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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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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

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一直沿用预算会计来规范,并没有因为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而发生改变,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财政体制不断深化,预算会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较差。其次,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代行政府职能,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企业性质,因此,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再次,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较晚,预算会计又不能满足核算要求。而我国企业会计的发展生机勃勃,逐渐与国际惯例靠拢,特别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会计的发展。相比之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滞后,研究相对薄弱。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现状分析

非营利组织一词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就是指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就是有关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但是,我国除了事业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非企业非政府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财政部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是由财政部的一系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组成。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自颁布实行至今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显得比较混乱,不成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事业单位的会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使得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有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一方面,十年前制定的准则应用于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会计环境,不可避免地造成会计信息被扭曲披露。另一方面,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适用的范围受到限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非国有事业单位遵照什么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标准。这就使得一些非国有事业单位在财务的管理上无章可循,导致这些单位的财务行为难以规范,财务管理问题很多,从而阻碍着这些单位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形成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也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而这种“基本准则+行业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一种过渡模式,似乎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建立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从单纯依靠财政资金转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差别越来越大。此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虽然从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又有很大的区别,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结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便形式上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也有很大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今后发展中公立非营利组织肯定将被进一步推向市场,大部分单位将提高经费的自给程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越来越相似。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似乎没有必要。而可行的方案是: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归为一类,统称为“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各种社会团体会计、基金会会计等合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企业会计,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三足鼎立”的会计体系新模式。相应地,应当建立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目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民间会计机构或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并;二是会计职业团体组织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由官方机构批准;三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准则或制度。美国作为当代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高度成熟的国家,其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目前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私立部门(包括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州和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会计总局负责制定联邦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关权力超然独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由三个不同的机构制定,势必造成三套准则之间不协调,甚至矛盾。

而从我国的政府会计环境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应该由财政部制定,这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这种做法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准则的权威性,但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代表性。建议我国财政部组建专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一套科学、完整、有序、逻辑严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人员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要吸收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高等院校学者、研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界人士参加,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

非营利组织单位经济业务与企业经济业务有相通之处。企业以经营为目的,事业单位也在从事一些风险较小的经营活动。因此非营利组织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同处于社会经济的微观领域,两者具有某些共性,比如资产、负债业务及某些收入业务等。由此决定了在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可以吸收借鉴企业改革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体系。但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具体而言,应该明确如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问题:非营利组织的界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假设;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定与计量等。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计

1、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结构设计。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企业会计准则层次的一般认识是,会计准则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两个基本层次构成。其中,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结构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特殊业务、特殊行业等所做的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也可以借鉴这种层次结构。

2、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1)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假设。(2)一般原则。(3)会计要素。(4)会计报表等。

3、在具体准则层面上应该由下列种类的准则构成:(1)共性业务处理的准则,即对教、科、文、卫、体等待业共同具有的基本业务规范会计确认与计量等处理的会计准则,如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借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与摊销、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准则。(2)特殊业务处理准则,如拨款收入、捐赠收入等。(3)报表列示准则,即规范报表中的项目分类、排列顺序及方式、格式的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准则,提供报表附表的准则,报表附注的揭示的准则。(4)提供补充信息的准则,用以规范会计报告应该提供补充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一套完整科学的体系,其构建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先就比较紧迫、理论发展比较成熟的事项制定具体准则,在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进一步完善具体准则。

参考文献:

1、荆新.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2、王庆成.西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J].教育财会研究,1996(4).

3、王庆成.论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

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可行性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所得税会计的界定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比,确定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动力

由于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还有43.24%的企业未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学习。缺乏重视就不会主动地追求高质量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整体发展的。

1.我国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的投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上是供小于求,企业易于筹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漠不关心,也就不关注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仅在乎不同处理方法的难易程度。上市公司的这种态度,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2.上市公司的情况尚且如此,众多中小企业就更难接受。中小企业的财务重心还是纳税核算,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报表信息,因此,其更乐意接受核算简便的应付税款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费用,众多中小企业必须从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要一个适应期,此期间难免会有差错。

3.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也存在影响。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成本问题,即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业相关账目的调整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初期的效率损失成本、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成本等。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方便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只有当制度的转换成本小于效益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对于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的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能作定性分析。企业的能够合理的预期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带来的利益时,能够积极的推动实施。否则,企业缺乏动力推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甚至阻碍其实施。

4.为加快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必须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做好准备。首先,在成本上,不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资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跟踪,作必要的监督。其次,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监会、企业主管部门。增加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收益的预期。证监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最先提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并在监管指标的制定及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反应出这种认识结果,引导企业和市场重视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成本与收益的配比,积极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应用。

(二)违背公平原则

公平税负是历来构建税制和开展税收征管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家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新税法在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等问题的规定上造成现实经济中的不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可以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造成企业实际税率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之前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不足10%,而内资企业为28%.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但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仍然使国内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税收负担仍然大大高于外资企业。这使内资企业难以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之中,特别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显著的今天,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极大的抑制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2.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未将机关进行经营的部分确定为纳税人,造成偷逃税收现象。新税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这个界定未将取得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涵盖进来,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机关未脱沟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房屋开发环节,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界定机关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义务。造成同样的行为,企业纳税,取得经营收入的机关不纳税的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国家一直坚持的税收优惠。应该说分税制以来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壮大机会,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已超过位于相同地区的非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在与民族自治方的相临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偏高。而且新税法的注册地纳税的办法也会导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这也与新税法中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违背效率原则

1.税基不稳导致税款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上和成本计算上与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相关度同旧所得税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旧与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还要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难度,与税法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也会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同样,所得税税基核实的复杂程度也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税务机关人员短缺或业务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税基的不稳导致税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上的手段和数量较多,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速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这些优惠手段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优惠形式众多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复杂性,如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其计算、确定和掌握非常复杂。对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同样,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难。

(五)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1.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此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但实际应用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企业2007年前大多使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项挑战。而且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全体会计人员短期内适应新方法难度大,已适应旧制度的会计人员对新方法会有抵制情绪,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

2.会计人员难以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科学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其会计处理方法要复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例如,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求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并充当评估师的角色。另外,我国的税务也不发达,企业进行纳税的活动较少。论文格式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而我国的会计人员多层次、多样性,既有国际级别的专家,也有仅具备记账水平的会计员,这必然阻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3.容易造成会计虚假信息。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对税法的重视远超过会计准则,将纳税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虚假,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很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如会计人员仍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则达到更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因此,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要求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2.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1.促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改革稳步进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但是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却停止不前,严重落后于实践,对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所以,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加快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设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及运算软件的升级,是报税系统与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衔接,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选择合理的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意识。

2.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过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税收优惠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刺激了中外双方的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诱使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出现大量“假投资”“假三资”现象;税收理论和实践表明,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导致某些纳税人去想方设法钻空子,从而成为税收的漏洞。但这并不排斥税收优惠作为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关键在于优惠政策与优惠方式的选择。不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和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实施特定的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

3.要调整所得税优惠的实施范围和方向。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下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人为地通过政策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相反,为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职能。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同时,要有选择、适当地实施对在落后地区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落后地区不发展,要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中小企业不发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市场,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而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现存格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综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己经在我国实施了,并且我国的税收也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抓住这个机会,加速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税收法规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建立促进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制度,使我国的国家税收与企业得到双赢。

(三)范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课税客体的基础,是纳税人的经营利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应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公平税负的前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税前扣除标准要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尽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其核算应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最大限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核算相符合,使应税所得的计算更加简便,易于操作自。

具体来讲①坏账提取比例。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为了抵御市场风险,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核算的成果,应扩大企业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高风险、高投资的行业,比如投资、房地产、金融等。②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费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上加强审核。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在年度利润的总额12%范围以内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实质上是在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前扣除的比例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2.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

(四)加强所得税会计人员培训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中选择,尽管会计理论界早己经指出应付税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了应付税款法,其原因在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简便。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虽然科学性强但其处理难度明显高于其他三种方法。同时,会计人员对于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认识不深。这种情况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极为不利。为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应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人员的培训,系统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及处理方法,这是加快实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许多方面,如广告费、薪酬、佣金、罚金、财产损失、各项准备金、或有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大。由于会计人员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会计人员的素质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都有重大影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很好的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才能保证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前提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收入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断,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要尽快从应付税款法转变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来,对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其本质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内实现这种转变有很大难度。为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

企业会计人员在校期间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例很少。学校教育本应是传播知识的殿堂,特别是先进的知识。目前,高校中对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绍较少,学生对于一些较新的处理方法知之甚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已经应用了很多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早就采用了该方法,但在新准则颁布前,几乎没有几家高校介绍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会计的发展。所以,应迅速在高校中开展所得税会计教育,普及所得税会计的专业知识。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会计专业人才。

同时,对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补充最新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了解新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会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教育。因此,强制性的继续教育可以成为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