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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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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238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总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文〔20*〕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市、*县、*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确定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市)负责。

各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征地预公告(书面公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政(2*)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1、各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县(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务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收费公路; 收入; 支出

在我国,收费公路主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公路基础设施发生的成本。

收费公路根据车辆通行费征收主体性质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公营和私营两种类型。其中,公营(中国称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主体是政府所属机构,私营(中国称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这两种类型的公路的主要区别在于:公营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支需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而私营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定价和盈利水平需要接受政府的管制。

一、收费公路的收入项目

一般情况下,收费公路的收入项目指的是收费额,即通过车辆通行费来实现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车辆通行费有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于客运车辆按照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运两用车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按车型计算的收费标准大致分为5类。在确认收费的过程中,收费额、交通量和收费标准关系密切,而交通量又要受到收费标准的制约。在现行收费管理模式下,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基本上是属于现金收入,并且数额比较大。

交通运输部2011年11月25日称,截至11月11日,全国有收费公路的所有省份均已公布收费公路调查摸底结果。除无收费公路外,其他30个省份收费公路累计债务余额近2.3万亿元,收费公路2010年收费额为2 859.46亿元。

二、收费公路的支出项目

(一)收费公路的刚性支出

世界各国的公路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五类:(1)国家财政拨款;(2)公路使用者税收;(3)公路收费;(4)社会集资;(5)金融机构借贷款。高速公路在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这些资金,发生了一系列的支出,这些支出中,属于刚性支出的主要是还贷额和税费支出。

1.还贷额

现行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速公路基本上都是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路子。在目前实行的多元化、多方向、多渠道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中,来自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占了很大比重(约60%~70%左右),此外,大约占总额的6%~7%的中央财政的投入和省市级地方投入,加上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构成了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四大资金来源。

从这样的投融资结构可以看出,银行贷款资金在中国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链中占了绝大多数,收费还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目前对高速公路的效益分析来看,目前推行的多元化建设高速公路的方式总体上是成功的,也符合中国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投资方式作为目前高速公路建设最重要的投融资方式,必须维护好、保护好、运用好、实施好,这是一个肯定的政策方向。

近期,交通部公布:2006—2010年公路建设投资约4万亿,大约70%的资金来源是债务融资。所以,还贷额在刚性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高速公路的收费额绝大部分是用于还贷,全国基本上每年都有60%的收费额用于还贷,有个别省份的还贷额竟然超过收费额的90%,导致这些省份的收费效益最终表现为亏损。辽宁省在2010年的还贷额就超过了收费额的66.6%。通过这些数据,可以明确地了解到收费公路作为还贷额的支出是比较重要的一项支出,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支出。

2.税费支出

对于收费公路来讲,它的税费支出占收费公路经营的成本比例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大的(除燃油、维修保养、路桥通行费等车辆日常消耗的费用之外),与它相关的固定税费更是影响公路经营企业实际可以获得纯利润的重要因素。

(二)收费公路的弹性支出

收费公路的弹性支出一般指的是可以通过可行性的研究方法进行调节的支出,而不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明确制定。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包括以下四项支出:

1.养路费支出

收费公路的养路费支出确认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1987年2月3日(87)交公路字64号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宣布其作废)。

我国收费公路的养路费适用范围包括:

(1)养护工程费。养护工程费主要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费,改建工程费、新建工程补助费,公路渡口费,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乡公路补助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以及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等等。

(2)养护事业发展费。养护事业发展费一般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专用机械、构件、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养护管理技术进步开发费,养护科研、教育费,路况以及交通量情况调查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站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路政管理费等等。

(3)养护其他费。养护其他费一般包括劳动保险,非固定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边远地区养路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国家规定要缴纳、支付的其他税费等等。

2.折旧与摊销

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高速公路管理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路的路产、维护公路的路权,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使用质量。近年来,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给高速公路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同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影响与当地政府、居民的关系,造成恶劣的影响。下面仅就高速公路基层路政管理存在的普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办法。

一、损坏路产

高速公路路产包括交通设施和附属设施。这些为保护公路的安全畅通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公路、车站、收费站、隧道、通风、供电、通信、排水、安全、防护、监控、收费、绿化、服务、照明、消防等设施。

损坏防撞护栏、路面、绿化带、通信等设施,污染路面,并肇事逃逸

高速路政实行24小时巡查制,但由于管理里程长,人员少、工作面广等因素的影响,对损坏防撞护拦、路面、绿化、通信等设施,并具有逃逸能力的车辆及人员,路政人员不可能完全做到现场发现并抓获肇事者。如车辆刮擦损坏护拦板,损坏、油污路面,严重的如抛洒物污染路面还会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使路政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处于不利地位,并有可能坐上被告席。破坏公路绿化、通信设施的人员多为对高速公路怀有敌意的村民、未成年人等,他们熟悉附近地形、道路,在破坏现场抓获他们比较困难。这些损坏路产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是严重的。

对策:路政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损坏路产的行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使路政部门成为"千里眼"、"顺风耳",及时制止、打击损坏路产的违法行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路政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对肇事车辆的识别、防范能力,使收费站成为肇事逃跑车辆难以逾越的关卡;对损坏路产逃逸的车辆及人员加大打击力度。

2、私拆、破坏隔离栅

高速公路要求全立交、全封闭,沿线使用隔离栅与外面交通相隔离,防止行人、自行车、牲畜、高速公路禁止通行车辆等进入,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其在客观上给沿线百姓的日常耕种、交通、生活等带来了诸多不便,引起新问题,私拆、破坏隔离栅现象较为普遍,主要集中于这些地点:1.百姓为方便通行,打开高速公路桥梁两端的隔离栅;2.百姓为进入高速公路搭乘客运汽车,打开集镇附近或普通道路尽头的隔离栅;3.居住在高速公路附近的居民为了穿越高速公路耕种田地及走亲访友,打开距地下通道较远处隔离栅;4.打开隔离栅让牛、羊、鹅等进入隔离栅内放牧,进行种植、汽车维修等现象屡禁不止,而且高速公路路政和交警巡查人员现场获取证据比较困难。

对策:加强宣传。利用法律手段,打击破坏隔离栅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册、宣传标语等,对沿线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一些重点路段,宣传到每家每户;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安装高性能的摄像机,对该路段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为公安、路政部门打击破坏隔离栅者提供直接证据,威慑、遏制了破坏隔离栅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路权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基础设施,虽然以企业形式运作,但却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只有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才能避免法律纠纷切实做到维护路权。

1、违章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都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近年全国农村实行电网改造及全国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农村电话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跨越高速公路及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电线、通信线路、通信光缆的现象较为普遍,供电部门自恃“电老大”身份,电信部门“财大气粗”、握有“尚方宝剑”,对《公路法》的规定不理解,不配合。由于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关系到地方的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的日常生活,所以产生矛盾以后,地方政府及群众也不理解,并容易与路政部门产生对立情绪,影响事情的处理进程。

对策:应以预防为主,主动与地方政府及供电、电信等部门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争取他们主动配合;提高服务水平,热情服务,对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快速答复,急地方政府之所急,急群众之所急,不得故意刁难,推诿;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架设管线现场的考察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车辆通行安全、施工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等要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对蓄意违章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并屡教不改,以及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设施的单位应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随着高速公路沿线经济的迅猛发展,给高速公路挂了部门在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爱路护路意识是导致违法建筑的一大因数。“大富大路,小富小路,高速快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加上小农意识的影响,普遍认为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使用权是自己的,只要不直接占路,在哪里建房都行,出现了你管你的路,我建我的房。另外随着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住宅建设大幅度增加,也是导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

对策:

应主动加强宣传引导,坚持预防为主。宣传贯彻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路政管理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避免流于形式提升宣传的档次和水平,力求持续、长效。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与沿线乡镇、土管、村委的横向联系,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终上所述,完善的路政管理能够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快捷、高效运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能够提高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针对性地分析问题并实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我国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根本保障,也是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效率的关键一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对高速公路的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职能和权限的划分,包括人员、职能、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五大要素。从广义上来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包括高速公路建设体制、高速公路运营体制、高速公路养护体制、高速公路监管体制、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等内容,涉及到高速公路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机制系统。而从狭义上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主要指运营体制,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制度。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重构的思路与对策。

一、高速公路的特性分析

(一)高速公路的准公共性

准公共物品是既有公共物品属性,又有非公共物品属性的物品。高速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商品性双重特性。高速公路的社会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它服务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影响政治、文化、军事、教育等社会各个领域,在加速商品流通、满足客运以及货运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路用户是高速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整个社会是间接受益者,高速公路产生的社会效益远大于其经济效益。而高速公路的商品性主要体现在,高速公路提供客货运服务体现了使用价值,其本身所凝结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又体现了它的经济价值。而且,高速公路建设耗资巨大,建设资金并非全部由国家承担,还需要市场提供,然后通过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高速公路的这一特性就要求其管理体制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高速公路的快捷性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相比,它是现代化交通设施,具有速度快、运量大、里程长、效率高、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方便、快捷、舒适、优质是高速公路运行的目标取向。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运营机制的建立,必须以集中、统一、高效为原则,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否则,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落后,就会产生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极大地影响高速公路优势的正常发挥,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快速、高效、安全、畅通的功能,不能达到高速公路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高速公路管理的复杂性

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长、运量大,而且高速公路管理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营管理职能,需要满足行政管理和专业管理双重要求。所以,不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角度来看,高速公路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要高于一般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体制。比如,高速公路组织结构的设置,在纵向上应满足直线指挥、统一调度的要求;在横向上应满足专业分工、彼此协调的需要。因此,高速公路管理组织结构设置应该采取直线职能型管理组织形式,其特点一是以直线为基础,按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原则设置组织指挥系统;二是在各级行政主管之下,按专业职能分工设置职能参谋系统,进行专业管理。在直线职能型结构下,下级机构既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又受同级职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管理机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即以适宜的层次划分和适当的权力授予,实现管理跨度适当;以既有集中统一管理,又能激发各层级人员的积极性等要求,实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以满足职责明确、权力适度、利益共享等要求,实现责、权、利相对应。

二、高速公路管理的体制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开始起步,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多种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高速公路管理面临一些体制性的障碍。

(一)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职责不清

由于高速公路本身的特殊性,高速公路呈现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建设方式,多主体的管理模式。政府行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经营单位都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职能不明、责权不清等问题。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不仅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还肩负着一些具体应该由企业在市场上完成的业务。而且,高速公路管理条块分割运行比较严重,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各管理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有利可图时明争暗抢,造成公地悲剧;需承担责任时则互相推诿,造成反公地悲剧,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高速公路的统一、有效运营,严重阻碍了我国高速公路快速、高效等功能优势的发挥。

(二)管理分散化,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高速公路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公安部门派出公安交警与交通部门的路政人员组建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综合执法。这种模式减少了执法机构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执法管理的效率。二是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负责路政、交通信息等,公安部门的交警队负责高速路的治安管理,双方各司其职,但这种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矛盾,难以实现信息共享。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将两者分离开来,交通部门负责路政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从而增加了双方在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影响了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

(三)运营方式多样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从高速公路管理角度来看,整个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由省内公路保障局统一行使路政、收费、养护、监督以及服务工作;二是省交通厅进行管理和监督,由高速公路局进行收费、养护及服务工作。这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从现在的运营情况来看两种模式都存在着各自的利弊,但也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前者的存在受高速公路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约束,使其运行和效益无法达到最大化;后者实行分开管理又存在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使高速公路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从高速公路的运营角度来看,我国高速公路运营体制主要分为事业型、企业型和事业单位企业化三种运营模式。事业型由省交通厅进行统一的管理,进行人员编制、经费管理。事业型运营模式管理规范,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要求,但是其管理机制不够灵活,容易造成管理漏洞,使其效率大大降低。而企业型的运营模式能够改善事业型模式存在的管理模式僵化的问题,管理体制比较灵活,对成本控制也比较规范,但是在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之下,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对社会贡献的最大化,甚至由于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损失。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采用企业化的经营方式,其组织机构仍然采用行政管理机制,对高速公路一切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事业化管理。

(四)高速公路管理法规非专业化,交通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近些年,我国高速公路的基础建设发展迅速,但与此配套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主要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但是这些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普通公路,忽略了高速公路的专业性以及特殊性,仅仅是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进行行政执法,难以控制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行为。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不尽合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囿于行政执法的权限,缺乏强制执法措施,不能对破坏、盗窃公路设施,侵犯路产路权,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强行冲关逃费等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不能有效遏制。近几年,虽然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高速公路法规,对规范高速公路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高速公路横贯东西、纵连南北,跨区域性运行,地方性立法存在着立法不一,守法人难以适应的问题。所以,国外一些联邦制国家,尽管在许多方面允许地方立法,但是交通方面的法律大部分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高速公路更强调中央统一立法。

三、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重构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其独特的管理体制。针对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的体制性问题,需要重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形成“集中统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当然,构建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难以一蹴而就。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根据高速公路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统筹安排、整体规划,以提高体制的适应性和科学性。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一是顺应高速公路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政府要从国家发展的高度出发,对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建设进行宏观控制,特别是要从法律层面对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构建进行有效的引导;二是顺应高速公路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要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性部门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三是顺应高速公路商品性的特点,积极推进资产的企业化经营,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一)加强高速公路法律体系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

高速公路立法工作是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高速公路获得良性发展的保障。首先,通过高速公路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管理内容等,保障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避免职责不清、部门利益冲突,实现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制化及规范化。其次,制定完善有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明确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来源,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形式的发展,推进高速公路的企业化管理。

(二)整合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科学化

针对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职能割裂的情况,应在深入分析和理顺高速公路管理各种关系的基础上,根据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律性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一个统一完整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当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分散行使的职能,实施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另外,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经验,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化、标准化管理,以适应高速公路日渐网络化的发展需求,也有助于应急管理下的调度和区域协调,确保高速公路的规范有序及安全畅通。

(三)完善高速公路组织模式,推进运营企业化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高速公路融资吸引力将大大增强,因此,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用多元方式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积极开展合资合作、募集股份、发行债券、转让收费权、BOT、PPP等多种资本运营活动,不断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组织模式。一方面要根据高速公路市场性与公益性的特点,针对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多元化资本经营形式的现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尽量减少对于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干预,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以保障高速公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分工负责、授权经营的组织管理模式,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各自职能,双方各司其职,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尽可能缩减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范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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