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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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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制论文

社会管制论文范文第1篇

要纠正村庄环境整治的理念错误、目标偏差、重心错位,根本的出路在于重新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从而激发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主人翁意识和首创精神;必须矫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促进乡村区域科学发展,实现乡村“经济、社会、环境”三大系统的当代重构;必须实现村庄环境整治的乡土回归,重构乡村聚落“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机理。

(一)主体回归———进一步明确乡村治理的农民主体地位,激发主体创造性在规划设计上,须在调研—制定—实施—维护的全过程逐步恢复农村原有的自治机制。普及基本的营建知识,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管理维护中,要借整治行动系统性地制定后续政策,建立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庭院”、“文明户”等群众性的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规范自治的轨道。在强村富民上,要立足农民自愿发展“城需型”产业,促进“产村相融”。充分发挥苏南地区城乡一体化的优势,鼓励乡村提供多元化的休闲消费产品,成立能为村集体增加经济能力、为农户增加收入的多种合作社。这样不仅可以缓冲“靠天吃饭”的农产品生产风险,并且也可以避免城市工业进村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和市场风险。

(二)内涵矫正———进一步明确乡村综合发展的长期思路,激活整体生命力农村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精神文化是一个整体系统,不能人为割裂。人、自然、建筑、精神、文化、经济本是一个生命体,只有独立的规划和建设,系统就不存在,新农村建设也就很难做得有完整性,也就谈不上新农村建设的生命力。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应当立足于乡村文化价值传统,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系统的当代重构,实现经济特色发展、社会自治管理、环境乡土宜人的综合目标。从而真正实现“乡村是城市的梦想,是城市最后的心灵家园”的美好愿景,以此激发出蓬勃持久的生命力。

(三)乡土重建———进一步明确乡村环境整治的根本特点,激发聚落归属感务必扭转当下乡村建设都市化、景区化的倾向,尊重和体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的特征,实现乡土回归。首先,应该充分尊重现有的居民点布局特征,切忌通过拆并村庄来建立规模较大的居民集中区[4]。其次,建设与整治进程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曾经讲过,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用30至50年时间,这是实事求是的科学判断。再次,必须尊重乡村资源环境特征和乡土文化特点。要做到“垃圾不出村、污水不入河”,“河里有鱼、树上有鸟、地上有虫”的目标[5]。在建设中尽量选用乡土材料、植物,杜绝非功能性造景。施工队伍和劳力也尽量从本地筹集,这样不但有利节约,还能提高村民的主人翁意识。

二、实践:无锡市阳山镇朱村整治全过程的规划设计探索

在无锡市阳山镇朱村等村庄环境整治试点中,由规划设计单位、大学研究人员合作,以“深入乡村地区的社区工作方法和互动式的社区规划过程”,在“村庄整治中实施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规划融入”这一课题上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一)创新整治工作组织体系1.自主与规范的工作组织村庄整治由镇村两级推动实施,牵涉到镇长、建设站长、所在村村民主任(支书)、村民代表,以及全体村民的工作,客观上存在“决策协调”(镇长—村干部)、“实施协调”(站长—村干部)、“利益协调”(村民—村干部)三重主要的协调关系,村干部是一切工作的“中枢”。“以村干部为中枢”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工作计划部署、沟通协调、定案决策。人、财、物的使用调度都依托村干部及其领导的村委会班子而开展,责任与信任既是压力也是动力,这个过程本身也提升了村一级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同时也加强了基层组织与村民的沟通与信任。设计单位则成为这一机制中的信息汇总和方案会诊的平台,起到了“辅助决策”的作用。2.科学与民主的编制工作组织一是实现了多专业力量的融合(见表1)。二是在方案决策上,通过不下十轮的多类型方案论证程序,充分吸纳了各层次各方面意见,使得整治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三是规划设计、研究人员以及镇相关专业人员驻村工作,使得所有问题能够在现场协商解决,并且整个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能满足群众意愿。

(二)整治中的规划技术支持1.推动促进有效的公众参与具体搭建了一个“村庄整治交流平台”,落实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成员包括村委会、规划设计团队、有文化的长者和建设单位,是整个村庄整治的组织者;第二层次的成员主要包括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内党员,负责向上反映村民意见、向下传达整治工作方案;第三层次成员是全村各户村民代表。工作中他们还充分利用了QQ等信息交流工具与平台。根据工作深度和工程推进情况,在各个层次的平台有序进行交流,既能够有效采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减少无谓的争执和反复,提高工作效率。2.GIS信息库建设辅助各项决策以“村民主体”为导向,细化现状调研,绘制“一库一图一表”。以户为基本单元,开展问卷调研,并结合访谈等形式,对各农户的生活情况进行详实的调研,并借助GIS软件,建立每家每户的“村民信息档案库”。详细标识房屋、围墙、场地、树木、菜地、彩钢棚、家禽养殖区等空间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实际使用农户,明确各类“空间要素”的现状实际权属分布情况,这有利于整治中对相关产权问题的处置和补偿政策上的综合协调,也能形象化地反映各家各户对规划目标的现实需求。3.当好乡土景观的专业宣传队一是在踏勘调研中挖掘特色、构思方案。如在阳山镇朱村整治中项目组不但摸清了每一棵树、一眼井、一方菜园的情况,还掌握了村民全日生活作息情况。并通过与文化站、村干部、村内长者和普通村民的访谈,理解农村产业经济、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的特点,尽量避免方案“水土不服”的问题。二是广泛发动村民参与整治工作以保持村庄特色。如家前屋后、排水沟渠环境清理,自家违建拆除和房屋修缮。比如在村庄内部留下“微田园”,房前屋后、前庭后院,栽瓜种菜,鸡犬之声相闻,既具有实用价值,又保有农村特色和乡村生活的情趣。三是材料工艺的乡土保持。尽量利用好村庄拆除中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农村自有的材料。

(三)整治后续长效管理1.整治中实现后续治理机构和章程的完善围绕规划实施搭班子、定章程。在具体实施中,明确划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范围边界,明晰界定村庄内农户“私有空间”、“半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重点对“半公共空间”的使用进行明确的界定,激发农户对该区域的自我管理热情。同时又明确了各类空间的整治内容、责任主体,区分村集体统一整治和各家各户自行整治的内容,并明确整治结束后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使村民在村庄整治工作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划定空间整治责任的“包干区”方法得到了当地媒体的大力宣传。2.村民自治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后续长效管理,配合规划实施和后续维护出台了“整治与管理责任书”,明确村集体统一整治的内容包括墙面粉刷、空调外机包装、储物辅房整治、屋前平台铺地整理、篱笆安装等;住户自行整治的内容包括屋边杂物清理、配合拆除彩钢棚、转移家禽养殖地点、菜园和场地长效管理等。在这次村庄整治活动中,广大村民还接受了一次村镇建设知识、乡村旅游知识、集体议事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掌握了新的信息,提升了审美情趣;通过镇政府组织的先进样板村考察不但开阔了眼界,而且激发了自我发展、自我治理的热情。3.村庄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发展在村庄整治进程后期,不少农户看到了环境改善后带来的农家休闲经济机遇,同时借“靠近城镇、紧邻度假区”的区位优势,开始筹划发展农家乐和林果采摘旅游。村委组织全面规划乡村旅游发展,并将产业发展、队伍建设、村民培训与村庄规范化管理系统考虑,这为今后乡村产业发展摆脱传统的工业企业依赖,全面改善农村大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现代化意识,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总结

社会管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组织中员工的道德行为深受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影响。文章试图考察能影响员工道德行为的一些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如关系的强弱、榜样的作用以及由网络结构所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的影响等,以期为管理实践作出一些理论指引。

关键词:社会关系网络;道德行为;监管;声誉

一、前言

在组织行为的研究领域中,有关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的研究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为了解释组织成员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开发出相应的管理方法,研究者们提出了组织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如个体特征、组织因素及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等。近些年来,社会网络学派理论的发展为解释组织成员的道德/非道德行为又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Brass,Butterfield&Skaggs(1998)认为,以前有关员工道德行为的研究尽管得出一系列的用于解释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因素,但还是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很少有道德决策模型的研究者关注诸如人际关系的类型和结构等主题。

在商业伦理学者对道德困境和道德行为等的大多数定义中可以发现,道德包含了一种对“他人”的考虑。例如,学者们把道德情境定义为个人决策对他人的利益、福利和期望的影响;不道德行为被定义为对他人产生有害的后果的并且是“违法的、或在道德上不被社会所接受的”(Jones,1991)。因此,从本质上来看,道德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含了一种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内生于其他社会关系结构之中的。从这一角度看,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探索组织中个体的关系如何对组织中的道德行为产生影响就十分必要。在中国文化情境中,由于人们具有“社会导向”、“他人导向”和“关系导向”的文化特性(杨国枢,1981),社会关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力尤其显著,因此以社会关系网络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具有更显著的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试图解释组织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如何对组织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试图运用社会网络学派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来剖析社会关系对于员工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的作用机制。

二、组织中社会关系网络对于其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

从网络学派的角度去看,一个人为什么会这样或那样地行为,其原因在于人们所处的独特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他们在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社会网络理论假设组织行为者必然存在于一个关系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则是一组行为人和行为人之间所具有的一些关系或所缺乏的一些关系联结,这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为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机会,从而对行为者的行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1.道德/不道德行为的指向对象。徐木兰,余坤东,沈介文(1997)的研究表明,因为中国人大多具有“差序格局”的民族性,其对人事物的要求,常随着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在道德判断中表现出极强的相对主义倾向。因此,个体倾向于根据彼此在关系网中的关系强度来选择性地作出道德或不道德行为。

关系的强度是指关系的经常性、互惠性、情感联系强度和亲密性(Granovetter,1973)。不经常相互交往和交往结果是无关紧要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弱联系。具有弱联系的两个人可能只会相遇一次,交往时间十分短暂,之后就有可能不再相见。如果在两个个体之间存在着一个非常弱的、一次性的私人交换关系,则不太可能诱发产生道德行为。比如说,在一次私人交换关系中,对一个陌生人撒谎可能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从事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弱关系中的损失——是很小的。

在组织中,组织成员会预期将来有进一步的交往。因此,我们发现在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信任,这是两个街上相遇的陌生人所不会具有的。在强关系中,双方发展出合作、信任、亲密性和同情心,通过经常性的交往,每一方都从信任关系中互惠并从他人那里获得积极的回应。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强关系的丧失——也远远大于弱关系。

当Jones(1991)进行有关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的研究时,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亲近程度——一种考察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身体的距离的方法——是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与陌生人相比,当行为者的行为关系到与自己亲近的人的时候,他们会更容易意识到事件的道德本质,更不容易做出不道德行为。所有的研究可以导致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关系培育了同情心和心理亲近感,从而降低了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2.榜样的作用。Falkerberg&Herremans(1995)研究了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对组织道德的作用,其研究发现,非正式系统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更大,行为榜样是决定行为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经理和主管往往被视作行为的榜样。

(1)差别关系理论。差别关系的简单解释就是一个人倾向于采纳与他交往的人的行为或观念,采纳多少根据接触次数的多少。根据Zey—Ferrell&Ferrell(1982)的研究,对来自广告公司的被调查者来说,同级的行为是推测被调查者本人道德行为的主要依据,而如果被调查者是来自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最高管理层的观念是推测被调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这一研究发现使他们建议用差别关系理论对道德行为做部分的解释。像广告公司经理这样的决策者与同级接触较密切,所以倾向于采纳同级的行为,而像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那样的决策者与上级接触较密切,因而更容易采纳上级的道德标准。

(2)角色构造理论。此外,Zey—Ferrell&Ferrell(1982)还提到了另一种对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方法,即角色理论。他们分析了角色理论中相对距离与组织权威两个方面,发现有证据证明,决策者与某个人的组织距离(即决策者和这个人之间存在的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明显界限的数量)越大,这个人对决策者的影响就越小。

在商业环境中,相对权威观点认为最高管理层比同级对决策者行为的影响大。Baumhart(1961)的调查发现,决策者认为上级会做的行为是影响决策者做出不符合伦理的决策的重要因素。Hunt,Chonko&Wuilcox(1984)的研究表明,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行为的行动是推测被调查者对道德问题看法的最好的单一依据,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的行为,劝阻不道德行为的举动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处于特定组织中的个体做或不做道德行为是深受其组织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他人的影响的,同级和最高管理层都对行为者道德方面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高管理层的影响最大。

3.监管和声誉。不道德行为被察觉及由此所带来的惩罚和丧失声誉的可能性是组织成员进行道德决策时所要考虑的很关键因素。在这里就引发了两个相关但没有获得充分研究的概念:监督和声誉。这两个概念都和“与他人的关系”相关。监督——行为被组织中的其他人发现的可能性降低了行为主体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倾向。McCabe&Trevino(1993)发现个体的道德行为受其对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的感知的影响。其他的研究者也认为监查体系的存在、行为者对监查的感知对于行为者的道德决策和行为能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这些研究发现人们意识到其他的组织成员可能会关注他们的行为,这种监督能够约束不道德行为。

其他组织成员的存在也使行为个体更多地考虑做出不道德行为对声誉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及其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成年人处于以“传统层次”进行道德思考这一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人们意识到并遵从自己的角色规范和他人的期望。在这一道德发展阶段,人际关系和社会赞许是进行道德决策思考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朋友之间或熟人之间从事不道德行为而被发现的可能性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如果A对B做出不道德行为,那他就冒着在C或组织中的其他人那里丧失声誉的危险。如果他的不道德行为被C所察觉,那他就有可能失去和C的关系。4.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获取。1992年Burt提出“结构洞”这一概念用来指称两个行为者之间的联系的缺乏。如果两个行为者没有直接联系,必须通过第三方才能发生联系,则这个第三方就占据了“结构洞”的有利网络地位。在组织中与组织外部关系打交道的职位特别容易利用不联系的两方来控制交易。例如组织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就容易成为组织与客户之间或组织与供应商之间的结构洞。这些跨组织边界的行为者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来欺骗双方为自己谋取利益。

由结构洞三角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中的某些位置可以预言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的可能性。例如,在网络中的个体的位置可以由它的中心性来说明。个体的中心程度尤其与监控和声誉相关。中心性是指一个个体经由最少数量的直接和非直接联系与网络中的每个人进行接触的程度(直接联系比非直接联系更为“亲密”)。那些与很多人有直接联系的员工被认为更具有中心性。个体与他人的直接联系能增加其行为被监控的程度,而与他人的不直接联系则决定了有可能听说其不道德行为的人数,这就意味着声誉的损失有可能发生的程度。如果个体做出不道德行为,其所具有的高度中心性意味着高度的监控和广泛的声誉损失(以及处于高度中心性地位的权力和声誉)。

研究者也探讨了组织层级体系中的位置所带来的影响。一项有关高层、中层和低层员工的研究(Frink&Klimoski,1998)表明了关系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的道德决策。低层员工通常在组织中没有形成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主要与自己的同事和直接上司打交道。因而,对于他们来说,来自于社会网络的监管是很少的,同时丧失声誉的风险也是很低的。这些员工倾向于服从他们的上司的期望,觉得没有义务去监视和举报上级。中层管理者们联系着彼此不直接发生联系的下属和上级,所以在这一网络结构中他占据着结构洞,因而为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然而,中层管理者的位置通常是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直接和不直接的与许多人发生联系),他们的行为被下属、同级的管理者以及上司所观察和监控。因此,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由处于结构洞所带来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被中心性所限制。对于声誉的强烈追求动机驱使他们以符合组织道德期望的方式行事。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处于一个联系所有者、董事会或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组织成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控制着组织的重要资源,因而,这些处于高级管理职位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去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并能从不道德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他们一般无须对他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因而较少受到组织内外的监管。尽管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被寄予道德期望(要求其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然而就像其工作角色本身的这种模糊性一样,来检测其道德行为的标准也是模糊和可变的。这种分层次研究法表明,如果组织不能建立一个体系来鼓励各层次员工的道德行为,那么长期来看,组织的有效性就会面临重大问题。

三、对管理实践的一些启示

1.组织高层管理者的影响。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对于其下属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一些针对企业经理的调查发现他们经常感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去做出违反自己道德原则的行为,为了能够在组织中获得成功,他们不得不顺从上级的要求,这种来自于上层的直接压力是导致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重大因素。其次,高层管理者本身也是其下属的模仿对象,高层管理者的不道德行为为其下属的行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可以招致下属的模仿。因此、高层管理者对待道德问题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设定了一个组织的道德氛围的基调。然而,由于高层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独特的地位,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更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也更不容易,因此更要求组织的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性,通过有意识的行动来提高整个组织的道德水平。

2.鼓励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管。由于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隐秘性,在组织中对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控制是极端困难的,并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无法监管员工的行为,员工就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追求为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正式的监管体制之外寻求替代和补充方案。如果组织成员愿意监管并向组织举报自己同事的不道德行为,那么这将为组织提供一种极佳的、更低成本的控制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方法。因为同事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更易于觉察彼此的不道德行为。

然而,在组织中鼓励这些行为是有极大困难的。因为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会遭受群体内压力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压力。在一个工作群体中的社会机制会产生压力使得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变成是受排斥的和冒风险的,这一类行为被看成是对群体不忠诚的,因而群体可能会发展出许多对这类行为的制裁措施,如被放逐或排斥于群体之外。同样,这种行为也会引发关系压力,因为同事不会喜欢“告密者”,这种行为会招致被报复的风险。

因此,为了鼓励这类行为,管理者必须使用一些策略性的方法,比如说为某一组织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惩罚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将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列入规则、政策,将之作为工作角色的一个部分。总之,管理者可以通过建构工作情境从而创造一些压力来抵消压抑监管和举报行为的那些压力,从而建构鼓励性的氛围。3.管理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注意在组织中处于关键位置的雇员对于管理者而言十分的重要。在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在正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体系,如果管理得当,这一非正式体系对于帮助管理者传播组织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的道德准则将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这种非正式体系是由组织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网络所组成的,那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成为网络的联结点,他们掌握着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流动和沟通途径。如果组织的管理者能够意识到组织中的这些联络人的作用并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管理,那么就能够运用组织中的非正式网络来达成组织目标。

社会管制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图书馆社会职能包括教育职能与传递情报职能,如何认识这两大职能,如何改进这两大职能,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图书馆是为社会服务的文化机构,社会的需求决定了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也决定着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是在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图书馆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他们的落脚点都与社会需求发生着联系。没有社会的需求,就不会有价值属性。因此,对图书馆社会职能的认识也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来看待。

对于图书馆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1975年在法国里昂召开的图书馆职能科学研讨会上,国际图联将图书馆社会职能总结为四个方面:一是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二是开展社会教育,三是传递科学情报,四是开发智力资源。后来我国图书馆界将其归纳为教育与传递情报两大职能,这是对图书馆社会职能比较确切的定义。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知识更新加快的今天人们需要的已不仅仅是获得新知识,而是学会如何获取新知识。而获取新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加强学习。读是最好的学习方法,读书最好最方便的地方莫过于图书馆。它以丰富的藏书,使所有人终身受用,并且不受学历、年龄、专业限制。图书馆是人们学习知识和掌握知识的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广大群众共享知识的最重要的通道。它已成为社会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全民族素质在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方面,肩负着全社会教育的职能。

那么,公共图书馆在社会教育中又肩负着什么特殊的使命呢?

首先,公共图书馆对所有人开放,对全社会开放。它综合了各门学科,以培养自我,终生学习为目的。以丰富和提高社会文化生活为宗旨,它提供给个人一个终身教育的阵地。其次,公共图书馆馆藏丰富的特点,可针对不同读者的需求,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可利用其馆藏丰富的特点,尽量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不同的服务,并且可利用其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发挥其社会教育职能。第三,公共图书馆可以向社会提供一条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公共图书馆可以利用藏书丰富,对全社会开放的这一优势,吸引读者利用图书馆,喜欢图书馆,从而助长全社会的读书风气,实现对个人的教育,从而提高全社会人员素质。另外,公共图书馆还可利用其遍布的网络和藏书的优势,不定期地举办一些活动来有意识地进行社会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知识修养和自身素养。根据以上有利条件,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发展自身的优势,丰富服务手段,来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职能。

二、传递情报职能

一个图书馆的藏书再多,再全面,如果这些文献资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能为广大读者所利用就等于是一堆废纸。图书馆收藏文献资料,是为传递人类的文献信息实现其藏书价值。图书馆工作的社会价值就在于真正实现其藏书的价值。因而就要向人们不断地传递图书馆的文献信息,以供人们利用其藏书。图书馆实现其传递情报的职能有赖于图书馆信息化。只有实现信息化,图书馆将能为读者提供各种信息和信息产品,以实现其传递情报,传递信息的职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电子化阅读对传统阅读模式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文献资源的电子化,数字化,使得文献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方便。图书馆传递情报的这一职能日益明显,未来的信息化图书馆,将是传统图书馆,自动化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共存的图书馆。纸印型图书,缩微图书,电子图书,虚拟图书,将共同构成它的馆藏。未来社会的发展将以信息产品的生产为中心,信息知识将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为适应未来社会信息化的要求,图书馆的信息化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历史证明,科学技术是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因,缩微复印技术,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将使图书馆事业发生质的变化。

三、如何强化

提高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关键是提高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与情报传递职能。首先要求图书馆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藏书,有一个合理的藏书结构。选购图书时要保证所选图书的内容、质量,及时把握需求动态,了解各科各专业对文献的要求,以减少购书时的盲目性,并且要紧跟时代潮流,密切注视科技的发展,与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科技水平相一致,从而提高藏书质量。其次,强化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必须树立主动服务的思想,图书馆教育职能发挥得如何,取决于图书馆藏书的利用程度,图书藏而不用,教育职能只能是处于待开发状态。重藏轻用,教育职能只是部分地被实现。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使教育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藏书,是实现其教育职能的物质基础,但教育职能最终能否实现,则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图书馆的服务方向。图书馆工作有其自身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取决于自身的工作环节程序及相应的技术管理方法。从读者方面来说,文献册数越多,范围越广,开馆时间越长,外借形式越灵活,读者利用图书馆就越方便,图书馆发挥社会教育职能就越大,但这和图书馆的自身条件,如设备、经费人员、劳动强度等方面密切相关。这样便使图书馆的自身管理与读者的利益形成对立,如果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读者对图书馆的利用,进而影响到图书馆教育职能的发挥。因此,图书馆必须克服困难,把满足读者的要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馆员的教育及职业道德培养,尽量方便读者,尽可能满足读者要求。同时,积极改善图书馆的自身条件,更大程度地服务于读者,方便读者。

加强咨询工作,强化情报意识是较为直接、较为重要的强化情报传递职能的方法。图书馆的咨询服务主要是普及检索方法,帮助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检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献,以利用图书馆来提高知识。同时在加强咨询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强化情报意识,强化情报意识是情报咨询工作的更深层次要求。作为图书馆馆员,其工作不是简单、机械地借还书,而是处在读者与文献的中间,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育情报职能的发挥程度,因此馆员要具有丰富的图书馆知识与其它学科知识,以便对读者进行阅读指导。

图书馆的社会职能与传递情报两大职能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探寻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对于更有效地发挥图书馆的作用,提高图书馆服务社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潘仁彬.图书馆社会职能探讨.图书馆建设,95.3.

[2].试论公共图书馆社会职能的传承和发展.理论观察,2000.2.

社会管制论文范文第4篇

棚民的对徽州山区的无序垦殖和恶性开采,对徽州山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直接影响到了所在山区原有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形成了较为严峻的“棚民”与土著居民对立的社会问题。

关于徽州棚民问题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尚嫌不够深入。本文拟通过对徽州方志、家谱、档案、碑刻和文书等材料的分析,对棚民进入徽州山区后,给徽州山区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破坏,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应对措施,进行系统剖析和论述。

一、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和数量分布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清代安徽道宪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4]对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县治》的序文,杨懋恬关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杨懋恬所指出的那样,徽州山区棚民最盛的时期是清代中叶的乾隆时期。婺源县棚民有明确记载的最早时间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和绩溪等大体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虑到祁门地当徽州府往安徽省盛会安庆孔道,故安庆进入此地的棚民应当不会晚于婺源。

进入徽州山区垦殖和经营的棚民数量,以毗邻的安庆等府为最多,其次为邻省的江西和浙江,远者甚至还有来自福建的棚民。“该民等籍隶(安庆府)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桐城等处,间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属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租地种植苞芦和挖山烧炭等活动,曾经和当地土著居民产生了严重矛盾,导致纷争和诉讼不断,但这种矛盾都还是小范围的。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才因休宁县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会中等逞凶酿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视。但徽州山区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记载,数量也差异较大。据办理抚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瑶估计,约有万余人,“棚民之多,以万计也”。[6]还是高廷瑶,在办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说:“余思徽郡属境,俱有棚民,不下数十万人。”[7]而据杨懋恬饬令徽属各县确查,其具体数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县棚民的具体分布如下表:

所在县|棚民所搭棚数|棚民丁口数

歙县|334|1415

休宁|395|2522

婺源|74|295

祁门|579|3465

黟县|9|69

绩溪|172|915

合计|1563|8681

以上统计相对较为精细,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纵横,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设法隐匿不报,因此,其数据难以完全与实际完全一致。至少黟县的数据就不够准确。根据黟县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庆十年(1805))和嘉庆十六年(1811))连续颁布的四份关于严禁棚民造窑烧砖、水口烧煤、租山开垦和开煤烧灰等禁令的情况来看,黟县的棚民之害应是相当严重的,其棚民数量绝非表上统计的69丁口。又据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抚陶澍编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统计,此时,在大量棚民已被驱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况下,编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还有156户,具体分布是:[8]

所在县名|棚民户数|选充棚头数|备注

歙县|156|17|

休宁|231|24|

祁门|432|24|

黟县|10|1|

绩溪|12|——|居住分散,不便编设棚头。

合计|841|66|

不管是数万还是数十万,清代中叶以后徽州棚民的数量不会是一个小数字。我们今天在徽州调查期间,发现很多以“棚”为名的村落,如祁门乔山,休宁回溪、南塘,以及歙县柘林、蓝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为村的村落。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没有的。更为要紧的是,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还能操着一口流利的安庆方言。可见,当年棚民的数量是极其可观的。

二、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无序甚至野蛮开开垦与开发,给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徽州“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间。”[9]如此恶劣而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徽州的粮食生产始终不能自给。“徽介万山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膳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10]因此,徽州经济结构中,以养山植树、贩运木材为主的山林经济产业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一经济结构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11]“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12]山场林木不仅是徽州人赖以维生的主要资源,而且,由于它们可以涵养水源,使徽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保持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状态。

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理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涝不能泻,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宁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诉棚民罪状时,就曾声泪俱下地陈述棚民对休宁山区生态的破坏。他说“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县棚民聚集人数最多的祁门山区,因棚民租山种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也最为剧烈。祁门西乡箬坑,向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来之前,这里的居民安居乐业,过着一种相对富足的生活,“我环溪基迁于宋,迹发于明,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向来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饮食,取给于田者,不敌取给于山。当年兴养成材,年年木弃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无不衣食余饶。”[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进入之后,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居民平静富有的生活环境也如明日黄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此日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壅塞。目击心伤,人皆切齿。”[16]祁门北乡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区之一,同箬坑一样,山场林业是善和经济的命脉,诚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17]就是这样一个仕宦、商贾辈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时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袭。为此,全族父老集议,由程钝根主笔撰写了程氏宗族驱逐棚民的檄文——《驱棚除害记》。在这篇驱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钝根历数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项均系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18]

可见,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租山垦殖苞芦和赁山挖煤烧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有关史料,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坏。徽州历史上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境内山峦重嶂,河川纵横,森林植被面积广阔,所谓“重冈複岭参天际人,岩谷幽阻林莽丛茂”。[19]茂密的山场林木,不仅涵养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还给徽州带来丰厚的财富资源。清代中叶以降,棚民的大规模入境,进行野蛮的垦殖与开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场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盖率急剧降低,特别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较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丰茂之山被砍削殆尽。“自棚民租种以来,凡自棚民租种以来,凡崚嶒险峻之处,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20]在黟县,棚民“或开土党凿石,或租种苞芦,草木不留,山石立断,一邑之生灵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剧。植被受到破坏的直接后果,必然导致水土流失的加剧。黟县知县吴甸华在嘉庆十六年七月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的禁令中,对棚民租山开垦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有着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经垦松,适遇暴雨,沙石滚下,其势猛悍,山下成熟田亩,多被冲压,以致失业。邑境内现有虚粮,或因此故。其为农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涧达溪,垦后夹沙带石,壅滞滩河。舟楫难行,竹簰亦碍。其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仅使得徽州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而且阻碍了道路的畅通,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会安庆的必经之路——祁门大洪岭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两旁砍伐树木、种植苞芦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变得“木濯草斩,泥松沙削……积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触目惊心。如果说祁门社景村嘉庆九年(1804)的《奉府宪示禁》所说的“棚内有祸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涨,遂使良田高平低没,……将来住宅墓址难免无虞”,[24]还只是一种预测的话,那么,在祁门箬坑和休宁田,由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则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在箬坑,箬溪“水为一村血脉,屡岁洪水暴涨,人则栖息无所,物亦渍湿难堪。且祠内污泥壅积,灵爽何所凭依?沿坑屋宇,长在水中,居者宁无痛恨?”[25]在休宁浯田,因遭棚民开垦,导致“溪圳尽塞,河水泛滥,田园交涨,房屋冲坍。”[26]

最后是自然灾害频繁。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徽州的自然灾害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尤其是在棚敏为害最烈的山区僻壤,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歙县北乡,“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石刨山,兴种包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寝致山皮剥削,石阞沙倾,霉月淋,乱石随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径,田庐涨没。”[27]祁门在棚民涌入山区进行野蛮开垦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经发生了一次大洪灾,这次洪灾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毙。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风雨。初七日清晨,东北诸乡蛟水齐发,城中洪水陡起,长三丈余。县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学宫水深二丈八尺余。冲圮谯楼、仓廒、民田、庐舍、雉堞数处,乡间梁坝皆坏。为从来未有之灾”。[28]虽然这次祁门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垦山而发生,但棚民滥砍乱伐开山种田所导致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说是引发这次损失惨重的洪灾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开发徽州山区、发展山区经济方面是有贡献的。但是,比起其对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这一开发山区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它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直接导致了徽州山区各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三、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

徽州社会原本是一个宗族聚居的社会,宗族和乡村民间会社组织,在当时的徽州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赵吉士所指出的那样,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有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29]徽州乡村这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棚民大规模涌入下,发生了变动。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异常的严峻起来。

概括而言,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徽州平静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乱。在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之前,徽州人按照历史上沉淀下来的相沿数十百世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过着一种以宗族血缘组织为共同体的乡村社会生活,“农力最为勤苦,缘地势陡绝。……大山之所落,力垦为田,层累而上十余级不盈一亩。刀耕火种,望收成于万一。深山穷民,仰给杂粮。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则相与荷锄,负薪以归。……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讲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第,重别臧获之等”。[30]棚民来到徽州山区后,相当地宗族成员私自租山耕种或开采,并与当地居民通婚,所谓“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31]棚民初来时,由于徽州山场大部分实行宗族成员股份制经营,故族中一些贪利之辈,便将自己的股份租与棚民垦种、开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贪利,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棚户亦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以至沙土冲泻,淤塞河道农田。伐木搭棚,毁伤坟茔薪木。本不利于地方,历来奉文查禁,无如人情见利必趋,不肖之土民阳奉阴违,无业之异民遂争先恐后,日聚日多”。[32]这种局面最终导致了当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先宗族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棚民的野蛮开垦与开采,在经济与社会文化上,与当地土著居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各种土棚纷争与诉讼事项增多,加上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异籍赌棍、乞乞丐组织也随棚民一道进入徽州,致使赌博、盗窃、强讨强索事件屡屡发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棚民“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近年以来,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33]乾隆中期以来,举凡祁门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宁程金官案,直至休宁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争案件,都是徽州社会治安恶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赌博、乞讨、盗抢之徒,更使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休宁,“迩年,时有无籍游民,多属少年壮丁,结党成群,借丐为名,强讨恶索。小窃叉鸡,其名曰单。其单有首,散则莫其踪,聚则难清其数。一遇婚娶丧祭,遂行纠集男妇,户开则升堂入室,户并则抛石击门,强索酒食,议折银钱。稍不遂欲,动辄滋端”。[34]祁门新安,“地当孔道,商贾往来,行李络绎。向则肃然,安居无事。近则恶丐结党联群,有号石埭陈贵地方王喇子、庐州王陈草包等等,名为甲头,以约束丐为辞,实则四党扰害,眷党旬肥。……外来匪徒,以讨乞为名,恃强滋扰,最为民害”。[35]祁门多通包括新安、彭龙、桃源等地立于嘉庆、道光年间的禁止赌博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随之而进入徽州的乞丐、赌徒和黑社会组织,给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良田受损,物价特别是米价腾贵,给徽州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难。徽州本来就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山区,粮食不能自给,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粮食要有三分之二靠从境外输入。棚民入境垦山、挖矿,不仅使居民的良田受损,赋税、柴薪供给受到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需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因为河道被棚民垦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粮食不能即使运进徽州,导致粮价飞涨,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驱棚除害记》所列举的棚民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九大灾害中所指出的那样,“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牌,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上为“入”字,下为“水”字}积,欲图开复,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害四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为害五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36]“柴薪价值,较之数年前顿增几倍。居民樵苏之利,当然无存”。[37]显然,因棚民对生态的破坏,给徽州土著居民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他们生活的贫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严重伤害。徽州向来重视阴阳居处环境的选择。在他们精神和内心世界里,祖先的坟墓风水直接关乎到后代子孙的幸福与否。棚民的滥砍乱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坟茔龙脉和荫木受到了破坏,“至于龙脉之伤戕,丁财折耗;古冢之平毁,坟墓遭殃,此尤祸之惨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讲求风水堪舆风水的徽州,不仅是宗族祖先的坟茔,而且各县的县龙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宁、婺源、祁门和黟县等士绅和官府,都纷纷发出了保县龙、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这种对徽州人精神和心灵世界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个最为直接的要素。正是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使得黟县知县吴甸华在连续发出三份禁令之后,还赋《安龙吟·禁种巴芦烧石煤以筦山脉钥水口也》诗,以示对棚民的憎恨与忿懣。诗云:“兹土安且敦,扶舆积之厚。连山络其脉,曲水环其口。秦县直至今,宁宇阅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诱。赁山恣垦发,邻患于焉狃。(休邑、祁门近奉宪驱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巅,冲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亩。山越况匪驯,是用驱之走。保民旧田河,完我好冈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击剖。岂忘名在碑,何贪利斯薮。(嘉庆十年,有呈请示勒石——原注。)水驶山停之,钤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厂”头下“義”字),化为缺培塿。渍言共惊诧,公吁来耆苟。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钥吾弗严,翳谁执其究。去弊当拔根,汛防议干掫。(屡禁烧煤,业已停止。恐日久废弛,因晋省请于抚宪,准移驻墩铺,分兵看守,为久远计。——原注。)但期长谧宁,无复自纷纠。两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寿。”[39]

总之,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间根据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规定,大部分棚民被驱逐回原籍,少数棚民定居下来,他们也未能完全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他们的住宅还保留着原籍的建筑样式,“低小之屋,或以土为墙,或以草为瓦,四都源瑶、碣源之棚民,以及烧炭挖栲、种山蔔苞芦者,大率类此。不讲光线,仅蔽风雨,床与灶接,人与畜居。或一室一妇也,或十室八室而无二三妇也。”[40]他们的语言也基本保留着家乡的乡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其处置方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开进徽州山区,开垦与开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乡村士绅阶层的震动。如何对待和处置棚民这一陌生的社会群体,成为摆在徽州官府和士绅面前的一件棘手的问题。同时,僻居徽州深山老林从未与外界接触过的宗族社会社员,面对陌生棚民的无序开垦和野蛮开采,无论在心态和行为上,也都出现了急速的变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待和处置棚民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庆十二年(1807)休宁土棚相争酿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诉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也对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就办理棚民事宜的芜湖道宪杨懋恬和高廷瑶,他们在奉命对棚民进行调查后,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因此,杨懋恬认为,“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数十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各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41]高廷瑶在会同芜湖道宪杨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时,就对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认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并与诸知县协商,暂时驻兵县城,待廉得其实后再行定夺。他说:“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觉察?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涌入,难免秧及池鱼。我辈为县司牧,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42]于是,高廷瑶亲自轻骑进入山区,“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43]

当然,由于聚居休宁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以“棚民方会中等纠集多人、踞种山场、逞凶酿命等情”,于嘉庆十二年亲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不安。尽管安徽巡抚初彭龄奉命委勘后,认定程元通所控之词多有不实,“程元通系族长,年已七十六岁。程怡仁所递之词,系祠长程绍兰主意。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了以驱逐棚民退山回籍为主、编查棚民入保甲为辅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这就是所谓的“十二年递解之法”。“除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编入保甲者,另册送部备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内年限为断。其载有年限者,概俟限满后退山回籍。现在年限已满,及不载年限、承种已久者,令再种二年,于嘉庆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种,不载年限者,应令该抚转饬地方官,谕令严立年限,至迟不得逾十年各等语,并经修《户部则例》,一并载入在案”。[45]对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用《酌议棚民退还山场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抚初彭龄的话来说,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无山主召租,亦无从托足,是棚民与山主实表里为奸。此次查办之后,若不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复蹈故辙。应请嗣后如将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至五十亩者,无论公业私业,均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从论。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令该族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绝迹,土民益臻宁辑”。这条规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载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严禁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可以说,在清代中叶的驱逐棚民活动中,他们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说没有乡绅的疾首顿足般的呼吁和影响,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对待棚民的问题上或许不会那么坚决、果断和严厉。我们在文书、碑刻、谱牒和其他相关文献中,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关于乡村宗族、会社和在野乡绅在禁止和驱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动的初期,徽州宗族、会社和乡绅即发出了强烈的禁止和驱逐的呼声。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族长吴懋长、吴世宗、吴钟溪、吴家漳、吴世茂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即以棚民“匪数潜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的名义,呈请到徽州府和休宁县,由恳请徽州府颁发禁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县知县在阖邑士绅的强烈请求下,以棚民“江西窑匠邹国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窝僻之处、县龙正身地方,觅租北向地业,将来龙山塝劈入,造窑烧砖,火灼龙脉”为由,勒石颁布《保县龙脉示》,严令“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监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无藉之徒盗行砍伐”,而集体向婺源知县彭家桂恳请颁示勒石严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长、监生俞奎茂等十数名乡绅,再次就蓄树垂荫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数十年冢也。累累鍬锄,坑逾数仞;天根斩削,地脉陵夷,所以财赋萧条,人文寥落。”敦请婺源知县予以勒石严禁。[49]在棚民为害最剧、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宁浯田岭,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乡绅程华苍等,“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使得“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啸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为由,恳请休宁知县“吁恩示禁、宁民杜害”。[50]

在棚民规模最大、为害最剧的嘉庆时期,徽州一府六县乡村士绅纷纷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了禁逐棚民、保卫家园的运动。

在休宁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区——浯田岭、江田村、岭南、牛岭、青山、方圩和横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祠长程绍兰为首的乡绅组织,不远数千里,亲赴北京呈控棚民方会中等。在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贡生程国华为首的乡绅,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开垦锄种为虑,嘉庆年间,恐请张宪驱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亲撰《驱棚除害记》,历数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黄古田、环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垦山最烈的地区,宗族和乡绅都奋然而起,组织起了规模庞大的乡村力量,对棚民进行驱逐。宗族、乡约和会社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积极的基层堡垒作用。祁门善和、环砂和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休宁商山和儒村的吴氏宗族、祁门黄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养山会,祁门侯潭和婺源汪口的乡约,都在驱逐棚民、捍卫家园的运动中,起到了中坚的作用。

不过,在论述针对棚民这一社会问题时,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徽州乡村社会宗族和乡绅组织,必须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无论是诉诸词讼,还是敦请官方出示严禁,这些组织和力量都离不开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乡约、会社等组织与封建地方官府的协调与互动,才最终将棚民这一社会问题加以解决。尽管这种解决方式不一定完全满足宗族、乡约和会社以及乡绅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过对棚民事件的处置,我们看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和乡绅势力在处理基层事务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叶的棚民,作为徽州历史上最后一次可称为是移民的运动,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对徽州山区的滥砍乱伐、对徽州生态环境的破坏,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着这一恶果。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由富变穷的根源时,就曾把深林资源的破坏当成了最为主要的原因,并将“兴树艺”作为振兴徽州经济的头等事务。他说:“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如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对山区经济开发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他们对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实事求是地复原历史、阐释历史。

注释

[1][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赠程君五十叙》。

[2]康熙《婺源县志》卷首《旧序·詹养沈序》。

[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7][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册《奏疏·日记·编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书社1998年版,第425页。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汪伟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产·木果》。

[13]同治《祁门县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6]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7][明]程昌:《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19]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十六《杂志·祥异》。

[20][清]方椿楚《颂山房杂著》,转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

[22]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开垦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24]《清嘉庆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门社景黄一本堂奉府宪示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

[2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26]《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恳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家杂货店墙壁上。

[27]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杂记·祥异》。

[29][清]赵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

[30]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宁县奉宪严禁无籍游民强讨恶索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唐头村。

[35]《清道光五年闰六月初二日祁门奉宪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政府。

[3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9]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六《艺文志·诗》。

[40][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民情习惯·休宁风俗之习惯》。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4]《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宁县儒村奉赋宪禁示棚民砍树药鱼等不法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

[47]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县严禁盗伐汪口村严禁盗伐向山林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租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一杂货店墙壁中。

[51]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一本卷十二《东房新春显派泰支昂分世系》。

社会管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