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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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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1 林政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林政管理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了保证全年各项林政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首先在提高林政执法队伍上下功夫,组织全体人员系统地学习了《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共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一次,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班两期。其次是为了强化林政检查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检查的内容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为了加强对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我县成立了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还成立了林检局、林业服务大厅。同时,要求各林场(所)成立林政执法检查组,划分责任区,包村屯,包场点,包沟系,并利用宣传单、标语等宣传方法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随着运输网及交通工具的复杂多样化,为我们的林政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严把木材流通关,堵住效益流失的漏洞,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一是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公路运输关。二是狠抓运输管理,严把木材出局关。三是狠抓签证管理,严把木材签证关。在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管理工作中,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由林政稽查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施业区的各个加工厂(点),按整顿的重点和要求逐个清理,对符合条件的数十个木材加工厂予以保留,适时进行了年检,为其到省森工总局换发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中,不断加强各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重新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签订了《木材检查站岗位责任状》,规定每月15日定期召开站长工作例会,听前段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工作中林业局还随时对各检查站的执法、执罚情况进行检查,从日常检查和掌握的情况看,各木材检查站做到了制度上墙,监督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公开,设立了监督台、意见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林权林地管理工作中,一年来我局根据多年来林地管理的实际状况,在林地管理上主要抓了制度建设、林地档案、林地统计等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健全完善了林地使用管理制度,对征占用林地一律实行现地测绘,按标准收取费用,减少了林地效益的流失,同时完善年终考核验收制度,控制林地丢失。并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各单位积极回收被侵占的林地。二是健全完善了土地管理档案,对历史遗留的占地进行了清查摸底;对越界在国有施业区内栽植的树木进行了现地调查和走访取证;对沙化、冲毁、撂荒的耕地进行积极核查变更, 做到了土地档案的动态管理, 减少了土地效益的流失。三是开展了土地现状统计工作,为今后有计划地回收被侵占林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规划摸清底数奠定了基础。

    2 林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⑴ 资源林政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监管不到位和基础建设落后的状况,还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制,资源林政保护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充分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管理模式单一,分类指导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管严的没有管严,该放活的没有放活;少数单位对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时有发生;林政管理基础建设薄弱,执法手段落后,一些基层单位执法队伍没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交通、通讯工具,现代高新技术在林政管理中应用水平还很低,原始的工作方式、简单的手工操作依然是林政管理的主要手段。

    ⑵ 林政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天保”工程的实施,木材价格上涨,砍伐、经营木材有利可图,刺激了一些部门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违法收购、“春放秋拉”、“散采零运”,违法的手段和方法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和查处。

    ⑶ 毁林开垦违法开采等蚕食林地现象在地方仍然比较严重。从检查的统计结果看, 在无任何手续的违法乱占林地项目中,有过半为小规模的采石(矿)场,占一半以上 。采矿、采石和取沙等蚕食林地行为是当前无任何手续违法乱占林地的主要类型,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行为,以牺牲林地和地方的长远利益为代价,求得任期内的“短期效益”。另外,部分群众林地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此类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

    ⑷ 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土地部门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项目。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必须先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土地部门然后才能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个别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出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违法批准建设用地申请的行为。

    3 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⑴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⑵ 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⑶ 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⑷ 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深入林区山头地块实地调查后作出规划设计经评审后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⑸ 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⑹ 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重点强调配套改革。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⑺ 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为依据,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整顿城区非法乱建公墓和乱埋乱葬等突出问题,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坟头墓碑等新式葬法,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二、整顿范围

(一)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经营性公墓,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未办理审批手续或从事经营行为的。

(三)在城区的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乱埋乱葬的。

三、整顿原则

(一)非法经营性公墓一律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对外出售行为的,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封存,只出不入,由村委会选择新址,按程序报批。

(三)对在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零星坟头、散墓,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就地深埋,绿化覆盖,不留坟头标记。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

1、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以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2、市政府整顿公告,**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各殡仪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予以张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明确主体,属地管理。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东宝、掇刀两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配合、指导两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2、摸清底数,登记造册。6月1日至6月15日,东宝、掇刀区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和非法葬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墓地性质、非法葬墓数量、墓主等相关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3、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东宝区重点清理整顿石莲公墓及象山、罗汉山、圣境山、漳河水库附近乱埋乱葬坟墓;掇刀区重点清理整顿仙女公墓、江山墓地、双泉墓地、响岭墓地及东宝山乱葬乱埋的坟墓。6月20日前,两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墓地)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作出取缔、关闭、迁移、平坟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严格审批程序。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出台**市殡葬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的报批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城区殡葬市场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加强市场监管。经营性公墓的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村办公益性墓地一律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3、统一组织年检。经批准的公墓由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下旬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整改。不参加年检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对外经营或服务。

五、有关要求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退耕还林工程保存情况年度检查验收,是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农户合法权益和兑现退耕还林补助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在每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

(一)验收标准

按照《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省级年度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合格退耕还林地的认定标准: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乔木林郁闭度≥0.2,或株数保存率≥80%;灌木林覆盖度≥30%。检查验收精度:面积允许误差±5%,图纸定位误差±1毫米。

(二)验收方法

1.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以行政村为单位,逐小班、逐地块、逐农户对退耕还林地保存情况进行细致检查验收。对自查验收结果及登记上报的分户面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责,并出具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验收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历年退耕还林工程的总体情况,及各年度退耕还林涉及的村、户数和分树种、分林种造林面积、合格面积、株数保存率、损失面积、损失原因。

2.县级检查验收

在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验收的基础上,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以小班为单位,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历年退耕还林地保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检查验收结果。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小班保存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责。

(三)明确分工,落实自查验收责任

为确保自查验收质量,自查验收实行乡(镇)自查和县级自查责任追究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结果负全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干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深入实地认真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格。自查表格及自查报告需由乡(镇)长及检查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2.各乡(镇)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不扎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群众反应有虚报面积现象,经县检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及乡(镇)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

3.县级自查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确保验收工作公平、公正、准确。对不负责任,不深入实地调查,编造自查结果,虚构自查表格,造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为确保我县退耕地还林面积一亩不少,对于在自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退耕还林地,必须立即停止该退耕还林地块的资金补助,并由乡镇政府督促补植,待补植结束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二、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兑现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据乡(镇)及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分农户、分年度、分面积、分林种登记造册,并将底册在相应的村务公开栏里进行公示,拍摄公示照片,公示期7天。在公示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公示过程完整,结果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按照公示结果编制农户退耕还林政策资金补助兑付底册,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县级全面自查结果,对各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提供的退耕还林政策资金补助底册分村、分林种、分年度面积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将退耕还林底册以乡镇为单位报送县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三、严格控制征占用退耕还林地

退耕地必须严格按照林地进行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地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即在国家补助期内征占退耕还林地块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原设计面积和林种本着就近的原则,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退耕地块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规划符合条件的坡耕地退耕造林,安排补充相同数量的退耕地。同时做好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在按照《省林地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单位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这部分补偿金用于异地安排退耕地造林的补助。

履行调整或异地造林工作完成并缴纳征占用退耕还林地补偿金后,方可依法办理林业征占用手续,及建设用地手续。

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退耕还林地的,用地单位在需采伐其林木前,应当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该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

退耕还林成果能否巩固,重点在于强化管理工作。为此,要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巢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扰动土地、破坏植被、渣土堆放、施工噪声扬尘等都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建设首先取得主管部门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同意巢湖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的批文,其次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施工。对于影响景区其他部分的施工建设活动,通过落实报告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风景名胜区影响。如采取生态型护坡,选用格宾石笼挡土墙和护坡方案;工程防浪林平台初选树种为意杨、杨树、垂柳、水杉等树木,考虑到生物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在低于设计水位时的防浪要求,在防浪林平台靠岸侧及靠湖侧设低林带,种植杞柳等耐水的湿生灌木林。对于1、2级堤防的较宽防浪林平台,靠岸侧高程较高,可以种植一些花草,利于美化环境。此外,在水深合适的湖滩,种植芦苇等其他挺水水生植物。穿堤建筑物由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的色彩、外形、结构、布局应与当地景观协调一致。

2湿地保护

作为国家重要湿地,工程建设首先要遵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湿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绝不实施。其次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湿地,在开工前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的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该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和生态效益,防浪林台为人造湿地,堤后填塘为加固堤防,水面转置为林地,均可以保护巢湖湿地;工程施工和运行对湿地有扰动作用,其中湖区取土修建防浪林台对湿地影响最大,但是湖区取土是用作加固堤防,不用作其他目的,所取土方只是从湖区移动到堤防两侧,仍在湿地范围内。湖区取土可以起到疏浚底泥的作用,水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设虽然对湿地有不利影响,但是在采取必要避免、减缓、恢复和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利大于弊。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此,庐江县段和原巢湖市段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取得渔业主管部门对该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经咨询农业部渔业局的意见,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参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征求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适当简化专题论证报告。根据工程分析,湖区取土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体现:(1)对湖底生境的破坏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底栖动物、挺水植物及沉水植物的生境;(2)湖区取土造成局部水坏境变化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同时,工程施工将会对沿岸水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定居性鱼类的天然产卵环境。因此,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要求,工程施工期主要安排在枯水期,减轻对鱼类产卵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各个河口设置多处人工鱼巢,减轻河口工程对定居性鱼类产卵场的影响,施工活动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措施。此外,施工机械和人员活动可能会对施工范围内分布的野生动物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分段施工方式,减少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影响。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