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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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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 法律体系 核算模式 国际化

一、 现有会计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及格局分析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电视广播讲座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2001.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具体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郭道扬 . 会计发展史纲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5]汤云为等 . 会计理论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许永斌.我国电算会计信息系统模型改造的理论基础 ,会计研究 .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法 会计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处罚措施 存在问题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于198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会计法》,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几经修订,于200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现行的“新”《会计法》。在现行的《会计法》的内容中,除了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详尽的规定外,还对会计管理的权限、会计的责任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会计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会计法》实施以来的多年的会计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和问题,尤其是在会计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则更为明显,甚至发生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即使找到责任人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找到的责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担的责任不到位,致使近年来会计领域造假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笔者想就现行《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追究会计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现行《会计法》第28―31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这里明确规定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现行《会计法》定,单位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位负责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等;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会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如财务处、财务科、财会股等,也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人员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包括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会计机构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人员论。

尽管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按照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认定要求,实际工作中,按照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单位的各种会计账簿扉页的账簿启用表中,分别登记记账人、稽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总的负责人,被排在第三责任人的位置,笔者认为,这种单位内部责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因为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存在着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实际经营者相互分离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总经理是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从而导致有些企业的董事长并非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甚至有少数董事长同时在多个企业兼任或挂职。这样势必会造成董事长承担名义上的责任,而应该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如总经理却逍遥法外,从而使应该依法追究的会计法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同时,《会计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责任人员签章的规定,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较为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出发的,没有考虑到现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多样性的情况,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将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一列举,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强调了会计的法律责任,很多单位的财务部门都有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印签章,所以,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虽然加盖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章,但这些责任人连财务会计报告看都不看,又从何谈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常设管理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监事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将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承担者,确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单位负责人是管理当局中最主要的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而且也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同作为管理当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人员,也应该按照单位负责人与其他责任人员的分工,由各单位规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将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能够使经济活动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均能够各司其责,使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关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会计工作,并对其任免机构负责。《会计法》中规定,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这就将伪造、变造的及违法的会计事项排除在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多层次的,依法要求其负责的层次也应有所区别。所以,应当删除《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必须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会计人员对拒绝受理的违法违纪的收支应当向所在单位的上一层次的会计人员报告,以使会计人员彻底从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当然,如果会计人员主观上愿意向单位负责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所在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检举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如果是国有企业中由国资委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国有企业中存在着违法违纪的会计事项,必须及时与该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沟通,并及时向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除了责任主体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着会计法律责任认定范围上的缺陷。会计法律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时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众所周知,《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实施的原《会计法》效力终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会计法》的基础上,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除不对外筹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企业外)《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来财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据《会计法》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是符合会计法律责任认定的时间顺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对外正式宣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出台。由1个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构成的全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然保留着中国特色的部分条款,但主要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场经济对会计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着与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的一些条款的差距。所以,笔者认为,财政部在出台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应该对现行的《会计法》进行修订,然后再以修订后的《会计法》为依据,制定并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又能体现中国特色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这样,才能体现《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空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会计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主管机关和其他经济监管机关办理会计事项必须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时,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对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只执行国内的会计法律,所以也必须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尽管《会计法》中对其施行的空间范围作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计法》并没有在其空间范围内产生应有的作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由国家投资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部门等诸多部门的监督、检查。所以,《会计法》的执行也比较规范。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体企业,由于其资金来源不属于国家,除了国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外,国家财政部门、国家审计部门等很难对其会计核算和执行《会计法》的规范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使《会计法》在这些单位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形成了《会计法》执行过程中的真空地带,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在《会计法》中增加专门对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体企业如何执行会计法的约束条款,明确这些企业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根本上规范他们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现实工作中,虽然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约束企业单位的会计行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究其原因,关键是在会计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中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其中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它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犯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会计法》规定,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通报;③罚款;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应当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对于《会计法》中所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理论上是非常完备的,但仔细考虑以上的相应处罚措施,严格讲起来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比较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等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因为,对这些企业单位来说,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均不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行政处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尽管行政处罚措施中有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措施,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来说,罚款对于他们违反《会计法》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经济利益来说,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还存在着无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任何机关、单位、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直接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在地的机关单位、各种类型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量化评比,划分是否合格的等级,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除给予以上《会计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处分外,当地财政部门一定要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和地税部门联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在进行新一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时,对执行《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合格的机关、单位、企业等一律不给予年检和税务登记,停止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其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和博弈的成本,最终使其丧失经营资格,使他们在思想上真正意识到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责任方面。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就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后所应当承当的刑事法律后果。现行的《会计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对于刑事责任,只是说明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承当何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国的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尤其是没有把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方式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而大多数是作为目的犯罪,从犯罪结果上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罪刑加以规定,只是将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也从客观上产生了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因为如果一个机关单位或者企业违反了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甚至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只要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查不出其偷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就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认为的给会计法实际执法设置了障碍,往往会造成违法不究的情况产生,使实施犯罪的企业单位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增加一章――处罚措施,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刑加以规定,明确企业单位如果违反了《会计法》应如何确定其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单独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说,机关企业单位只要违反了《会计法》,产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实,就可以依据《会计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措施,对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给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对有效的打击会计领域的犯罪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主编:李适时,副主编:赵晓光.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市场竞争;会计工作;职业判断;问题

0 引言

会计与企业的每一项决策都有所关联,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与会计判断体系对企业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各地企业建设的逐步深化,会计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了解有了很大的提升,会计工作质量也有了很大提升但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需要人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 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职业判断的特点

新时期的会计旨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提供一个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以资金数据为依托,反映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会计系统是一系列会计工作之间的有机结合,它需要对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收集企业所使用的各项资金数据并进行系统处理,通过一定方式转变为简单化的数字统计,为合理评估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反映企业自身运行健康程度提供依据,从而为提升企业决策科学性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新时期的会计职业判断对人的专业素养有着很高的要求,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会计职业判断工作以人为实施主体,他需要会计工作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的财务工作进行处理,以此来整理出企业最想要的资料。但每一位财务工作者都有各自不同的资料处理方法,而每一位会计都对自己的职业判断有独到的见解,不同的方法和见解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每一个结论都不一定是最客观最接近企业要求或最接近实际的,很多时候只是依靠财务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兴趣爱好以及看问题的角度来决定,受会计人员自身知识、经验、能力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会计人员在对财务资料进行分类处理时也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对多个工作方法进行分析比较,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立足点,优化选择会计方案,提高会计工作在企业内外的适用性。

2 新时期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因素

(一)企业所处环境 企业所处的环境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贯穿工作始终,对企业日常工作有很大影响,而环境因素复杂多变,对会计职业判断问题造成的影响也复杂多样,这需要人们对企业所处环境进行深度地分析,从而为合理的会计职业判断创造良好的条件。(二)行业准则 会计行业准则主要是指会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等,这些会对会计的职业判断起引导和规范的作用。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会计法》、《公司法》、《税法》等几部法律规范,这些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规范,对企业会计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而促进会计职业判断的客观、公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是协调财务工作者与企业、社会、政府等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会计专业素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思想道德素质等等。和会计行业法规相比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强制性,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自我意识来遵守。(三)人为影响 人为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是会计人员自身,另一个是人们的需求。会计自身的行为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决定因素,在整个会计工作环节中起最关键的作用。而正如前文所述,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又包括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专业素养,会计人员的知识、能力、素质直接决定了会计职业判断的方向。此外,企业会计工作还会受到相关利益群体需求的影响。企业、政府以及工作人员等方面拥有共同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而有些群体就有可能对会计工作有不一样的要求,如政府部门还要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会计人员可能有更高的利益以及地位追求,等等。(四)新时期会计准则或规则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会计准则或规则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收集、判断数据资料的一部分,它为会计职业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对会计职业判断提供指导,这也是高质量会计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计准则主要就是针对会计工作而言,所以企业的会计准则会给会计人员提供大体方向上的引导,保证会计职业判断契合企业的发展方向。一个规范的企业会计标准会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供充分的依据,提高新时期企业会计工作的科学性。

3 当前我国会计职业判断现状分析

(一)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 虽然我国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很广。(二)会计教育中职业判断力培养不到位 我国各类学校在会计教育工作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导致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上短时间内很难胜任会计工作。(三)会计人员职业总体道德水平不高 高水平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正确的会计职业判断的重要前提,也是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自身能力得以正确发挥的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众多关于会计职业判断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有效的会计判断依据,但这些法规都只是相对独立的法规条文主体,没有形成有机的会计法律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贯彻执行。

4 企业会计准则下加强会计职业判断策略探讨

(一)变革会计教育制度,提高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强化学生的判断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判断能力的锻炼,增强会计职业判断意识。会计人员应转变观念,适应会计改革的需要,提高对会计职业判断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过去按章操作的旧习,不断更新思维方式,增强会计职业判断的意识。(二)革新理论教学 ,做到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接轨。对市场上的经济、政治条例进行适当的解析,借助教学案例对教学思想与理论进行完整的表达,培养学生的自我推理能力,提高加强会计专业理论学习的能力。在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逐步掌握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财政与金融、贸易与结算、计算机与网络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增强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三)重视实践教学 ,真正提升学生们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会计专业理论来源于会计专业实践,同时又指导会计专业实践。广泛的会计专业实践活动有助于对会计专业理论的深入理解和掌握。(四)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分别加强监督。首先,从外部监管开讲,企业的外部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审计监督和行政处罚方面以及财政监管方面。其次,从内部监管来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好办法。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确保内部控制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好。

5 结语

高质量的会计工作是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会计职业判断是企业财务运行的关键,因此,在企业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了解会计准则、提高会计职业判断准确性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继高,林安霁,陆正飞.会计准则改革、会计利润信息与银行债务契约[J].中国会计评论.2011(02)

[2]步丹璐,叶建明.《资产减值》的经济后果――基于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的视角[J].中国会计评论.2009(03)

[3]赵爱桃.我国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现状与建议[J].企业导报.2009(10)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第4篇

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形成的企业会计特有的职业道德心理、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称。会计法律体系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但会计法规是要人来执行的,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法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所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修养和素质,非常紧迫且必要。

2、加强企业会计道德建设的要求

从分析现状来看,我国会计人员道德修养的欠缺。如何加强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主要有下述几方面的要求:4.1组织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育和发展,规范的约束会计人员的操作行为,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与监督,特别是专业知识的凝聚力,直接影响着会计职业的道德发展进项。4.2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进行全面的正规的系统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在本职专业中不被外力而诱惑。4.3加强会计人员自身修养,注重职业操守。认识到责任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义务的参与管理,互相监督,为单位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4.4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检查,制定合理的奖罚制定,通过对企业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奖励,来营造抑恶扬善的环境,从而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培育现代企业的会计文化。企业会计文化的构成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企业会计文化分为四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他们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在企业会计文化建设中各个方面的矛盾冲突的产生,就会被亲和力而感化、被吸引力而冲击,而给人以强烈的印象,带来很好的感觉,更容易被接受。会计精神文化方面都必须确立明确的法律制度,以要求会计人员规范的遵从职业程序,使会计精神文化内涵完整化系统化。企业会计法规制度加强各个层面关系的规范性,以强制力来规范会计人员的各个角度、各个层面的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个人投机取巧对企业产生不好影响的重要性,企业要重视会计文化的培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知识、自控能力、思想觉悟等,这些直接影响着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道德修养。使企业会计人员感到会计精神的存在,使广大企业会计人员对会计职业道德印象深刻、理解透彻,并让他们感受到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主流文化内涵。

3、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之建议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的诚信建设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更需要政府部门、会计行业、各企业的积极参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来提高职业道德水准。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要抵制和纠正当前的不正之风,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督力度,尽快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和财务人员互相监管的社会体系,加强法律制约体系,并督促会计人员以诚信为目的坚持职业操守,在准则、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无误。

4、结束语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第5篇

第一,会计监督系统概述。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所具有的职能作用。会计监督系统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还表现在,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方法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新会计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其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这就需要对会计监督系统存在的前提、产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作用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会计监督系统的运行。会计监督作用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法》。新修订的《会计法》较前虽有很大改进,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在《会计法》中应做出明确规定。如外部会计监督形式对企业往往会造成重复检查,但却都能查出现新问题,然而没有哪个监督部门做最后结论。并承担责任,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没有被真正解除。因而《会计法》应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解除的相应规定,即规定除故意欺诈外,会计报表一旦被某个会计监督部门认可,该部门就应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这样可以强化会计监督系统中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其次,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目前需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特别是要对地区性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再次,促进《会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具体操作应与相关法律衔接紧密。如由于《会计法》适用于全社会各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处分,而对私营企业主则不易操作。因此,在相关法规中要明确他们的行政责任。又如《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对会计犯罪行为规定很少,仅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刑法》中应增加与《会计法》相应的会计犯罪的内容。最后,规范《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目前,我国颁发并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在并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处理好《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关系。《会计法》不宜具体,不应过分强调操作性,不应将属于会计准则甚至属于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归入其中。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具有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的规定,但由于二者涵盖的业务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尤其是根据我国具体的会计工作实际。它们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存,二者不可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