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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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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大监管力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则,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及不按规定执行随附单制度的,视情予以处罚。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扎堆进入发达地区,加剧金融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格局

作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主体,城商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目标城市集中在了经济发展快、金融资源丰富的我国东部地区。统计数据显示,在已实现跨区域发展的59家城商行设立的162家异地分支机构中,位于东部地区的有104家,占到64%;位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三大经济圈――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的异地分支机构数量占比为59%。城商行跨区域发展扎堆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特征十分明显。毫无疑问,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资源地区间分布不平衡的情况。

原有定位发生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受到影响

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因此商业银行往往有做大规模的冲动,特别是对原有业务限制取消之后,曾经受到限制的银行有着更为强烈的扩张冲动。对城商行来说,跨区域发展是做大规模的必由之路。实现跨区域发展后,那些实现跨区域发展的城商行比以往更有意愿和能力做大客户、大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城商行跨区域设立的异地分行在成立初期,出于生存和满足总行考核的要求,往往将市场目标瞄准大客户、大企业,以便在短期内迅速做大规模。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城商行原有“立足中小”的市场定位。如果没有相关的干预措施,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商行实现跨区域发展,城商行原有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会逐步淡化,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将因此而进一步恶化。

跨区域发展高度同质化,打破地区竞争平衡

通过比较发现,城商行跨区域发展的路径高度一致,都是首先选择经济最发达的区域进行网点布局。具体到城市选择,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城市因其独特的经济金融优势,更是城商行跨区域发展的必选之地。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短期内大量城商行集中进入某个地区甚至于某个城市的情况,从而打破该地区原有的金融竞争平衡。截至2010年底,进入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设立分行的城商行数量分别为9家、12家、9家和11家。这些城市的银行业本已处于或接近饱和状态,在业务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大量银行的集中进入必然造成过度竞争,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缺乏科学规划,跨区域发展带有盲目性

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城商行对跨区域发展没有制定科学、清晰的规划。虽然监管机构要求那些跨区域发展的城商行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但这些规划大多只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进行的“浅层次”的目标城市选择分析,并未结合每家城商行不同的特色和优势,特别是自身客户需求情况,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差异化分析。这就造成了大多数城商行跨区域设立的异地分行业务高度同质化,缺乏特色,未能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总行已有特色和优势,导致了为了迅速做大规模而与大银行争抢大企业、大项目,偏离了原有市场定位。

人才储备不足,跨区域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必要的人才储备是确保城商行跨区域发展顺利推进和平稳运行的前提,但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大多数已实现跨区域发展的城商行都面临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那些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则更为严重。城商行的应对办法是异地分行人员本地化,即在当地招聘人员。人员的本地化虽然有利于分行迅速介入当地市场,尽快适应当地经济金融环境,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短期内大量城商行集中进入同一地区,必然加大当地银行人才的流动频率,特别是那些拥有一定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进而影响当地银行业的业务稳定开展。而且由于分行人员来源于不同银行,必然带来分行文化与总行文化的差异和整合,甚至于分行内部的文化差异与整合问题,从而增加经营管理成本。而那些拥有多家异地分行的城商行还面临不同分行之间由于人员来自不同银行而存在文化和经营管理理念差异的问题。城商行如果对此不加以重视,极有可能再次面临成立初期出现的不同信用社文化的冲突问题。此外,人才储备的缺乏也使得城商行跨区域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管理能力不强,对异地分行的有效管控缺乏

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城商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更弱一些。单一城市的经营模式也使得城商行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相对较为简单。跨区域设立异地分行之后,城商行将面临对异地分行的管控问题。目前来看,大多数已实现跨区域发展的城商行仍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对异地分行的管控体系。这就造成两种情况:一是总行对异地分行“过度管控”,仍沿用以前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导致异地分行缺乏活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二是总行对异地分行管理“过度宽松”,除分行行长等人员选聘和对分行的考核等重大事宜外,其他基本不管,容易造成失控。随着异地分行数量的逐渐增加,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全美世界中国区市场总监谢三浦介绍,按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也是合法的,但均属试点性质。从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始,之前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都必须在一年内,到商务部重新进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方面的备案工作。谢三浦透露,新条例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正式获得特许经营牌照,全美世界一直积极配合商务部的备案工作,如果顺利的话,下月即将成为首批正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之一。

全美世界于2007年5月正式进驻中国,全称全美世界(湖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总部设在湖南长沙。全美世界(中国)区董事长仍然由全美世界集团董事长范文王眉担任,马来西亚籍华人刘忠源任中国区总经理,前万达利(中国)营运中心副总监谢三浦任中国区市场总监。

7月23日,全美在长沙召开了首次产品培训会;总部兼首家旗舰店也于8月正式开始运营;8月30日~9月2日,全美世界中国总部培训中心还召开了第二届全美世界(中国)精英培训及高峰论坛会议;10月23日~10月25日,长沙总部为全美生活馆的首批馆长开办“零点动力”首届技能课程班培训。给外界的感觉是,全美世界(中国)似乎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但谢三浦表示,具体向外公布正式开业的时间仍然待定。

考虑到在中国经营直销的准入条件限制、审批程序的繁琐性、以及开放区域的限制问题等,以直销见长的全美世界在中国市场目前没有孤注一掷,在申请直销牌照的同时,范文表示,全美公司将先以特许经营打响品牌,先积极申获特许经营资格。截止目前,全美已经签署了5间特许经营店,并决定在年底前开出20间中国特许经营店,为直销打好基础。

目前,全美世界海外业务的营收占总额的80%,亚洲地区的业务发展迅速,前几年马来西亚的销售位居榜首,今年印尼已晋升到首位。而据谢三浦透露,集团董事长范文、执行董事黄雍胜以平均两个月一次的频率,频繁考察中国市场,由此可见,中国市场将是接下来全美总部最看好的区域之一。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

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应或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将取消自购疫苗的资格,并按无证经营处理。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只能向本辖区内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以及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辖区外动物防疫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管理

凡需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农业部审批,获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粘贴由口岸兽药监察所核发的专用标签。从**口岸进口的,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及其国内总商驻沪办事机构应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从事在**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业务活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试验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由试验所在的地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申请区域试验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试制、田间试验、中间试制等数据和试验方案、试验范围及试验所需的期限等技术资料。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执法监督工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品和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品和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品和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要求,加大对品和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净化特殊药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摸清药品批发企业特殊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健全特殊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品、等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禁毒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健全特殊药品管理流程,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杜绝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流弊。

三、检查范围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2日至8月15日为检查、整改、查处阶段;2011年8月16日至8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四、检查内容

(一)对品、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品和第一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购销、储存、配送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品和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跨区域销售品和第一类情况。

(二)对第二类企业的检查

要以曲马多、地西泮为重点品种、以生产经营为重点环节开展第二类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药品生产、销售记录,购买方资质审查及到货确认情况,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购买方资质审查及到货确认情况,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除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20%的经营品种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三)对含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原料药购进、储存、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其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还要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药品销售专人专责、购买方资质审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不低于10%的购买方进行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当前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特殊药品监管实际,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