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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穗天委[*]56号)文件精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4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88号),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令法规,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验收、使用、管理、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单位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明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任务是: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三)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对损坏的资产要积极维修,不随意报废固定资产。
(四)审核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租赁、遗失、报损、报废、出售等变动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盈余调剂,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都要计价(估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类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作价记账:
(一)购建、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三)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增添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单位经济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作价入账和交付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购建、改(扩)建、调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经办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再交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或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下同)还应会同申请购建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统一建卡进行管理。按照“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各单位应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主管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使用状态。
对于房屋建筑物、汽车和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借出、变卖等。
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且待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有权予以调剂。拒绝调剂处置的,区财政局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含系统内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卖等变动,都必须填报《天河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凭区财政局批准的处置表及时调整登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部门鉴定,按第十六条程序呈报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一)汽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必须凭汽车检测站或公务汽车定点维修厂(有二级资质以上)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因毁损、报废需拆除的,必须提供技术鉴定部门的“签定书”或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三)大型专业设备、仪器等毁损、报废,须提供本单位技术部门鉴定材料或行业技术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报废,必须提供天河区信息中心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遗失或失窃及责任人意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处理报告书,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或有关理赔单据。
第十八条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按规定统一上缴区财政局。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非转经”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以及经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才能转作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属各单位的经营性物业统一移交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转作经营后,应当同区财政局办理经营性资产移交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移交协议及时调整登记。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履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利用外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经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编报和下达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预审意见,或受委托对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金融、统计、土管、环保、建设、规划、审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市(地)、行业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建议,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应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他出资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综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项目及投资。
第十四条 预算外建设资金及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教育等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等部门相应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资金、证券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省建设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各方的资信、资金到位及贷款偿还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均应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咨询、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大中型工程以及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所有项目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周期和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取费标准等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财政、金融、审计、土管、规划和建设、环保、消防、房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除须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外,还须补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未列入相应投资计划的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地区,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暂停审批其投资项目,暂停下达该部门和地区的省级投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审批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影响全局综合平衡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一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行使否决。被否决的项目,不得继续进行建设或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调整产品方案的,对尚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设计、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由省有关的部门暂停审批其编制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章程要求及时到位的,要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未按期偿还的市(地)、县(市、区),暂缓审批新项目。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基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六类:1.房屋及建筑物类: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2.电子设备类: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3.运输工具类: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4.机械器具类: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5.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形态的资产;6.软件资产类:信息化成果拷贝(含文档资料)、许可协议、计算机程序等载体形式的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三类:综合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具体是:1.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分析。2.财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领用、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卡片信息,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组织实施本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处置工作。3.财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信息维护工作,配合财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和报废资产处置工作。
二、基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结构不均衡。根据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统计,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占比过大,超过总资产的70%,主要原因是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仍在人民银行资产账面反映,虚增了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总额,导致资产总量过大、资产结构不均衡。2015年末,某某省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结构(如图1)。
(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维护不及时。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个别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工作岗位调整变动后,所在部门未按制度规定及时督促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也未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报送人员变更情况,使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修改相关信息,造成固定资产账务记录情况和固定资产清查情况不符。
(三)资产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基层人民银行普遍存在闲置资产趴账现象,一是损坏资产未及时报废,部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在使用部门,未对其进行报废处置。二是闲置资产未有效调配,部分使用部门存在个别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未使用等情况,未能充分发挥资产效用,造成资源浪费。
(四)固定资产管理操作流程不规范。干部职工规范使用资产的意识不高,固定资产管理比较松散,部分县支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长期不维护,经办人员操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业务不熟练,操作性差错较多。同时,由于县支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业务较少,经办人员操作不规范、不准确,出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中央银行集中核算系统中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错误或未在同月,导致系统间账务不相符。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资产管理,严格落实制度。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银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的物质基础,科学地管理好各项资产对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落实到日常管理的每一项工作中去,使固定资产管理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物、按制度办事的良性格局。
(二)加强制度学习,促进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学习,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能够熟悉相关规定,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研究解决职工宿舍遗留问题。房改前修建的职工宿舍,1998年房改后已按产权比例出售给职工个人,职工对居住的房屋有处置权,但目前在固定资产账务和系统中仍反映这一资产的价值,造成人民银行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不相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注已房改职工宿舍遗留问题,积极向财政部反映相关情况,对挂账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真实反映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现状。
(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一是对于已到达报废年限且无法使用、长期闲置在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时按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处置。二是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综合管理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参与,共同对闲置资产进行核实,如设备状况较好,且该部门确无需再使用,可退还财产管理部门,调剂其他部门使用;如设备状况较差且达到报废条件,可及时作报废处理。
(一)缺乏统一管理机制,资源浪费时有发生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校对固定资产配置上主要采用投资计划的方式进行投入,资产管理上是账物分管分类归口管理模式。计划体制的资金投入方式及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高校各部门缺少对固定资产的效益性的评估,导致高校固定资产存在重复购置,闲置现象严重等情况,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低下。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流失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高校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适应,并且与学校管理跨度及管理幅度相适应的办法和细则,树立法人资产形成及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观念和绩效观念,以促进高校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目前很多高校出租出借的资产并没有按上述《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及备案,对已不能使用的资产没有按要求进行处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自制或改建等固定资产,或账外流动,或没有入账或入账手续不规范,造成账实不符;对转为经营性的固定资产,缺乏评估,没有按《暂行办法》进行有关资产的申报、审批、转移手续,责权利不明确,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功能较差,资产的流失严重。
(三)缺乏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的体系,资产使用效益低
目前高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评价体系,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均以方便管理,简化程序为出发点,缺少统筹兼顾,调配使用观念。财务部门重视经费的收支平衡及年度资产的投资计划,资产管理部门关注项目可行性和增量预算额度。而使用部门出于争资源的考虑,夸大需求,造成资产的重复购置。经调查,部分高校许多房屋和仪器设备低负荷运行,尤其是实验室利用率极低,使用效益低下。
(四)会计核算不合理,固定资产价值虚高
目前高校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投入一次性费用化,影响了高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的均衡性;因为对固定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损耗,无法实现成本补偿机制及成本考核机制。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账面价值除报损报废外,数据一直不变,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从而导致虚增净资产。
(五)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可比性差
每年度的国有资产情况上报,清产核资专项检查工作,由于财政部与教育部分类不一致,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分别执行财政部和教育部标准,存在资产分类转换的问题,给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实际核对工作带来一系列困难,部委之间,高校之间数据可比性低。
二、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协同的要求:
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针对高校的特点着重突出财务管理的转变,对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协同融合提供了明确的理论基础。其具体概括如下:
(一)明确高等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执行预算,准确进行决算,严格遵守预决算程序,实施对高校资金绩效评价,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新的高校财务制度赋予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新内容。用财务管理的手段实施加强对高校经济活动包括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是新高校财务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协同体现。
(二)明确资产范围,提高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新制度明确列明了了国有资产不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也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改变了人们狭隘的资产观念。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一般设备单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提高至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三类别由旧规则;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对应了新规则三类别: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新制度的这些规定,对高校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明晰的对应关系,以价值手段加强对实物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务求账实相符。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树立成本核算观念
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不计提折旧。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不考虑残值,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规范管理。新制度的这一原则,提高了高校生均培养成本核算均衡性,为建立资金效益评价体系夯实了基础。
(四)明确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新高校会计制度明确要求高校必须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资产管理。由此对应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很多高校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协同。以广东某高职院校为例:固定资产总价值近14亿元,设备仪器由国资处管理,房屋构筑物及家具由产业处管理,图书由图书馆管理,财政部要求固定资产年报表或产权登记工作或清产核资专项检查工作,均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无法准确核实资产数据。新制度明确了高等学校必须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将大大改变清产核资年年清,年年不清的管理现状。
(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盘活资产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在非营利性基础上盘活资产,提高固守资产周转率及使用率,以促进资产的更新换代。
三、新制度对高校财务与固定资产协同管理的影响。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新规定新变化,基本改变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因缺乏与财务管理协同而存在上述管理问题,其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提上日程
随着财政资金在预算、政府采购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部门对高校在预算拨款资金和项目追加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和评估,新《制度》在高校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旧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直到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对应固定基金,仍是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价值。新规则引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概念,明确了高校的教育补偿机制,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各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轻重缓急的购置原则,使固定资产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教学、科研活动,强化成本核算。
(二)强调了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要求,搞高数据质量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新的分类满足了资产管理要求:微观上有利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实(卡)对应、会计核算更具关联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有序真实地开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宏观上有利于高校之间,各部委之间对固定资产数据进行跨部门跨系统引用,实现指标口径及指标范围等方面相互印证,增加固定资产数据纵向和横向可比性,提高宏观数据质量基础。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突显财务与实物管理协同效益
新制度要求资源共享、共用,这就要求各高校建立资产共享平台,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在高校内部,高校之间,高校与社会之间,由使用者登录这一固定资产共享平台了解固定资产现状及使用情况,让需求方结合工作需要,通过交换使用方式或免费申请使用,或付费使用,这样整个教育系统,学校之间,部门及院系之间资产就可以流动起来,既保证了正常使用,又节省了资金,同时也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突显资产的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协同效益。
(四)高校实行二级公益属性分类,规避了高校投资的风险性
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其后勤工作社会化从未间断,自身具有一定的创收能力,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并存,新制度允许高校在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上其存在一定的盘活产业活动,但必须加强管理。新制度规定,高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确保财政资金,高校经费专款专用运用于教学和科研上。严格对外投资及经营活动管理,明确规定教育与经营分开,确保了高校教学的公益性、社会性,提高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五)突出了财务管理对实物管理监督的重要性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卫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如何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管理,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实现其保值增值,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医院的竞争力成为医院管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当前医院资产管理现状入手,分析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个人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医院 固定资产管理 概念 存在的问题 对策
医院的固定资产,是医院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服务等各项工作必要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和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是反映医院经济实力、规模大小和医疗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固定资产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卫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如何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管理,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实现其保值增值,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医院的竞争力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责任权利关系,促进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已成为当前医院管理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现将本人从事医院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观点总结出来,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最新《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
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职工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医院领导存在重钱轻物的思想,导致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得不到重视,管理力度不够。而医院职工则普遍存在重技术、重科研、重服务,对于固定资产则认为能够熟练使用即可,缺乏资产管理的意识。
2.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物资管理部门工作缺乏制度控制。医院各类固定资产品种多,数量大,分布广,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控制,但医院往往存在制度不够健全,即使有相应的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监督。
3.资产部门程序不够严密。验收入库环节:医院固定资产购入后,一般由供货商直接送到使用科室,资产管理员不到场,如果实物与所购资产规格型号不符,很难发现;盘点环节:盘点时只由科室负责人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而资产管理人员不一一查看实务,资产的盘盈盘亏很难发现;处置环节:资产报废随意,鉴定程序简单,对于更新换代淘汰的旧设备只做简单的报废处理,不能及时联系主管部门调拨给下级医院,充分发挥其作用。
4. 使用科室缺乏专人管理,造成资产管理混乱,甚至流失。使用科室缺乏专人管理,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领用固定资产,随着科室人员变动,势必造成资产下落不明,导致资产流失。对于待报废固定资产处置不及时,只要新设备到位,不影响工作,旧设备报废问题便无人问津。
5.对于设备利用率问题关注不够。临床科室一味申请高新设备,设备一旦购入,利用率如何,是否能给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却无人关心。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管理意识。使用科室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医院针对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使用科室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及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强职工的责任心,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效率。
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医院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资产从申请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各岗位资产管理人员职责及其在资产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做到责任到人。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定期盘点,摸清家底。医院资产具有品种多,数量大,分布广,不易清查的特点,为医院资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资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只有这样才能摸清家底,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加强固定资产指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为提高医院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固定资产管理列入医院对使用科室考核的范围,由科室资产管理员定期对设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医院质控部门对使用科室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直接挂钩。通过考核可以强化科室管理意识,有效地防止资产闲置及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5.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将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目前,医院基本上都设立了审计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对资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不定期审计。事前可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申请,对市场进行调研,作出设备的投资论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产重置,为医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事中应对科室的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论证,避免资产闲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事后可对报废及变价收入的去向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资产流失。另外审计部分还应对资产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及漏洞,不断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将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
总之,固定资产管理在医院管理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才能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保证院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促进医院的良性循环,使医院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