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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7月1日,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它被视作汽车消费行业的重大利好。新规颁布后,销售汽车不必需要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消费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很多零售商及电商企业对此都充满了信心。以往,在品牌授权体制下,各品牌4S店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服务差、价格不透明经常遭到“吐槽”。而新规为打破单一品牌局限性,创建多个汽车品牌集合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其实汽车超市和汽车卖场早在十几年前就有,而并不是因为新规才有的,新规本质上更像是为过去的汽车卖场、二级经销商等并未通过授权的经销商“正名”,而非颠覆性的变革。不过说到底,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购车带来了实质的便利性。
像I菜一样买车
苏宁易购汽车超市与传统4S店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多品牌的集合。传统4S店只能卖一个品牌的车型,消费者想要多品牌比较,只能多跑几个4S店。而在苏宁易购的汽车超市内,诸如玛莎拉蒂、凯迪拉克、阿尔法罗密欧、别克等各档次的品牌车型一应俱全,消费者能够选择的空间很大,似乎就像是来到了一个汽车城。
同时,除了汽车之外,苏宁易购汽车超市还提供汽车相关配套服务。从汽车配件、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汽车保养到车友俱乐部,所有关于汽车的周边服务,它都会提供。对消费者来说,一站式满足消费需求,汽车消费更加舒适便捷。而对于汽车厂商而言,这一平台的开放,渠道也得以下沉。
有不少的消费者都表示,“确实就像买菜一样,明码标价,不会担心自己被骗”。的确,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品牌束缚的“松绑”的确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了更为方便的体验。值得一提的是,苏宁易购汽车超市开业仅两天,便已经售出了30余台车。按照它的规划,苏宁易购汽车超市的运营模式将复制全国,预计在全国开设超过100家店。
都要开始“分羹”
其实不止是苏宁,其它连锁商业巨头也紧盯汽车超市这一新模式。根据此前国美方面对外的消息,今年国美1700家门店的大部分门店,一层将全部改造成汽车展厅,改为“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据了解,去年年底,国美在线原先的汽车中心已经扩充为汽车事业部。而国美互联网汽车的业务体系,将涵盖整车销售、汽车金融、二手车、汽车保险、出行服务、汽车用品、维修保养等全汽车产业链。
除了家电连锁巨头,华润万家超市也有准备涉足汽车行业的迹象。要知道,它们的实体店在全国各大城市布局都是成百上千家的规模,而且与大多数由于成本、面积等原因而只能选择在非市中心的4S店不同,这些大型连锁商场在市中心核心商业地段都有实体店,有着天然的地理优势。不知传统4S店“亚历山大”吗?
4S店目前不必担心
可以说像苏宁易购汽车超市这种“搅局者”的出现,确实让传统4S店恨之入骨。但其实现阶段4S店大可不必担心。首先,苏宁、国美在家电领域的成功反而是其进军汽车行业的一个障碍,其强大的渠道掌控能力会让主机厂忌惮。没有任何主机厂愿意拥有一个具备很强议价能力的渠道合作伙伴,家电制造商的教训,让汽车主机厂都清楚。而且苏宁、国美如果和主机厂直接合作卖车,势必会对厂家的传统经销网络造成很大冲击。
其次,汽车行业的运作模式和家电领域有很大不同,强势的汽车主机厂多年来对经销商都是“先交钱再提货”的政策,而国美苏宁在家电领域则是先销售后打款,他们和主机厂直接合作要解决谁来为库存买单的问题。此外,在消费者固有的思想中,就算是买车不去4S店购买,但维修和保养也愿意到4S店去做,毕竟包括汽车配件和维修水准方面,4S店有着强有力的保证。
近年来,金融混业化呈加剧趋势,同业合作渠道逐渐丰富,交叉销售已经成为了各类型金融机构间拓展渠道的另一类关键方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更是有着借助外部销售渠道的需求。
目前,部分大中型银行已搭建起与其它银行合作的平台,例如早期有兴业银行的银银平台,民生、平安、南京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也逐步建立了类似的合作平台。这种平台上银行与银行的合作内容之一就是产品的交叉销售,就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逐步形成了众多还没有自主发行理财产品的小型城商行或农商行销售平台发起行产品的格局,从本质上看填补了平台发起行在三线、四线城市、县域或乡镇没有营业网点的空白。
除了银行同业而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延伸。去年3月,宏源证券和光大银行联姻创建了首起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券商渠道代销的实例,此券商在新疆地区具备较强区域化优势,弥补了银行在西北地区网点不足的劣势,同时券商和银行的客户在风险偏好上并非完全重叠,券商可以丰富客户类型,因此对于双方来说可以达到互利互惠。此后,还有国泰君安代销兴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案例。而券商之外的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目前还未出现代销银行理财产品的案例。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业正由单纯的支付业务拓展到融资、理财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规模和客户数均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仅数月就抢占了华夏基金雄踞七年之久的公募基金头把交椅。随后,现金宝、活期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货币基金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面市,同样受到热捧。互联网理财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竞争优势,成为普惠金融的一支新军。然而,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在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互联网理财发展现状
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新业态以意想不到的惊人速度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变得更为灵活多样,最新颖的金融投资消费理念不断被国民所认识和接受。
国内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控股集团很早之前就已借助互联网向用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与传统的理财服务无本质区别,因而并未受到太多关注。2013年横空出世的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既有和活期存款一样的灵活性,又具有“操作简单”、“支付便捷”、“收益较高”、“无资金限制门槛”等特点,正逐渐改变原来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业务模式,备受年轻人追捧。据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超过85%使用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访者年龄小于25岁的占比为47.9%,这一年轻群体乐于接受新事物,但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风险承受能力也较低。
互联网理财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闲散资金的收益,实践着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额宝得到市场充分认可后,更多的电商、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之间加强了合作,陆续推出了多款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详见下表),并拓展了余额宝的部分理财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国内部分互联网理财工具一览表
资料来源:基金公司网站和媒体材料。
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法律盲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互联网理财业务本身也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其过度扩张将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互联网理财与影子银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近期发生的理财平台用户资金被盗案中,某互联网企业要求客户先举证“不能归责于客户自身原因”方可“全额赔付”,导致客户索赔无门。
2.过度宣传风险。新发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往往采用过度宣传手段,对此需保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有些宣传放大产品收益性,而对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很容易对金融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某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达到多少,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实只是动态时点数,投资者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传不利于树立互联网理财产品良好的公众形象。
3.网络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通过外包模式实现科技保障,而自身对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与银行、直销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弱。就互联网理财而言,一旦用户信息泄漏或窃贼利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资金被盗,不仅举证困难,还存在侵权人难以找到的维权困境。因此,在缺乏严格有效技术标准的环境中,一味追求简洁、便利,忽视技术安全必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4.收益兑付和流动性风险。投资理财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是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互联网直销基金大多提供7×24小时交易服务,而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有的产品为保证流动性需要垫付自有资金。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收益兑付风险和垫付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财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尽快予以完善。目前针对互联网理财的金融监管规范规定,很少涉及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对不当销售行为仅有原则性且抽象的规定,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2.监管机构缺位。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主体和创新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余额宝”为例,该产品涉及基金销售及支付结算,应属证监会监管;同时它又是支付宝旗下的产品,而支付宝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往往导致被动的事后监管或无从监管。此外,对于互联网理财,还缺乏严禁变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及应用的要求及监管、产品宣传未充分揭示风险、禁止夸大收益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3.行业自律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分散,参与机构和类型不多,行业纪律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其发挥实质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缺少行业公认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业诚信积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有待建立。
三、加强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促进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互联网理财进行规范,是实现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的基础。为适应互联网理财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尽快填补法制空白,在密切关注信息技术、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出台风险预警提示,适时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建议增加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禁止投资劝诱行为等规定,同时引入金融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害金额推算机制等,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监管机构和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理财实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功能监管,严格规范资金运用、杜绝虚假宣传、遵守合规销售、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规定。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协商机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资源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金融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实现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有利于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氛围,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建议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指导,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市场监督机制中来,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方面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要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投资理财教育工作,采取多样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建议由人民银行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 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并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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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余额宝;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一项新的功能——余额宝,其实质为支付宝的合作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名为增利宝、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为一体的货币型基金新产品。相比于传统的公募基金,余额宝具有操作流程简便、收益率高、最低限购金额没有限制、使用灵活等显著特点。余额宝用户只需将支付宝内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即可像使用支付宝一样随时进行转账、缴费、消费。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吸引了众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截止2014年5月,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客户数超过5000万户,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余额宝也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余额宝对于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余额宝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法律问题,其安全性、公平性、监管性问题亟待解决。
一、余额宝的法律问题。
(一)余额宝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揭示不足。
余额宝自身宣传、推介行为不够规范。余额宝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机构资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短期、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货币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显著特征。货币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但是,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没有投资风险。即货币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证收益水平,其同样会存在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因此,余额宝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运输。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则应通过网站或者及时的网络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其存在单一性和静止性的劣势。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判断,余额宝应该在其首页对余额宝货币基金性质和资金用途进行明确说明,且有义务对与投资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完整揭示。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征,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披露潜在风险,这些标语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同时,笔者进入余额宝官方主页,看到的是其收益稳健、被盗100%赔付、灵活存取等宣传内容,仅用一行小字提示“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因此,余额宝较高收益、安全保障与不足的风险提示相结合,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业系统性风险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
基金信息披露不仅能培养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也能够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同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金信息披露是树立整个基金行业公信的基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销售服务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但笔者进入到余额宝官方主页后发现其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
仅仅凭借寥寥几句信息,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及发展现状,在此情况下贸然将资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于基金性质、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具体披露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收益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等。支付宝作为在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扮演着类似于传统公募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因此其至少应当在官方主页上登载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供投资者阅读。但是笔者发现在余额宝整个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通过超链接到天弘基金网站才能查阅。这样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购买经验和背景知识的普通客户,没有意识到在投资前需要仔细查询基金的相关信息,仅仅凭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简单介绍就进行基金流转,基金交易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三)余额宝法律定性不明确,涉嫌基金销售行为。
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提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即天弘基金开通网上基金直销业务,余额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所谓基金直销,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但是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和直销区别很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支付宝虽然于2012年5月获得基金支付牌照,却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不能作为销售主体直销或者代销基金。“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涉嫌违背证券法规定。其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对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有严格的要求,包括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支付宝尚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自然不完全具备上述基金代销条件,因此其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余额宝当务之急为尽快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对结算账户进行备案。
二、余额宝法律问题完善的相关建议。
余额宝虽然具有诸多法律方面的漏洞,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像余额宝一样的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比特币、P2P等业务的推广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如何改变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现状,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结合前文分析的余额宝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如下。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余额宝虽然自推出以来就走在合法与非法的钢丝上,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处,但是余额宝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无疑具有正面意义和积极影响,只是必须被严格置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之下。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对于满足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是,与这种发展势头不相适应的是法律的严重滞后。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大环境下摸索着前进的,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成熟,现实法律制度设计缺乏理论支持,这些问题时刻威胁着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尽管为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法规,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势在必行。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销售资格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法中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此,为了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进一步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作出严格规定,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在其首页刊登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经营业绩介绍以及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介绍。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判断前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第三方支付平合创办信息披露官方主页,对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投资收益等对投资者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并定期披露更新信息内容。第三,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申诉和监督机制。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几乎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若赋予投资者监督信息披露的权利,不但能够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三)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
余额宝业务的宣传材料显然符合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概念,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是,尽管其风险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这反映出消费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极其容易忽视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实力不等、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证券法中也应适当加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保护内容。
余额宝自从上线以来就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虽然它存在着众多亟待解决的缺点,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以余额宝代表的金融产品也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准暖升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于余额宝我们不应过分打压,而是应该使之于传统金融业巧妙地结合,各自发挥作用,共同促进我国金融理财活动向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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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金融相比较,使用媒介不同,更具有现代化与技术化,创新了传统行业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发展观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
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的信用记录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额度小、运营成本较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因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在互联网金融下,网络技术的优势可以把交易成本进行缩小,进行公共信息对等化的处理,投资者就可以不用考虑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互联网来寻找合适的金融资金。与传统融资相比,互联网金融可提供直接的服务,客户群比较广泛,客户基础也比较坚固。如阿里巴巴的互联网金融,截至2015年其已为超过80万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额宝,吸引了大量的年轻客户,累计资金超过60亿元,经简单估算,平均每一个使用者可提供近3 000元的投资额,与传统基金相比,投资额门槛低,参与者增多,迎合了大众小金额式的理财需求。市场参与者大众化、覆盖面广阔,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1.2 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融合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跨界竞争合作搭建了多元化的平台,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改变了银行业发展的格局。同时,银行业整合了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利用互联网金融搭建平台,将自身优势融入到新兴网络技术中,寻求到了新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涉及的领域也具有全新性,正好与传统的金融业务形成了互补的态荩所以,互联网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没有抑制传统金融的生存与发展,反而将传统金融业带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全新的面貌风气。总之,带动了两者之间进一步的融合。
1.3 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也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在线化、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生态圈、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每种形式各有其特征。首先,传统金融金融业务网络化在线化,这种网络化的支付形式主要是指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以及手机支付的线上交易。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办理金融业务,大大提升了效率,给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其次,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生态圈的形式主要包括淘宝网、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百度、腾讯等大型的广告销售平台,环绕这些平台已经造成了信赖性强、互动频繁、黏性度高的生态圈,基于这个生态圈基本上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圈比传统的金融业务链条更为安全、严密和稳固。最后,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是通过搭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用户提供更好、更多的投资建议,进而吸引更多的用户来组建巨型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的金融业务,例如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
1.4 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只是简单的将金融业搬到了互联网上,其本质是将互联网的思想融入到金融业当中。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分享和透明,技术只是作为必要的支撑,体现着交互与关联。因此,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新的金融运行方式或金融业态,而非传统的金融技术升级。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技术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区域进行融合模式的突破,使金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具有特色化,产生了P2P众筹模式等具有自由化、分散化的新型模式,提高了对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关注度。二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可以分析、预测客户的行为轨迹。在低成本的基础上,搜索数据进行金融交易,并利用互联网培育新的客户群体。三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部分,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国家监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了金融模式,创造了新的机遇,但传统金融行业高风险性的属性并没有发生改变,相反,互联网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开始暴露,消费者权益有受到损害的风险。从多家借贷平台陷入困境、倒闭的例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总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面临着三类风险。
2.1 政策性风险
国内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迅速,却良莠不齐,特别是我国目前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权限模糊。如已被大众所接受的支付宝,虽然只是提供资金支付服务的第三平台,但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却是第三方提供的。《证煌蹲驶金销售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必须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基础,且要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余额宝并没有取得第三方代销的权限,支付宝凭借的是已具有的支付资格,联和天弘基金通过直销的模式来规避监管,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一旦法律完善、政策强化,就会有金融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交易过程中,一方不能如约支付账款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殊性,信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也更加难以进行规避。如果,金融市场中发生大量的违约风险,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如何规避信用风险,降低损失,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如曾经出现的“拍拍贷”,就是发起者伪造征信进行非法融资。互联网金融下很容易出现个人信用伪造的情况,套取信用资金。存在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经常会出现无力偿还资金的情况,只能将资金转为坏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若借款人消失、资金无法追回,只能是投资者承担经济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利用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其标注的抵押物大多是非法标的物,信用度极低,很多情况下无法偿还投资者的本息。
2.3 互联网的市场风险
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降,使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投入热情有所下降,增加了互联网的市场风险。在缺乏庞大的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并不能完全显示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强劲的情况下。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GDP、就业率和产业升级水平等市场因素都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关。
3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力量,必然会经历一反复改进完善的过程。首先,群众应允许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试错过程,宽容的对待新鲜事物。其次,防范风险的实质就是趋利避害,政府应当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效发展。
3.1 完善监管法律,设定监管底线
借鉴先进经验,加强立法监管。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并对注册资本金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具体的要求,明确企业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加大无资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那些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列出清单。完善法律,设定监管底线,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和非法集资;不准虚假信息迷惑投资人;不准将客户的资金挪作他用等。
3.2 加强技术研发,维护渠道安全
要加强技术研发,维护渠道安全,首先,要加强技术研发,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解决系统上的漏洞。其次,建立互联网数据库,定期信息,提高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度,使双方掌握对等的信息资源。最后,加强信用等级建设,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实现与传统征信系统的对接,建设符合互联网特点的信用体系。
3.3 建立担保机制,筛选客户
要建立担保机制,进行客户筛选,就要政府与担保机构共同建立和完善担保机制,企业的融资需要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抵制市场风险。而,完善的担保机制有利于进行客户端筛选,筛选客户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的知情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 结 语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兴起迎合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个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产业。金融市场是一个千变万化的、极具风险性的行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只有做好风险管控,从风险的预防和补救两方面出发,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立起防护屏障,才能把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