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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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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 伦理道德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运行及经济目标的实现,都是以人为主体的,人的意识及其伦理道德是经济活动的必要因素,它参与着经济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首先就是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在进行经营管理,又是针对人的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当然要涉及物质资料、生产工具等,但这些都是从属于人的。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是现代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进步,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必然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1]。

1伦理道德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1.1崇高的企业目标为企业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其行动的目标不仅仅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还应有更高目标,实现更高的价值,那就是将自身的发展与国家、民族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相联系。我国广州白云山制药厂提出的“爱心满人间”的口号就体现了一种更高的价值取向,它向广大员工及社会揭示了自己存在的意义在于把人类之爱洒遍千家万户。一旦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就等于赋予了企业一种庄严的使命感,为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1.2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的发展,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在管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企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合理配置是使这两方面都得到有效利用。这一任务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素质。一方面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意味着人的素质要得到全面发展,而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及其意义,有了较高的价值取向后,人才能树立起一种进取精神、敬业精神,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各要素的协调,并不是简单的人与物的移动和空间位置的转换。物是由人来掌握的,因此,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权利关系、地位关系的协词,是一神伦理道德关系的协调。

1.3管理者运用伦理手段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市场的基本主体是企业,企业的主体是员工,若能充分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有利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金钱(物质)往往被作为调动积极性的刺激物。目前,物质的激励作用确实还很大,但实践已经证明,金钱并不是万能的,而且存在很多的负面效应。物质刺激只有临时效应,并具有自然消亡性,有物质刺激时,激励作用比较明显,一旦物质奖励减少或取消,这种激励作用就会衰退或消失。物质奖励的多少还会诱发攀比心理,导致心态失衡,激化人际矛盾。

2如何加强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

2.1加强社会监督,约束企业行为

法律手段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监督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首先可以提高道德的权威性。道德只是对人们行为(包括企业行为)的一种软约束,而将一些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可以使其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提高其权威性,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公认不违的原则。其次可以增强道德规范性。道德要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力,不能只是抽象的原则,必须使其变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条文的制定,将一些道德要求条文化,制度化,做到了有章可循。通过法律形式对企业行为加以具体的限制,也可使其行为规范化。第三,可以强化道德的监督性。道德固然以扬善为基本特征,但惩恶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法律监督以强制为特征,是更严厉的治恶手段,以此来监督企业的行为,对各种非道德行为必定会起到震慑作用。法律监督手段可以强制性地为企业行为确定价值取向,有助于迅速扭转企业行为失范的状态。

环境监督是检验企业是否履行道德义务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如果道德环境过于宽松,没有约束力,会有损道德行为的施行,严格的环境监督则能够防患于未然,时时督促企业弃恶从善,加速道德风气的改善。环境监督包括三种方式:第一,传播监督,即大众传播媒体对企业善行的褒扬和恶行的谴责。这种监督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舆论效力,使善行者受到社会的尊重,恶行者受到鄙视,从而提醒企业时时检查自己的行为。第二,人际监督。在道德活动环境空间增大,变动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人际关系流动性与陌生性也相应增加,此时更须加强人际监督。现在,企业的竞争者,合作者、服务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企业行为更加社会化,通过彼此的监督,才可以使各企业的行为进一步符合道德规范,这样有利于企业间扩大交往,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第三,组织监督。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如官方的、行业的、民间的)对企业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使企业的非道德行为无处藏身,从而能有效促进企业日常道德行为的改善。

2.2加强企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道德境界

企业道德教育是企业道德得以转化为员工的内在品质,对企业管理实践发生作用的必备环节。在日本企业界,员工的道德教育始终是和企业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企业悬挂着“伦理进入企业,心灵进入工作场所,”“在企业中要有伦理,职业上要有心”的口号,他们以“明朗、爱和、喜劳“为中心内容,运用“朝礼”、“研修”、“特训”等具体、生动的方法,普遍开展伦理道德教育,启迪和培养员工的心灵。日本企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给我们这样的启发: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员工的业务素质,更取决于其道德潜力。

企业道德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正面教育灌输法是企业道德教育的最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宣讲训导、系统培训以及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在教育过程中,首先要针对员工的模糊认识进行疏导,其次要采用说理教育,以理服人。另外采用适当的惩罚手段是对正面教育的必要补充和帮助。

3结论

总之,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它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还要努力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付诸实践。企业伦理道德建设,不但要受到企业的重视,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关心。

参考文献:

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范文第2篇

一、发挥企业发展“代表者”的作用,保障劳动关系信息渠道畅通

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目标,也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创建和谐企业指明了方向。基层工会要根据油田发展形势的需要和职工队伍的变化,及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使职工自觉按照正常渠道、合法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要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机制,代表并组织职工积极参政议政,共谋企业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大计。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建立对话机制,畅通反馈渠道,随时掌握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疏导工作,帮助职工排除不良情绪,确保队伍稳定,促进油田发展。

二、发挥劳动关系“协调者”作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油田发展是保障职工利益、强化工会维权的基础。基层工会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点上,既让企业自觉规范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要让广大职工心情舒畅地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基层工会应积极主动与企业协商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新机制新形式;围绕劳动关系双方关心的问题,积极收集和反馈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尽可能为职工多争取一些利益。定期在员工中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测评。同时,基层工会还要积极协助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中员工权益的落实。要通过创建“职工之家”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形成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价值取向。要组织职工为油田发展进言献策,当好参谋;要积极组织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技术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劳动争议调解及困难职工帮扶、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学赶先进,提高素质,争创一流,为油田快速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发挥职工权益“维护者”作用,创新机制切实维权

维护是基层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发挥维护职能,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职工为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建言献策的基础上,要强化职工代表竞选机制,发挥职代会作用,以此来规范企业行为,打好源头维权基础。还要注重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做到依法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要关注和维护好困难员工和弱势群体利益,及时摸清困难员工和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开展好“交友帮扶”、领导干部和工会干部与困难员工“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为困难员工和弱势群体解决燃眉之急和实实在在的困难,还要从精神上关心关注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战胜困难,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补好台、稳好局。要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活动,最大限度的让广大员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强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侵权和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发挥劳动争议“调解者”作用,建立预警机制,促进和谐安定

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范文第3篇

古往今来对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状态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三个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为人类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复地作为人类在面对现实或想象的社会生活难题时的“良药”。

杨海坤教授认为应该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与法制有区别,与法治也有区别。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丰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则更强调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审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开始,其成熟形态则是建设国家。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完备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关键是“治权”与“治吏”。实行行政法治,关键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如果政府只视法为治理公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个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们依法办事,不只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而且意味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序。

(三)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其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机制。

二、行政法治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我们在倡导和谐社会,而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和谐程度。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则凸显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具备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将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扩张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的加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与与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方式上的变化

从管理手段上的强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将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政府“企业化”趋势显现

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趋势。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政府“企业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同时,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竞争,公民也可以用“脚”来投票,使行政机关的形成工作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渗透其中,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理念。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构想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加快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促进政务和谐。政务和谐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动状态,政府与公众、行政权与公民权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和谐共处。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官民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化解与调和官民冲突,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功能。现代行政法主张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合法保护,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复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进一步缩小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充分体现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视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以民主参与防范行政专断,以社会自治淡化政府包办,体现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并在共同发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标。

(二)完善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础,健全立法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的力度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和谐的评价标准。在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加大,人们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多样,利益冲突也比以往更为激烈。道德、传统习惯和一般的政策计划已很难有效协调这些关系,因此社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利导性、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性等特性,决定了它能比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传统习惯、政策、计划等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控。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法律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利益协调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从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刚性”的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保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将法律简单地视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学的立法程序作保障,减少执行权力者与公众的对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环境,以制度促和谐,实现我们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目标一个方面是有效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使其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并能对经济进行引导和实行合理有序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员中发展观出现问题,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而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在实践中又会偏离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需要正确的政绩观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错误的政绩观,主观上的原因是某些领导对政绩观认识的偏差,把政绩视为“私绩”;客观上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官员考核体系存在问题。行政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是对行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对行政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内部监督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倡导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护好大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法;民法;适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众多,不同的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和民法,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将其看作为是公法和私法,两者各自有自身独特功能,当前社会发展环境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私法公有化和公法私有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如何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科学适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

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方面,是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是公法的一种;而民法规范则是调整或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私法的一种,这种不同是由于它们的主体差异形成的,两者同属于基本法体系[1]。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果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规范就很难尽善解决,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来进行协调。行政法的适用是在行政主体在行驶职权时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进行体现的,一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别行政法。这两种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共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争议,从这方面来讲,在民法规范中所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贯彻私法精神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对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补充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在经济体制下,过度的国家观念会导致大大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在社会身份上也只能是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格的体现也就会受到忽视,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有利于贯彻一些私法精神,增强群众的社会作用。

(二)推动行政法新理论的合理运用

在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和谐平稳的状态下,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和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性,使得行政主体的服务和与其相关合作逐渐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论。过去传统的服从命令模式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体系中科学适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三)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

当前很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种特别法一般是有一定执行范围的,如果将其直接作为一种“法”的话,就会改变依法行政的本质,会有很强的专制性色彩。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要适当的应用民法规范,实现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行政法规体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现象存在

降低民法诉讼的成本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体现,基于此,就要根据形势发展将司法和行政两者充分融合,这种融合也会促使行政司法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调解中,都是针对于民事争议来讲的,并不是所谓的行政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将民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参考依据,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将民法规范适用在现行行政法中,实现两者的作用互补。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总则方面

1.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中,很多原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也是人们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发挥特定效用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规则中适用的规范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2.法律主体从法律主体角度来说,不论是在行政法体系中还是在民法规范体系中,两者的法律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法人和自然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范在对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确定时,需要充分结合行政法的自身特点,保证不会与其有较大冲突,从而使民法规范更好的适用于行政法中[2]。3.法律行为在行政法体系中,它的行政行为概念和民法规范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之间并不是孤立相对的,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这样就使得民法规范中对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可以在行政法中对行政行为的规定相适合,两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特点。这种在法律行为方面所明确的规定相似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二)债权法方面

1.对于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合同生成要件。在行政法合同制定中,合同当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是必然的行政主体,但是,这种行政合同和普通合同一样也要以合同双方的意愿为基础和标准,不能违背双方意志,特别是在合同法中对有关要约和承诺原理等方面,行政法合同和民法合同之间存在有很多相似之处。除此之外,在合同的效力生成方面,行政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同样适用于民法合同[3]。其次,对于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合同的担保内容中,保证、抵押、留置以及定金等等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民法规范中对于这些要素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法中。在金钱债券方面,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也有一系列共同点,也就是说在和合同担保上相关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法之中。第三,对于合同的执行履行。在现行行政法中,对于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义务的规定有很多,并且根据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在具体规定上也有相应的调整,而且在连带性质上也有和民法规范相似之处,有一种异曲同工之妙。此外,合同法中的合同执行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中,但是,这种适用并不是全面化的适用,在具体的执行原则上还是有一定差异,民法规范的执行一些执行原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法,主要是因为行政法中债券所具有的强制性造成的[4]。第四,对于合同的解除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后期内容规定,在这一内容中,民法规范中对于具体解除的规定事项也适用于行政法,例如民法规范中的代位清偿原理就可以在行政法中运用体现。2.对于债券行为的要求对于债券行为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民法规范和行政法两者在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同时,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例如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性质确定上,行政法方面的侵权性质确定相对来说较为严重,因此,两者是不能适用于统一法规体系中的。

四、结语

任何一项法规制度,它的制定和执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在当前社会发展态势下,将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两者的融合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法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使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更有效发挥,推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裴国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307.

[2]冯歆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15):198,120.

[3]陈碧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8):20-21.

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范文第5篇

刚才听了5家企业负责人的发言,也听了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的发言,特别是省总领导、专家的重要论述,听后很受启发。东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家华代表广大的企业家发出了“倡议书”。这个举措很好。下面就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我谈三点想法,讲的不正确的地方请省总领导、专家指正。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1、把握当前形势。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全总专题研究工会深入推进创建活动的问题,作出一系列安排,并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进行会商达成了共识。去年八月省委召开了工会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会议和文件都强调要“建立健全工会维权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现体面劳动。”今年3月的省总工会全委(扩大)会议,也着重研究部署了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省内外不断发生影响很大的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事件。比如连续坠楼事件。当初,集团认为几个员工跳楼与43万员工比对,是一个忽略不计的小事,最后导致“连续12跳”,职工情绪与媒体的“叠加效应”,逼着集团连续两次为职工涨工资。再看省内的,日本独资企业东风本田供应商艾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0多员工6月17日罢工,要求加薪。第二天,市总工会领导亲赴现场指导,最终促成了谈判的顺利进行,职工工资总额约每人每月增加了500元,罢工事件就此平息。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生产经营,影响职工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可以说,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

2、提高思想认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综合载体,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执政理念的具体表现,也是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项有力举措。同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应该看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具备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分不开的。就企业来说,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最好的发展环境,是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了,发展顺畅了,才能更好地为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此,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借鉴创建经验。总结刚才几位企业老板介绍的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经验,我认为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要做到“四有”:

一是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在生产力中的核心作用;要始终坚持以发展推动和谐;要始终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形成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有一个明确的创建目标。要紧紧抓住企业发展壮大这一战略问题,紧紧抓住劳动关系领域的核心问题,紧紧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创建工作。

三是要有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要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坚持把大事交给职工决策,多方面接受职工监督;不断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明确、规范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不断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机制,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加大投入,严格考核,激发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的积极性;不断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四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工作方法。要坚持科学组织,科学规划,严格考核。要努力把握创建活动的规律,建立申报制度、考察验收制度、评审工作制度、表彰奖励制度、评价复核制度,体现系统化、规范化、求实效的特点。

二、明确标准,抓住重点,分步推进我市创建活动

1、明确标准,提高水平。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从全总到各地工会都在探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据我了解,各地制定的标准表述有多种,但都离不开全总所说的八个方面。这就是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权益;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我们要按照这个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有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创建标准。我认为再说简单一些就是依法用工、体面劳动,主动关心、善待职工,利益攸关、文化认同。

2、着眼全局,突出重点。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要以劳动关系领域内五个方面的核心问题为重点,紧紧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分步推进。一是要加强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充分保证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确立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政治地位。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充分尊重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进一步动员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二是要加强分配机制建设,落实好职工的经济权益尤其是劳动报酬权益。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要完善内部利益调整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正常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要切实搞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以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三是要加强劳动保护机制建设,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群众监督网络;要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深入实施安康工程,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四是要推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要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积极参与推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五是要不断深化职工素质工程,用和谐企业文化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指导企业按照职工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足额提取并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要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3、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按照创建重点和标准,我想可以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成三个类型:“发展型”、“保障型”、“纳入型”。具体说来,就是对于效益好的企业,我们要求高标准地进行创建;对于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创建;对于企业出现困难的,要进行培育,帮助这类企业进行创建。创建评选活动可以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评选采取各地推荐申报和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实地考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初选,对初步确定的入选企业并向社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通过这样的办法,力争五年内,全市企业创建活动基本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型以上企业和60%以上的小型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三、加强协调,完善制度,着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

1、加强协调配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创建活动工作格局。要积极推动党政把创建活动纳入到当地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纳入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要发挥各方优势,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对创建活动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和大容量、大力度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重点宣传、深刻剖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发展成就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各类企业努力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

2、完善相关制度。要不断完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领导工作制度、创建工作检查指导制度、创建活动各个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创建活动工作议事规则、创建活动宣传教育及经验交流制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本标准、评选程序、管理办法、表彰办法和奖励政策等制度办法,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要及时发现、积极培养、大力选树各种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全局工作。力争用一年的时间,选树和培养一批示范典型,并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尤其是对源自基层的、具有代表性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认真解剖,找出规律性,提升到制度层面。要不断加大考核、评价力度。要坚持按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进行考核。要完善命名表彰制度,做到定期表彰、规范办法、明确待遇。要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凡达不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评选。企业如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职工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资和非法雇用童工等事件,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如果发生以上现象,由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3、发挥工会作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也是大有作为的。要立足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的动员组织作用;要着眼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工会的教育引导作用;要围绕改民生、促和谐、保稳定,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服务作用;要致力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活跃工会工作,才能更好地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要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各级工会服务职工群众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