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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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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可行性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准则合并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所属类别

由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会计问题,所以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界定。具体看来,美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门作了界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是专门为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会计准则的组织,在其第4号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 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只是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标准,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具体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会计学界使用“非营利事业”的术语(没有特别指出为民间性质),认为非营利事业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作损益计算,不进行盈余分配;第三,事业的一切剩余财产及权益均为事业所有,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个人给予特殊利益。他们还认为,非营利事业会计实务的最大特点是不作损益计算和不进行盈余分配。“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事业的组织形态,而在于创业目的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在此我们要强调一下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有私立(即民间)和公立之分,如图1所示:

营利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

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图1

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和企业关系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性质相似,其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资金或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组织中后依旧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层面上讲大部分文献中提及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组织。因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的实体:(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与第二个特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而第三个特征明确了其与公共部门的差别。

二、建立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政府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小城市到穷乡僻壤,都有党的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有人员和一切活动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几乎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非营利组织更无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的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60家发展到14.2万家,基金会数量达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2.4万家。

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得到较好、较快的发展,比如大量的社会团体依然是“官办”的,民间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较少;各种类型的基金尽管开始建立,但是民间资金的吸纳和使用受到许多限制;许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等被边缘化,地位不高,重视不够,待遇不公,民间资金投入要么望而却步,要么犹豫彷徨。而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私立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国目前符合这6条标准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上述三类组织的情况来看,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制度中就包括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问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陆建桥,2004)。本文拟对该制度中规范的,关于捐赠、政府补助、受托业务、文物文化资产、资产减值会计、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收人的确认、费用的确认与列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者特殊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的背景、理由及其意义,作一阐述。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也是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或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主要参考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公信力 绩效信息 透明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6月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产生的蝴蝶效应使得当年6月至8月全国慈善组织受捐额剧降近九成。时过境迁,该事件的影响依然持续,2013年芦山地震首日随着“红会收到各界捐款累计14万余元,而壹基金筹款超过千万元”的消息披露,郭美美事件再次发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5月,红十字会社监委提出要重查郭美美事件,并拟邀请社会公众参加,以挽回社会公信力。公众“用脚投票”的社会现实不仅让置身质疑之中的红十字会警醒,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益组织究竟应该如何建立社会公信力的关注,其中,达成共识的途径就是信息透明,那么,非营利组织应该如何透明信息,透明哪些信息?本质上是会计机制的核心问题,而现行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否能够实现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建设社会公信力的信息披露体系,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现行会计模式在信息透明方面的局限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的会计模式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两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本要点为:(1)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的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严格地说,这个界定并没有指出这类组织的“民间”特征,而是适合所有非营利组织的共同特点,但是,由于我国公益性组织中含有国有事业单位,因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别对这类组织做出了这样的界定。(2)提出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双重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3)规定了12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原则、历史成本、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划分两类支出原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进而明确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4)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为财务报告体系披露会计信息。

公立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模式随着2012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布而寿终正寝,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将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理论基础,构建会计体系。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体系相比:第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基本理论基础,将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主体化,整个理论体系相比单位预算会计体系更加符合财务会计的本质,更趋近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能够主体化的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事项和财务报告,反映一个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第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设置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并按照会计要素规范财务报告体系,以全面披露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其差别更多地体现在事业单位对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主要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基础,另一方面设置专门的“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披露和提供财政预算资金的动态信息。第三,在财务报告体系的设置和构建方面,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较强的趋同性,这个体系有助于全面披露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理念与企业财务会计准则也基本趋同。

但是,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会计系统所反映的财务报告作为披露内容,从信息满足需要的视角来分析存在诸多问题:(1)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不能体现组织管理的特征要求。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目标是完成使命,使命的完成取决于服务对象的选择、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这其中在管理和运营中会计系统应当如何与之相容予以支持,现行的模式无法体现这类组织的特征要求。(2)这个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难以体现组织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既不能反映组织运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也无法反映组织的行为以及行为与使命的关联性,甚至对使命的完成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评价也难以完整体现。(3)对外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能真正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要求,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的有关资源来龙去脉以及如何使用、使用效果如何等信息要求。(4)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立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容易导致同类业务的非营利组织生成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基本策略

(一)建立平等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

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理由在于:(1)从组织归类方面来说,非营利组织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尽管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益方面和政府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与政府组织相比,政府具备通过法律行为去征税、发行债券、收费等筹措资金的能力,其所掌控的资源远远大于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而事业单位不具备政府组织的这种能力,其资金来源于政府的税收收入,这种资助的性质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助者一样,是将资源交付非营利组织,委托其向社会提供其使命范畴内的公益。因此,无论是国有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资源的获得是有限的,从事服务的领域是共同的,在同样的领域从事同样的服务,就应该按照同样的规则反映其资源的配置、使用和效果。(2)从会计制度的特性来说,是将同类组织的业务事项通过制度规范而转化成通用的语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组织进行选择和认定,对这些组织的事项进行归类和规范,对目标进行认定,对信息处理程序进行规范,对信息质量进行规范。以便于从事同样事项的组织提供的信息具备可统计性和可比性。当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不排除政府对其资助的财政资金进行专门的管理和监督。(3)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来说,一方面需要了解和监督非营利组织是否超过授权使用资源,另一方面,对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对比,比较同类行业或领域的不同组织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果,以便于评价受托责任,决策未来资源的配置。(4)从组织自律和发展来说,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的非营利组织将来面对的是公众对组织的评价和认可,公众可以自由选择对非营利组织的捐助,也可以自由选择接受哪家非营利组织的服务,那么,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赢得公众就赢得了发展,而统一的会计制度利于公众对不同组织的信息进行比较,也就促进了非营利组织在运营管理上的良性竞争和发展。(5)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延展和深入,重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已经是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比如从2003年上海成立“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开始,上海市以民政部门为主要管理机构,不断对社会组织以及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进行管理创新,一些政府需要提供的社会服务不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设立事业单位进行提供,而是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民间公益性组织,提供政府支持。重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意味着政府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之间也会存在资金支持。随着这种管理创新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资金的寻求上,对政府资金使用绩效的报告上,会逐渐趋同。

(二)专门制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

尽管学界对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有“两分天下”、“三足鼎立”等意见分歧,但是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公益理念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营不规范、整体效率低下的情况下,既不应该将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也不应当将事业单位简单化,统一划归政府会计系列,而应将公立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合并,建立单独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理由是:(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刚刚建立,并实现了实质上的国际趋同、等效,但是,应用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有许多需要调整和适应的方面,也有一些经济后果有待于后续的追踪式研究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纳入进去。(2)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建立,预算会计制度还在运行,如果将事业单位会计仍然放在预算会计体系中,存在如前所述的弊端,因此,在政府会计改革之前,事业单位会计仍然不适合放在政府预算会计系列中。(3)非营利组织是区别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的“第三部门”,其活动领域、业务类型和管理要求具有特殊性,尽管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被禁止做营利性活动,但是组织存在的目标和发展方式和营利性组织有本质的不同,其受托责任和绩效的评价也异于营利性组织,专门的会计准则利于对这类组织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并能通过准则规范清晰地界定这类“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界限。(4)我国无论是国有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会计管理水平和组织市场化的理财管理水平都相对比较低,专业性管理人才缺乏,专门的准则制度有利于培育和提高这类组织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也利于吸引相应的专业人才加盟非营利组织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5)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已经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全面核算事业单位成本、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会计报表设计等方面,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了很多方面的趋同,除了要反映的财政预算收支管理信息之外,其他信息没有本质的差别,那么,统一的准则体系的建设具备了客观条件。

(三)建立非营利组织绩效会计控制系统

非营利组织运营的结果是一系列表现组织运营绩效的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利润,而是组织为实现目标所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以及产生的影响力。同营利性组织需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组织利润一样,非营利组织同样需要全面客观反映其组织绩效,组织绩效的可量化信息主要来自会计信息系统,那么,就需要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会计系统,这个系统通过信息的搜集、整理、监督和反馈,对组织的绩效进行控制,使之按照组织的目标绩效进行运营,因此,这是一个以绩效为核心的控制系统。

彼得·德鲁克基金会提出的组织自我评估模式是一个非常好的借鉴。这个评估模式是以德鲁克的五个著名问题来构架的,即:我们的使命是什么?我们的客户是谁?客户的认知价值是什么?我们期望的结果是什么?我们的计划是什么?将这五个问题衍生成宽泛的绩效评估概念框架,需要非营利组织必须建立一个以完成使命为宗旨,以服务客户为目的,全面提高组织运营绩效和提高社会影响力或公信力的运营和管理体系,建立一个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服务体系,而对这个体系的绩效评价恰恰是满足客户需要,建立一个链接“使命——服务——结果”的绩效管理模式,这个模式能够使组织自省和自我改善,能够清醒地认识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关系,将内部管理绩效和社会效益绩效最大限度的融合。

从会计系统的构建而言,绩效会计控制系统是一个可以使组织和外界进行互动的端口,一方面是基于会计控制研究绩效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另一方面研究基于资金流动产生的绩效信息的搜集处理与披露问题。更为全面的说法就是在会计所涉猎的领域内基于绩效为核心的信息控制系统。这个控制系统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运营结果链接起来,可以在组织内部形成一个统一的首尾相接的管理系统,将资源、制度和行为予以统一,将组织的运营管理和外部环境予以统一,形成良好的互动,可以弥补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存在的弊端,使会计的本质、目标、核算和披露相统一,对内提供对组织绩效进行控制的信息,对外披露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绩效会计信息。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透明绩效信息的内容组成

非营利组织绩效会计系统可以生成和披露全面回答这五个著名问题所需要的信息。按照绩效维度披露组织的信息,需要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事项重新分类,以“资源、负债、资源剩余、投入、产出、效果”为会计要素,重新设计绩效财务会计报表,按照财务会计的准则规范披露可计量的绩效信息。而可计量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组织的绩效,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组织绩效所需要的信息,因此,在信息披露环节需要对财务性和非财务性信息进行整合。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的概况。包括组织使命定位、业务领域与分类以及服务对象的确认标准或认定范畴。(2)组织资源的配置与治理结构信息。包括组织的年度预决算信息;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运营机构的责权关系信息。(3)组织绩效基础信息。包括:不同业务类型的投入信息、产出信息、结果信息以及资源与存量信息,这些信息基本上是可计量的信息,通过绩效会计系统以财务报告的形式披露。(4)组织绩效整合信息。包括根据绩效基础信息设计一系列指标计算分析组织的绩效信息,用于不同组织之间、组织内部不同期间的比较与分析;还包括对组织绩效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信息,对组织成长性和组织使命等信息进行整合分析的信息等。这部分信息用于弥补可计量信息的不足,旨在全面披露非营利组织绩效信息,用于社会公众全面评价组织绩效,促进非营利组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五、结论

非营利组织应该改革现行的会计体系,构建绩效会计控制系统,按照上述内容完整地披露组织各项绩效信息,这样才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赢得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顺利地进行社会公信力的建设,这样公众才能放心地捐赠资金供组织使用,组织才能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而谋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趋势下,非营利组织以信息透明去建立社会公信力已是必行的路径。但是,非营利组织的绩效信息透明化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完善制度的同时,更需要转变观念,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非营利组织类型与绩效管理会计信息整合研究”资助,项目编号:11CKJJ41;主持人:姜宏青)

参考文献:

1.陈荞.民政部:郭美美事件后7月全国社会捐赠额减半[N].京华时报,2011-09-14.

2.詹姆斯.P.盖拉特.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彼得·德鲁克.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审计制度 资金监管 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红十字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红十字会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红十字会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中国红十字会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