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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承担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组成员
合同性质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 其它
合作方
单位名称
本人就承担科技开发项目所签订的本技术合同承诺如下:
本项目组成员具备履行合同项目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本人对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学校对本合同约定的技术项目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不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
合同约定技术内容的实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若发生合同纠纷,本人将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协调工作,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本人愿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 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行为不构成对其他在先合同的违约.即:在该合同之前没有在相同范围内转让过,或者在先转让合同有效期已过;
(6) 对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内容及方式,其他共同发明人均无异议;
(7) 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及项目组自愿接受并配合学校科技开发管理部门及学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8)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办理结题验收等手续.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摘 要 题】法条释义
一、问题的说明
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以行为作出 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 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 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 示的意思表示。[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 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于此等情形,行 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 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 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 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3](P209)
(二)默示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 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4](P176)且可以认定为依 默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的场合,并不少见,比如按照要约的内容实际送货,或者对与 要约同时送来的物品付款等,属对要约人的因承诺而成立之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此等 行为即属默示的承诺。[5](P64)依前述结论,默示的承诺可表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 的承诺。
上述结论,可以从一些立法文件中加以印证。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第18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的表示同意要约的陈述或其他行为是承诺。沉默或不 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CISG art.18 par.1:A statement made by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为 了本文用语的统一,对CISG的条文内容均未采纲中文官方译本。)。《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PICC)第2·6条第1款的表述与之完全相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2:204 条规定:(1)受要约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行为,一旦它表明了对要约的同意,即 为承诺。(2)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PECL art.2:204ACCEPTANCE:(1)Any form of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s anacceptance if it indicates assent to the ofter.(2)Silence or inactivity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默示的承诺可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自广义而言,凡从特定的行为(甚至不作为)中间 接地推知行为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之,不论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自狭 义上讲,默示的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 无须通知的情形排除在外。
(三)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系德语Willensbetatigung的yí@①译,日语中亦称“意思实现”。《德 国民法典》第151条(不需向要约人表示的承诺)对此作了规定,[6]“根据交易习惯,承 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无需表示的,即使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应根据要约或者当时情况可以推知的要约人的意思,来 确定要约约束力消灭的时间。”依德国学者通说见解,在《德国民法典》第151条中, 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亦即必须使该意思显示于外部,但受要约人无 需针对要约人表达或显示其承诺意思,承诺意思也无需到达要约人那里。[3](P280)《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亦影响到《日本民法典》(注:《日本民法典》第526条(契约 成立时期):(1)隔地人间的契约,于发承诺通知时成立。(2)依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或交 易上的习惯,不需承诺通知时,则契约于已有可认为是承诺意思表示的事实时成立。) 和我国台湾“民法”(注:“台湾民法第161条(意思实现):(1)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 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成立。(2)前项 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其相应的民法文献 ,称此种规定为“意思实现”。[5](P70)[7](P34)[4](P180)[8](P26)[9](P27)[10](P7 0)
意思实现的特征在于:其一,承诺无须通知;其二,受到严格限制,要求是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根据要约人预先的声明;其三,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 诺意思实现时)成立。依学者通常所举事例,比如客人用电报预订旅店房间,旅店老板 将客人的姓名登记入预订客房名单,将要约人实物要约寄来的书籍签名于书页以示所有 ,均属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合同。
意思实现所表述的规则在CISG、PICC及PECL中也是可以见到的。
CISG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要约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 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注:CISG art.18 par.3:However,if,by 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 of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 by performing an act, such as one relating to the dispatch of the goods or payment of the price,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provided that the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eriod oftime laid dow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PICC第2·6条第3款基本相似,规定: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 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 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注:PICC art.2·6 par 3:However,if,by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by performing an 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effective when the act is performed.)。
PECL第2:205条第3款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有所不同,规定:如果根据要约、当事人之 间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履行某种行为来对要约作出承诺而无须 通知要约人,合同自开始履行该行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3: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or of a usage,the offeree may accept the offer by performing an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theperformance of the act begins.)。
“意思实现”在《合同法》之前的中国大陆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概念只是出现在 民法著述中。[11](P382)[12](P302)[13](P42)[14](P58)《合同法》第22条肯定了承诺 无需通知的情形的存在,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自此,意思实现在中国大陆立法中有了根据。
就意思实现的本质,学说上颇有分歧。有的认为它并非意思表示(注:参见[日]三宅正 男:《契约法(总论)》,青林书院1978年版,第25页。三宅教授认为,依意思实现之合 同成立,不仅是属于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甚至超出了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 ,只是一种成立合同的便法。因此,对由此发生的合同成立及其效力,法律行为的一般 理论并不当然适用,惟在有些场合可以类推适用而已。);有的认为它属于一种广义的 意思表示;[9](P171)有的认为其本质仍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15](P11)本文认为意思 实现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自《合同法》条文来看,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 第26条第1款),显然将“意思实现”亦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第21条),由此,自解释论的立场,意思实现至少在我国立法上是作为一种 意思表示的。
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学说的分歧
关于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学说的分歧大别为两类:区别存在说与区别否定说。
1.区别存在说。承认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有区别的学说中,又有如下不同解释:
(1)传统的理解是,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分解为三项要素:效果意思、表 示意思与表示行为。[16](P171)而在意思实现场合,由于不存在表示意思(想将承诺的 意思向外部表示的意思),因而与意思表示不同,因意思实现的合同成立有别于意思之 合致,届独立的合同成立方式。[8](P27)[17](P31)[19](P59)比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行 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比如宾馆依要约而保留房间的行为,属于意思实现;而行为是 向要约人作出的场合,比如订货的发送,属于默示的承诺。[7](P34)
(2)认为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要素之一,[1](P73)[19](P242)[20](P191—192)[21 ](P211)[22](P340—358)因而,意思实现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差异并非在于表示意思之 有无;只是在对于要约人没有作出通知这一点上,与承诺的意思表示有差异。从而,根 据要约的要求送货上门的行为,其中含有承诺的意思表示,不属此所谓意思实现。[5]( P71)
2.区别否定说。关于意思实现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有“默示的承诺说”,依照该说, 意思实现与依要约承诺成立合同的方式是没有必要区别的。有的见解认为默示的承诺与 意思实现乃至事实合同关系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认为在很多场合它们所指射的是同一的 法律关系(注:参见[日]水本浩:《契约法》,有斐阁1995年版,第27-28页。我国学者 余延满先生认为,意思实现并非一种有别于要约与承诺的合同订立方式,只不过承诺有 其特殊性而已。参见其《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另外, 沈达明与梁仁洁先生认为,所谓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以某种行动或态度所显示 的意思。学理称之为意思的证实(willenba gung)。参见其编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 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龙卫球先生亦有相似见解,认为默示的 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证明”(Willenbetaetigung),指以社会的非习用方法为表达, 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可推知表达外观意思的情形。参见其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1年版,第508页。)。
(二)前提界定
在讨论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时,首先应对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参照示意图) 。如果是使用广义上的默示的承诺,则无疑意思实现也应当列入其中。如果使用狭义上 的默示的承诺概念,意思实现则是有别于默示的承诺的。本文拟在狭义上使用默示的承 诺概念。
附图
(三)区别的实益
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以发送订购物品为例,应认为默示的意 思表示,必须于物品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始告成立。其发送之事实虽已实现而未到达, 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反之,意思实现则以客观上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存在为必要,有 此事实,合同即为成立(注:参见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上册,台湾自版1999 年版,第29页。对CISG第18条第3款的分析,亦有相似结论。参见沈达明、冯大同编著 :《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页。)。在前者场合,在合同成立 前,不生价金风险问题;在后者场合,则有价金风险问题,如无特别约定,依《合同法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承诺的行为与承诺的通知
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这也正是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共通的地方,也由 此而产生了对两者关系的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将意思实现理解为默示的承诺;另外, 则是对于二者的关系不作深究,泛泛而谈,并出现不加区分地混用的现象。
(一)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
“NOKIA”、“SIEMENS”,若单独看这两部分,是两家恐怕连路边小商小贩都知道的公司。可是将这两家企业的名称标识放在一起,竟又有些“最熟悉的陌生人”的感觉。
“最初公司开张时挂牌在门口,大楼物业贴出欢迎我们入住的条幅,有路过的行人会兴奋地说:‘呀,诺基亚西门子又出新手机了!’” 领着我们参观的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大中国区市场与企业传播部总经理马涛笑着说道。
那么,“NOKIA SIEMENS NETWORKS”究竟是什么?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是全球最大的通信硬件、软件和专业服务公司之一,业务遍布150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总部位于芬兰艾斯堡。公司专注于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移动、固定和融合网络技术,以及包括咨询、系统集成、网络实施、维护和管理在内的专业服务。
可以这么简单地说,没有类似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这样的公司,我们手里头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手机与儿童玩具无异。
合并之初
企业的合并很多时候是由市场环境和竞争态势决定的。
2006年,行业竞争加剧,世界通信设备行业出现了爱立信领先,二、三阵营跟随、中国通信厂商快速跟进的格局。
激烈的竞争,利润空间缩小,技术的逐渐成熟,再加上波动的全球经济、变化的客户需求,全球通信设备行业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企业通过合并,重组,获取成本和竞争优势,获得规模效益,是一个必然。诺基亚西门子的合并,希望通过融合提升企业竞争地位,更好发展。因此我们决定,诺基亚网络事业部和西门子通信事业部合并,各取所长。”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大中国区总裁张志强说道。
诺基亚的网络事业部和西门子的运营商业务部都是无线、有线设备和服务的强手,两强联合形成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这是一个全球拥有6万名员工,2005年营收达到150亿欧元的世界级厂商,合并使之实现了规模效益。
这次融合,使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处于行业优势位置。
张志强介绍说,2006年诺西公司营收170亿欧元,在行业中仅次于爱立信。融合之后的诺基亚西门子公司,规模效应明显,在世界主要市场均有强劲表现,为全球名列前茅的运营商提供设备、支持与服务。两个公司的合并,拓展了业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为公司提供了一个世界性的舞台。
据统计,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600家运营商客户;为75%的全球前100名运营商服务;公司的设备、网络支持着全球15亿终端用户的通信需求;业务覆盖150个国家和地区;团队中拥有20000名服务专家。
合并使业务有了深度和广度,挑战随之而来。
“这样的一个整合,涉及全球几百家运营商的业务支持,十几亿人的通信需求,涉及每时不间断的网络连接,如何保证对客户的支持,如何保证组织结构阵型不乱,更好提升服务水平……这些都摆在新公司面前。”张志强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道。
在合并的第一天,管理层就对员工、市场、客户宣布了三个清晰的战略阶段:合并、实现整合优势和转型。
“在过去两年里,这个战略一直指引着我们从全球到区域,从产品到服务,从战略到执行,保持同步行动。”张志强指出,“我们的合并、发展战略分为:第一,通过合并,建立技术优势和高效灵活的组织架构;第二,通过整理合利用关键资产取得整合优势;第三,通过转型,加快成长并确定行业的领导地位。经历了这个过程,我们最大的心得是:融合的成功在于清晰的战略,并且在每个战略时期内,管理好不同侧重点。”
挑战层出不穷
两家公司合并,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在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企业文化、谁来负责组织的合并、新的组织领导如何选拔、岗位重叠的员工如何安置以及特殊时期如何对内、对外进行沟通、如何营造各方合理期望值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诺基亚和西门子两个公司有许多共同点,也有许多不同。这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工作方式。”合并的亲历者张志强这样诠释两家公司。
就工作方式和工作状态而言,原诺基亚的员工习惯以小团队为单位、行动有清晰的目标,并以目标为驱动,工作成果明显。组织结构灵活,领导在群体中是平等地和大家一起工作。而原西门子的员工习惯于整体行动,按计划精确推进。这其中人员职责分明、层层负责。领导和级别制度明显,组织结构严谨。
这就使得两家公司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对新公司的认同感、运营、组织架构搭建、人才选拔等关键问题都提出了挑战。
当大家坐在一起工作的时候, 问题就来了……
比如来自诺基亚的同事们习惯快速沟通、快速决定,多用短信少用邮件;而来自西门子的同事们则更多使用电子邮件和会议来决定事情。
“表面上看,只是大家工作习惯不一样,但这些却体现了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造成团队、同事之间工作的时候缺少默契,从而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摩擦,降低工作满意度。因此我们意识到:企业融合,从文化开始。”张志强说道。
来自两个公司的几万名员工,每个人都带着多年形成的企业文化痕迹,简单的复制或者改变都会适得其反。
于是,张志强带领他的同伴们开始建立属于诺基亚西门子的文化。
企业文化的建立过程是多种多样的。张志强认为创建的过程必须有员工的参与,才能被充分地认同,进而转化成员工的自发行动。
诺基亚西门子在公司内网上展开了一次文化大讨论。
首先由领导层根据两个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定义大的文化方向和话题,并在内网上按主题开博,随后全球员工可以与博主或其他员工展开讨论、并以网上投票形式进行选择。
这个为期三天72小时的企业文化广场活动共有1万名员工参与。员工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和建议。
例如在讨论中,有的员工就提出:创新是高科技公司的文化,这一点,被很多员工认同,因此,“开拓创新”就替代了“求实”,成为诺基亚西门子企业文化的价值观。
经过反复讨论,“关注客户、共赢共进、开放沟通、开拓创新、相互激励”这五项文化原则得到了全体员工的赞同和认可。
企业文化建立的过程和结果,让这个新公司的员工第一次有了共同认同的成功融合经历,为后来的各项工作开了个好头。
管理融合
诺基亚和西门子的融合,涉及到支持全世界多个运营商业务,涉及到为15亿个终端用户的服务,这样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合并,怎么进行得有条不紊?怎么按规划推进?在全球不同的市场和文化特色下,怎么管理才能真正实现融合?
诺基亚西门子成立了融合管理委员会,直接向CEO汇报,这个委员会按照战略蓝图,负责整合、融合的推进,同时负责融合行动的管理,规划融合的进程以及效果。
最后实践证明:这个管理委员会在合并阶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个管理委员会如何工作?它的职责就像是“辅导员”,确保全球横向、纵向的管理职能同步进行,确保产品研发、市场、职能部门等几大业务集团按统一步调和标准推进。“辅导员”的最终目的就是辅助新团队按计划正常运转。
委员会在两年中,按照统一标准和政策,推进诺西全世界的融合进程,使整个公司在融合速度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为公司的转型打下良好基础。
有了管理班子,就要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安排。
诺基亚西门子建立了一个只有7个级别的全球岗位,保证运营效率和执行力。
合并之初诺基亚西门子全球有6万人,两年中9000人离开了公司,但是两年后的今天还是6万人。
谈及融合,张志强回忆道:“融合期间的传播与沟通至关重要,帮助我们营造合理的期望值,建立信任和信心。”
为了消除公众的疑虑,建立信任和信心,在融合之初,诺西采取了“管理期望值,协调沟通”的策略,力争对外、对内有效传播,从各个舆论层面保障融合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缩宫素;宫颈成熟;足月引产
[中图分类号] R719.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4(b)-066-02
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是前列腺素E2阴道栓,药物以恒定的速度缓慢释放,药物通过刺激内源性PG的产生及增加宫颈细胞基质内水分及黏多糖的含量,使宫颈胶原纤维消失及分离,促宫颈成熟。外源性的PGE2也有松弛宫颈平滑肌的作用,有利于扩张宫颈。同时PGE2也能诱发子宫收缩,以达到成功引产的目的。笔者近年临床对照研究表明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足月妊娠引产药物,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和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2007年1月~2010年11月产科患者。足月单胎无阴道分娩禁忌应用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170例为实验组,年龄21~40岁(平均29.4岁),孕周37~41周,平均39.05周。孕产次:均为初产妇;选择同期170例条件相同的初产妇作为对照组,静脉使用小剂量缩宫素进行催产。两组产妇在年龄、孕周、宫颈Bishop评分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引产前常规B超检查胎儿及附属物,无激惹实验(NST)及肝功能,各项检查化验无异常,均有阴道分娩适应证、无引产禁忌证。
1.2 方法
两组孕妇用药前均行阴道检查及宫颈Bishop评分,用药前,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宫颈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普贝生由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分公司提供,由英国生产,每枚含有PGE210 mg,以0.3 mg/h的速度释放,释放时间超过12 h。孕妇取仰卧曲膝位, 用0.1%安尔碘消毒外阴,严格无菌操作下将普贝生栓塞入阴道,横放在后穹窿深处,嘱孕卧床30 min。
对照组用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产的缩宫素2.5 U加入5%葡萄糖液500 ml,以8滴/min开始,如15 min未引起宫缩增加滴速,但不超过40滴/min。
1.3 观察指标
①宫颈成熟度:用药4、6、12 h后平均宫颈Bishop评分;②用药后分娩时间及总产程及分娩方式比较。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t检验及χ2检验。
2 结果
2.1 宫颈成熟度变化
见表1。
2.3 不良反应
实验组主要为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患者均可耐受;有3例出现宫缩过强,但取出后好转,经阴道顺产。对照组无明显不良反应。
本研究结果表明,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具有明显的促进宫颈成熟、缩短总产程的效果,用药后12 h 实验组宫颈成熟程度明显高于对照组。此外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能提高阴道分娩率。
3 讨论
引产是指在分娩自然发动之前,采取一系列措施人为地诱发子宫收缩,促使宫颈管扩张,最终使胎儿顺利娩出。因此应严格掌握方法、适应证和禁忌证等,以免发生严重的并发症。理想的引产药物必须能有效地诱发临产、使用方便、安全易于接受。
最常用的药物是缩宫素,能精确控制剂量,成为多年来催产的首选药,引产成功率为55%~85%。其优点:①半衰期短,出现胎心或宫缩异常时可快速停药。②价格低廉,适用于基层医院。其不足是对于宫颈未成熟者,引产效果较差,并且产妇活动受限,容易使产妇丧失阴道分娩的信心;增加医护人员的负担,必须有专人看护。
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阴道上药操作简单,药物以恒定的速度释放,避免了药物浓度的波动,更显著地提高促进宫颈成熟,更有效地刺激有效宫缩。其促进宫颈成熟主要通过以下3 种途径:①改变宫颈细胞外基质,增加胶原酶和弹性蛋白酶的活性,使宫颈软化;②促使宫颈平滑肌松弛,使宫颈更容易扩张,而对宫底平滑肌则有促进收缩作用;③促进细胞连接形成,有利于子宫协调收缩,提高子宫对缩宫素的敏感性。
从实验结果分析,可控释地诺前列酮栓能用于宫颈未成熟的足月妊娠引产,促宫颈成熟效果显著,阴道分娩率高,给药与撤药方便、简单,适用于各级医院。尽管其价格较贵,但缩短引产时间、减少住院日,而且能降低剖宫产率、减少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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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虽然正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而是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通俗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以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的电子处理和传输为基础,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活动(如商品服务的电子贸易、数字内容的在线传输、电子转账、商品拍卖、协作、在线资源利用、消费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它涉及产品(消费品和工业品)和服务(信息服务、财务与法律服务)、传统活动与新活动(虚拟商场)。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涵盖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传递与交换;售前、售后服务,如提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及回答顾客意见等;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或电子支付,如电子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运输:如商品的配送管理、运输跟踪以及采用网上方式传输产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并实现企业间资源共享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的一种。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其一,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其二,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其三,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约和承诺是订立一项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一项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项合同其实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约和承诺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瞬间传递、瞬间完成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这就使得在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应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否被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发生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别的订立方式,使我们需要在此问题上根据其特征,确定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约规则。
在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传输速度的快捷,接受订单的计算机是自动处理信息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作业的,要约的发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撤回和撤销显然无法实现;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客户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合同成立的即时性使商家发出要约后,撤销和撤回就更无可能。作为《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合同订立时平等、合意的原则。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考虑则不能单纯地像传统合同那样片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特点就在于快速、便捷,人们认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也就是看重了这一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若非要将电子商务合同也套入传统合同法规定的条框中,承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但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且也不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因而本文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原则上应当认为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
在原则认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要约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同时,应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对于合同而言,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就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关于承诺生效的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即到达主义和投寄主义。“到达主义”,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根据“投寄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信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诺发出之地和时间即为合同成立之地之时间。承诺的通知如果因为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然而随着电话、电传、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的出现,“投寄主义”在适用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许多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发出或接受信息,这样如果还采用“投寄主义”,则会造成合同成立地点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多样性使情况变得复杂化了。在EDI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其迅速,并且由于双方都各自拥有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因而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的生效与否更具合理性。而在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消费者一旦在网页上点击“确认”,无论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费者确认的信息,则合同都已经成立,显然应该适用“投寄主义”原则。
在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情况则又不同了。许多电子邮件的用户并没有自己的收件服务器,而一般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设置在他们服务器上的邮箱来收发邮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生效与否,则对“到达”这一概念无法认定,因为若仅仅把信息发送到了电子信箱中就认为是已经“到达”了显然没有道理,因为信息并没有到达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而如果认为只有当事人阅读到了这些信息才算到达,则又会使到达的时间不确定,使信息的发出者对发出的信息处于无法期待的状态,这样一来合同的成立与否也就难以确定了。
但是要是适用“投寄主义“原则,承诺人发出的承诺信息无需送到要约人就已经生效。对于承诺方来说,该项原则无疑对之有利,但是对要约方而言,他收到的电子邮件的时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根本无法收到承诺信函。这对于要约方来说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对于包括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统一规定承诺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或“投寄主义”都无法将所有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适当的解释。目前实践中这个问题大部分还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来解决的。但是通过订立协议来解决承诺生效问题一般只适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对于其它的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额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着交易人不确定的情况,双方不可能预先订立协议来专门解决承诺生效的问题。而要求每一笔交易都在合同中协商好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标准也是不可能的。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其一,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人”,电子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