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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部134号令施工图审查审图机构“江苏”审查模式 “上海”审查模式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及过程
20世纪90年代,我国勘察设计市场处在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针对我国勘察设计市场混乱,设计企业的水平不一,设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升反降,设计产品质量不高,全国建筑工程事故时有发生的特定时代背景下,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关,降低工程质量事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我国首次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001年2月17日,建设部颁发了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正式在建筑工程中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134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标志着施工图审查制度全面实施。
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保证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从源头就把好工程质量关。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确立,在勘察、设计单位自身质保体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施工图审查这道质量把关监督机制,而政府又以严格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为手段,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设置了勘察设计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而形成了一个政府、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三级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网络,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施工图审查目前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各具地方特色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覆盖率基本达到100%。施工图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已经纳入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中,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府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
通过这10多年了审查制度的实施,勘察设计产品质量在逐年提高,违反强条、强标的数量在减少;这些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通过施工图审查得到了及时纠正,有效地避免了各种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做到了从源头把握好工程质量关。
施工图审查制度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目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模式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并结合地方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制度详细的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
目前,全国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有两种: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
这类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各级建筑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均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县(区)三级,根据建设部第134号令要求,取得相应的一类,二类审查资质,并根据行政区划和认定资质等级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跨区域承接业务,建设单位不能自主选择审查机构。
这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多为独立审查机构,不兼营勘察设计相关业务,并多已经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是由于隶属于建设主管部门,“法人”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又不是完全具有民事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主体。
采用这类施工图审查模式代表主要有江苏、安徽、内蒙古等省份,习惯称为“江苏模式”(简称“苏”模式)。
具有的完全独立法人的企业性质
这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大多依附于原有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或是其内部派生机构,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营股份、社会团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等,能承担完全的民事和法律责任,是完全独立法人企业性质。
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认定资质等级范围内自主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采用这类施工图审查模式代表主要有上海、浙江、黑龙江等省份,习惯称为“上海模式”(简称“沪”模式)。
“江苏”模式的优缺点
“江苏”模式的审查制度特点体现在:“公益性事业单位”,“独立”和“公正"。
“江苏”模式的审查机构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审查机构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事业编制,收入主要由各级财政支付为主,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一定量的审图费,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行政区划开展审查,不搞竟争,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性竞争带来的严重后果。
审查机构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得审查机构不会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能够制度上保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有效避免一些不正当审图产生,确保审图的质量。
同时,审查机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也给这种审查模式产生诸多的的弊端。
由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正式在编人员很少,除去有限在编的管理人员,审查机构大部分都是聘用人员。同时由于政府财政投入的限制,以及审查项目收入的限制,审查机构很难做到收支平衡,这使得审图机构中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很少,据调查约有1/3的审查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只占技术人员总数的50%-70%,还有1/3的审查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技术人员总数的50%,审查机构普遍采用兼职的专家库模式,专家按照审图量收取报酬。
专职技术人员不到位导致施工图审查缺少复审和校审人员,大多是一审确定,施工图审查的质量难以保证;同时审查人员大多在设计单位兼职,与设计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保证审查工作的绝对“独立和公正性”。出现审查人员采取故意拖延、设卡,降低一次审查,二次复审通过率等手段,限制外地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承接项目,保证自身所属或相关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地位;甚至出现个别审查人员承诺保审查通过,收取建设方、设计单位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分清工程造价跟踪审计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
为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在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前,必须明确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对审计方提出的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应该以书面形式及时进行反馈。对与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有关的资料,要专门存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更改。
跟踪审计方必须依法独立进行,不得或者受外界因素所干扰。在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期间,原则上只出据阶段性审计意见,全部审计结束后应该出据审计报告。出据的阶段性审计意见或者审计报告,要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答复,对审计方要求查询的资料、材料等要及时全面提供,因施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期延迟、材料损失等,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二、加强开工前审计,促进工程管理
一是审计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对预算拨款建设项目的审计,首先要审计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其次要审计建设单位的上级工程财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请领计划后,是否及时审核、确定计划。对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经费的审计,重点审查自筹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过财务部门的管理等。
二是审计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不论何种渠道投资的各类工程,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均要进行招投标。进行招投标审计,首先要审查工程标底是否均为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其次要审查组织招投标的单位是否具有招标资格;再次要审查招标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最后要审查招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资质和资信。
三是审计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主要审查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一看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看施工企业的技术、机械设备力量能否满足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三看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行为;四看施工企业近几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和质量情况。
四是对施工图预算的审计。针对部队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的全包方式,应当重视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审计。在审计中主要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的建安工程定额,材料价格及各种费用标准等。
五是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施工合同的审计中要做到:一看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合同法;二看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建安工程的规定要求,资料是否齐全,文字是否严谨;三看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规范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
工程审计具有时间长、综合性强、影响面广、投资金额多且利益关系突出的特点,审计中有些问题不易被发现。如果审计行为不规范,则审计风险更不容易控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规范审计行为,以规避审计风险。
一是要严格遵守、执行审计条例、法规和规范。审计部门必须提高对工程审计目的和意义的认识。从确定审计方案到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审计条例》和《中国人民基本建设审计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用制度确保审计质量。
二是要全面收集审计证据。在一定意义上,审计过程就是一个收集、鉴定和综合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的过程。审计人员必须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保证审计结论的正确。充分性要求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数量要求,适当性要求审计证据必须与被审计事项相关且来源可靠。
三是要采用正确的审计方法。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工程审计常用的审计方法有:抽查法、逐项审查法、重点审查法、指标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但审计方法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执行 审计内容 标准化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
1.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是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以及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的具体审计监督活动。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根据审计署《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审计内容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审计、资金拨付审计、基本支出审计、项目支出审计、非税收入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政府采购、银行账户管理审计等。包括:审查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自定减收增支政策办法的情况。审查决算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审查决算支出是否真实、合规,使用是否有效。审查收支结转结余是否真实、完整,结转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资金活动是否合法,各项往来款项是否合规,及财政存款及开户是否正常、合规。审查决算报表之间数字是否一致,相互关系是否合理。审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决算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
2.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是指将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进行梳理,建立符合管理部门或单位实际情况,以指标体系的形式将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格式化。通过制定、贯彻和推广应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促进内容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的必要性
1. 克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不健全的问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备,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到位的情况。当前形势下受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即便是设立了内审机构的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受配备人员审计职业胜任不足的限制,无法扎实有效的独立开支审计工作。部分单位虽然设立的专职的内审人员,但是内审机构不独立,挂靠财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因此,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可以有效的解决内审工作开展不足的实际,也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的开展。
2. 改善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状况,不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审计质量高低的主要因素。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从事审计需要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其中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经验又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主要方面,由于业务素质的差异,就必然出现同样的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面、审计深度的把握上都有所不同,在审计成果及审计质量的表现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可以从一个方面解决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 有利于财务人员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提高。
从历次预算审计反映的问题来看,许多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并非财务或经办人员有意为之,防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出现,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指标设置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指标的设置,可以按照预算管理和核算的要求,以预算管理导向,逐条提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还可以从历次审计或者财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反映在预算执行和核算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以问题导向提出指标体系。
1. 预算管理内容导向
预算管理内容导向,是在制定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指标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等有关的各项财经制度,对法规制度中提出明确要求的内容,逐条以指标形式表现。组成预算执行制度要求的目标体系,以帮助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逐条对照要求进行全面审计,防止遗漏。以预算管理内容导向,制定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标准化指标,内容全面,但针对性不强。
2. 预算管理审计问题导向
一、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前提,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再控制。开展内部审计,首先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控制目标的完成程度,实施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合规,经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进而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优缺点,再有的放矢地深入审查,提出中肯的建议。没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基础,审计就无法展开;没有内审的评审和建议,内部控制可能效果不佳,甚至形同虚设,造成内控失控。但是,内部审计不能代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容涵盖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3个方面,比内部审计的范围要大。如果二者混淆,内部审计就会因为参与内部控制的制定与实施过程,陷入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窘境,影响了其独立性,导致内部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内部控制评审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审计是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和完善管理为目标。企业必须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审查、测试,了解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及遵守执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揭示被审单位经营管理上的缺c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审计提供线索,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企业整体效益的实现。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量的增加,审计人员已不可能对所有经济业务的记录都进行详细检查,是以评审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检查。这样既能提高审计效率,又能保证审计质量。内部审计实施中要查阅大量的内部制度、会计资料,然而收取的资料的可信程度很大部分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遵守情况。因此,制度健全和执行良好的原始资料,是内部审计利用的基础。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二者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之一。内部控制充分体现了管理者的管理理念、管理风格和对管理目标的追求。只有通过必要的监督才能确保这些程序得到全面、准确的执行。内部审计代表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遵循性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具有其他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内审本身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又时时处在各项管理活动当中,对企业的业务熟悉,程序了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可以考察各项制度设计效果是否良好;业务内容或结果的真伪状况;确认财产是否安全、了解企业的政策执行、计划的完成、程序的遵循程度,由此达到对内部控制动态的监督,从而对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反过来促进内部控制。
三、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内部控制自身固有的限制。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因为内部控制一般针对经常性的业务设计;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受内部控制人员素质的影响。例如: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糊弄了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操作;有制度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先接受服务后招标;内部控制记录留存不全;信息沟通不畅、反馈不及时等情况。
2.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针对下属二级单位实施审计,只审计所属企业,对本企业的其他平级相关职能部门不实施审计,导致“灯下黑”的现象。内部审计不受重视,被审单位对审计情绪上抵触,配合度不高,认为是在找毛病,没有认识到内审实际上是一种分析评价建议,是一种服务工作。内审人员受专业限制,不能对所有业务都熟悉,技能单一,有一定的局限性等等。
四、解决内部控制问题的审计对策
[关键词]民事检察;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审判监督;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161-06
彭浩晟(1974-),男,广东医学院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史学、诉讼法学;(广东东莞 523000)
郑金玉(1974-),男,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河南开封 475001)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工作已提上立法议程,在此次修改中,审判监督程序依然是重点内容之一。民事审判监督中的检察监督一直是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讨论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学界有不少人对其抱批评和质疑的态度,主张限制甚至废止该制度。毋庸置疑,学界的批评中确有一些中肯和合理的成分,但由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种种问题,完全否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则是漠视此项制度存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需要。可以想象的是,只要我国坚持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法律制度设置,作为纠正审判错误重要方式的民事检察监督并不会简单地淡出民众视野,在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其仍将是我国坚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近些年来,实务界特别是检察机关从现实出发,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探讨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监督的具体模式。从目前的研究和学术发展态势来看,强化多角度民事检察监督的呼声明显超出学界限制或废止民事检察监督的争论。在承认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独特意义的基础上,探讨各级检察院切实有效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成为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在比较民事检察中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寻求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转换的路径,进而促使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切实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
一、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各自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强调民事检察监督的各种主张中,不少人认为,仅仅局限于立法要求的几种情形,以事后抗诉模式为中心的民事检察监督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中国社会的需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裁定的问题,审判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的程序问题,执行中的执行乱等问题都需要强化监督。更有人主张,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审判前和审判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审判活动的事前监督(立案监督)和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赋予检察院就特殊案件的权、抗诉权以及执行监督权等,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然而,在笔者看来,民事纠纷的私益性、自治性,以及民事诉讼三角结构决定,检察院直接介入私益纠纷面临诸多现实难题,突出强调以判决结果实体公正性为核心的监督模式,更容易导致检察监督原则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相互抵触。鉴于民事司法活动的独特性,我们要在探讨民事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慎重选择检察权介人民事诉讼的具体领域,谨慎尝试新的制度。就当前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而言,笔者认为,为维护民事诉讼正常运行的基本格局,我国仍应坚持以对生效裁判抗诉为中心的事后监督模式,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事后监督,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对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监督制度。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情形,主要是生效裁判的实体方面以及程序方面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情形开展的监督,可以分为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两种模式。民事检察实体监督模式和程序监督模式各自有着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现实难题。
(一)实体监督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设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促使司法机关公平地审理案件,保证裁判公正,保障整个国家的法制统一。就民事检察监督而言,要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从裁判实体方面实施监督。这是因为,实体问题是纠纷、诉讼、裁判的根本所在,当事人提讼,最终目的是解决实体纠纷,而实体监督针对的是生效裁判的实体问题,抓住了实体问题,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实质内容。诉讼最终都要恰当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回避实体问题的诉讼制度并不是合理的制度设置,保障审判的实体正确,成为所有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出发点。如果能够准确把握实体监督,就能够解决公正审判的根本问题。可以说,实体监督更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目的,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裁判的实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