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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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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准则

合伙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伙企业;控制;合并范围;风险与报酬

一、引言

经过多年准则应用的实践,笔者发现财务工作者对控制的定义和合并范围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包括对控制的定义和股东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以及财务管理权等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在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进行情景分析,总结出控制三要素与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人事任免权、制定财务经营政策权等相辅相成,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准则解释的出台对于实务中判断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标的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与合伙人之间是服务关系,需要进一步判断基金产品的交易背景和实质。郑敏认为,识别其他方是否是投资方的实质人时需要职业判断,而具体判断时应对照准则中对控制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分析合伙协议等合同文件[3]。刘友余提出为准确判断哪个主体(如有)应该合并有限合伙企业会计报表,正确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四个问题:第一,确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否为结构化主体;第二,区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第三,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第四,对可变回报量级的特别考虑[4]。谢艳如建议,在基金产品设立之初就应考虑合并范围的相关问题,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5]。

二、合并报表准则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相关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准则对文中“相关活动”的理解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同时,准则给出了对交易实质进行判断的关注重点。一是投资标的设立目的。即投资人进行本次投资是基于财务投资人的角度,期望取得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还是基于战略投资人的角度,期望取得高风险高收益,并与投资人的自身业务形成协同,进一步获取其他非财务性的经营资源,以提高投资人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投资标的日常经营活动如何做出决策。通常,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基金产品的日常经营活动,只是每半年度会收到关于基金产品运行情况报告。战略投资人则委派人员参与基金管理,尤其是基金投资标的管理,并对基金产品和投资标的有较强的话语权,能够为投资标的提供增值服务。因此战略投资人对投资标的日常经营活动决策的影响较大,并拥有经营决策权。三是投资方是否享有经营决策权。由上述可知,财务投资人不具有经营决策权,战略投资人拥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四是投资方是否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按照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逻辑,财务投资人不承担后续基金产品的决策风险,尤其是在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财务投资人只收取固定收益,承担较小的投资风险。战略投资人不同,其在拥有决策权的同时承担着高风险高收益。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准则强调在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考虑投资方对被投资标的人事权力、风险报酬及财务决策权等关键事项。在实务操作时,还需关注以下内容。一方面,要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把握、运用实质性控制的核心要义,有可能出现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判断投资方虽然持股比例低,但对投资标的具有实质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时要关注股权代持或名义控股的情形,判断其是战略投资人还是财务投资人。

三、案例分析

2020年,集团公司A拟与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B及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联合发起成立并购基金,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目的是通过募集资金为各合伙人设立投资平台,同时协助集团公司A寻找并购标的,进行并购标的的筛选、谈判、交易架构设计等。基金募集资金上限为20亿元,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亿元,另外引入其他外部资金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8亿元。B公司及C公司分别以其劳务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并由B公司以管理人的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为:一是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二是投资人的收益,该收益为按一定比例计算的门槛收益,比例通常为6%~10%;三是向投资人分配门槛收益后,如有剩余,则其中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分配收益。对于收益归属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由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基金管理人享有基金产品剩余收益的20%,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绩效。在基金退出时按照以下顺序分配收益。投资基金亏损分担方式。其一,并购基金募资模式采用同股同权,各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共同承担亏损。其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需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其授权机构,共设5个席位,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占2席,C公司占2席,行业专家占1席。重大投资事项决策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员表决,并且由多数投委会成员同意后才可以实施。其他社会资本作为出资人,将视实际情况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上述案例中,该合伙企业基金为平层化结构,所有合伙人均同股同权,根据准则中关于控制的规定,集团公司A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无控制权,不能控制该合伙企业,为财务投资人,因此不应将合伙企业纳入其合并范围。假设上述案例中并购基金为结构化基金,即集团公司A为劣后级合伙人,拟引入的外部资金方为优先级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核心条款设置如下。第一,本基金设置结构化安排,其中集团公司A是该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其他投资人是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因此集团公司A承担了本次投资的绝大部分剩余风险,并且享有本次投资的绝大部分报酬。该基金的可变回报与集团公司A所持基金份额紧密相关,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安全性较高,且收益的波动性较小,即承担固定风险、固定收益。第二,本次投资的目的就是满足A公司的并购需求,为A公司的对外并购提供资金支持。例如,A公司通过基金管理人设立和搭建了交易架构和交易条款,那么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便集中于A公司的同行业和上下游行业,这样既能够为A公司实现并购的协同效应,也能够让A公司满足战略投资人的属性。第三,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所占份额很低,可以认为GP系准则定义的“人”。GP对基金的控制权来源于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因此普通合伙人没有自我决策能力,需要在合伙人的授权下行使权利。通过这样分析,在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中,A公司的控制权较强,A公司通过自身作为劣后级LP的权力,对相关非财务资源进行控制,实质上控制了该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实施,即拥有实现可变报酬的权力。第四,A公司基于自身的发展战略控制和引导本次投资的投资退出方向,并且与其他投资人进行了一定的对赌安排或退出方式的兜底安排,其退出时的收购价安排足以保证优先级LP的出资本金安全和获取约定收益,保障了优先级的投资成本和收益。因此,重新修订核心条款后,各投资人的风险与报酬、权利与义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经济实质上看,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A公司的并购融资提供服务,且实质上A公司是唯一的劣后级LP,对其他合伙人的固定收益承担兜底责任。因此,变更条款后该合伙企业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四、被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思路

会计上判断是否存在控制以及是否应将另一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是本主体是否拥有主导另一主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的权力,通过影响被投资单位的人、财、物等方面获得超额收益或正向协同效应。不能仅仅因为另一主体没有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或股权比例不足等事实本身,就认为不该将另一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判断公司对合伙企业形式的被投资主体是否具有控制权时,所考虑的因素可能与被投资单位为其他组织形式时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在判断投资方对合伙企业是否拥有控制权时,更应关注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及权力机构的议事规则。但由于合伙组织形式与公司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也更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合并合伙企业报表[6]。但实务中存在为实现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战略和融资目的,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的情况,承担主要的投资风险,并且对合伙人会议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享有对基金产品人的除名权和罢免权。本质上,普通合伙人是该有限合伙人的人,对合伙企业不具有绝对控制权,但该合伙企业的实质控制权很可能在有限合伙人手中。因此,当被投资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时,不能仅仅以其为有限合伙人为由,即认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笔者收集、整理了以下合伙企业常涉及的组织结构和核心交易条款。其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多数为100万元,且主要收益来源为商务服务费和投资实现的超额收益,若投资成功,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其二,管理人为有限合伙的运营管理团队,为合伙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也是有限合伙人的人,双方是委托的关系。其三,从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人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可理解为更换职业经理人和投资管理团队。综合上述实务条款,管理人存在的价值是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行业研究、风险判断等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募集合格投资者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并且在为投资人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的服务收益,而非投资收益。因此其所实施的日常经营决策行为不能视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并且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人应把该有限合伙基金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某个有限合伙人应将该有限合伙基金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则在该有限合伙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依据出资额应分得的收益作为负债,并且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业绩分成等,在该有限合伙人的合并报表中列报为费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J].交通财会,2014(3):87-93.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J].财务与会计.2016,(3):68-69.

[3]郑敏.浅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判断[J].中国总会计师.2018(8):44-45.

[4]刘友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12):101-102.

[5]谢艳如.对上市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报表的研究[J].质量与市场.2021(4):36-38.

合伙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1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基本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的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计量属性和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

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课税原则比较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服务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二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实现会计目的和税收目的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这里仅针对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1)相关性原则运用差异: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本准ⅢⅡ》中规定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性原则处理上,不允许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3)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有法定性原则,纳税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4)谨慎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差异:企业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期末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在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上述未经核定各项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4 会计基础的差异分析

虽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所得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如房地产企业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按照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而是作为一种负债,但在税收上却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分析

1 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 规范内容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桕同,必然存在差异。

3 发展速度不同

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建议

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主要建议如下:

1 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现代所得税是借助于会计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现代会计又是借助于所得税才凸现其重要和规范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因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同时在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合伙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为了深入分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本文将从公司特征、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及外部宏观环境三个角度对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公司特征

1.企业的组织形式与资本结构。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对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而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要求则比较低,这说明它们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不同。有的企业负债比率高,有的则低,负债高的企业风险大,负债低的企业风险小,所以,二者对会计政策的要求也就不一样,前者考虑债权人的权益,使会计政策倾向于稳健;后者则使会计政策倾向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企业的经营特点的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特点会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产生直接的影响,而这些特点像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产品结构等都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企业必须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且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每个发展阶段的会计政策也不同。如果一个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就不能用稳定期或衰退期的会计政策。

3.企业为调节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基于现代企业里相关的各方关系对象,企业选择的会计立场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从不同角度分析就会有不同的看法,从而产生不同的会计观点,并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也由此产生了会计政策。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就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这样将会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群体。企业为了照顾这些群体,必须选择一个适合于这些利益群体的会计政策,才能为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4.企业管理层对会计活动的实际控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层在激烈竞争中要处于不败之地,对会计活动的控制必须落到实处,尽量提供有利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反映企业管理经营的好坏,所以企业管理当局就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左右会计信息,进而获取自身的利益。由于会计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企业在选择会计准则时,企业管理层为了平衡利益相关方就放宽了对一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权限。这种会计处理权限也为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提供了选择权,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从不同角度出发,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诸多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这个会计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

1.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一切都要遵循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企业就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体现出它的合法性。同时,一个新的会计政策的研究和开发,虽然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但必须确保在新的环境下有新的适用性。

2.企业选择会计政策通行惯例与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一般情况下,企业选择会计政策,首先,从会计理论入手,看它是否合理。其次,看它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进而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以往的一些经验总结,以及最新的会计理论研究。它们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

(三)外部宏观环境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从而进一步选择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带来一系列变化,一是宏观会计政策从强制型向指导型逐步转化。二是企业会计活动的范围日益拓展,业务内容不断充实。三是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并且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发展目标,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又有可能具有不同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所处的当前环境,企业有时需要稳健经营,有时也需要锐意开拓。这在一定程度上则需要借助会计政策选择,使之变得不仅必要而且必然。对外贸易往来对会计政策的影响,主要在外币业务上体现的比较明显一点。

二、完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建议

(一)提高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政策的参与程度。可以提高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政策的参与程度,使管理者能够在任何环境下选择最有利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因为企业会计政策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博弈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会计准则的制定。而其他相关者参与程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地约束管理者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确保管理者做出理智的决策。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法律约束来优化管理者的行为,一旦管理者违法乱纪,应进行罚款和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注重管理层及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及会计专业素质。提高管理层财务人员专业素养从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考虑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法律实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对已工作的会计人员,向其提供多种渠道来学习巩固会计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激励,使其尽可能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知识体系,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在会计、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出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

(三)同时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会计责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实施对会计政策起到约束作用。外部审计对管理层起到了制约作用。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力度,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业中的地位,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有利于加强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外部监督。

合伙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09年12月以来,在近3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予以修订,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创业板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年报准则》共四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附则四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分为十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及目录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明确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的主要特点以及较之修订前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可靠、决策有用的信息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为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创业板年报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应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可控性,避免空洞的辞藻堆砌和无重点的流水式叙述。

1.要求公司从驱动营业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以及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重大在手订单、研发投入及进展、分部经营情况等方面详细说明报告期公司经营的具体状况;

2.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

3.细化对未来展望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从行业格局和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可能面对的风险等方面详细分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要求公司结合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以及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特征,重点对公司未来主要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是否化发生重大变化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

4.要求公司在分析与讨论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5.强化对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和公司主业关联较小的子公司,要求披露持有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本年度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的公司,要求披露对投资收益影响较大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并尊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和连续性

对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排列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符合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便于获取关键信息,使得董事会报告的逻辑更加清晰,也提高了内容的完整性。要求公司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等以提高披露的相关性;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和内部资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结合公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结合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要求公司保持前后年度统计口径的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三、调整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进一步明确风险披露要求

年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展示上市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应当首先向投资者披露年度经营业绩,因此本次修订将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由年度报告目录之后,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同时,为避免公司披露的重大风险流于形式,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述方式,对风险提示披露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金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四、简化年报摘要,调整摘要披露形式

针对目前摘要与全文内容趋同问题,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对年度报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简化。简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内容,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并且在篇幅安排上要求突出重点,尤其是重点披露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经过调整,年度摘要的长度大约为一张A4纸的篇幅。

同时,简化年报摘要报纸刊载的要求,仅要求公司在报纸提示性公告,这符合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也与创业板公司IPO信息披露要求一致。年报信息在前一天晚上就在相关网站披露,第二天上午摘要才在报纸刊载,报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从实践看,简化报纸刊载年报摘要的要求符合大多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根据中小投资者问卷调查的情况,投资者一般都通过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获取公司披露信息。而且简化报纸刊载要求在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投资者较为适应。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七、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会[2012]19号:2012年1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2]82号:2012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人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我国企业会计人员长期以来习惯于按统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即使是现在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选择会计政策。这种状况,肯定难以适应未来企业会计发展的要求。因此,从现在起,我们有必要大力宣传会计政策,以期引起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重视。

一、会计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披露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选用会计政策,主要涉及下列具体内容;①综合性会计政策:合并政策(包括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外币业务(包括外币业务处理及外币报表的折算)、估价政策、租赁、税收。利息、长期工程合同、结帐后事项;②资产项目:应收款项、存货计价、投资、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递延资产的处理;③负债项目:应付项目、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退休金;④损益项目:收入确认、修理和更新支出、财产处理损益、非常损益;⑤其他。我们认为,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费用分配方法、成本计算方法等也是构成企业会计政策的重要方面。

当然,以上所列示的并非全部,亦非适用于任何企业。企业很可能仅有几项会计政策与以上项目有关,但如果相关的会计政策并非重大,也可以不予揭示。

关于会计政策的披露,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采用的全部重大会计政策,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集中说明;特殊行业还应当说明该行业特有业务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也应揭示;会计政策的披露,不得用于纠正会计报表本身的错误。我们认为,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会计政策,将是更有效的方法,因为它能克服会计报表附注零乱分散、拘于篇幅的缺陷,能够集中、系统、详细地揭示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便于增进对会计报表信息的理解和利用。

二、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影响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法规和经济政策。企业必须在会计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同时要考虑诸如商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经济法规的影响,尤其要考虑因会计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会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如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往往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将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研究与开发会计政策的选择。

2.经济形势与对外经贸往来。宏观经济不景气,通货膨胀严重时,选择会计政策应考虑经营安全的需要,谨慎从事,采取各种建立准备金或改变计价方法等抵御风险的会计政策;而经济形势一旦好转,市场趋旺,通货趋于稳定时,选择会计政策就可以相应大胆些,避免过于稳健保守的会计政策。对外经贸往来对会计政策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外币业务会计政策上。

3.企业组织形式与资本结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形式,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独资、合伙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则低得多,从而对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上市公司应该选择那些能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会计政策。企业资本结构不同,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就不同,负债比率高的企业,财务风险大,应更多考虑债权人权益,使会计政策倾向于稳健;而负债比率低的企业,财务风险较小,企业所有者面临的风险大,则应使会计政策倾向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具体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产品结构等。这些情况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会产生直接影响。例如,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研究与开发会计政策与传统产业的就会不同;往来结算业务频繁的企业在坏帐会计政策上可能要更稳妥。一个企业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其会计政策也会不同。如果企业正处于成长扩张期,则将某些递延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就比处于稳定期或衰退期更为可行。

5.通行惯例与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既要考虑会计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历史经验,并参照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比如,财务会计上的两种基本理论——实体论与业益论,反映到会计实务上,就是以损益表为中心的配比模式,与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对两者作出抉择,必然影响到会计政策。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是配比模式,但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计价模式极有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进而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

6.教育状况和会计人员素质。企业会计实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掌握有关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包括良好职业道德在内的优秀品质,企业拥有一支综合素质高的会计人员队伍,才能够制定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除此之外,社会文化传统、企业文化理念、会计人员的思想观念、会计核算工具的先进程度等等,也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总之,企业只有在对各影响因素作全面分析与权衡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才能最终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企业会计政策。

三、创立“企业会计政策学”的设想

迄今为止,企业会计人员基本上是依赖国家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从事会计工作,极少真正面临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企业会计自主性的提高,会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一问题。若不从现在开始加紧这方面的研究与宣传教育,将来势必使会计人员失去应有的理论指导,从而导致广大会计人员面对具体会计准则而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创立“企业会计政策学”的时机已经成熟。初步设想,它应包括以下几项研究内容:

1.会计政策学基础(原理)。主要包括会计政策的概念,影响会计政策的环境因素,选择会计政策的基本方针(前提与目标)、原则、程序,会计政策与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方法、会计程序、会计估计的关系等。

2.会计政策的披露。主要包括会计政策披露的广度与深度、披露方法与表达形式等。

3.会计政策的设计(选择)。包括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的比较研究,会计政策目标的设计,会计政策内容的设计,每一项具体会计政策的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