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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接受WTO的一系列规则。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其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在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重新认识、界定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速与WTO中司法审查制度接轨。
一、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从现行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
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二)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行政法院。
WTO有关文件规定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有三个: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复审机构。如
(三)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要求。
GATS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序在事实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GATS也规定了对各成员国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受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仅要符合法的标准,还要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实质性标准。
(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的权利
WTO协议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原告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告有获得及时、内容完整的书面通告;双方均有权以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人;不应增加双方额外的经济负担;双方应有充分陈述的机会;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应合理确定赔偿;在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当时,应使被侵权人有“获得信息权”;在原告滥用执法程序时,应使被告获得损害赔偿等。
从以上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司法审查机构多元;②司法审查方式灵活;③司法审查要求严格;④司法审查的操作性强;⑤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强;⑤司法审查的透明度高。
二、我国对WTO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由于WTO的专门要求、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相对薄弱的状况,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也就成为我国加人WTO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①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Y第l0条第l项、C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②审查程序应当包含由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由上可见。我国对司法审查的承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很广泛
从上列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来看,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义务显然高于WTO的要求。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为:1994年GATr第l0条第l项,GATS第6条和TRISP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该范围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人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
(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
从加人WTO法律文件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以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三、中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建立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我省深入贯彻全国备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强化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的监督制约、实现对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的一项重要措施。在20**年以前,我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之后,根据《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报送省政府备案。对于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我办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就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而言,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随意性较大。国务院的自20**年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制定程序上仅凭一两次会议或领导一个指示,未经认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核查,便草率发文的现象较为普遍;就文件实体内容而言,由于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政府缺乏控制部门的有效法律手段,部门既要服从于本级政府,又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导致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同时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部门为了争取部门利益往往不遗余力地扩张自己的权力,文件中“政府权力部门化和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较为明显。一些部门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也有一些部门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还有的部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片面强调部门利益,推卸责任和义务,利用行政职权在经济领域实施行政垄断等行为,阻碍市场统一,干扰了依法行政的秩序,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办事效率,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种精神和架构:《宪法》第108条、《地方组织法》第5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21条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制定程序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从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我们着眼于规范和约束部门行政权力、立足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致力于探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总结多年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学习、借鉴深圳市做法的基础上,就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作出了一项创新性的规定。20**年12月4日,我办提请省政府制定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从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经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确立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规定》对前置审查所作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
一是法定性。《规定》首先明确了前置审查工作的主体、权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对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前置审查的主要工作环节和流程。
前置审查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报送审查作为起点。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通过听取和征求意见、其法制机构对送审稿统一审查修改、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后,方可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起草单位必须提交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形成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审部门。报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审查意见,对确不能采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三是强制性。《规定》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不履行报审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力。
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20**年3月1日,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正式启动。我办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审查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置审查制度有效运作并不断健全和完善。
(一)明确要求、着力推进
为了使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办报请省政府同意,每年在部署我省推进依法行政中心工作时,都对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对前置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20**年11月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合法的,要依法处理”。20**年7月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今年4月制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研究确定今年我省推进依法行政8个方面29项重点工作,其第20项重点工作就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
明确了前置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后,我们以制度为抓手,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各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报审义务。
——建立通报制度。按季度将已报经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我办《政府法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按年度以省政府办公厅《政办通报》形式向省政府各部门通报,并在我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建立检查制度。除进行经常性的督办催报外,20**年3月,在前置审查制度实施一年之际,我办提请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省政府部门执行前置审查制度情况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情况。在各部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我办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亲自参加,分成两个检查组,并邀请部分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对省政府6个部门进行抽查,发现了一些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提出了完善意见。
——建立考核制度。自20**年起,我们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具体的评分标准。
前置审查制度实施两年来,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审计厅等少数主要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部门外,省政府30多个部门和机构均按照要求将拟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我办,为前置审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把握原则、重在审查
我们始终坚持以合法性为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都能得到严格审查。
一是科学、合理地界定前置审查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省政府《规定》明确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要求。
——对于以执行上位法为目的而制定的执行性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其不能在行政管理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所规定的事项之外,任意增加新的内容。因此,审查中遵循“不抵触“原则,重点审查文件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矛盾或不一致、是否违背上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对于以补充上位法为目的而制定的补充性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其应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才能够增加或变更所补充的上位法内容。因此,重点审查上位法是否明确授权。同时,我们还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鉴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国务院412号令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省政府一些部门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等作出规定。尽管这些部门不是国务院412号令授权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主体,但文件的出台客观上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所以我们并不简单地对文件作出否定性的判断,而是实事求是地形成审查意见,或建议起草单位将文件定性为暂行或试行,在实践基础上予以总结提高。
——对于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运用其职权所制定的自主性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纲要》中关于合法行政的要求,其不能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得设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审查中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重点审查制定机关是否具备组织法上的职责权限依据,是否设定了权力和义务。
二是努力提高审查工作水平。
——建立了工作沟通制度。审查中形成的初步意见和看法及时征求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意见,了解制定机关的看法、态度、和反映,减少误差,以便审查意见获得制定机关的认同,增强可接受性。
——建立了征求意见制度。对于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而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未能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我们将文件送审稿代为发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制定部门和相关部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增强协调性。
——建立了专家论证制度。对于内容较为复杂、或在主要条款上与制定机关认识存在分歧的文件,我们采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征求省政府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专家学者意见,并认真分析判断,吸收采纳合理成分,使审查意见更加科学完善,增强权威性。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我们注重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前置审查工作的作用和功能。20**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办对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的124件规范性文件中、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42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凡审查发现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我办都严格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部门研究修改。省发改委,省国土厅、文化厅、教育厅,省地税局等省政府部门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行配套制度建设,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意见,均报经我办前置审查,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
据统计,自20**年3月1日至今,我办共收到省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164件,经认真审查,依法提出有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90件,约占报送审查数的55%。审查中发现和纠正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如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文件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文件自行设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的权力,随意设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文件对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作了调整和突破。
二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省政府《规定》要求。如文件的起草未能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意见,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体现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不够;文件的主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职责关系密切的,未能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些文件送审稿未经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修改,或未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而直接由领导签发。
与此同时,我们还按照全国备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体制的思路,加强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20**年,我省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共办理前置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221件,其中依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659件,约占总数的54%。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的体会和认识
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建立,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对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通过实施前置审查制度,我们有一些初步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规范性文件是经济活动、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实施,损害的不是—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权益,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与备案审查、行政复议连带审查、行政相对人提出审查请求等方式进行的对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相比,前置审查制度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政府法制机构由“消防员”成为“预防员”,不仅纠错、整改的难度大大降低,强化了监督力度,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有违法内容的文件被纠正之前已经实施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较小的行政成本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其次,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离不开法制作为保障。依法决策,要求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虽然不取代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但审查结果应作为文件合法与否的基本依据,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决策。
第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客观需要。制度建设要依法进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各自为政。通过设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有利于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
第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重要举措。行政权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是法治的实质意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监督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体系,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力量缺乏整合、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能不高的现象,特别是主要依靠事后的审查纠正,对事前的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实施,适应了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的要求,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的有益探索。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始终坚持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自觉执行和遵守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年度内单位保密工作及时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并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确定由纪检室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制度,强化教育。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屯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屯溪区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保密职责、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将制定的制度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从制度上保证保密工作务实高效。二是有重点地开展对保密干部、涉密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将学习《保密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重要学习内容,按要求上报总结材料,定期组织保密兼职人员开展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保密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能力。三是坚持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保密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三、措施到位,严格管理。加强对涉密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现象。二是建立健全财政信息上报审核制度,严格遵守了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经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批准后才进行公开。对单位信息设有专人报送,严格网上保密报送制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了单位信息工作的万无一失。三是提高计算机保密维护。我局共有计算机五十余台,其中涉密计算机7台,互联网的计算机与局域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无涉密信息资料。
关键词:台湾;中小学;教科书;编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G4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5)02-0005-04
一、前 言
教科书在学校教育系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教科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学生学习的主要资源。就教育功能言,教育是社会化的历程,教育的目的在培养学生具备适应社会生活所需的知识与能力,教科书则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工具,是学生获得知识的来源,是政治社会化的工具。
教育自由化是当前世界重要的教育思潮,更是现代社会变迁发展的趋势。政府课程多元化政策形成开放的教科书编审制度,并影响教科书市场之出版营销。教科书编辑、审查,以及彼此交互作用的历程,决定教科书的内容与质量,并影响教科书内容中的意识形态。
教科书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精华,也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教科书内容中的价值体系与意识形态,必然会随着社会变迁及政经发展而适时调整。所以,“教科书是政治的产品,也是经济的产品;教科书制度不仅是一种文化政策,更是一种政治政策,一种经济政策”(欧用生,1996)。
二、台湾中小学教科书编审制度演进
在1968年之前,台湾实施六年义务教育,学校一般学科教科书由“国立编译馆”编辑;音乐、美术两科教科书由各书局编印,送“国立编译馆”审查;中学则实施部分学科统编,部分学科审定制。1968年配合实施九年公民教育,中小学教科书一律实施统编制。1989年以后,随着社会多元化与教育自由化,逐步开放中小学教科书为审定本。演进过程如表1所示。
三、教科书发展历程
教科书是发展出来的,教科书的发展历程分为课程规划、教科书编审、市场机制、使用及评鉴五个阶段(见图1)。
1. 课程规划阶段
课程设计规划是教科书发展的起点,课程架构和内容是教科书编审的依据;课程实施程序,则影响教科书编审、选用及学校教学。
2. 教科书编审历程
分为编辑和审查两部分,出版业者依据政府颁布的课程纲要编辑教科书,政府单位对送审的教科书进行审查作业,二者的运作过程彼此重叠交错,共同完成教科书编审工作。
3. 教科书市场机制
包括教科书发行和选用两部分,出版业者将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在市场上发行销售,学校就通过审定的各版本教科书进行评选作业,两者交互作用,共同完成教科书选用程序。
4. 教科书使用
学校教师使用教科书进行教学,并以之作为教学评量的依据;同时,各科教科书的内容,亦成为升学考试命题的取材来源。
5. 教科书评鉴
教科书在教学使用后,应针对其内容及实际教学之使用情况,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评鉴,作为改进教科书质量的重要参考。
四、教科书审查作业程序
中小学教科书开放民间编辑后,教育主管部门为进行审查,乃于高级中等教育法及“国民教育法”,分别订有审定之法令依据,“国家教育研究院”(原“国立编译馆”)(以下简称“国教院”)则依此立法授权,分别制定小学及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高级中等学校教科用书审定办法,作为审查中小学教科书之准则。
依审定办法规范,凡是依法登记经营图书出版之公司,均可成为教科书申请审定者。教科书审查之决议分为通过、修正或重编三种(审查流程如图2),修正稿申请续审,最多以三次为限;审查(初审)、续审及出版业者修正书稿之时间,均订有一定期限。
“国教院”为办理教科书审查,依阶段、学科组成“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包括学科专家、教育学者及现职教师,聘期两年,委员不得兼任申请者之教科用书编辑、总订正、顾问或其他相关职务。
五、教科书编审运作历程分析
教科书编审制度可分为统编制、审定制、认可制及自由选用制。教科书“审定制”,系指出版业者依据公布的课程纲要编辑教科书,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始得发行,供学校选择作为教学使用之制度。教科书编审运作历程包括两阶段:1)出版业者依据课程纲要编写教科书;2)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教科书。此两阶段的进行过程往往相互重叠交错。教科书编审作业之进行,是编辑单位(人员)与审查单位(人员)两者间不断来回交互作用的历程(见图3)。
1. 组织与人员
教科书编审运作历程,包括出版业者、编辑团队、审查单位和审查委员会四个组织,各有其不同性质、权力结构及运作型态。编审过程的参与者,包括编辑行政人员、编辑人员、审查行政人员和审查人员四类,各有其专业经验、背景和不同的立场。
2. 运作历程
从出版业者邀请编者开始,编辑团队依据课程纲要之规范,完成教科书书稿后交给业者(编辑行政人员)(a),业者依程序送审(b),审查单位(行政人员)依序交给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回审查单位(c),审查单位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通知业者(b),业者请编辑团队进行修正(a),然后再送续审(b),……如此循环重复,直到通过审查,业者将教科书出版发行,或是停止送审。
3. 沟通机制
教科书编审之间的沟通管道分为三类:1)主要沟通管道(a)(b)(c),系教科书编审运作过程之必要沟通管道;2)次要沟通管道(d),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或编者认为有必要时,得请求编审对谈陈述意见;3)辅助沟通管道(e)(f),业者与审查委员间,以及编者与审查单位间,可藉召开会议、书面建议或是其他方式进行沟通。
4. 运作内涵
分为程序和实质两部分:1)程序系指教科书编审的行政作业,包括业者内部的行政作业、送审规定的行政程序及审查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主要由编辑行政人员和审查行政人员负责;2)实质系指教科书的实际内容,包括编辑过程中决定的内容,以及审查委员会建议修改的内容,主要由编辑人员和审查人员掌握。
5. 互动型态
编审间之互动有五种型态:1)编辑行政人员与审查行政人员间的互动,透过主要管道(b),以程序为主;2)编者与审查委员间之互动,透过次要沟通管道(d),双方互动以实质内容为主;3)业者(行政人员)与编者(团队)间之互动,透过编辑程序与实质内容联结的主要管道(a),决定教科书编辑的内容与质量;4)审查单位(行政人员)与审查委员之互动,透过审查程序与实质内容联结的主要管道(c),决定教科书审查的结果;5)业者与审查委员间之互动(e),以及编者与审查单位间之互动(f),则可能包括程序和实质。
6. 结构网络
教科书编审运作历程中,各编审相关单位(人员)共同构成结构网络,而各相关单位(人员)彼此之间的交互作用,则决定教科书的内容与质量。
六、教科书出版之产业特质
中小学教科书开放由民间业者编辑出版后,教科书就具有市场机制中商品的性质。作为一种商品,教科书有三项特质:1)教科书是一种义务消费的商品,除了极少数的学校外,几乎所有的中小学学生都需要购买教科书,所以只要有学生,教科书就有其基本的市场需求;2)教科书市场是一个限制性的市场,无论市场上有多少不同的版本,每一个学生在同一时间都只会购买一本教科书,所以教科书的总量是有限的,和学生数有密切关系;3)教科书是一种消费主体和消费决策分离的商品,教科书的使用者是学生,决策者是教师,而付费者则是家长,特殊的消费方式构成异质性的教科书市场形态。
教科书出版是“知识密集”、“资本密集”、“高成本”、“高竞争门槛”的产业,教科书市场是一个“以量取胜”、“寡占”的市场。教科书出版业者强调市场占有率,讲求长期性、高销售量,并重视附属产品的利润。实证研究显示,教科书业者惯采非价格竞争,营销方式和售后服务为决定占有率的重要因素;教育政策决定教科书市场规模和运作机制,也影响业者经营和营销策略。
七、台湾教科书编审与出版之重要议题
从1996年小学教科书全面开放为审定本以来,台湾教科书编审与出版之发展已近二十年,中小学教科书“编审政策”、“选用”、“价格”等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列举如下:
一是课程与教科书政策变动频繁,造成教科书内容更迭及市场动荡;二是九年一贯课程跳跃的实施方式及时程,影响教科书编审期程及质量;三是编审各具专业,角色对立,互信不足,彼此形成意识形态的争议;四是中小学联合计价、议价制度稳定书价,也间接影响教科书质量及服务;五是课本与参考书、数位教材等附属产品之间,出现交叉补贴的迹象。
八、改进教科书相关议题的因应策略
一是确立“教育归教育、市场归市场”的基本原则;二是确实推动“中小学课程长期研究发展计划”;三是积极鼓励课程与教科书学术研究发展;四是厘清教科书本质,理性探究意识形态的内容;五是检讨改进中小学教科书计价、议价制度。
九、结 语
自从中小学教科书全面审定以来,虽然仍有部分人士对“一纲多本”的教科书政策存有疑虑,偶而还有检讨的声音,但事实上,教科书多元化已经成为教育自由化的大潮流中,一股不可违逆的趋势。
在这段变动的时期,“国教院”一直扮演积极推动教科书研究的重要角色,包括成立教科书图书馆、创办《教科书研究》学术期刊、办理教科书研究博硕士论文奖助,及推动教科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等。
高质量的教科书是提升学校教学水平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教师的素质是决定学校教育质量的另一个关键,惟有促进教师专业知能不断成长,方能真正有效使用教科书,以增进教学效能,达成学校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欧用生.芳兰铎声:迈向师资培育的新纪元[M].台北:康和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
[2]蓝顺德.九年一贯课程教科书审定政策执行之研究[D].台北:政治大学,2002.
(一)会计确认基础方面的变化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求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更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更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金运行及财务状况,使高校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预算决算方面的变化新制度要求基建业务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要求在编制预算时考虑在建项目、新建项目贷款数与还款数等内容,增加了预算编制工作的内容和难度,要求预算编制更科学、更全面。
新制度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既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财务信息,也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便于预算执行分析。新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基建会计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提高了高校预算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新制度要求基建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财务决算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借款活动,重要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信息,新制度对财务决算编制要求更高。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新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新制度引入了无形资产摊销及固定资产折旧,要求基建业务数据定期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这些变化使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增加,难度加大。新制度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细化,增设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更详细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况。为增加对财政资金的掌握,新制度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分开核算,全面规范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系统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重新设计了报表的项目构成,改进了报表格式、优化了财务报表结构,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通用性和有用性。新制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增强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全面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新制度的这些变化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职能、类别、内容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与类别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影响早期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为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高校内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高校新制度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从传统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向确认和咨询、管理和服务等职能转变。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向学校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从制度和程序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建议,对高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向高校管理层提供咨询、建议。通过拓展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咨询、管理、服务等职能,为学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促进高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类别的影响根据审计内容,高校内部审计分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类别。新制度的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两大基本审计工作,审计内容是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必然受到新制度变化的影响。
三、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内容的影响
(一)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变化新制度增加了决算的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变化。新制度下预算执行审计应对资金收入、支出、分配的预算全过程进行审计。通过对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等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全面分析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高校应根据新制度的变化,除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外,还可开展预算执行的效益审计,强调预算激励机制,注重绩效考核。
第二,预算决算审计的变化。预算决算审计应对高校年度决算编制的业务规程,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决算审计是整个预算审计的事后审计阶段,通过审计促进学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及各项经济活动的运行,提高高校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不断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收支审计的变化新制度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结合新制度中收支科目及其相关核算规定,科学、规范的对高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教育事业收入中,审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财政等;审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科目使用是否规范,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要求。
(三)固定资产审计的变化审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价一般以审查实际成本为标准,但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不同,入账价值也不同。新制度对购入的、自行建造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盘盈的入账价值分别作了规定。在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逐项审查,审查入账价值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计价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规定要求。
审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执行情况。审查高校是否建立内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的合规性,是否按新制度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规定的范围计提折旧;审查折旧计算的正确性;审查是否按计提的折旧额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金额;审查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四)财务报告审计的变化新制度规定,财务报表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基建会计数据纳入统一报表体系,在决算报表中单独进行列不;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并入决算报表的相应项目,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是否作抵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