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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064-01
防洪、发电、灌溉以及供水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目的,同时水利水电工程也是一种除害利兴的综合性工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很明显,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对附近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在干好工程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就需要我们严格的遵守自然经济规律,采取一切能运用的手段,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
一、水利水电工程变更问题的探讨
根据国家计委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大、中型项目审程序一般划分为项目建设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国家水利部的相关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程序通常情况下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动工前的准备、实施建设、准备生产、验收阶段以及竣工后的评价等阶段。其中,在建设的前期,应该做到的工作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而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建设的过程划分为工程筹建期、准备期、施工期以及完建期,其中被称为“前期工程”的有工程的筹建期与准备期,被称为“主体工程”的有工程施工期与完建期。从中可以知道,想要完成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决策、设计、施工、投产),立项阶段是一个项目的开始,它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工程都存在投资规模大、社会经济影响大、工程内容复杂的特点,比如工程工期长达17年的三峡工程,其项目论证时间都长达几十年,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都存在者跨度大、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主要是工程规模、主要组成、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 使得工程在最初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研究此项工程是否可行的阶段存在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对工程全局的布置、施工方案以及功能等主要特点带来了直接的影响,从而对工程环境造成了影响。国家对于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越来越重视,对其也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情况中,因为在工程重大变更界定、环境有影响等具有认识方面的差异,另外也缺乏规章制度,工程变更的环境管理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重大变更界定、管理模式
(一)有关环境保护水电工程相关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依据,相关法规条令已经明确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对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性质、规模、程度等是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的需要依据,同样也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法律依据。水利部为了有效的管理工程变更,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此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是审定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的部门。因为水土保持方案是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阶段技术文件,主体工程地点、规模在工程设计后续阶段以及实施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时,都会改变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之后,在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等方面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时,需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审批;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在水土保持措施作出关键性的变化时,也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
(二)界定水电工程主要重大变更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有效管理水电工程变更问题,在2002年颁布了《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界定》,主要目的是界定水电工程重大设计的变更,指出在初步设计阶段几施工图阶段设计阶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枢纽的总体布置,以及主要建筑类型、水轮发电机以及主要辅助设备类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施工电流、水库淹没以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的变化均为重大设计变更。国家能源局根据水电管理体制变化的情况,颁布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了,重大设计变更就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工程设计以及主要建筑物、机电级金属结构设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等5个方面19项,其中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主要方面。
三、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
环保部为了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管理,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涉及工程重大变更环境问题,包括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变更,但没有针对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提出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环保部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支出工程范围、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等属于重大变化,重大变更涉及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4个方面17项,指出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应开展建设项目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变更环境影响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的相关要求来执行。
结束语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基于水利、水电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管理的管理要求,应尽快制定出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变更的环境影响识别、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毛战坡,曹娜,程东升,杨素珍,刘畅.水利水电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管理有关问题探讨[J].水利水电技术,2015,01: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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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重组 资产信托
一、重组监管程序的架构剖析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一种重要行为其涉及《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故证监会08年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监管程序上对其进行了集中规定,包括监管标准、信息公开、中介服务机构责任等问题。资产重组成功的关键在于新的资产组合是否能创造更高的利润,故对资产重组监管亦应围绕该问题,目前监管主要包括资产变更的规模与质量两个方面:
从规模上讲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变更的资产总额、资产营业收入达到公司上年对应项50%以上或资产净额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普通审批 ;其次,变更的资产总额达到上年对应项70%以上或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最后,若购买资产总额达到公司上年资产100%,在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同时资产须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两年平均盈利应超过两千万 。
从质量上讲亦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须符合证券市场的一般监管标准,譬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其次,对涉及的资产本身应提交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最后,资产重组完成后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
二、重组监管程序的再定位
现有重组监管体现了常用的监管思路:一、资产规模越大监管越严;二、强调信息披露。该方式对普通证券市场行为监管而言一般适用,但在资产重组中却有缺陷:首先,不利于对投资者保护。很多无法上市的企业为了取得上市资格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变相上市,一般而言企业越小风险就越大,但根据以上监管思路反而放松了监管;其次,不利于对企业债权人、员工的保护。资产重组意味着上市经营模式的重大变更,很可能危害债权人与员工的利益,但现有重组程序中并没有考虑到对其权利的保护;三、不利于证券交易秩序的维护。资产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需长时间经营才能确定,但其消息的披露往往会立即对市场产生影响,特别是ST企业一般都会资产重组而成为市场炒作的热点。
重组监管程序应将重点放在判定新资产组合的效益。资产重组是否成功在其实施前无论如何细化监管都无法完全确定,通常而言资产重组是购入盈利性资产或剥离亏损资产,而根据科斯有关企业性质的观点,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 ,企业的规模决定于其内部管理成本与市场成本的比较,若管理层能使企业配置资源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能够扩大规模。对于企业资产重组而言,其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资产原先的情况,更与管理者的资本运作能力以及新资产组合内部的协调有关,譬如说两个不同的厨师使用同样的调料做出的菜肴可能天差地别。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的监管主要是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 ,显然是不够的。
三、重组监管程序重构:资产信托管理
资产信托管理应纳入现有监管程序。资产重组监管的核心在于保证上市公司能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可以规定由上市公司与其资产交易对方之间签订附条件生效合同,在不改变交易资产产权的情况下,先由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管理重组协议规定的资产组合,若期满后能达到约定效果再进行产权转移。譬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双方可以约定如通过上市公司的经营确能使该资产达到资产转让前的平均收益水平或更高,则资产所有权转让,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说明新资产组合无法提高效率,双方应解除合同。
资产信托管理能够很好的解决现有监管程序中的问题。从投资者、债权人的角度讲,若资产重组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其权益就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从企业员工的角度讲,资产重组一般意味着与原有资产相配合的员工被裁员,但通过引入信托制度,被剥离的资产很有可能因提高收益而不被剥离,而被购买的资产为保持其原有盈利水平一般会避免裁员,即使最后发生裁员亦有一定的宽限期;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可以防止资产重组被恶意炒作,上市公司资产短期内没有发生实质变更,则不会造成其股价的大幅波动,而通过定期公布新资产组合的运营情况,市场本身可以判断其重组效果,形成对证券的合理评价;对于资产交易对方而言,虽然此种安排使其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但由于其所交易的对象涉及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应该由其分担一部分风险。进一步讲,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本身带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此行为并不应该被法律所鼓励。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
2010年12月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120上会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共计有6D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例】某佘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肖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关注点二 收入
营业收人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和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人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人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隋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案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
关注点五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贯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
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关注点六 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珊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关注点七 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关注点八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十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 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关注点十 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住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关注点十一 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1.1项目建设单位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程序
一是严格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依法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二是按时编制月报表、季度报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报表。三是按时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中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
1.2资金报账程序
第一,项目批准单位每年年初下达计划并拨付当年计划资金的30%项目前期启动费。第二,每季度末各项目承建单位填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项目建设单位。第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后报项目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项目批准单位。第四,批准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申请报表拨付计划资金。第五,项目资金下拨到主管单位后,由主管单位再逐级下拨。
1.3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的管理职责
1.3.1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计划、实施管理职责
坡面治理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下达任务进行施工,计划任务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不予报账。报账后建设单位下拨到实施单位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支付内容如实地将治理资金兑现给施工单位或农户。并作出会计报表、工程决算报告。对治沟骨干工程一般不允许变更并追加资金,确需变更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类是工程批复后,因配套资金不到位,建设资金缺口大,要求移动坝址以降低原工程规模和造价,或因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与实际严重不符,需要调整坝址位置,使工程枢纽组织、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第二类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受地质条件影响,造成枢纽建筑物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但不造成工程规模和投资较大改变的工程,如卧管、涵管(洞)位置移动、下游退水渠长度缩短等。第三类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设计总体尺寸不变,因受地质、建筑材料限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局部作微小调整的变更。处理办法:对第一类工程变更,要坚决予以杜绝。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工程变更,应逐级按工程建设申报程序报批,但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投资不予追加。工程报账时也不必另行增加资金。
1.3.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计划、实施管理职责
坡面工程的报账在实施单位自验申请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进行复验后根据各项措施合格面积、工程数量核定投资后再上报项目主管单位。但无论是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报账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用款计划送监理单位备案。项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将自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直接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因为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而与实施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情况签发拨付证书,建设单位要出具拨款的财务决算书。1.5.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批准单位将暂缓或停止拨付中央资金一是违反报账制度的规定,虚假报账骗取中央资金的;二是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三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转移挪用中央资金的;四是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财务报告或资料严重失真的;六是地方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
2项目后期管理
2.1项目后期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把日常维护管理和重点检查维护很好的结合起来。
2.2分级管理责任制
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项目验收后,由县向当地乡、镇进行移交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管护责任制,把治理成果承包到村、户,依法保护,长期经营,允许子女继承。在治理小流域内,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户管理责任制,制定分户管理办法和措施。
2.3管理内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办法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务升降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人民法院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月平均工资以国家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合同的,如乙方曾接受甲方出资培训并未满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乙方应当偿付培训费。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做出的关于解除、终止、变更聘任合同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法院的人事纠纷处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