是实施将会给我国带来危害的准则,要研究应对方法,同时积极进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而我国会计准则尚无规定的、实践中又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也应该加快接轨步伐。具体的做法是一方面缩小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更好地发展与建设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另一方面,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使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能更符合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从而减少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m],会计研究,2004.
[2]夏东林:国际间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差异、协调与制度环境[m],会计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