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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泰环境审报告表〔2021〕4号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社区医院,位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石敢当街以北、九女峰街以东、马家园路以西。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76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1676m2,总建筑面积104252m2,新建1栋地上3层、地下1层社区医院主楼,1栋1层发热门诊楼,5栋4层康养楼,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医院开设床位156床,日门诊量为550人,5#康养楼设置护理床位108张,1~4#康养楼为普通公寓不设置护理床位。
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020-370900-84-03-074616),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项目编号34w563),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及《泰安市建筑工程施现场扬尘防治作导则》相关要求,通过采取遮盖、围挡、密闭、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排放;装修完成后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要回用于道路喷洒,生活污水要经项目区旱厕处理后外运堆肥,均不得随意外排;开挖土石方要部分用于项目回填,多余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要运往指定处理地点,生活垃圾要统一收集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处置;要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文明施工,严禁扰民,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施工,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并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2.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要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3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3. 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通过各污水处理单元加盖密闭,地下车库加强换风,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在加装活性炭过滤装置的通风柜运行等措施,污水站未经收集的氨和硫化氢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标准要求,地下车库排气口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要求。
4.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医疗废水要经厂区污水站处理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二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医疗废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要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储存严格遵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2021.7.1之前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7.1之后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医疗废物、废药物及药品、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区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栅渣)要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区化粪池污泥定期清理;生活垃圾要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隔声、加强绿化、强化车辆管理等措施降低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7.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要与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要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山东环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认为项目建设基本可行。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要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一、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燃煤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脱硫除尘设施监管;以青钢烧结机脱硫等为重点继续督促企业实施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全面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工作,所有燃烧设施按计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强化工等易产生异味企业的监管,监督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异味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工作,更新机动车环保检测方法,试点黄标车限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施工扬尘防治与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市区道路渣土运输长效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渣土运输撒漏行为;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覆盖面,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4.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5.加强水库、河移风坝水源地、水库、书院水库、水库、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年1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在进出水源地主要道路沿线及各级保护区界线上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增设取水口标志,对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加装围网,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和游乐设施,整治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排污及旅游项目,严肃查禁各类违法行为;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加强水库上游截污设施的巡查、维护,有效防范冒溢等事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
6.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修订报批工作,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三)市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7.加快市区河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前期工作,尽快完成整治任务,消除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8.进一步加快、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暂不能经市政主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9.尽快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进行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10.建设完善绿洁环境有限公司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年10月底前实现装备试运行。
责任单位:集团、市环保局
11.理顺污泥焚烧处置的价格、转运、监管等运行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海湾集团
12.按照市统一部署建设楼山河污泥处置项目;同时,今年11月底前研究确定市内四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其他方式,明确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运行计划、时限,落实立项、环评、资金筹措等工作,年底前实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13.三区于今年全面完成本辖区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并实现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14.规范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存放、内部处置、外运处置工作,确保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填埋、流失等现象。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15.年10月底前改建完成海泊河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中水回用设施并试运行,保证中水回用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6.市内四区其他污水处理厂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三区加快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相关工作的进程,年12月底前制定出明确的建设运行计划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七)工业企业达标工作
17.进一步督促工业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更新改进污染治理设施,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生产和治污技术水平,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有效运行;年底前完成全部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的审核及评估验收,并经环保部公告;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监督保证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全面掌握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状况,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对涉重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做好青钢烧结机脱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尽快达到省环保厅要求;对市控以上企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和污染治理,做好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导致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18.开工建设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造工程,年12月底完工,按规范开展渗滤液、废气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防渗、渗滤液处理、废水废气监督监测等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区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9.年10月底前,垃圾处理场完善运行管理、事故防范等相关制度、措施和档案,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确保污染防控及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20.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监督各医疗单位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监督医疗废物运输单位、集中处置单位规范操作,依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肃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变卖或混入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1.加大工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各个环节,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单位的监管,确保收集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或回收利用,处置场所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红星化工厂铬渣堆存场所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2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保障投入,确保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全面达到环保部标准化建设要求,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各级环保部门配备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3.加强市容环境整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城市河道、湖泊环境均卫生整洁;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乡结合部环境面貌良好。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卫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
(十二)工作档案整理工作
24.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指标工作档案,并根据时间进度及时补充最新档案材料;进一步完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特色报告,更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宣传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责任单位
(十三)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宣传我市环保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宣传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使广大市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有关要求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事宜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市排水管理机构为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手续时,应当查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生产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情况说明(含企业经营范围、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
(三)排水设施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对水质、水量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检测制度。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应当修建预沉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接管手续。
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不接等情况。
第二十条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排水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排水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
第四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维护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等事故时,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排水设施运行,并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抢修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内和支线管道两侧各3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维护责任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维护责任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堵塞排水设施;
(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连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二)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五)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
(五)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的;
(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六)、(七)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排水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盗窃、损坏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排水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辖三县的城市排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的《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1、从环境保护方面讲,排水工程有保护和改善环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2、从卫生上讲,排水工程的兴建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宜居的基本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加强综合治理和环境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打造生态亮点,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县。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
(一)环境经济指标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水平,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要高于水平。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水平。
(二)污染减排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比削减1.5%。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大气环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全年天数的85%以上。
2、地表水环境。南甸河西岳村桥断面COD浓度不高于50毫克/升,岗南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3、建成区声环境。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环境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达到市考核目标要求。
2、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3、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8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五)环境监管指标
1、全县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国控、省控企业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
3、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宣教及信息标准化建设达到上级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严格煤炭管制。
工信局、环保局负责,继续加大优质低硫煤推广力度,确保年内完成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任务。加强对低硫煤经销企业及用煤单位的日常监管,禁止燃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1%的煤炭。
2.开展二氧化硫减排
(1)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的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对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要督促企业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2)环保局负责,对西柏坡电厂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
3.开展氮氧化物减排
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4、优化供热结构。
住建局、镇负责,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10月底前完成西柏坡电厂热电联供桥西供热建设。拆除桥东燃煤供暖锅炉,停用桥西集中供暖锅炉,形成西柏坡电厂余热供暖覆盖县城建成区。
5.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住建局、交通局负责,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6.加大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1)工信局、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住建局负责,向建筑施工单位明确拆迁、建筑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
(3)住建局负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4)交通局、交警队负责,对无证拉渣土车辆进行查处。
(5)环保局负责,对全县16家石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在6月底前完成除尘设备的安装;厂区道路的硬化、绿化、美化;物料堆放实现棚化、仓化等治理任务。
7、加大机动车尾气防治力度
公安局负责,加大路检抽查力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8、加强秸秆禁烧
各乡镇、环保局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二)水环境整治
1.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
(2)环保局及相关乡镇负责,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3)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畜牧水产办及相关乡镇负责,取缔岗南、黄壁庄水库内吸铁船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
(4)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2.强化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的监管,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
(2)环保局、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排水单位排污许可制度,对未办理排污证或排污证未年检的单位,工商局不予办理和年检营业执照。
3、开展化学需氧量减排
环保局、农牧局负责,10月底完成县昌盛奶业、县金鑫乳业沼气发电减排项目,并通过验收。
4、开展氨氮减排
环保局、农牧局负责,10月底完成县昌盛奶业、县金鑫乳业沼气发电减排项目,并通过验收;
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柏坡正元化肥合成塔蒸氨工程,并通过验收。
5、加快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西柏坡镇、温塘镇负责,年内完成西柏坡镇、温塘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6、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住建局负责,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县城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环保局负责,对县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数据保存达到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环保局、公安局负责,巩固县城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县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噪声管理,规范集会、娱乐、装修等噪声污染行为,为广大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确保全县境内医疗废物统一集中收集,运送到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2.环保局负责,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3.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情况,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4.住建局负责,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达到33%以上。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重金属企业、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辐射防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100%;建立档案,实现放射源动态管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七)异味污染防治
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畜牧水产办负责,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禁止在敏感区域及县城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它敏感区域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局负责,强力推进县敬业焦酸有限公司等8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工作。(名单见附件2)
(九)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环保局及相关乡镇负责,年底前完成西柏坡科技工业园区、回舍循环工业园区、南甸钢城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
2、环保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三级)要求,完成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3、环保局负责,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镇配合,完成“县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项目选址、设计等工作,争取上半年开工建设。
(十)环境监测与能力建设
1、环保局负责,加强重点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河流进、出境断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滹沱河、冶河出入境断面及主要入河排污口每月至少监测1次。
2、加强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测点部位每季度监测一次。
3、增加大气降尘监测点位。建成区设置3个降尘监测点,降尘监测点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降尘监测每月一次。
4、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确保达到三级站建设标准。
(十一)生态环境建设
1.农工委、环保局、相关乡镇负责,完成西柏坡镇省级生态镇创建工作;完成温塘镇北马中村、孟家庄镇石板村省级生态村建设;完成西柏坡镇西柏坡村、下槐镇下槐村、古月镇古月村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
2.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市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3.环保局、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编制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确保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80%。
4.农工委、环保局、财政局、相关乡镇负责,完成国家、省、市年度资金支持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二)、环境宣传教育
1、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宣传教育队伍的工作水平。
2、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以“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拓展环境宣传教育渠道,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创新环境宣传教育形式,扩大环保知识受众面。
3.宣传部、文广新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通讯》开辟环保专栏,广泛宣传环保工作,倡导居民开展低碳生活。
4.环保局、文明办、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局、卫生局负责,抓好绿色单位创建工作,年内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指导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一票否决机制。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二是强化责任追究,监察局、环保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党纪、政纪,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月调度通报”、“季讲评总结”工作机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将工作进行汇总,并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印发;办公室每月调度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对工作进行一次讲评和总结。四是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县人大和县政协及时汇报环保工作,并会同监察局和县委、政府督查室,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对重要的环境问题要跟踪督办,到期要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