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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核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1.合同总收入精确度确定难
通常我们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会通过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两种途径。前者适用于开完工都在同一年的工程,一般是在工程全部完工或实际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后者则较适合跨越会计年度较长的工程,收入和费用都根据工程进度来确定。而确定建造合同的总收入的准确度,必须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之前完成,但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因其本身兼具复杂性和设计变更多的特点,合同总收入也会随之而变,费用支出不到完工基本难以确定,正是这一客观难题经常会造成资金调整不及时的现象,这些都给合同总收入的精确确定带来了工作难度。
2.预计总成本计算难
水电工程的实际施工经常会受到项目当地地质环境和气候条件变化等的影响,加上合同外用材市场价格的波动等不可抗因素,都给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合理计算带来了难度,使其不确定性增加。
3.完工进度(百分比)掌握难
建造合同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采用三种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和预计作品能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在当前的水电施工企业中,会计人员通常会采用第一种较为简单的核算方法。第二种方法因合同总收入和已完成合同的实际工作量难确定等一般不会被采用。而第三种方法则多应用在水下施工等特殊的工程建造中,需有专业人员现场测量,但靠会计人员的核算是不能完成的,因此该方法只有在上述前两种方法不能实现时,才采用该方法,其中的问题该处暂不作细述。
4.企业纳税难题多
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中给水电施工企业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纳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由于合同总收入和实际收入之间的不同步,及税法确认的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存在较大差额等,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缴纳。
二、解决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合理措施
1.加强水电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管理
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在于能否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要使其更准确,需要全部门的配合,在加强建造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明确收入、成本管理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在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上,立足实际,科学预测。
2.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
合同收入除了合同中规定之外,还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此间要将事实和相关证据等结合起来,比如建造合同的经济业务量、实际收取工程价款等对施工进展合理预计,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收入。通过建造合同专业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形式,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有实时动态的监控管理,充分利用软件的计算功能,输入变量,对进行中的施工成本进行合理调整,能有效预计损失,做好提前防范准备,从而降低企业施工风险。
3.会计要合理确定完工进度(百分比)
在水电施工项目中,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很少在同一会计年份,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核算中必须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准确地将其分配计入施工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将简单、直观的投入衡量法和产出衡量法来确定完工进度(百分比)。通常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经常会发生无效率的投入,为避免该情况发生,会计人员需每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合同总成本进行合理预计。
4.将建造合同对纳税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
我们都知道,准则和税法在营业收入的最终金额确认上是一致的,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源于工期内时间的确认上,就拿解决时间差的会计核算来说,需在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按税法规定以当期办理的工程结算额申报缴纳,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记为借方;而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记为贷方,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办理完工结算前,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工程结算收入不对等,该处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下出现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只需要等工程完工并办理结算时,就会平衡,自然该科目下的余额为零。
三、结语
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核算概述
(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产生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是由于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所致。我们可以从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两个方面来探寻建造合同损失产生的原因。
1.合同总收入视角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合同变更收入、(向客户或第三方)索赔收入、奖励收入等。实务中,合同总收入是对合同金额经过一系列调整而成,常见的调整因素如:国内建造合同价格清单中包含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需对销项税计算扣除、以外币计价的浮动汇率建造合同因汇率变动而导致折算后的人民币总收入上升或下降等。以外币浮动汇率合同为例,其合同总收入通常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合同总收入=实际收取的外币款项入账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尚未收取的外币款项×核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外币折算为人民币的汇率(或采用某种方法预计的后期收款折算汇率)。若外币浮动汇率计价的建造合同签订后,出现人民币对该外币大幅升值,将会导致重新计算后的合同总收入较合同签订时的预计总收入下降,假设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合同签订后不变或变动较小时,则可能会形成合同预计损失。
2.合同预计总成本视角
合同费用是指为执行建造合同而发生的从合同签订至竣工交付所发生的设备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及分摊计入的间接费用。一般来说,建造合同承包方为了合理地进行合同定价,通常在谈判阶段就会编制合同预算,形成合同预计总成本清单。合同执行过程中,建造承包方为及时合理反映合同预计总成本情况,通常需要在实际已发生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后期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重新进行梳理测算。此时,若发生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上涨,或此前难以预见的合同工程量增加等情况时,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将会增加,进而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增加。当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便会产生合同预计损失。
可见,合同预计损失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合同总收入的调整减少、预计总成本的上升,或二者综合影响所致。
(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分析判断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解释,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在对该建造合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可比照存货减值的判断方法,即对建造合同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成本即执行该建造合同以来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可变现净值可理解为该建造合同的总收入扣除至合同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而建造合同的合同预计总成本由实际发生的成本加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构成。因此,判断建造合同预计损失时可直接将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比较,当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核算
实务中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计提、转回和转销三个方面。
(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计提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实务中,首先应根据实际已发生成本和最新的预计总成本计算确定新的完工进度,进而根据新的完工进度乘以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计算确定截至当期应确认的合同累计收入和累计成本,扣除上期已确认的累计收入和累计成本,得出本期应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建造合同实际已完工部分的损失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成本时已体现到报表毛利中;未完工部分的合同预计损失(即预计总损失扣减累计已确认损失)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入账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实务中,还会存在因亏损扩大而需补提合同预计损失的情况,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另外,实务中每个会计期末对项目进行核算时都会可能出现合同预计损失的补提、转回或转销,按上述方法多次计算后,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可能会存在误差,此时,可通过以下公式进行验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合同预计总损失×(1-完工进度)。
(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回
比照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方法,建造合同承包方也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建造合同的可变现净值进行复核,主要包括对合同总收入重新核定、对合同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重新估算等。当导致合同预计损失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如前文所述的导致浮动汇率合同总收入减少的人民币升值趋势扭转为开始贬值、导致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增加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消失等),企业应对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在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若按进度转销的还应扣除已转销金额)转回。入账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关键词】 建造合同准则 弊端 完工百分比法 造船行业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从建造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及税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1、合同总收入的预计难度较大。一方面,目前造船行业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的“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事项的判断充满了主观判断色彩,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没有明显判断指标,根据实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造船行业有时在遵守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有关要求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条件下,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自原来的80%降低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如果依据进度确认法就应当确认有关建造收入,但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不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而应在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再行确认。可见,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这部分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该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较为困难无法有效实施进度确认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船价波动较大,许多船厂都面临着船东要求降价或减价的局面,这时船厂可以有效控制与船东签订减价的时间,以达到调节各年度间利润的目的。此外,造船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其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其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时常变更、工程遭到索赔等事项的发生,使得确认船东的程序相对困难一些,在交船谈判过程中,建造方与船东耗费大量时间最终确认有关结果,这样在交船当月,建造方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调整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建造合同进度及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应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业属于建造业,理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准则中规定的合并完工进度确认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计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与合同预计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造船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较难予以准确计量。二是计算实际发生的累计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建造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较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于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被随意延后或提前进行确认,在造船企业中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且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三是需要造船专业人员进行勘测,以科学确定实际完工进度,适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该方法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目前来看,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尚未统一,勘测机关测定标准的权威性不足,而且专业人员进行勘测的费用与时间限制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造船企业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不一或致企业资产与负债虚增。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中规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造船行业应收账款按照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加以确定,而其建造收入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进度加以确认,两者确定的数额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上面那个例子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造船企业与船东进行结算的时点设在开工、上台、下水及交船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船东就会如约将工程款项打入造船企业账户。然而,受外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船东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较大优势 ,他们可能会选择按合同总价的30%~50%预付工程款项,尾款待工程完工时一并付清。所以,与原先结算时点的有关规定相比,造船企业就多出了许多的应收账款,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大量虚增。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建造合同准则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这时可根据累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来计算完工进度,进而运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造船行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不确定,运用完工进度法虽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时候都小于1年的情况下,完工进度法的运用也意味着造船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完工进度,有意识地向着利己的目标进行人为调节收入与利润,这样反而无法反映造船工程项目的真实经营成果。造船企业经营者有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实现考评指标,甚至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人为调节建造合同利润与收入。总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法为造船企业利润调节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6、对企业税务缴纳存在不利影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续期超过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然而,准则同时要求造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成本与收入后,对于所产生的建造合同利润要立即缴纳有关税费,而实际上合理的缴税时机是在船东支付进度款项时。在目前造船施工进度远超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的情况下,造船企业就要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缴纳相关税费,这时如果企业有多个合同同时实施,势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金流量不足。同时,造船企业的应交税费账户将长期挂账,其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余额也无法反映其现实的纳税义务,最终将严重影响造船企业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应用有关建议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额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针对建造合同结果预计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制度,将成本定额与完工船只的实际耗费成本及时进行比对分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总成本预测工作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切实解决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造船企业的经营部门应及时与技术、联合生产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签订有效的协议或合约,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有效规避交船当月建造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风险,及时消除因合同修改或变更所导致的合同总收入发生的变化。
2、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4、加强内部审计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力。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及合同实施结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造船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如当一艘船只完工进度达到70%时,企业就要对原来的预测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调整时必须附上相应的调整依据或支撑材料。这时企业通过对造船合同的实施加强内部审计,实施事中跟踪审计,利用职业判断能力及专业预测能力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财务会计处理行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客观反映造船合同实施的真实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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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原则中的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在对日常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所面临的的各种风险,对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做出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我们根据2007年会计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执行一项建造合同中,如果出现一下情况,即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收入时。我们应该按照差额做相关处理,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而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损失的相关业务,我们应该在其完工时候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在合同执行的期间,如果预计的损失有了变化,我们应该按照其变化金额,按照相关政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
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以及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该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待合同完工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完成合同期间,合同预计损失发生变化,应按变化的金额,调整当期存货跌价准备。我们根据2007年新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即在建造合同的执行中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我们应该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而在合同完成期间,当合同的预计损失发生变化时,我们应该依据合同变化的金额去调整当期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在某一个施工企业中,假设其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7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0万元。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6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成本仍为30万元。年末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40万元。第三年年末完成该工程,累计发生成本为130万元。第一年: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80×(30÷90)×100%-0=2(7万元)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90×(30÷90)×100%-0=3(0万元)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合同费用=-(3万元),由于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以前预计损失准备=(90-80)×(1-30÷90×100%)-0=(7万元)。
第一年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0借:主营业务成本30;贷:主营业务收入27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借:资产减值损失7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7第二年:同理,确认合同收入=80×(60÷100)×100%-27=2(1万元);确认的合同费用=100×(60÷100)×100%-30=3(0万元);确认的合同毛利=21-30=-(9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00-80)×(1-60÷100×100%)-7=(1万元)。第二年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0借:主营业务成本30贷:主营业务收入21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借:资产减值损失1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第三年:同理,确认合同收入=80-27-21=3(2万元);确认的合同费用=100-60=4(0万元)。确认的合同毛利=32-40=-(8万元)。第三年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40借:主营业务成本40贷:主营业务收入32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8贷:主营业务成本8借:工程结算8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借:应收账款80贷:工程结算80
2以亏损合同角度来看现行处理方法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形,即待执行的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且其义务满足以上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对于完全符合了《企业会计准则13号》这两条规定的预计损失,我们可以将建造合同发生预计损失看做是企业的一项亏损合同。同事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并且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时,我们应该先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佳偶阿婆按照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没有合同标的的资产,当其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我们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建造合同发生预计损失的现行会计处理契合了亏损合同中有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但是,建造合同中的标的资产应该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全部工程或者整个产品。很明显,当建造合同中发生预计损失时,并未完工,所以并不存在有合同标的资产,不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其次,建造合同发生预计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这并不符合其科目本身应有的概念(。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概念,我们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去计算)。这里的存货应该是企业现有的存货而并不是企业即将要形成的存货。而现行的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处理中,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其本质却是剩余的、为完成合同将要发生的损失,是企业即将形成“存货”的损失,这不符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常理和概念。这样可能会造成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数额甚至比企业形成的“存货”数额还要大。比如,一项工程合同造价为80万,估计成本为70万,第一年发生成本10万元,预计未来完成工程还需90万元。按照现行的预计损失的处理方法,可以得到第一年结转的工程施工成本为10万元,第一年应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80)×(1-10÷100)-0=18。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比确认的工程施工的成本还要大,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现行处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计提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减或虚增利润,提供了不实的财务信息。如果一项建造合同的合同期限较长,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多年利用建造合同来操纵利润。
3以亏损合同角度改进现行处理方法
将建造合同发生预计损失视同亏损合同未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来进行会计处理,当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预计负债”,履行建造合同的每个会计期间,计算当期应计提的预计负债并调整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合同完工时,按照亏损合同的处理方法,将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冲减合同成本。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沿用上文案例,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和合同收入不发生不变,将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科目,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0借:主营业务成本30贷:主营业务收入27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借:营业外支出7贷:预计负债7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和合同收入不发生变化,当期应确认的预计负债=(100-80)×(1-60÷100×100%)-7=(1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0借:主营业务成本30贷:主营业务收入21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借:营业外支出1贷:预计负债1第三年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收入不发生变化,工程完工,将预计负债科目冲减合同成本。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40,贷:主营业务收入32。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借:预计负债8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借:工程结算8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2营业外支出8借:应收账款80贷:工程结算80以亏损合同角度来处理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不仅使得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也使得该处理符合了常理。另一方面,由于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确认预计负债,企业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等说明,可以明显降低企业通过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去操控企业利润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这样进行,可以使得建造合同损失的相关处理做到有理有据,可一让相关具体准则之间取得突破性的联系,即可以使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之间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