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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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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概念

食品生产经营概念范文第1篇

(一)风险社会理念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将“风险”定义为处理因现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机与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风险的概念是对现代化的一种反身性认识,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来,其本质与传统社会的自然风险有明显不同:

(1)现在社会的风险是我们无法感觉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过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些物质都是长期或者短期对我们或者周围的生活产生影响,当然这种伤害是不可预见的,也是我们看不到的,但是这种伤害却是致命的。因此,风险的严重程度走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精确的风险‘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锋利,斧子正被抡起来。那些指出风险的人被诽谤为‘杞人忧天’和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所表明的威胁被看作是‘未经证实的’。人们说,在确定情况如何并进行合适的测量之前,必须进行更多的研究。”

(2)现在风险所牵涉的对象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可能对我们整个社会、整个世界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全世界都会遭受的,与任何国界、地域毫不相干,在这样的损害面前,任何国家、民族、种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损害。

(3)在风险社会里,人们所遭遇的风险是无法评估的,因为新的风险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内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响,同时,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是各种社会制度下的产物。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对整个地球造成了极大的环境及生态污染,这都将成为一种风险的组成部分。

(4)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存在于很多方面,作为现代人类工业化社会的正常后果,这种风险将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且,在人类毫无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无休止地对大自然进行破坏以获得舒适便利生活的同时,这种风险的陪伴将不会停歇和消除。

(二)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属性由风险社会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化趋势结合在一起,社会的中心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同样,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有风险评估判断,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几个基本属性。首先,食品安全的发展变化性。我们知道,现在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科学技术的把关问题。在人类食品的发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产的进步,都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如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现,都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当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也不断让人们对公共卫生和整个食品加工体系和处理方法加以重视。其次,食品安全的经济性。食品作为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对我们人类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特点,不断研发各种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发作也对本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我国在2008年爆发的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全国的牛奶产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各省乃至全国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当然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奶粉业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历史性及世界性的问题,因此,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会涌现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当时的人们是否对同时期的食品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每个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人们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本国或者世界内由于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引发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转基因食品在人类食品运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所侧重问题就是赖以生存的食品的质量问题,如食品中是否掺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伪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与国家或者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特性对于构筑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关系性要求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关系,行政对于食品的安全性负有说明责任。而可变性则要求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自己的危险防止责任,在必要时应撤回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能会产生损失补偿的问题,同时还要求对风险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审查、再评估,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化管理。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

从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看,已经有很多风险思想的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众所周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个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即只要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构成该罪。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与风险刑法理论的预防性体现的还很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方面绝大多数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这样的规定与风险预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在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既然以市场经济秩序为法益,那么,只有伪劣产品投入市场,并且投入市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从销售金额看来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需要刑法的出击予以保护。因此,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伪劣产品是否达到销售金额较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为根据具体的销售金额能判断出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多大的损害结果,这也反映了我国很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相关犯罪是结果犯或者具体危险犯。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测等方面考虑了风险预防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是否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风险预防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呢?例如,为了提前预防风险的传播,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举措的同时,也在很多条文上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一系列作为义务,如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那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没有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范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这些健康检查义务而造成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结果时,该对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定罪处罚,因为我们知道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有关食品安全的不作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为理论本身在刑法理论中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依照不作为理论,如果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对于一定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罪名认定问题该如何决定,却一直是个难题。尤其针对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仅靠刑法总论加以分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名确定问题,一直是个难解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生产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健康管理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健康检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损害后果的,似乎也难以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这就是源于我国刑法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所致,也就是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体现的风险预防的思想。

三、风险社会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完善

所谓风险社会,如前所述,按照德国学者贝克的思想,就是指现代工业化社会具有的一种风险性特征。贝克在总结风险社会的特点时,将现代风险与传统的自然风险进行了很多的比较,他认为现代风险大多是由于人类不节制地开采所造成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会给我们整个世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在这样的损害面前,没有国界地域的区分,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会受到这种风险的影响,并且由于人类在不断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层次,因此,在追求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所谓幸福生活的“附带品”,这样,现代的风险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这样的不可避免的风险面前,我国刑法应适当作出调整,以适用现代社会下风险预防的理念。

(一)适当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都是规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把生产者存在过失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务性规定,如行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在查证查货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率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该如何处罚呢?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是很难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当然如果相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倒是可以在罪方面进行考虑,可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产加工乃至销售环节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检验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样对其他人还是无法追究相应责任。因此,考虑到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刑法相关罪名中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达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食品生产经营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会计改革;策略创新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扩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焦点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频发,英国苏丹红食品致癌、美韩疯牛病牛肉贸易、我国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双汇瘦肉精和最近查处的山东、浙江等地地沟油等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造成各国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激烈的国际食品贸易争端以及政局动荡。因此,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会计的视角,重点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探索会计改革与策略创新,企望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食品安全及其意义

世界粮农组织于1974年通过《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法》附则中解释,“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持续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食品安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证;食品安全关系到我国食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对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和经济发展意义非凡。

二、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频发。究其原因有政府监管问题,也有生产经营者问题;有利益、价格机制问题,也有信息披露制度问题;有技术层面问题(比如制造标准和检验标准),也有人为因素等等,不一而足。其涉及企业单位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食品价格机制的扭曲。食品是特殊商品,至关重要,其价格机制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必须由政府宏观调控。在世界资源性产品价格不断上涨情势下,我国政府实施了临时价格管制,包括对食品的价格管制。但2008年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包括我国经济受到严重打击。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和消费,放开了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管制。价格放开后,很多投资者认为食品生产经营利润空间大,纷纷转向食品生产经营,为追求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生产伪劣、虚假、甚至有毒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非理性经济人”利益驱动。理性经济人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此类人拥有起码的道德底线(利己但不损人)。而“非理性经济人”则是突破法律底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把社会和其他人当作其攫取利润的工具或对象,不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资源有限约束和利益共享下合理地获得收益,而是非法甚至威胁或以剥夺他人生命来赚取黑心钱;他们与社会、环境、制度和其他人形成对抗性矛盾。

3、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矛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信息不对称”,这也是政府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中一个棘手的难题。从原料的种养过程到加工、包装运输,再至市场流通过程,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都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最主要的是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俗话说:“只有卖对的,没有买对的”。由于消费者最终得到和消费的是食品商品,并不清楚与之有关的各项信息,只得被动相信和接受生产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有学者将生产者知晓而消费者不知情的信息称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再者,食品信息公布制度的缺陷,使得生产者也很难将已知信息传达给生产经营链上的其他成员,如加工商、零售商等。更何况生产者不了解生产技术和质量方面的信息,如巢湖劣质奶粉生产者不懂蛋白质是什么,因利欲熏心而“无知无畏”,从而酿成“大头娃娃”的后果。

4、食品经营企业单位法制观念不强,风险意识不够。长期以来,食品经营企业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第一责任人只重生产经营,忽视安全监管,只重利润,不顾产品质量安全。其实,食品安全违法的责任成本很高,如食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处罚、信誉缺失和市场丧失损失、企业老板被法办等。但企业高层大多存侥幸心里,经常采取“打嚓边球”做法,逃避监管和处罚,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不可避免。

三、保障食品安全的会计改革与策略创新

从微观层面看,保障食品安全,会计应有所作为。改革企业的会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建立起科学的风险应对机制,从而减少此类事件或事故发生。

(一)完善食品信息公布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食品生产经营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并作为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补充。

1、完善企业信息公布制度。信息经济学理论将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划分为搜寻品特征信息、经验品特征信息和信任品特征信息。第一,利用市场信号传递理论,解决部分搜寻品信息和经验品信息不对称问题。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优良企业和产品在市场上有较好的声誉,为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这种“逆向选择”发生,应当在保持其声誉或扩大其影响上做文章,通过市场的信号传递,企业向市场广告、信用担保和承诺等信息,来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形象。其次,通过市场中介或政府组织的认证机构权威信息,解决信任品特征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第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需要政府干预,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市场作用并非万能,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道德风险存在,有许多领域和地方市场调节失灵,比如中介组织再监督规范等,政府必须发挥“有形的手”依法进行监管。

2、实行食品企业成本信息披露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成本及其构成是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也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食品成本构成分析,可以解读到有关食品质量信息,比如,营养成分是否达标等;可以了解食品原材料构成和消耗情况;还可以知道食品是否使用添加剂、使用什么样的添加剂及使用添加剂是否超标等情况。因此,实行食品企业定期披露产品成本会计报告制度,很有必要。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规范的信息报告制度,它要求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等披露规范信息,但不包括产品成本报表。产品成本报表一般当作内部报表,不对外披露。而对食品企业来说,为保障食品安全,应尽快实行“成本报表有限披露制度”。企业定期向各级政府的食品监管、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披露其生产经营成本及构成信息,以便于其有效监管。当然,成本报表隐藏着商业秘密,如果向社会公众披露出去,势必给企业带来损失。这里谈到的成本报表披露为有限制披露,指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披露。这样,既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又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生产经营成本还是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其成本金额,控制其价格制定,从而理顺食品价格机制,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暴利以及因追求暴利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责任会计体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责任核算,强化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履行。社会责任会计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作社会责任并以它为中心进行计量、记录核算和监督。目前,社会责任会计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在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但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还不健全,内容还不完善,特别是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如食品安全社会责任还未纳入其中,这方面的研究也鲜有提及。为强化对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监管,企业应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社会责任会计。通过设置“食品安全成本”和“食品安全收益”及“无形资产——食品安全品牌效益或商誉”、“质量成本”等账户,核算企业为保障食品安全额外耗费以及由于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业绩卓越而形成的良好信誉所获得的超额收益。并将相关会计信息报告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借以考核和评价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其一,允许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增加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计提比例设置一定限度,如不超过成本总额2-5%;以缓解因保障基金计提增加成本而减税的问题。其二、颁布相关会计法规,强制规定食品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食品安全保障基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从税后利润提取食品安全保障基金是可行的,企业也可以接受。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建立后,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政府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保证基金用于保障食品安全领域。提取食品安全保障基金由税前列支,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在短期内减少,政府会与企业博弈。笔者以为,政府应从事关公众福祉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减税让利做法,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保障基金,保障食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风险化解,从而有效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张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J].北京: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05:15-18.

[2]张红波.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北京: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14:15-17.

[3]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moh.省略/publicfiles/business/.

食品生产经营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节后假日;食品监管;月饼市场

    峨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粟胜欣  

    “春节”、“端午”、“中秋”……中华大地传承了五千年的民风民俗,给千家万户带来了欢乐、祥和。此时季节性、假日性热销食品如元宵、粽子、月饼……在大量上市。人们在饮食文化的品尝中领略和寄托了中华民族的远古文明。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 ;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3. 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4.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食品生产经营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假日食品;监督管理;传统节日

Abstract: “Spring Festival”, “fifth day of the fifth lunar month”, “Mid-Autumn Festival” ......The China has inherited five millennium common social practice folk customs, brought to everyone has been happy, is auspicious. This time seasonal, holiday selling well food like Lantern Festival, steamed rice dumpling, moon cake ......Is going on the market massively. The people in the diet culture tasted understands and has reposed Chinese nation's ancient times civilization.

key word: Holiday food;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Traditional festival

研究背景

传统节日来临时,人们张灯结彩、喜笑颜开,商家也赚得盆满钵满。但节日过后,曾经旺销的节日食品将进入滞销,那些销不完的食品,尤其是月饼将流向何方呢?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回收食品与召回食品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回收的解释有两条:把物品(多指废品或旧货)收回利用;‚把发放或发射出去的东西收回。本文所指的回收食品当然就是指在销售旺季过后因滞销需要收回处理的食品,这些食品经检测合格且在保质、保存期内,本身尚不存在安全隐患。如过了中秋节的月饼、过了端午节的粽子、过了元宵节的元宵、过了夏季的冷冻饮品等。而召回食品本身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本文拟就月饼市场的情况作一些探讨。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 ;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3.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4. 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食品生产经营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企业

中图分类号:R15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52-02

食品安全属于典型的公共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目前已受到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九章即是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集中规定,对于认定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起到重要作用。随着近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这一课题逐步进入各学者研究视野,在论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文章中,绝大多数是以政府监管问题入手,探讨行政主体及其内部人员行政责任的承担,鲜有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食品企业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的通过,不仅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制化阶段,而且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1]《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等方面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主动作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凸显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一、食品企业的行政责任承担呈现出的特点

纵观《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具体的刑事责任承担要依据《刑法》进行判断;而对于食品企业行政责任规定较为具体。一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不仅包括与食品关联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还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和广告经营者。二是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较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四条的11个条文中,列举了几十种违法行为。三是行政处罚种类多样,包括警告或通报公告、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销毁相关产品及生产工具、吊销生产经营执照以及拘留等。

二、食品企业行政责任追究体系的缺陷

食品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组织,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总是千方百计地减少生产成本。有些企业甚至会使用非法手段去减少生产成本,如降低食品质量、在食品中添加低成本的工业添加剂等。这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很大影响。在现今社会,企业任何一个行为都不再是个体行为,其每一行为、每一举动都可能对社会、对整体经济产生影响。[2]食品企业应当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认真对待和履行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是对食品企业最起码的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单个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法甚至犯罪的例子并不少见,法律责任体系上的缺失亦是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是《食品安全法》总则部分明确指出个市场主体要承担社会责任,这里既应包括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对更高的道德责任的追求。从《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用词来看,都使用了“鼓励”,是对市场主体提出的高于法律的要求,但是这些都属于道德范畴,使得违法成本过低,有些企业就会倾向于打“球”,专门寻找法律漏洞。[3]所以,这部分内容发挥的威慑作用较小,无法切实保障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

二是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可以分析总结出,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行为罚、名誉罚、经济罚、资格罚以及人身罚,都属于行政单罚制,其中经济罚和资格罚适用较多。行政处罚单罚制,即只对企业法人处罚,不涉及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倘若食品企业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相关责任,那么承担这种行政法律责任的只有法人。即便是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影响重大,结果也不外乎企业破产倒闭,其法定代表人仍可以游离于法律责任之外。

三、对食品企业行政责任追究体系的建议

一是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这需要食品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的努力。

由于食品企业的产品最终是供消费者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的权利,食品企业要承担的首要社会责任就是提供安全的产品。同时消费者还享有知情权,食品企业还应该在产品或说明书上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

落实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除了自身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自觉将社会责任意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中,还应关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防体系。如何处理好食品安全危机是对企业的一大考验,企业运营难免会有面临危机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企业领导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不仅能体现企业的道德水准,更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由于食品市场有着不同于其他产品市场的多个重要特征,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自然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的管理,除依靠食品企业诚信自律外,更要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管来实现。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除了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进行补救外,还应在食品安全预防方面予以完善,其中包括规范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安全教育宣传。

要强化、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担任着重要角色。第一,政府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第二,要强化政府的执法力度。尽管《公司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都有规定。但是因为执法不严,很多法律责任都难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更是纸上谈兵。因此加强执法力度势在必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追究企业的违法行为,才能发挥法的威慑作用,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应当实行食品企业行政双罚制。“双罚制”这一概念,来源于刑法学,一般是指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在行政法领域,一些行政法规也采取了“双罚制”的做法。例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消防法》第五章多数条款都规定了双罚制度。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者和执行者,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必然体现了他的意志。然而在行政单罚的情况下,企业违法的法律后果仅由企业自身承担,无须具体人员承担,必然会导致法律规范对法定代表人的威慑力下降。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享有的利益也超出普通员工,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行政双罚制具有公正、合理性。所以,在食品安全领域可以实行行政双罚制。

然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双罚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虽然不是行政双罚制的典型表述,但却是立法的新动向。所以,确立食品企业行政双罚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不仅有助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而且会为食品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徐景和.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机制[EB/OL].,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