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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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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国家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沙化土地治理,改善京津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程中水利水保项目的管理,确保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水利水保工程在防沙治沙中的作用,我部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保工程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沙治沙体系。

(二)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三)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四)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积极推广集雨节灌技术。水源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要与防沙治沙、发展当地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基本草场建设相配套,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五)坚持群众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大力推行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开发形式,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二、前期工作

(一)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根据省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水利水保项目的初步设计中,深水井(井深100米以上)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流域治理、节水灌溉、浅水井及其他小型水源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和下达年度计划。

(三)小流域治理初步设计按照我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1996)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水源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初步设计按照《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初步设计要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达到施工要求。小流域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及规划图按照1:1000~1:1万的比例尺绘制,其它图件绘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进行。

水源工程建设以水窖、塘坝、浅水井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为主,不得盲目大规模开采地下水。对确需建设机井,开采地下水发展节水灌溉的,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145号文)精神,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并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条例》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40号文)精神,办理取水许可证。

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的要求,水源和节水灌溉工程统一按工程处数折算工程量。水窖、蓄水池和塘坝等小型拦蓄水源工程,以拦蓄总库容每200立方米计水源工程一处,节水灌溉工程以灌溉面积每3公顷计节水灌溉工程一处。

(四)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我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科技支撑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明确科技支撑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审批后申请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水利水保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和群众投工承诺制等管理制度。

(二)水利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三)因地制宜地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对以中央投资为主,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机井建设、节水灌溉等单项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水平高、技术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快、质量好。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分包。

(四)水利水保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工作执行我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五)推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把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工一般只在项目实施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投工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六)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七)坚持走科技治沙之路。要切实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引进,不断总结、借鉴和推广各地防沙治沙的先进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科技支撑项目要对工程实施起示范带动作用。

(八)项目验收实行阶段(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均按县级自验、省级复验和国家核查三个层次进行。县级自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地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自验结束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邀请省级计划、林业部门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验收抽样比例见附表1),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复验报告报水利部,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委核查。

竣工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牵头有关部委进行。

(九)小流域综合治理验收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机井及节水灌溉工程按照机井、节水灌溉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成果表见附表2-3)。

(十)国家和省级检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四、工程管护

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064-01

防洪、发电、灌溉以及供水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目的,同时水利水电工程也是一种除害利兴的综合性工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很明显,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对附近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在干好工程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就需要我们严格的遵守自然经济规律,采取一切能运用的手段,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

一、水利水电工程变更问题的探讨

根据国家计委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大、中型项目审程序一般划分为项目建设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国家水利部的相关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程序通常情况下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动工前的准备、实施建设、准备生产、验收阶段以及竣工后的评价等阶段。其中,在建设的前期,应该做到的工作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而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建设的过程划分为工程筹建期、准备期、施工期以及完建期,其中被称为“前期工程”的有工程的筹建期与准备期,被称为“主体工程”的有工程施工期与完建期。从中可以知道,想要完成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决策、设计、施工、投产),立项阶段是一个项目的开始,它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工程都存在投资规模大、社会经济影响大、工程内容复杂的特点,比如工程工期长达17年的三峡工程,其项目论证时间都长达几十年,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都存在者跨度大、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主要是工程规模、主要组成、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 使得工程在最初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研究此项工程是否可行的阶段存在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对工程全局的布置、施工方案以及功能等主要特点带来了直接的影响,从而对工程环境造成了影响。国家对于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越来越重视,对其也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情况中,因为在工程重大变更界定、环境有影响等具有认识方面的差异,另外也缺乏规章制度,工程变更的环境管理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重大变更界定、管理模式

(一)有关环境保护水电工程相关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依据,相关法规条令已经明确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对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性质、规模、程度等是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的需要依据,同样也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法律依据。水利部为了有效的管理工程变更,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此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是审定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的部门。因为水土保持方案是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阶段技术文件,主体工程地点、规模在工程设计后续阶段以及实施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时,都会改变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之后,在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等方面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时,需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审批;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在水土保持措施作出关键性的变化时,也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

(二)界定水电工程主要重大变更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有效管理水电工程变更问题,在2002年颁布了《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界定》,主要目的是界定水电工程重大设计的变更,指出在初步设计阶段几施工图阶段设计阶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枢纽的总体布置,以及主要建筑类型、水轮发电机以及主要辅助设备类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施工电流、水库淹没以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的变化均为重大设计变更。国家能源局根据水电管理体制变化的情况,颁布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了,重大设计变更就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工程设计以及主要建筑物、机电级金属结构设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等5个方面19项,其中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主要方面。

三、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

环保部为了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管理,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涉及工程重大变更环境问题,包括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变更,但没有针对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提出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环保部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支出工程范围、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等属于重大变化,重大变更涉及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4个方面17项,指出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应开展建设项目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变更环境影响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的相关要求来执行。

结束语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基于水利、水电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管理的管理要求,应尽快制定出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识别、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毛战坡,曹娜,程东升,杨素珍,刘畅.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有关问题探讨[J].水利水电技术,2015,01:118-121.

[2] 贾硕.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的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1.

[3] 王子忠.四川盆地红层岩体主要水利水电工程地质问题系统研究[D].成都理工大学,2011.

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大坝及库区防护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水域、消落区、库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库管理局依法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公益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制订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订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市水利、*、环保、渔业、林业、交通、航务(海事、船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区域内各自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沿库区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七条市*局设立*水上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域(含*水库)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宜林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枢纽区管理范围:坝轴线上游250m,下游以消力池边线外推200m,左、右岸上游以库区正常蓄水位65.0m边线外推200m,下游河道边线外推200m所围范围。管理范围外推200m为保护区范围。

(二)库区防护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至堤内坡脚)、穿堤及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范围为堤内脚外延20.0m。管理范围外延100m区为保护区范围。

(三)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库区防护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由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建设期间已征用的土地、6000亩山林和水库大水面经营权归属市*水库管理局管理;消落区的土地和水库的7个库汊的经营权归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水库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山林和水面的规划。所辖县(区)要制定消落区的土地和库汊使用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爆破;

(四)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五)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六)禁止非法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防汛防旱

第十三条水库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在汛前应认真编制度汛方案,修订防洪预案,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水库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源、水量情况确定水资源使用分配方案。取用水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河流生态用水。

第十六条对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库管理机构及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清除令,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七条水库因汛情需要泄洪,在接到有调试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试命令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县(区)及部门。

在度汛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准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

第四章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遥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闸以及输水系统、电站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对经过监测、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所需费用除收取电站电费提成维管费外,不足部分纳入市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水库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操作,须由水库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当依法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主坝、副坝坝体及库区防护堤段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大坝及其通讯、照明、遥测、安全监测等设施;

(二)损坏或搬动护坡石;

(三)种植林木及其它农作物;

(四)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放牧;

(五)铲草皮、挖树兜等其他危害大坝、防护堤等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库运行、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第五章库区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按比例分配给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大力引进资金、技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水库经济。

第二十五条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纳入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水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经营水库旅游资源。

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二十七条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确需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

经公开竞标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应当在限定的水域、时限内从事生产。

水域养殖使用权竞标具体办法,由市*水库管理局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应当依法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水库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水库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定年度水库采砂、取土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取土控制总量、采(运)砂船舶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再适当开采。

第三十二条从事水库采砂要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从事水库采砂、开挖、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取土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可进行开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规费。

水库采砂可在水库库区设置简易码头和吊装设备,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水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进入库区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进入库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各类船舶进入库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水库*机构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船民证、船舶户牌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库区林地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盗伐林木破坏植被。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库区林地纠纷与有关林业案件的处理。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水利、*、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第六章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搞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绿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库区内迎水坡面的林地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范围,严禁乱砍乱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水库淹没高程以上范围的山地、坡土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库水质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水库水质公报。

第三十九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

第四十条限制和压缩在库区内的网箱养殖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未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调度运行的;

(三)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或擅自变更养殖范围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从事生产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的船舶,擅自进入库区内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沿库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交通、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水土保持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的水口林、风景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群、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办法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小区)。

第三条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在1万亩以下。自然保护小区划分核心保护点和实验区。

核心保护点,是指自然保护小区原生性生态系统的典型区域或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存、繁衍相对集中的地域。

实验区,是指自然保护小区内开展科研、生产、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自然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表造册立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小区进行挂牌保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自然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实行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批准,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或更新采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报告书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擅自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以及毁巢取蛋、放牧牲畜、采集和挖掘树木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

(三)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中空地,应进行补缺补植,全面绿化。

(四)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

第七条凡在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勘探设计、修筑工程、开采矿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小区开展科研、生产、教学、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保持自然保护小区保护主体不受破坏。

第八条自然保护小区的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自然保护小区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应明确山林权属。对属于有争议的山林,原则上不划入自然保护小区范围。

对已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在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时,应经过承包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纳入国家、省重点公益林范围或参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划定的自然保护小区,自公布之日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其保护范围、性质。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小区所在地的村委会,应把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纳入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