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考核对象: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师。
二、考核内容:药师执行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GSP规定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三、考核形式:以专项检查与其他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每年对各个药师的履职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
2、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有因检查中了解掌握药师履职情况。
四、考核程序:分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反馈三部分。
1、信息采集:药械监管人员对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中发现药师有未履行职责、违背职业道德或积极履行职责、业绩突出的按《县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考核记分细则》进行记分,并录入药师个人档案。
2、等级评定:职能科室根据一年来的记分情况,评出各个药师的年度考核等次,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考核结果反馈:职能科室以通知书形式将审定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药师和所驻企业。
五、考核周期:每年的1月1日-12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设基本分100分,综合加扣分情况,得分在95分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85-94之间的,定为称职等次;75-84之间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4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等次。有一票否决项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七、奖惩措施: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对药师和所驻企业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
1、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布。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
2、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予书面告诫。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建议予以免职。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并建议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对聘用黑名单上药师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按失信企业管理。
去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2014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在消费领域中“霸王条款”的“出没”的地方有很多。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公众对这些“霸王”行为满腹牢骚,尽管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叫停”了餐饮领域的一些“霸王条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从记者的调查看,多地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还是“换汤不换药”。“普通包房是没有最低消费的,但是20人的VIP包房最低消费是1万元”,白酒或红酒只能自带一种,如果两种都带,每次要加收300元的费用。除了收取开瓶费外,打折促销的菜品也变了样。有的酒店对菜品种类有着严格限制,“只限于一些家常菜,而且有些菜的数量有减少,比如之前的大盘被换成了中盘甚至小盘”;有的酒店采用了一些“变通”方法,如包间只能选固定价位套餐;还有的酒店或多或少设置了一些“额外”消费条件,譬如,没有最低消费,但“包间跟大厅的菜单是不一样的”,“坐包间不能点大厅的菜”。
当然,逐利是企业的本能,我们不应过多的指责。但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应有一定的“度”,不能太“夸张”了,至少不应强制收取几百上千元的“开瓶费”。从道理上来说,消费者前来就餐,那是餐饮企业的“上帝”。作为服务行业的餐饮业,为“上帝”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是其吸引消费者、求得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怎么能用“霸王条款”剥夺“上帝”的自主选择权呢?其实,餐饮企业不要以为个别消费者无奈的“接受”了,就认为“霸王条款”合法了。尤其是星级餐饮企业不要以就餐环境、饭菜质量以及服务等为其“霸王行为”找借口。首先,消费者支付的饭菜金里不仅包括饭菜的成本,也包含着饭店提供的服务成本,比如碗筷、茶水、座椅以及就餐环境等。尽管星级餐饮企业的投入成本比较高,但是,星级餐饮企业的饭菜价格也非一般餐厅可比,一桌饭菜几千上万、数万元,其利润也远非一般餐厅可比。所以,不管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餐饮企业都无权强制、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有消费者抱怨,体验了“星级式收费”,却体验不到“星级式服务”。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等“霸王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叫停”。从表面上看,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规”,属于市场行为。但实际上,最低消费、包间费等都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再如,“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对多地餐饮企业“抵抗”《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政府必须高举起法律之剑。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安〔**〕82号)要求,我局将在全市开展医疗用毒
性药品经营定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市、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作,同时结合定点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层层落实毒性药品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实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管理
1、市区现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于**年5月31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各申请企业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我省《毒性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5),由申请企业填写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批发)(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报市局。
县区现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于**年5月25日前向县局提出申请,县局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于5月31日前报市局。
2、市区现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应于**年5月31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按照我省《毒性药品经营(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5),由申请企业填写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零售)(见附件4)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报市局。
县区现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应于**年5月31日前向县局提出申请,市局委托县局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局应于7月10日前将现场检查情况、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同报送市局。市局将组织对县局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3、新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和时限提出申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xx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县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以规范镇辖区内建筑工地、幼儿园、集中交易市场、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为目标,以全面贯彻实施县政府有关规定为主线,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试点规范、建设长效机制、总结提炼经验,为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建筑工地:保证辖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内食堂有场所,有固定人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良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2、幼儿园:保证辖区范围内所有幼儿园食堂有场所,有固定人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良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3、集中交易市场:一是规范辖区内集贸市场经营行为。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开办者与所在工商分局签订责任状;对食品流动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持《食品、餐饮摊点备案登记卡》从事经营活动;规范食品流动摊点的经营行为,粘贴散装食品标签;推行《食品销售小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二是规范食品商场、超市经营行为。强化证照管理,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经营;建立健全各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制作成规范展牌悬挂上墙,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配备统一的专用档案盒;推行“一票通”电子监管软件,经营者要配备电脑、宽带、打印机和机打发票,安装“一票通”电子监管软件;强化食品质量检测,按计划开展食品质量检测活动;强化消费维权,公示工商监管执法人员的照片、姓名、投诉举报电话,悬挂上墙。
4、餐饮企业:规范镇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工作。选择一家小型餐馆、一家中型餐馆作为餐饮企业规范试点单位,通过强化监管,有效解决小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隐患大、设施设备不全、加工经营条件差等餐饮食品加工突出问题,明确餐饮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推进基础卫生设施改造,建立建全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具消毒制度,规范加工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餐饮服务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工作落实,镇联合住建局、教育局、工商局、药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阶段(2月15日至2月20日)。确定南五里绿宸万华城建筑工地、吕营幼儿园、西关大众超市(百合兴超市)、县大集(县集中交易市场)、巴蜀东坡酒楼、蜀南红川菜馆为试点单位,将各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落实。
(二)动员筹备阶段(2月21日至3月1日)。对各试点单位进行摸底,与试点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动员各试点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2日至3月15日)。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规范、整改,要求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经过各级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多年的努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初步建立。但是,酒类市场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流通秩序有待规范、流通监管有待加强、监管手段有待完善。为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既是保障
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最近,《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34号)明确要求“加强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
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各地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
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管理水平,继续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深处、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酒类流通法制化管理、规范化建
设的重大进展。落实好《办法》,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手段。《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各项工作,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
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活动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可。各地要认真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
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办理和变更、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等工作,适时推进随附单使用电子化,努力提
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率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的使用率。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
登记(或许可)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等的专项检查,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许可),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要依据《办
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要积极推动酒类管理立法工作,商务部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尽快立法,各
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财政上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各地要以备案登记制度(或许可证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为基础,建立监测制度,全面、定期地调查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
、规模,酒类商品的销量、销售额等行业数据,对部分大型流通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测。各地要根据掌握的行业情况,认真做好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引导本地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作为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以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情况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
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酒类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力量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酒类企业开展酒类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到达标酒类企业采购和购买酒类
商品,有效扶持合法达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规范酒类流通渠道,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酒类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素质是提升酒类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要加强对酒类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培训,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做到守法
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形式要因地而宜,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