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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运作工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经济活动中一般在总公司(法人)框架下,开展各项业务。在工作实践中,非独立法人运作工厂又需要一定的自主性,比如对外采购部分个性化需求物资,不可避免出现与总法人合同框架不完全吻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和防控财务风险,是一个需要面对和思考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防控措施。
一、前言
非独立法人运作工厂(以下简称“工厂”)一般是总公司(法人)组织构架中一个重要部门,法人在组织构架中一般赋予“工厂”一定金额内的财务自,部分财务指标需要独立核算。公司(法人)标准和合同在“工厂”沿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超法人合同范围外的物品采购,不能完全执行公司合同价格;未按规定办理价格上涨变更程序,存在违规风险。这些现象与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不符,存在违规风险,影响工作效率,同时不利于采购成本费用控制。
二、工厂采购业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采购人员不熟悉合同签订程序,对合同条款理解不透彻。工厂采购中经常选择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以避免同一类型采购反复招标,影响业务效率。采购过程中,业务部门经常对合同理解不够全面,认为采购总额在预算范围内,至于供应单个项目商报价变化情况理解不够到位,结算内容价格超过公司合同清单价格。采购部门一般理解为合同在有效期内,由于市场价格上涨,供应商现今已无法执行,供应商按当前市场价格结算。此种情况,一般来说还有深层次原因。合同签订部门建议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采购部门认为合同的签订部门是公司签订合同归口部门,价格变更程序应由原合同签订部门发起。采购部门对因部分价格变化签订补充合同程序复杂,没有达到沿用上级合同,简化流程和手续目的。
(二)超合同约定范围采购物品。“工厂”自行采购物品具有价值低、种类多的特点。公司级合同不能兼顾到“工厂”的全部需要,合同清单不能囊括所有需要采购物品。针对个别物品,单价低,金额不大的合同外采购,考虑成本和效率因素,采购部门一般不再签订新的专项合同。采购中,采购部门常引用合同的条款中“如采购合同清单外的物品,供应商按市场价格给予一定优惠,按双方协商后的价格执行”这类条款。此类条款应用需要相应规范制度和文件支撑,采购物品不在合同价格清单内的,采购部门以供应商报价作为结算依据,缺少定价依据,单用此条款进行非合同范围内采购存在违规风险。
(三)即时结清交付完毕且金额较小的经济业务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公司经济业务中,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但为了提高效率,及时满足生产需求,对于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且金额较小的经济业务,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在实践中,对于哪些采购属于“金额较小”理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进而在财务管理中引发争议。例如工厂经常涉及到的计量检验、特重设备检定,常因检定周期、检定标准等差异,引起财务管理风险。原因主要是计量检验通常由几家计量检测机构来完成,这些机构有政府机构、有民营企业,设备检测收费国标有政府收费标准,非标检测是企业自行定价。这些差异的存在,检测结算依据往往只有对方的收费通知单执行,业务部门无法出具统一规范收费标准。另外一种相近情况是、文宣费用,费用虽是归口管理,但因业务涉及业务部门个性化需求、业务零散,业务部门采购供应商不固定,出现结算同一类物品价格不统一的现象。以上两种情况,单项采购审视完全符合“即时结清交付完毕且金额较小的经济业务”标准。但在整个财务周期内归集,金额仍然较为可观,且容易出现采购价格差异,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现象。
(四)采购实施人员财务规范认识不够,给财务票据带来时效性风险。在一些采购业务中,因采购物品特殊性,客观上存在审批手续复杂,采购周期长等因素。这其中有些采购物品又是生产所急需的,为了满足需要,存在个别先采购后完善立项、预算上报、投产通知、结算手续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因对财务规范认识不够,完成采购后,认为主要采购工作已经完成,对程序规范性和完整性业务主动性不足,造成采购业务完成周期延长。另外,一些业务部门对票据规范性要求认识不足,结算开票清单注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合同并不完全一致,造成退票等情况发生,可能造成票据过期等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防控
(一)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减少违规风险。一是采购前应主动了解公司费用归口部门是否与供应商签订有同类价格合同,如有优先采用公司合同价格;二是杜绝先供货后结算现象,降低供应商涨价风险,避免退票扯皮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如公司无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管理标准中的采购价格确定的方式对应程序办理价格审批;四是供应商要求变更原合同采购价格的,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采购价格管理相关标准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审批。
(二)严格控制超合同外采购。原则上不能超合同采购清单外进行采购,超范围采购的,要求按公司采购价格管理相关标准中的采购价格确定程序办理价格审批,根据合同管理标准规定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合同条款中“合同清单外的双方协商价格”,不是指业务部门与供应商的协商,而是合同签订部门牵头成立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协商,经合同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协商价格,确保程序合规性。
(三)整合同类型采购业务,聚零星为整体。对于有部门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分散零星物品采购,进行必要梳理。达到一定金额,符合应用合同进行管理的,按程序由归口部门签订框架类合同。各部门直接从合同供应商处采购,避免各部门采购供应商不固定、同一类物品结算价格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归口部门按合同约定定期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按费用管理规定,减少现金报销不规范问题。
(四)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票据实效。对于金额较大类物品采购,督促采购实施部门严格采购程序,严格执行立项、预算上报、投产通知、结算采购流程,避免先采购后补手续现象发生,采购程序、采购实物与票据按要求节点完成。对于发票物品名称与合同物品名称不一致,结算价格与合同价格一样差异,采购部门应加强把关,落实责任,确保发票清单物品名称与合同名称一致性票,降低稽核风险。
四、结语
【关键词】 物料管理;物料评估;质量标准
物料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对物料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本文仅从物料编码、物料的质量控制、物料供应商的评估等方面,对物料管理进行了阐述。
1 物料编码的建立
建立物料代码的目的就是能够正确区分物料,防止误用,物料代码在企业内部应具有唯一性。企业内部不同的物料应当建立不同的编码,同一种物料不同的规格(或标准)也应当建立不同的编码,如同一种原料,注射级和口服应建立不同物料代码。在实行ERP管理的企业,物料代码可进行统一管理,物料代码可与财务、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中进行统一,确保正确使用。可按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分类进行编码,确保编码的易识别性。
2 物料的质量控制
随着国家对药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致使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在不断与国际接轨。从中国药典2010版的实施就可以看出来,很多产品质量标准有了质的飞越。随着产品质量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导致对产品物料要求的提高甚至是影响工艺发生产化。原辅料的晶形、粒度、杂质、残留溶剂等对产品质量的影响,随着质量标准的提高将会更加显现出来。企业应在满足法定标准的前提下, 在对工艺、最终产品标准的详细研究基础上,找出影响质量的物料本质属性,制定适合的内部标准。这就是内部标准。内部标准建立应尽可能细化及检测,必要时可以建立实物标准。对于固体制剂原辅料内控标准制定时重点考虑原辅料的晶型、粒度,对于无菌制剂,除重点关注以上两个方面时还应考虑原料的微生物及细菌内毒素。
生产使用前传召内控标准进行检验外,还要建立控制曲线,对质量标准中的关键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趋势分析,通过趋势分析,确定物料质量的波动情况。在对指标的趋势分析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一些变化,如图谱中是否出现了新的杂质峰,或者是某些杂质峰出现异常的,因为这些变化可能在在分析指标上不会显现出来,但可能会显示出物料质量或工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
3 物料供应商的评估[2]
供应商对物料的质量起着决定的作用,对供应商的科学评估,就是反映出供应商对物料综合管理能力,以实行供应商的差异化对待。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可以通过现场审计及日常使用情况综合评估两种方式来评估。
现场审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评估方法,能够真实了解供应商对物料的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计时应选择有经验的审核员,应重点审计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顾客服务等方面,审计过程中对设备设施能否满足生产检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中是否涵盖了变更、偏差、风险管理、投诉处理等内容应重点检查,审计的目的就是要确认供应商能否持续、稳定的提品,同时确认供应商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
日常使用情况综合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可从供应商的价格、供货及时性、产品质量的符合性、投诉处理、顾客服务等几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评估一般每年一次,评估时可更据使用情况,实行“打分制”。对评估指标分值的计算,应制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要把握科学、公平、数据化的原则。对于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便于不断改进。评分可按照下表进行:
表1:供应商评估分值表
物料管理是企业日常生产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物料管理体系,才能将物料引发的质量风险降到最低,从源头上对最终产品质量起到保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应商;退出机制
作为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重要内容,供应商库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内容,是物资采购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支点”。当前,武警部队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协议采购形式予以确认,供应商库队伍基本稳定,但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却因缺乏系统、科学的退出机制,导致生产企业放松自身要求,自检自查流于形式,出现种种问题。因此,构建科学、有效、实用的武警部队供应商退出机制已成为供应商管理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武警部队供应商退出机制的构建
(一)规定供应商退出方式
根据供应商检查评估情况和供应实际,供应商退出方式主要有法定退出和协商退出。
1.法定退出。法定退出是武警部队供应商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强制解除合同,取消供应商资格,并由供应商承担退出供应商库经济损失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以下情况:供应商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供应商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包括且不限于生产批件被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注销;供应商不能按计划完成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供应、配送任务;供应商股权发生对原股东外的转让、划拨,违反了供应商管理部门原遴选供应商的原则;供应商出现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严重亏损,拒绝配合甲方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等情况;供应商挪用、侵占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供应商合同期限内,存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和问题;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足量发送到指定地点,延误作战、处突时物资供应;供应商借任何理由或以任何形式将物资转包生产或经营;经查实供应商违反保密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商退出。协商退出是供应商与供应商管理机构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供应商不再履行生产任务,其善后事务双方协商解决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所生产物资的合法资质未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企业主体发生变更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生产合同期满后,企业自愿退出生产;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供应商退出程序
规范供应商退出程序,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处理武警部队供应商管理工作中部队、政府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部队和企业的正当利益,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供应商退出方式的不同,应规范不同的退出程序。
1.法定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签订合同的物资采购部门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提出供应商法定退出执行意见;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核实供应商违反合同情况,经批准后,通报供应商当地省级经济动员部门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的物资采购部门向供应商下达退出通知;签订合同的物资采购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和拟退出的供应商依合同和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武警部队依法追究拟退出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关经费退还武警部队,有关赔偿和处罚落实到位后,经批准确认退出;根据处理结果,通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调整供应商库。
2.协商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供应商提前30个工作日向物资采购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签订合同的物资采购部门等有关部门核实供应商情况;签订合同的物资采购部门和拟退出的供应商协商并处理善后事宜;相关物资妥善处理后,收回剩余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认退出;根据处理结果,通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调整供应商库。
(三)妥善处理退出的善后事务
在供应商申请退出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合理考虑企业诉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善后工作主要包括生产物资和相关经费的处置两个方面。
1.生产物资的处置。一是法定退出的供应商自行消化处理其生产的物资,并承担合同所要求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军方全额追回所有生产物资已支付购置经费,并将处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二是协商退出的供应商,其生产物资的处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执行,必要时军方给与协助。供应商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置生产的物资,及时返还相关经费;对于供应商无法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处置的物资,经技术鉴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处理。
2.相关经费的处置。供应商退出审批后,物资管理部门与总后财务结算中心监督相关物资的处理情况,并适时收回已支付的购置经费。相关物资需要调整到军队仓库继续储存的,其运杂费可协商解决;相关物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处理的,处置期间发生的运杂费、维护费可以从代收回购置费中扣除。
二、武警部队供应商退出机制运行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供应商退出方式
在物资供应工作中,军队和地方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军队对地方企业没有行政管理权,地方企业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对于因市场变化,地方企业不愿或不能完成相关物资任务的,应结合企业履约状况,并根据合同规定期限,研究退出的方式方法。在退出时机上应区分合同期限内和合同期届满后。合同期限内,主要有法定退出和协商退出两种退出方式,其中法定退出是为了维护生产物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便于完成多样化保障任务。
合同期届满后,供应商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合终止后的企业自愿退出,也是协商退出的一种体现。供应商的资质及能力仍达到生产任务要求,但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续签合同,待合同期届满,与军方终止合同关系。地方企业自愿退出供应商库,从某一方面来说,便于武警部队从供应商库中优选效益好、资质硬、责任感强的供应商来承担生产供应任务。
(二)严格执行供应商退出程序
供应商退出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环节和程序繁复,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作和配合才能有效完成,协商退出较好执行,但周期较长,主要是在协商生产物资处置方式方面有一定困难。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经营渠道消化处理善后物资,武警部队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和支持善后物资处理。法定退出程序执行较难,武警部队对地方生产企业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在因违约等原因解除合同,强制收回相关经费时,需要及时协调和依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监管。
(三)妥善解决供应商退出的善后工作
军队委托供应商生产供应物资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退出淘汰供应商过程中要坚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合理考虑企业诉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以利于培育和形成武警部队供应商的长效激励机制。
关于相关经费的处置,对于法定退出的供应商,必须全额收回,并赔偿因故造成的损失;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法律渠道解决。协商退出的供应商,根据生产物资的处理情况上缴相关经费,在处置期间发生的运杂费、维护费等可以直接从待收回购置费中扣除。
[参考文献]
[1] 李英,周建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战略思考[J].中国军事科学,2012(4).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
1、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甲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3、进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立。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促销、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4、甲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说明书。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回收。
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准执行。
第二条供货
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在接到订单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确认);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须在传真前加盖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甲方不得强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销售其它供应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定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8、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货物验收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1、甲方提供的必须提供交付标的物单证和有关资料。
2、乙方在货到后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3、验收手段:验收标准: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5、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条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周转和销售。
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活动,同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
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乙方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帐,向甲方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5、乙方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乙方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甲方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条商品退换货
1、乙方退、换货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回所退商品时,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须通知甲方,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
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货商有权拒绝退货:
(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损毁、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2)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3)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七条对帐与货款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期结算货款,铺货为日。
2、采用前款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必须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次,具体对帐日期为每月天。对帐日期3日,甲方应按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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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销售、退货等标明数量及数额的《商品对帐单》结算,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10日B、15日C、30日D、45日E、其它(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3、乙方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1)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2)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3)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4)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5)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4、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根据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协议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5、乙方应建立顺利、便捷、有效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持《商品对帐单》及增值税发票,乙方应足额支付货款。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齐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不得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货款。对不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经甲方在合理期限催告仍拖延货款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支付供货商货款,并依法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封帐、限制资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损失。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帐支票(3)电汇(4)其他
8、乙方可以在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同时乙方需出具与之对应的、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等争议。如因甲方或所属供货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反商业贿络
1、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行贿、索贿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2、如甲方向乙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特殊商业待遇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商业合作,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要求,甲方应及时举报,乙方应给予保密。
4、乙方不得代扣其他款项,不得强行扣除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甲方未同意的费用,乙方不得扣收。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由于甲方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乙方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阻碍清理帐目与货品。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3、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供货商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送达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与补充),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供货商):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乙方(零售商):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计划管理效能监察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名称、数量、技术标准、采购方式等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物资采购计划是否与上级部门批复的计划相符,计划采购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技术标准及供资时间是否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计划采购的工程材料数量是否与工程图纸设计、概算等相符,是否结合施工进度、现有库存量、安全库存量等因素编制计划等。
二、采购管理方面
在此方面主要针对物资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和供应商管理开展重点监察。
1.采购方式。在监察过程中需要审查有无拆解合同,规避招标的现象;是否存在明标暗定虚假招标行为;是否存在明显陪标、串标通过评审行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招标结果等问题。
2.采购价格。主要监察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是物资采购效能监察的关键。监察中要遵守“比质在先、比价在后”的基本原则,在比质的基础上进行比价,确保采购的物资不仅质优而且价廉。在对采购价格进行监察过程中,一是要确定适当的物资监察范围。物资采购价格效能监察的难点在于每年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数量大、金额高和比价工作量大等,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精力逐一进行核实,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为此应将抽点放在本单位管理权限大、易于监察的自购物资方面。二是要选择恰当的监察方法。监察人员对抽查的物资可主要采用网上询价、市场调查、成本分析等方法进行监察。
3.供应商管理。主要监察管理中是否存在不执行物资管理规定,采购直接指定供应商的行为;选择的供应商是否是网内成员;供应商资质、资信、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是否满足油田生产实际需要;供应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主体资格的有效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选用无资质、超资质及提供虚假资质等供应商现象。
三、合同管理方面
监察人员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严密、准确,条款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变通变项合同问题;是否存在事后合同,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计划到货时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等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等。
四、物资验收及使用管理方面
在物资验收阶段,监察人员主要检查验收部门是否执行了验数量、验规格、验品种、验质量的“四验”制度;检查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是否与采购计划、合同一致,不一致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依据合同进行了退货或索赔处理;通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资料,审核需要进行检验实验的物资是否进行了检验试验并取得证明文件;有无变通变项,或者出具虚假物资验收或使用记录等问题。
五、问题整改监察方面
只查不改,等于没查。只有抓好效能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才能切实将效能监察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转化成管理效益。为此,在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按照“监察出效率、监察出效益、监察出规范”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在采纳监察建议的同时,把监察工作的成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政策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可有效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效果及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