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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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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997年,海南省在全国首先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放开农药市场,并在2005年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将这一改革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10年“豇豆事件”后,省人大针对农药监管暴露出的问题,于2010年7月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实行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及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制度,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011年4月《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规定:至2013年,海南全省仅设2-3家农药批发企业,每家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全省设18家市县区域配送中心;设零售企业205家左右,原则上每个乡镇1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各市县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

文昌市农业局局长杨健介绍,一年多来,文昌市农药经营体制改革通过规划布局、宣传发动、申报评议公示、组织培训考核、现场勘查等工作,最后确定为符合条件的122个农药零售店颁发了《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希望广大农药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遵守经营行规,依法经营;严把农药进货渠道关,牢记进货渠道规范与否是保证农药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要健全全购销台账,做到货源清楚,销售去向明白。

在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的农发化肥农药部,刚领到《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店老板符永进很是高兴,他说他这个店已经开了12年,规范管理对农药店来说是好事,监管严格了,大家都卖放心、合格的农药,就不会恶意竞争,农民来买农药也放心。

据介绍,文昌市对取得首批获得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技术力量、营业面积、经营管理制度等都有严格要求,下一步还将配备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并安装农药信息监管系统终端软件,有严格的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在当天的《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仪式上,文昌市122个农药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文昌市农业局、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三方签定了《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帐户三方共管协议书》,以规范管理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

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营管理人才;浙农

人力资源是企业宝贵的第一资源,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更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企业要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干事创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研究提出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一些措施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一、浙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现状

浙农是一家贸易流通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是其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浙农把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突破口摆在重要位置,取得了积极成效。截止2014年底,浙农共有员工4266人,比1999年改制前增加20多倍,其中中层及以上干部103人,企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年轻化、知识化,中层及以上干部中45周岁以下人员占57%,35岁以下人员占21%;中层及以上干部队伍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67%。浙农已经初步形成农资、房地产、塑化、汽车等主营业务板块,相关业务在行业或区域内取得了领先地位,企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省级农资企业首位。

(一)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注重人才文化融合

浙农中层及以上干部103人中,其中,有63人为内部培养、外部引进40人。近几年,浙农每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引进200多位大学生进行内部培养,从这些应届大学生中培养成长起来的人才,认同浙农的文化理念,对企业的忠诚度较高,是浙农经营管理核心的骨干。对于外部引进的人才,浙农也注重引进认同浙农文化的行业优秀人才,非常重视对其文化融入的引导,帮助其正确认识浙农并竭力给予事业平台,充分发挥其个人专长,目前绝大部分外部引进的人才能较好融入企业,也都在各自岗位上创造了优良的业绩。

(二)多形式甄选,提升人才工作能力

浙农通过推荐、评比、比赛、锻炼等形式不断丰富人才的甄选形式,努力将有潜力的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纳入重点关注对象。浙农积极为员工提供锻炼平台,尤其是在新设业务中,近两年来已先后为20多名青年骨干提供了锻炼机会。浙农鼓励员工只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合理的流动,使优秀员工得到多岗位锻炼。实践证明,只有这些在多岗位上得到锻炼并表现优秀的人才,才能挑起企业发展的重任。

(三)以系统内训为抓手,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自2010年起,浙农开展了系统内训工作,以抓岗位技能培训和内训师队伍建设为核心,稳步推进各项内训工作,近5年来共组织系统内训项目约160个,总参训人数超5万人次,较好地提升中基层员工的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在内训师队伍建设工作中,浙农明确指出各级领导要积极争当内训师,率先承担起“传道、授业、解惑”的员工培养责任。通过内部宣导,不少企业领导自我加压、纷纷走上讲台,使他们自身再次得到锻炼的同时,也积极为广大员工讲授技能、分享经验,进一步促进了浙农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激励机制建设,点燃人才创业热情

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华为等企业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因素,它秉承了浙农企业文化中的分享理念和绩效管理中的中长期激励宗旨,促使骨干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实,一套好的激励机制对于人才的激励能起到至关重要的牵引作用。浙农自1999年改制以来,倡导员工创业精神,通过股权激励不断激发人才的创业热情,勉励其不断锐意进取、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浙农能有今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个激励机制,在这个激励机制的牵引下,浙农先后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作风顽强、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领军人物和岗位能手,他们满怀抱负,在浙农的这片热土上大展宏图,引领企业不断前行。

面对需要加快实现转型升级的浙农,笔者认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制、增加人才管理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强化重点人才的引进和多岗位锻炼等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二次创业,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

(一)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感、危机感,强化人才培养的战略意识。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进一步推动人才工作的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强化人才培养的投资是回报率最大的投资,企业要先有人才再拓展业务。人才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人才提供更优质的咨询、职称评定等服务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大胆使用人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后备干部选拔和培养力度,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浙农将各单位后备干部队伍人数、参与内训师人数、建立绩效管理办法、员工凝聚力等指标作为考核内容,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绩效等挂钩,强化培养人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责任。

(三)强化人才工作的投入

要将人才开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提高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用于加大对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工作的研究,加大人才管理工作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人才培养开发的费用,要高于国家规定的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四)强化重点人才引进

根据浙农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重点抓好金融、投资、互联网、农业技术等产业人才的引进。采用兼并重组的方式引进行业优秀人才。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创造条件。优化浙农对外统一招聘平台,扩大引才渠道,增强浙农的影响力,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浙农。

(五)强化多岗位锻炼

浙农本级和子公司的人才交流,要形成常态化机制,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纵向、横向合理流动。人才成长有其规律性,也有长期性,只有经过多岗位锻炼的人才,才能适应复杂、艰难的企业经营管理环境,为企业培养更高综合素质的人才,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六) 强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七) 创新培训手段

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重点培养与全员培训、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引导企业主要领导加强对企业接班人的培养,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创新培训方法,选拔一批经验相当丰富、思想素质较好、能担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跟踪培训。

(八)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建设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在研究经营管理人才股权和薪资激励的基础上,对获得与本岗位相应的本科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支持和薪资补贴。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宣传,对通过自身的努力收获成长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要提高对他们的宣传力度;对在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个人作宣传报道。

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强农资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与自律管理,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肥料、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配件等农资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工商二版软件中经济户口为依托,对动态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与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评价,确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属于监管信用范畴),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率的管理措施,从事农资经营主体分层分类监管的系列活动。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

第四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信息采集和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情况,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经营责任书,下同)情况,种子经营户实行留样备查情况,农资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违反农资经营管理规定处罚情况等。信用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据《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检查记录表》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规范方面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打分,结合守信和失信记录,依据对应分值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级,具体的划分标准为:

(1)A级为守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严格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其中种子经营户实行了留样备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良好。

(2)B级为信用波动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C级为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或虽然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查证属实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有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或虽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但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需依法取消其农资经营资格,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利用店堂公示、媒体及互联网公告等形式公开认定结果,信用评定书面材料及结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林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档案,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监管职能部门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由产生新信息的部门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抄告市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协调小组,组织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的重新评价、认定、公示。

第三章分类监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行农资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提升B级经营主体,强化C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经营主体。

第九条对A级经营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在年检(审验)、验照时,符合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过年检(审验)、验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2)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对其日常检查;

(3)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重点保护;

(4)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5)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6)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7)过信用网站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8)享受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9)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推荐承担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淡储旺供任务等。

第十条对B级经营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原则上二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对C级经营主体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2)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6)不得参与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8)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对D级经营主体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有关书面知,限期清算,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商软件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及时向有关部门(包括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报;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三条农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由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十四条工商、农业等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执罚机关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不予过年检、审验、验照或逾期未年检、审验、验照的各类农资主体,由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媒体上依法吊销公告,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过媒体、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披露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农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农资信用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检查、评价、认定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以系列重要讲话为指针,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赣发﹝2015﹞23号和赣办字﹝2016﹞5号、赣市发﹝2016﹞18号、赣市府办字﹝2016﹞118号文件精神,围绕“六大攻坚战”工作部署,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为重点,扎实推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使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发展现代农业和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出独特作用,真正发展成为党委政府抓的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1、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发挥系统优势,在现在农业攻坚战中主动作为,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实施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供销欣农现代农业服务公司为载体,推进以土地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建设,争取完成托管面积10000亩以上,推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综合服务、构建“物技结合、全程托管”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发展鼎龙、茶园、高兴、江背等乡镇惠农服务中心。

2、提升流通服务水平。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建设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省供销合作社农贸交易中心对接,设立农产品营销窗口,重点抓好县再生资源示范回收站10个和20个标准化庄稼医院建设,健全完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的流通等网络,提升流通服务水平。

3、打造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参与组建县电子商务协会,实现省城村淘电子商务公司自建平台“城乡买卖网”与“供销e家”对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共同发展,设立或成立县级农民技能实训基地。

4、打造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推广社区“3+2+N”综合服务模式,抓好1个“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示范点建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5个以上。

5、申报信用合作试点。借鉴信用合作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完善信用合作操作规程,以县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申报信用合作试点工作。

(二)构建新型基层组织体系

1、推进基层社升级改造。对均村、兴江基层社实施标准化升级改造,从今后起每所恢复重建1-2个基层供销社,以合作制、股份制的方式,组建一个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经营服务综合性示范基层社。

2、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组建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列入今年的销号任务。围绕主导产业新增引办、领办专业合作社2个以上,带动农户100以上,组织推荐省级、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3家,确保1家获评省级示范社创建单位和1-2家获评市级示范社创建单位。

(三)构建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

1、强化联合社机关建设。2017年底前落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重新制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岗位职责、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三定”方案。保持其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2、设立供销发展基金。启动县供销合作发展基金设立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重点投入本系统社属企业,基层服务网点建设,积极入股市级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3、强化行业协会服务。完成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的组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推动农合联、农联社和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四)构建新型社有企业运营体系

1、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健全社属企业财务预算、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与内部管理制度。完成社有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2、推动联合合作。积极与省级供销集团对接,引入管理技术、品牌、渠道等先进要素,开展项目和业务合作,实现系统的上下联动。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处理财务挂账。全面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对地方政府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是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宣传活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等与广大消费者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为重点,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采取政务访谈、专版专栏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展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快速高效、信息量大、覆盖面宽的特点和巨大的影响力,传递市场监管正能量,引导舆论导向,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教育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定,适时2016年《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分析报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督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是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集中进行宣传培训,扩大新规章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会同市教委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会,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和意识。

五是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发放电梯安全宣传材料,加强特检人员服务意识教育,做好特检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六是开展妇女儿童消费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宣传活动,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注度。

七是开展计量知识宣传活动。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计量走进你我身边”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托天津计量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计量院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紧扣3·15主题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维权小常识、标语等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八是开展纺织纤维制品宣传活动。对销售絮用纤维产品商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单并发放企业,对纺织品、纸制品等开展产品质量简易辨别、法律法规讲解等宣传活动,开放纺织纤维所实验室,让报检客户更加了解产品检验的流程。

九是开展走进“食检院”主题宣传活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解食检院、认识检验室”讲解宣传、“开放实验室,走进食检院”参观活动;聚焦食品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座谈活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十是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拟在和平区和平路百信珠宝城、国家金银饰品质检中心(天津)分场点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是开展农资示范店授牌及相关宣传活动。召开现场会,开展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授牌暨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咨询活动。

十二是开展消防产品监管执法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三是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活动。组织对金银饰品店和眼镜店电子天平和电子验光仪、焦度计进行检定抽查,对部分区域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十四是开展药品质量提升活动。组织区市场监管局针对2016年量化分级管理评级B级以下企业、高风险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抽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

十五是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导活动。公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带头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是开展餐饮服务“名厨亮灶”示范建设现场观摩活动。拟在北辰区组织现场观摩小餐饮示范一条街名厨亮灶建设情况,邀请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十七是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议,通报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加强内部横向沟通,形成维权合力。

十八是召开推动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座谈会。座谈交流企业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情况,研讨工作难题,增强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十九是召开对接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维权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掌握区市场监管局推进街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对接实施标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

二十是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食品安全培训活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针对投诉举报的热点,对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是开展“局长接线日”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在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开展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

二十二是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现场观摩投诉举报中心,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提升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

二十三是开展全国首个消协团体标准活动。落实《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联合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速干衣团体标准,设置售后服务条款,展现消协团体标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企业产品升级和消费者品质消费。

二十四是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活动。引入“公证”环节对20件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试验比较淋水性能、耐燃等检测指标,将比较试验结果向社会,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十五是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授牌活动。在前期开展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的基础上,向获得推荐的保险、服装、绿色食品、老字号等行业企业授牌,并结合全运会相关要求,联动区消协开展走进企业消费体察活动,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六是组建新一届3·15志愿者团队。通过媒体公开招募3·15志愿者公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交流、名单公示等环节,组建2017届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团队,并召开成立暨培训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