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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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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永敏.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J].会计师,201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征收管 纳税意识 税法

    一、目前所得税征收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 ,税基确保难。一是没有专门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核算各行其是,造成应税所得不实。二是使用票据不统一。三是转移收入。

    2.纳税意识淡,征管阻力多,依率计征难。近几年来,有不少单位甚至在行动上表现为所得税是能少则少,能拖则拖,有意隐瞒少报应税所得,采取你查到就该你,查不到就该我的态度,制造阻力,造成依法依率计征难。

    3.行政干预多,依法征管难。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相对投入不足,加上主管部门转移会议、考察、应酬支出负担等诸多方面因素,造成事业单位发展缓慢。当地税机关依法征税时,常常遭到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和种种责难。

    4.负税能力弱,实际困难多,税款入库难。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按现行政策征收所得税的事业单位, 收入来源极少,人员工资水平极低,亏损单位达60%以上,虽然应税收入单独计算有一定的应税所得, 但有税无钱,银行无钱扣缴,扣压财产物资又都是些日常办公设施,造成税款入库难。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正确计算和核算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其中,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三)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的计算和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此,我们应在现行《事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以下科目(包括相应的账务处理):

    1.“所得税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其按规定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的所得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事业单位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其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资产负债表日,事业单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3.“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事业单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4.“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一般事业单位应在“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专门反映一般事业单位计算出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5.“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事业单位缴纳的 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应缴而缴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确保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事业单位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本月应纳的所得税。事业单位计算出的结余,在税法上称为税前合计利润。

    2.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应根据“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对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应纳税额。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预算会计;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营利组织

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一直是在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更好的反映政府有关单位受托责任。通过对我国预算会计发展现状及预算会计目标、原则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在预算会计体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等方面应该进行改革。才能使我国预算会计与国外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接轨;使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目标相适应。

一、近年来预算会计改革的成就及环境分析

1.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明确了预算会计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应该具有的公共性、非营利性和财政性的特点。是一次根本性的改革,在理论和实际上取得重大进展。

2.近年来,随着预算制度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广,预算会计的客观环境及其核算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稳步推行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要求预算会计必将根据不同情况设计和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及会计体系。

二、预算会计进一步改革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预算会计需要进一步改革。其原因有:一是与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接轨的需要,二是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模式与目标不适应。主要因素是经济体制改革与财政预算改革对预算会计提出了新要求。

1.财政预算管理的变化

2000年起,部门预算经过一系列的变革,将部门所有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了综合预算。各部门的预算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财政资金运动方式的变化

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行办法后,财政拨款由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直达供货商。政府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再通过建设银行拨付,改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3.预算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

随着民主及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各界不仅要求政府提供公开、公平、透明的收支预算执行的信息,还关注政府的资产、负债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以评价政府在使用公共资源方面的绩效。

上述变化,要求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在核算内容、资金流人与流出的确认、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充实、改革。

三、预算会计的改革

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随着近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预算会计又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未来预算会计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1)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

(2)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即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账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非营利组织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反映了他们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1.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人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

2.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实行,改变了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将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面临又一次改革。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部门内资金拨付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总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推行,(下转第216页)(上接第213页)对现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冲击将是非常巨大的。

3.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展开,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就成了预算会计的一个新的重要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因此,也就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另外,会造成预算单位收支过程中价值流转和资金及实物流转的脱节。政府采购物品的价值按转账通知流入、流出单位,但货币资金却不实际进出单位。

(三)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改革

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对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使用者、会计报表主表的设置、财务报告其他组成部分的法定化提出以下建议。

1.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人们对预算会计信息的要求日益提高,目前已显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1)预算会计报告内容不够完整,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

(2)预算会计报告设计不够科学,信息的可用性较差。

(3)体系不够健全。

2.要建立全面的财务报告制度,必须对预算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应该首先要保证做到财务报告能提供全面的、透明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逐渐转而为经济决策服务。

3.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会计报表主表:

(1)改进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应按照反映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这一定位来设定,政府资产负债表中要增列必要的资产、负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要反映年末预拨给下级单位的来年经费和从上级单位预领的来年经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要按流动性分类。

(2)改进收入支出表。此表要按各项支出及其资金来源对应计列的原则编制。收入、支出等科目应设置必要的二级和三级科目,并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列示其明细数据。

(3)探索编制现金流量表。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研究如何试编现金流量表的问题,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列示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设计思路: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可仅限于货币资金;可划分为缴拨款项活动,筹资、投资活动,和业务活动三部分。

(4)此外,还应全面规划会计报表附表,增加表外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