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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方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商变更方法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第1篇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1.2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基本上没有关于股东名册效力的规定。其中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指出股东名册的效力。笔者认为,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应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2.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合同只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中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具有可推定的设权性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但受让人的名字(名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前,并不能取得股权,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该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当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而公司不同意做变更登记时,由于公司这种行为损害了转让人的利益(因为转让人要履行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否则受让人可以追求其违约责任),因此转让人可以依据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寻求救济。当受让人自己请求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公司应该根据受让人有效的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认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当受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公司仍然向转让人分发红利等行为时,受让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利,而应该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1.2.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1.2.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1.3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先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然后由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既已在先,则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亦已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因此可以认为,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公司尚未根据该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或公司已经申请但工商管理部门尚未办理完毕的时候,变更后的新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如查阅公司财务文件、参加股东会议等等,公司不得拒绝。股东工商登记的宣示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和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的时候,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因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登记将其登录在案;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在发生差异的时候,即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确的相反证据。当然,当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且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公司有义务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

2.1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这两种现象通常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进行,不为众人所知,因此,该股东仍可以正常行使股权。有的股东利用这一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溜之大吉。等到股权受让人进入公司行使股权时才发现,公司资本根本没有足额到位或已被原股东抽走。由于股权出让方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若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消该合同,受让人不愿意撤消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有效;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仍然受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确定地有效。受让后的股东则要承受出让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虽未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自己姓名或名称的人。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出发,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理所当然地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也完全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及出资而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问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既使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名义出资人,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与受让人无关。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第2篇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

按照川工商办()91号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是我市工商系统监管汽车市场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品牌汽车销售监管方式方法和措施。市局今年下发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市场、企业、法制等科室工作相互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全市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监管档案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品牌汽车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工商局,需立案调查的,由市工商局或由市工商局指定所在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二、严格执行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1、品牌汽车经销商新申报汽车品牌销售,应凭汽车供应商授权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市局核实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由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并建档。品牌汽车经销商持备案公布文件等相关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凡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2、新申办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汽车供应商申请该品牌汽车销售授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到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和建档,并到企业所在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3、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凭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市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要求,“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对此类企业和新办企业的设立,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市工商局市场科提交《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建档登记表》,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三、加大市场巡查,严厉查处品牌汽车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今年主要对品牌汽车市场开展以下整治:

1、检查实行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资格。核查企业经营范围中是否将原有“汽车销售(含小轿车)”或“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变更为“品牌汽车销售”,检查品牌汽车经销商是否出售其他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品牌汽车。

2、检查不实行备案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经营企业资格,是否有汽车供应商授权证明。

3、检查品牌汽车经销商擅自在异地进行汽车展示行为。

4、清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品牌汽车经营企业擅自设置分支机构的行为。

5、清理品牌汽车经营企业擅自将汽车批发给或者摆放在没有取得该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6、检查专业汽车市场是否违规开展品牌汽车经销行为。

7、清理未取得品牌汽车经营资格,擅自汽车经营广告行为。

8、检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销售合同,以及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违法展示展销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全市有品牌汽车经销企业64家(经营九座以下乘用车),清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58家,等汽车4s店没有违规经销汽车,对33家未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限期1个月改正。依法查处品牌汽车违规经销企业县个体户曾汝群的5家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没金额14.9万元;积极与市车管所沟通,对不符合品牌汽车经销资格的经销企业,车管所不颁发汽车临时牌照,督促对已取得“某某汽车品牌”的经销企业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上增加“某某汽车品牌”,通过检查督促,我市品牌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得到规范。

四、主要存在的问题

1、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64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有就有33家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经销九座以下乘用车资格。

2、部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资格后,没有及时在营业执照上变更经营范围。

3、企业登记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富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钰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所在地工商机关违规为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作了重新变更登记。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取得”。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第3篇

面向对象技术的基本概念来源于程序设计,是一种新的软件技术。该概念是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到现在为止,它已经成为软件开发领域的主流方法技术,是一种较成熟的编程思想。客观世界可以通过此项技术直接映射到面向对象的程序空间,影响系统开发和软件设计。对象是抽象实体,并且包含客观事物特征,是行为及属性的封装体。

2工商管理系统设计的建设目标

一个良好的工商管理系统应该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性:第一,该系统人机界面友好,易于维护,操作简单。系统的功能要完备,简单实用,其设计要符合日常办公运作的需要,并且易于扩充,界面友好清晰。系统的网络结构简明,便于维护和管理。第二,系统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具有可扩展性及可包容性。工商管理系统必须适应多种应用要求,可以提供丰富的数据转入转出接口,实现应用系统相互兼容,又可以对系统进行扩展开发和灵活定制。系统易于扩展。第三,系统保密安全性高,建立高效的通信机制,身份认证,权限检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非法侵入保密信息及信息泄密,设立工商管理系统的专用防火墙。

3工商管理系统设计的需求分析

该系统主要有经济户口管理子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各个子系统的需求分析如下所示。

3.1经济户口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可以预核市场主体的名称;各类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退出;广告经营许可证资格检查、登记、退出、变更;市场变更、开办、退出;展销会登记;相关统计报表的自动汇总、自动生成、打印输出;和主体相关的案件的登记及市场监督;公告信息管理等。

3.2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可以进行专项整治;市场巡查;企业年检;商品抽检;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体验照;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动产抵押;守合重信等。

3.3案件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可以对普通案件;简易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进行管理。

4工商管理系统设计

4.1系统概念

模型采用面向对象技术的目的是系统的概念模型。根据对象的分类聚合关系进行建模。采用数据抽象技术,根据已定义的高层对象类进一步抽象获得低层对象类。经过分析后,工商管理系统的总体概念模型和三个子系统的模型如图1-图4所示。它们是从系统的人员、组织结构、业务中抽取出来的,概括出工商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组织,对外界是封装的,表面看不到操作过程。

4.2用户权限设置

该系统是通过IIS访问应用程序的,两者一起使用提供了系统的授权服务及身份验证。工商管理系统的采用多对象和用户类的设计思维进行系统设计,先创建类的实例,再用实例实现类的功能,访问的数据库表只能是工商客户类权限内,能够很好地解决权限问题。具体的登录操作方法是:先登录页面,然后经过IIS及身份验证,授权访问,登录用户经DownDro-pList控件分为基础数据维护员、工商客户、系统管理员等类别,在每一类中,进行数据对比验证,建立单独验证的数据库表,数据库表仅有验证必需字段。通过验证后创建类的实例,获得权限,不一样的用户类访问不一样的数据库表,分流数据查询,并对数据查询进行优化,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4.3参数传递设置

参数传递的常用的方法包括Session、Application、Cookies、QueryString等,但是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技术提供的参数传递的方法是运用实例和类对象进行,根据面向对象的编程思想,创建类的实例采用实参调用成员函数,声明类的实例使用形参调用成员函数,实参传入形参的运算过程就是执行代码的过程,Web控件进行参数传递可以通过控件借助类方法的“桥梁”作用。因为类的成员函数的代码隐蔽、封装,具有稳定性好及安全性高的优点,所以参数传递十分安全可靠。

4.4功能模块

(1)经济户口管理子系统经济户口管理的信息主要有: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案件管理的结果信息。也就是:市场主体登记后,它的基本信息进入经济户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结果的信息及案件管理结果的信息也进入经济户口管理。该系统的功能主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核准、受理审查,这些市场主体包括公司、企业、外企、分支机构、集团、个体、私营等,其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变更、相关信息登记、注销业务,在“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中保存已经核准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的相关信息、案件管理子系统的相关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管理市场时或者是查询相关信息的时候,就可以提取这些基本信息并使用。

(2)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子系统主要就是对要监管的对象信息进行提取、查询、监管,这些信息商标信息、年检信息、动产抵押、广告信息等,在“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中存入监管的基本信息;并将一些涉及违规违法的市场主体信息提交到主体案件管理子系统。

(3)案件管理子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处理监督管理子系统提交的一些违规违法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中存入处理结果。

(4)系统升级及维护允许授权用户进行系统管理、上传及下载网站内非数据库文件、错误报告制度、系统数据库的运行维护等。

5结束语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第4篇

一、放宽企业登记条件

1、取消企业挂市牌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外,只要符合企业名称四个基本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由经营者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规定,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原则上商品流通企业可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核定;工业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如农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居民服务业等)。

3、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对设立科技服务、研发企业、为农服务、农业开发、种养殖企业,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允许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工商所办理登记。分局加大对工商所行政确权行为的监督力度。

2、对一般的登记事项(如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经营期限、住所的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备案、企业执照遗失补发、股东更名、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由原来的五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改为当日立即办结。

3、实施企业登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利用工商红盾网,实现登记表格网上下载,登记数据网上传送和审核。委托工商所受理,局域网上核准模式,开展名称预先核准。

4、注重窗口效能机制建设,继续推行一审一核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务公示制、告知承诺制、过错追究制等效能制度,以制度来规范窗口行为,强化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满意在工商。

5、进一步深化工商政务服务承诺制度,将原办事承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或7个工作日,统一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对重点项目、紧急事务和简单事项,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随到随办,突破8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予以办结。

三、调整市场监管方式

1、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所从事行业进行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信用较差、有违法记录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其他企业则实行一般监管。

2、实施委托年检。企业年检(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外)全部由所在地工商所组织实施。

3、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当事人首次实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下列违法行为,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试行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1)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尚未超过法定期限30日的;

(3)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的;

(4)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谋生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6)在3月15日以后,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年检的;

(7)广告主未经登记而利用自身经营场地户外广告或者店堂广告,尚未超过30日的。

四、改进打假维权方法

1、加强名优企业权益保护。

本市名优企业(获得知名商标以上称号的企业、行业性龙头企业)因其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特有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被市内外其他企业非法仿冒、假冒或不正当使用,需要工商部门支持的,分局接报后三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打假维权。

2、提高“12315”执勤速度。

对证据因时效可能丧失,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现场争议影响市场秩序和其他需要现场即时处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在承诺的区域范围,“12315”执勤人员在接到申诉单或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对消费者的申诉,能当天解决的,力求当天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都要受理,件件都要答复。

3、畅通消协消费维权五条通道。

(1)与市人民法院民庭联手,充分发挥专门法庭,巡回法庭作用,对疑难案件实行司法解决,力争简洁、明快、权威。

(2)与仲裁委员会联手,对难度较大,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进行消费仲裁。

(3)与质监、卫生、药监、旅游等部门联手,对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案件进行行政调解,减少投诉环节,节省调解成本,使消费者有的放矢进行投诉处理。

(4)与司法局联手,对一般案件实行人民调解制度。

(5)与行业协会联手,对涉及本辖区的投诉案件进行社团调解。

五、加强机关效能监督

为保证工商机关效能建设,分局把群众和企业满意不满意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根本标准,继续开展行政效能零投诉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接到投诉后,经查实确有如下行为的,对被投诉人一律严肃处理: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2)对工商事务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或办事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不良后果(如错发证照、错案等)的;

(3)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保护而未给予保护的,或对投诉、举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4)利用工作便利,故意纵容、庇护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或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6)工作中态度粗暴、语言野蛮,与管理对象争吵的;

(7)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侵害群众利益的;

(8)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机关效能投诉,必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给予如下处理:

(1)行政处理。责令被投诉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内部待岗。

(2)行政处分。对被投诉人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扣发奖金。对被投诉人扣发100至500元奖金。

工商变更方法范文第5篇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模糊性。

该方面主要表现在:

1.1针对计税依据合理性规定的模糊性(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或者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8)。在转让股权的情形认定中,有一种是“明显偏低”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对何谓“明显”做出确切的规定。

1.2对法条中“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提出了“正当理由”这一概念,但哪些情况属于“正当理由”相关机关并没有做出更加细致的解释,这就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涵义的理解不一样,各地在实际的处理当中也不一样。

2.难以核实计税依据。

在股权转让的程序中,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转让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时才知晓,因此,个人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和价格随意性的特点,如果转让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来避税的话,税务部门往往无从查证,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3.代扣代缴制度存在执行困难。

相关制度虽然规定了股权转让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当转让方、受让方所在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三方税务机关管辖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具体操作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一方面,扣缴义务人也很难了解到纳税人股权转让部分的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

4.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条件立法缺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尽管如此,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并不以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免税或不征税手续为前置条件,不办理一闪各手续同样可以变更股权登记。

二、完善我国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的建议

1.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

企业因股权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先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征税(或不征税)手续,涉及征税的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持该证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作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变动情况,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督促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股权变更情况表,依法纳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通过这个途径,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自然人股权转让信息。

2.提升立法层次,完善立法信息。

目前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法规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在总结各地征管实践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应着手制定具体的征管方法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在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可以增加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以方便基层部门的征收执行。

3.制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比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刚也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者可以参考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不认可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带认定属实后,再采取另外的合理核定方法。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