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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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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准则

国有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石油天然气 会计准则 问题 完善

一、我国制定油气行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一个较特殊的领域,它的主要特点是高风险与高投资,油气行业的会计处理也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然而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应油气行业的会计准则规范,与国外的油气行业相比较,我国油气行业所使用的会计规范不适应油气行业的生产特点,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是没有好处的。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使油气这一特殊行业有了基础准则体系,该准则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了与国际油气行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我国油气企业能够实现“走出去”——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创造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二、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 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不足

准则将油气资源定义为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认为递耗资产是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同时还指出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到如下推论,即设施和矿区权益是一种自然资源,这明显是不成立的。这主要是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体系中,核算的只是人类劳动价值。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考虑如何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然后再重新明确油气资源与递耗资产各自的含义。

2 有关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尚不明确

我国对于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的油气准则,但是关于油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和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资产减值准则对特殊资产并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而且准则未详细规定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仅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

3 披露要求过于简单

我国油气准则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比较简单,仅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考虑: 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仅规定了企业应分别披露在国内和国外拥有的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没要求披露。而美国油气准则对披露的规定详细而且全面,几乎涉及到了油气生产的所有方面,尤其是要求对油气储量及其变动进行标准化计量并作为补充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我国油气准则披露方面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 油气准则内容尚不全面

我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油气会计准则,但是在未探明矿区的评估和重新分类、勘探井和勘探参数井完钻时的会计处理、石油天然气混合产量的成本摊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成本风险的分担安排等方面,我国的油气准则罕有或没有规定,而这些问题恰是油气行业的重要问题。此外,准则也未涉及石油企业涉外活动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完善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的建议

1 加强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研究

准则的制定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准备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准则的准确性、适用性和逻辑性。在研究油气会计准则时应该发动理论界的力量,深入研究我国石油企业的特点、所处的会计环境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从而制定出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油气会计准则。

2 针对油气资产减值进行规定

我国应借鉴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

3 完善披露处理

我国油气准则与美国油气准则在披露处理方面差距最大。美国油气准则对披露的规定详细且全面,几乎涉及油气生产的所有方面,尤其是要求对油气储量及其变动进行标准化计量并作为补充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我国的油气准则在披露方面则显得较为单薄,亟需尽快完善。

4 增加涉外活动的会计处理

随着国内各大油田产量的下降,我国的许多石油企业纷纷开始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但在油气准则中,却罕见石油企业涉外活动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改进矿区权益取得、矿区转让和交易以及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增加涉外活动的会计处理规定,以使我国油气会计准则更好地同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指导和规范我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活动。

参考文献:

[1]张英:新会计准则下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初探[J]。会计师,2008

国有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渠道呈现多样化,流失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包括了利用会计制度的缺陷,导致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会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概念模糊不清,容易出现多种理解情况;二是会计制度滞后,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新经济业务不具约束性;三是会计处理方法上过多的“灵活性”,自由调节利润成为可能。2006年我国已经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我国国有资产的合法化流失现象。国有资产作为一个经济概念,其资产总量、分布、营运和保值增值情况,都是通过会计信息获得的。人为因素与制度因素都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随着我国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前者的避免将会逐见成效,而会计制度因素导致的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因此,当前研究新会计准则能否有效遏制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的会计表现1.账存实亡。有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不及时对“长期闲置的设备”或“积压的存货”等劣质资产进行处理,随着一届又一届经营管理者的轮换,国有企业账面价值看起来很大,实际价值已流失。另外,国有企业虚增“营业收入”现象也比较严重,在缺乏对客户信用水平、履约能力、资质情况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盲目与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对方企业改制、解体、资不抵债或赖账等现象,加之国有企业清欠力度不大,形成大量的呆账、死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会计制度滞后。我国的会计制度受制定者个人认识水平局限及认识对象复杂性的双重约束,难以周全考虑现在或将来全部的客观实际,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因“无形资产”及“关联交易”方面的会计制度滞后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被低估或折价投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关联交易”会计制度上存在空隙,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普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以不违规的形式掩盖其业务不合规的实质,伙同关系群体侵占国有资产。再者,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中,对于一些新的经济事项缺乏制度约束,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3.虚增虚减利润。随着经济的发展,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我国会计制度给予企业会计处理(主要指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方面)更大的空间选择范围。也正是这些会计处理方法上过多的“灵活性”,如今成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被指控的核心。例如有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营业绩好的年份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蓄水池”,在经营业绩差的年份转回原先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掩盖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又如MBO前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多提折旧,虚减利润,待MBO资产评估时,达到以极低的价格完成MBO的目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可见,“虚增虚减利润”都可能达到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为遏制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提供制度保障(一)严格界定会计概念1.“资产”的定义。原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强调“企业拥有其所有权与控制权”,根据该定义,不管优质、劣质资产,只要企业拥有其“所有权与控制权”,理所应当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强调“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新会计准则定义,促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积极处置企业的劣质资产,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资产在闲置中的流失。2.“收入”的确认条件。原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强调“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由于用了“或者”这个词,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应该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取得价款的凭证,确认营业收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改变了“收入”确认条件,强调“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根据新会计准则定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盲目采用赊销方式虚增“应收账款”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3.“债务重组”的定义。原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根据该定义,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在原会计准则定义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就进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豁免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新会计准则定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二)增加新问题及新事项的会计处理1.增加新问题的会计处理。(1)无形资产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进行了修改,保持原准则“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不变,增加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的规定。新会计准则,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加合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也兼顾了新会计准则中涉及“无形资产”的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交易类型中的股权投资“不仅包括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投资,也包括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内存在无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取消原准则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涉及无形资产业务时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作价中导致的无形资产流失。(2)关联交易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原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将关联方的范围扩展到“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关联方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制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的发生,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关联交易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3)非货币易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了原会计准则中对于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的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中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可以反映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了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情况的出现,即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用国有企业优质资产置换关联企业劣质资产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2.增加新事项的会计处理。(1)增添“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单独的有关“企业合并”的相关准则,而我国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时的依据为1995年财政部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与1996年财政部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此次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全新的准则,对于企业合并类型将区别对待,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该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考虑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全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操纵利润。(2)增添“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实务的理论依据是1995年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业务进行规范,避免表外资产存在的同时,也避免了调节利润现象的发生。(3)增添“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出了期权激励机制,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未对股份支付进行明确的规范。考虑到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股份支付业务,于是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新会计准则对股份支付进行了分类,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并且备有确认与计量原则,另外对股份支付情况要求披露,“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包括股份支付的当期费用总额,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新准则的出台,满足现在或将来存在股份支付业务国有企业会计处理需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股份支付经济业务,有效遏制股份支付业务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三)缩小会计处理中的“灵活性”1.“会计估计”方面,缩小“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中的灵活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下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例如某工业企业自己拥有一条用于运输原料进仓库或产品出厂的道路,该道路只能以报废价值出售,并且该道路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工业企业的其他资产而产生现金流入,于是就应该引入“资产组”,在此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概念的引入,解决了某些单项资产收回金额难确定的问题,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了比较合理的依据,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多计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现象的发生。另外,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避免了利用转回前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国有企业利润情况的出现。2.“会计政策”方面,减少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选择范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原会计核算体系中“后进先出法”作为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计价方法。根据原会计准则,例如第一批存货的价格为10元,第二批存货的价格为20元,利用“后进先出法”作为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则单位成本以20元作价,那么总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反之,当进货的物价下降时,总成本下降,利润上升。取消“后进先出法”后,新会计准则防止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脱节的同时,也避免了物价变动时选择“后进先出法”作为发出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现象的发生。

三、结论当前,我国因会计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只要会计制度适当,可以从源头上予以遏制。2006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在原会计制度基础上进行了完善,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我国国有资产合法化流失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有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时间: 2001-04-23 一、会计准则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是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为背景所体现的特点。就会计法规体系和企业会计准则而言,“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政府为实现社会主义目标更加注重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国家作为一个“大投资者”,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政府必然会以积极姿态参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用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并且强制企业执行。

最近十几年中,我国不少会计学前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作出了努力,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也有人认为,正是由于“中国特色”,才阻碍了我国会计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不然。拥有“特色”,并非等同于保护落后。“中国特色”是指中国

会计体系中不同于别国但确实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部分。不仅中国有“特色”,世界其他国家也拥有各自的“特色”。例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种植业特别发达,所以特别制定了种植业会计准则。就是几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各自的准则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保留以下两大特色。

首先,我国与西方国家所有制的差别,决定了西方企业会计制度必须在不同所有制之间进行协调,从而更强调会计制度的公允性;而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制度必须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逆行协调,以保证国家所有者的意志能得以实现,平衡不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同时兼顾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利益,会计制度更侧重协调性和统一性。

其次,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即成为公共物品,不可能靠市场决定出最优化的供给与需求,此时政府的介入成为必须。究竟应该介入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家财政能力、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运行方式、法律体系和教育水平等因素。我国证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在会计目标的定位上,主要是为国家服务。同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会计行为规范一般制定得比较详细具体,会计当然较多地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会计规范伪条文在结构上也应强调系统性和完整性。同多数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会计专业教育水平、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还较低,远达不到可完全依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的程度,因此,过多的政府干预和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成为必然。

二、会计准则制定应注意的问题

今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大体思路是取消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逐渐并轨,全面实现会计准则模式。但并轨并非简单叠加,而需要一定时期的磨合才能实现。正如杨时展教授认为的:“这些特色是中国目前一时还无法避免的。得有一些时日来慢慢加以淡化,因此,逐步地、有意识地让它和国际接轨,让它有利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笔者认为,制定会计准则应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研究建立申国会计准则理论框架。制定会计准则离不开理论指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西方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原则公告,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会计准则理论框架应包括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确认和计量、会计报告与报表列示五个方面,并对其进行解释,作为基本会计准则的附件,可以“会计准则应用理论结构”来命名。

其次,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适当修改,试行后归并为会计准则,形成在基本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三套具体会计准则,即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政府具体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国有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国有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确立背景 特点影响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上市公司。这是中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新准则体系的公布标志着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了实质性趋同,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渡,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确立的背景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起步于1988年,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我国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又进行了深刻而重大的改革,初步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从适应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

之后,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从1997年1月1日陆续了17个《企业会计准则》(16个具体准则和1个基本准则)。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各个行业的发展都要考虑国际通行做法,会计改革尤其如此。这一时期,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各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实施,在总体上打破了所有制、行业的界限,对于各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它标志着我国新一轮会计改革的到来。至此,也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法规规范进入到一个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存的时期。

然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这些都要求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法规规范要顺应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促进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3年,财政部完成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大换届改组,正式启动新会计准则的建设工作。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2006年,经过各方多年努力,我国终于构建起了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完善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至此也标志着此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即将得到改变,会计准则的作用和地位将得到全面加强,有关的会计制度将被逐步弱化,乃至最终取消。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准则体系虽然是用中文表述的,但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是一样的,但考虑到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我国新会计准则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可以把新会计准则体系归纳为“国际趋同”和“中国特色”两大显著特点。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在市场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走向趋同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这次会计准则的改革,本质上是一次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体系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2个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相关应用指南构成。可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而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则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

2、在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做了大胆的借鉴。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和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会计要素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是英、美等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计量模式,也是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的计量模式。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新准则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并没有运用在所有方面。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而“先进先出法”更有利于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的相互匹配,更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状况。

另外,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说明了会计目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中国特色”

趋同不等同于相同。各国在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理念以及监管水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一些国际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个是关联交易问题。新国际准则要求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而我国规定只有在存在投资关系而且一方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影响并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之间才视为关联方。否则,国有企业不视为关联方。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这样处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重要的是,掩盖了真正关联交易的事实。

第二个是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国际准则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将转回减值损失作为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

所以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不得转回。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差异之一,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三个是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准则中,企业收到的所有政府补助均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规定,除了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做权益处理的,均做收入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影响分析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已成功实现了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顺利衔接。其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业务处理的规定严密而规范,同时加强了与国际规定的趋同,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规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而且采用国际间统一的商业语言,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吸引外商投资。同时,也有利于不同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价值评估国际化,降低投资者了解国内外企业基本信息的成本,从而有效推动投融资理念的国际化。

(二)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空间

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修订了若干业务核算准则,如资产减值不能转回,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等,都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

(三)有利于促使企业立足战略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研发力度

新企业会计准则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更强调对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简单关注企业的损益情况;更强调企业盈利模式和资产负债的运营效率,而不仅仅是结果;更关注企业今后的增长潜能,而不是一时的报表繁荣;更注重于资产的质量以及揭示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权利义务,这一变化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必须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制定可操作的长期战略并稳步推行,追求公司价值的真实增长,而不是靠投机或粉饰获取一时的“繁荣”。而研究开发费用可予以资本化也将大大提高企业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提高科技企业乃至所有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为长远可持续发展夯实技术基础,使企业进入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公司价值。

(四)有利于树立引导与示范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