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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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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随着市场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构建我国非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

纵观会计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医疗、科研、文娱、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 民办教育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兴起,到今天已有三十余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民办教育在学校性质、资产、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等重大问题上至今仍未明确,束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笔者有幸在工作中接触到民办中学及民办大学的管理,以下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以下简称26号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对以上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民办教育 发展 分析

一、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清晰

(一)学校的性质不清晰

《民促法》第3条规定了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性质,但没有规定民办学校的性质。民政部门将民办学校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民办非企业。而有关税务规定民办学校(不管是否要求取的合理回报)都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税务上是把民办非企业视为企业。

(二)学校的出资界定不清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这里有两个模糊的概念――“出资”和“足额”,即出资是指投资总额还是仅指类似企业注册资本的开办资金?没有明确出资的意义及金额等具体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做到足额,足额是指全部的投入还是指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而且办学条件大都是硬件上的规定,也没有从产权角度进行规定。

(三)学校的产权归属不清

据调查,国内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是投资办学的性质,但《民促法》、《实施条例》及26号令等法规均未提及股东投资办学及股权,没有明确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股权或产权,没有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没有明确民办学校办学积累和增值的财产归属权以及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事实上,对企业而言,股东缴付出资设立法人后,股东将出资的资产所有权让渡给法人,由法人享有股东投入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因缴付出资而获得法人的股权,享有从法人获得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和参与法人经营管理的管理权。但对民办学校,因其为公益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法律规定出资人不能对该组织的盈余进行分配,不能享受收益权等财产权,导致出资人让出资产所有权给学校后,学校获得法人财产权,但出资人并没有获得类似于股权的权利,无法获得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出资人的出资不是投资性权利。《物权法》实施以后,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了。民办学校出资人投入的私有资产过户到学校后,在学校产权没明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出资人的所有权?

(四)执行的会计制度的冲突

民办学校须执行《民非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该制度没有设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即无类似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会计科目),没有设开办资金,不核算投资主体的权益和收益的分配,这就从会计制度上剥夺了出资人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

因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确,出资人只能通过对学校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控制权来控制民办学校的一切,出资人为保障除开办资金外的投入,通过债的方式来投入,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民办学校的债务居高不下。

二、合理回报的不同理解

《民促法》第7章“扶持与奖励”中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方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民办学校需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举办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第44-47条对合理回报进行了细化,设置了一套程序。

可以看出,合理回报是国家规定的对举办民办学校的扶持和奖励,不能理解为资产收益,不是利润分配,而是奖励,不适用“谁投资、谁收益”原则,没有改变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它仍然应该享受优惠政策。但实践中,对要求合理回报的理解几乎都被看成是盈余分配,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尤为明显,一旦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均被认定为营利组织,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出资人也迫于现实而不提要求合理回报,实属无奈之举。

三、税收政策的困扰

税收问题已成为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因素。

目前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法规主要为《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4]39号文)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6]3号文),这两个文件均规定民办教育劳务收入可免营业税,但收费须符合“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才能免企业所得税。实践中,税收部门便以民办学校的收费没有满足该条款为由,强行向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更有甚者,对连续3年亏损的民办学校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建校园刚开办的学校来说,连续3年亏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是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于不顾,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他们符合“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决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

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选择 

    1 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 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 “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民办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会计;预算;采购;改革

一、现行预算会计体系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2.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

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建立我国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帐户,取消所有的过渡帐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帐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何;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国库单一帐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这部分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而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品入库情况入帐。这笔业务实际上是同一会计主体(一级政府)下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也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

4.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它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相当明显,即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行为科学的观点看,任何一项活动都有其目的性,行为的目的不同,决定着它们行为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样。无论是企业,还是这些组织,它们都是从事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但是它们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使投资者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或服务时,并不追求收益,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反映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收支不需通过国库单一帐户。各种基金会更是如此,其会计系统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因而在会计原则、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帐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