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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条件的使用公允价值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既可以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也可以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这使得企业在处理该种交易时有两种情况: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或者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确认损益。而旧准则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与旧准则相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操纵非货币易所产生的利润,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增加了商业实质的判断。所谓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例1:某企业以其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相同,但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不同,或者是现金总额相同但换入的专利技术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小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两者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若两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该企业可以以公允价值作为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基础。
新准则有条件的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可有效的反映当前市场对该资产的估计,以该价值入账既有利于企业本身的经营决策,又有利于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价。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新准则若以公允价值计价,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则以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所得结果与新准则下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例2:A公司以其不再用的设备与B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A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为此交换,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用1万元;B公司换出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14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假设A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将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A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3)换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100+1=101(万元)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10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先判断出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该项交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3)换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110+1=111(万元)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11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
营业外收入10万元
(二)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所得结果与新准则下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条件。新准则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应的公式为:
收到的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确认补价所含的损益,新准则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条件下,不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较为简洁。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乙公司生产用车床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生产用车床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2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车床搬运费1.2万元。乙公司另支付3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的车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获得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由于涉及补价,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甲公司收到补价:30÷450=6.67%
乙公司支付补价:30÷(30+420)=6.67
通过上述计算可见,补价占整个交易比例小于25%,属于非货币易。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对收到补价的甲公司,应确认部分损益: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00÷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0)×补价30-(补价30÷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0×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450×5)=1.83(万元)
甲公司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400+1.83+450×5%-30=394.33(万元)
乙公司换入专利权的入账价值=(500-50-30)+30+1.2=451.2(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车床394.33万元
银行存款30万元
贷:无形资产4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83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0万元
累计折旧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1.2万元
贷:银行存款31.2万元
借:无形资产451.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451.2万元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甲公司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450-30+450×5%=442.5(万元)
乙公司换入专利权的入账价值=420+30=45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车床442.5万元
银行存款30万元
贷:无形资产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营业外收入50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20万元
累计折旧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2万元
贷:银行存款1.2万元
借:无形资产450万元
营业外支出1.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18.8万元
银行存款30万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公允价值的不足及对策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购买日,购买人将购买人应支付款项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的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租赁资产的运输、安装费等应当计人购入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购买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租赁资产应当在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例1]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A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合同约定,A设备总价款为21000000元,价款分3年于每年末平均支付。设备交付安装,支付相关费用289000元,设备于2007年12月31日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设备预计净残值为16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总价款的现值:21000000/3×(P/A,6%,3)=18711000(元)
设备的入账价值=18711000+289000=19000000(元)
来确认融资费用=21000000-18711000=2289000(元)
2007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1000000-2289000)×6%=1122660(元)
2008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8711000-7000000+1122660)×6%=770019.6(元)
2009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289000-1122660-770019.6=396320.4(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应计提的折旧=(19000000-160000)/5=3768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各年支付价款和计提折旧的处理相同,只列第一年的分录,其他各年省略):
(1)2007年度:
借:在建工程
1871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289000
贷:长期应付款
21000000
借:在建工程
289000
贷:银行存款
289000
借:固定资产
19000000
贷:在建工程
19000000
借:长期应付款
7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
借:财务费用
11226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22660
借:管理费用
3768000
贷:累计折旧
3768000
(2)2008年度:
借:财务费用
770019.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70019.6
(3)2009年度:
借:财务费用
396320.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96320.4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初始直接费用及租赁资产的运输、安装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等,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担保余值;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例2]宝安公司2006年12月31日融资租人一台办公设备,不需安装,原账面价值为2300000元,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2570000元,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租赁期4年,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45680元。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租赁期满时该设备归承租人,承租人担保余值为60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3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最低租赁付款额=4×600000+600000=30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600000×3.4651+600000×0.7921=2554320(元)
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257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设备的入账价值=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554320+初始直接费用145680=27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0-2554320=445680(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3000000-445680)×6%=153259.2(元)
第二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554320-600000+153259.2)×6%=126454.8(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554320-600000+153259.2-600000+126454.2)×6%=98042(元)
第四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445680-153259.2-126454.8-98042)=67924(元)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2700000-600000)/5=42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各年支付租金和计提折旧的处理相同,只列第一年的分录,其他各年省略):
(1)租赁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2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4568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0
银行存款
145680
(2)第一年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借:财务费用
153259.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259.2
借:管理费用
420000
贷:累计折旧
420000
(3)第二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126454.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6454.8
(4)第三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98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8042
(5)第四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6792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7924
借:固定资产
27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00000
三、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
采用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时,应将为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按规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为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国内国外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大洋公司2007年1月1 El按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需安装的设备,价款及国外运杂费等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另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零配件价款为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国内运杂费、关税等共计20万元。2007年12月设备安装完毕。企业准备用所生产的产品归还引进设备,2008年3月10日,第一批生产产品800件,每件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这批产品全部用于归还设备款。
(1)引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00
原材料――修理用备件
5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
45000000
(2)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3)将安装完毕的设备及进口工具和零配件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45200000
贷:在建工程
45200000
(4)以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归还设备款时,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长期应付款一应付引进设备款
800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xx公司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一)换入资产的计价发生了改变,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易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判断商业实质时要考虑交易的发生,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比如,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时间、金额和风险方面的差异;一般是在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另外,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是否有关联方关系,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交易双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表明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A企业与B企业两栋大楼等额交换,很可能A、B企业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其交换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新准则规定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见下表。
如果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日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二、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比较例析
下面分别以不涉及补价、涉及补价、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情况举例说明在新旧准则不同的计量方式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例1]维达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三顺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维达公司支付运费300元,三顺公司支付运费500元。维达、三顺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
新准则:(1)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10300 [10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000
三顺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200 (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100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200
即维达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收益;三顺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损失。
新准则:(2)假设维达公司换入乙材料非其所用,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9300 (9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300
三顺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 11200 (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200
即维达、三顺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核算结果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量一样。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
[例2]维达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三顺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7元,公允价值为35万元,三顺公司小轿车的公允价值为307元,账面原值为357元,已提折旧37元。双方协议,三顺公司支付维达公司57元补价,维达公司负责把该设备运至三顺公司,交换小轿车。在这项交易中,维达公司支付运杂费27元,支付营业税及附加费1.9257元,即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9257元。三顺公司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维达公司未对该设备提减值准备。三顺公司小轿车已提减值准备1万元。
假设分三种情况(1)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万元;(2)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万元;(3)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8.9257元。分别计算维达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从收到补价的维达公司看,收到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5万元的比例为14.25%(5÷3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易,应按照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核算。
以下分三种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核算差别。
第一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207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3.925万元)小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下确认非货币易收益。
新准则:
(1)设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可靠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换入资产小汽车入账价值=350000-50000+39250=339250(元)
会计分录:
1.换出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000
2.支付相关税费(应交税金步骤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250
贷:银行存款 39250(20000+19250)
3.换入小轿车并收到补价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339250 (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9250
4.确认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 50000
账务处理合并(把几个核算步骤合一,略去固定资产清理步骤):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339250 (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10750(50000-3925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 50000
新准则:
(2)设交易双方的公允价值均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小轿车入账价值=300000-50000+39250=289250(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289250 (30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10750(50000-3925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000
旧准则:
补价应确认收益=50000x(1-300000÷350000)-50000÷350000x19250=1964元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300000-50000+1964+39250=291214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291214
银行存款 1075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964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及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法,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低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收益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按照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直接体现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的非货币易收益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低估的未计入账上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0万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
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43.925万元)大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而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元(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失50000元;新准则账面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89250元(400000-50000+39250),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80322元(400000-50000-8928+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失8928元[50000x(1-400000÷350000)-(50000÷350000×19250)]。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高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不体现该部分损失;按照新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高估未冲减的账上价值。
第三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8.925万元,即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1.075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5万元)等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既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也不确认收益。
而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元(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收益39250元;新准则账面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元(310750-50000+39250);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元(31075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为0。
由此可见,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等于公允价值,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完全一致,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会计分录参见第一种情况,略。
从支付补价的三顺公司看,要关注的条件是:换入资产设备的公允价值35万元,换出资产小轿车原值35万元,累计折旧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7元,支付补价57元,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
支付的补价57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0万元及补价之和的比例为14.25%(5÷(30+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易,应按照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核算。
新准则:
设(1)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0+5+1.65=36.65(万元)
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35-3-1)-30=1(万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36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 1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000
银行存款 66500
新准则:
(2)设双方交易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37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000
银行存款 66500
旧准则: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37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000
银行存款 66500
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完全一致。
(三)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例3]维达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507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换入三顺公司一辆小轿车,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一批产品,账面价值170万元,公允价
值150万元,维达公司支付三顺公司补价10万元,维达公司支付相关运费5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维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分析:支付补价107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10万元的4.76%,小于25%,则按照非货币易准则核算。
新准则:假设交易双方具有经济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200+10+0.5=210.5万元
小轿车公允价值的比例=60÷(60+150)=28.57%
则换入资产小轿车的入账价值=210.5x28.57%=60.13985万元
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150÷(60+150)=71.43%
换入资产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210.5x71.43%=150.36015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601398.50
库存商品――X产品 1503601.5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0000
银行存款 105000
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采用旧准则分摊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算方法同上。
三、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相关税费; 逻辑演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账务处理概述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讲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准则及其准则讲解中也没有像对其他一些不明确的会计事项一样通过例题的形式将问题明朗化。事实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很多,特别是当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是存货时,还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问题。众所周知,增值税与其他税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价外税,当其可以抵扣时,则不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准则讲解中的例题通常以“假定交易中不涉及相关税费”对相关税费加以忽略,或是给出的例题中当涉及增值税时,均设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从而将该税费问题加以回避。正是由于准则的规定不够具体,也没有通过例题的形式加以清晰的阐释,从而引起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该如何处理的争论较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专业学生和注册会计师备考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扰。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主要聚焦于换出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应该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抵减换出资产的交换损益,以及当涉及增值税这一特殊税种时又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会计处理的困扰,本文试图从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出发,基于会计主体假设,采用逻辑思辨的方法将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拓展和推演,从而给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的符合逻辑的会计处理建议。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处理的逻辑推演及其应用:基于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企业只立足于本企业的视角来考虑应该处理的会计业务和事项,这是企业处理经济业务须遵循的第一原则。当将这一原则贯彻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时,这一看似复杂模糊的问题也就趋于明朗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特殊经济业务中,采用的是物物交换的形式。我们知道企业换入资产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个对价就是企业换出的资产、支付的补价(或许有或许没有)以及发生的相关税费,从会计主体的角度出发,我们只管本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费是多少,而不管其他企业是如何处理的。当发生的相关税费由本企业承担,那么该相关税费就是本企业为了获得换入资产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当然应该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该相关税费不是由本企业承担,那么它就没有成为本企业换取资产所支付的代价,当然就不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基于此种推理,可以将上述原则加以推演进入下一步的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当相关税费由本企业支付,则不论是何种税费也不论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相关税费,都作为换入资产支付对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种情况:当相关税费不是由本企业承担,而是由对方单位承担,则不论是何种税费以及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相关税费,都没有成为本企业获得换入资产支付对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原则确定并加以具体化后,为了使这一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通过例题的形式对该原则进行实际运用,这也是准则及其讲解里所欠缺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试图通过典型例题来分类解析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弥补准则的这一不足之处。
例题1:涉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和其他非增值税相关税费的例题
由于当企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单独设计一个例题对其加以解析,同时该例题还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包含进来一并进行讲解。
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的办公家具一批,换入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87 750元,应交营业税4 387.5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清理费用1 500元,乙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同样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乙公司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换入乙公司的办公家具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试做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由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计量,因此,对换入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当换出资产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由于甲公司换出的资产为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因此将该机器设备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应支付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4 3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387.5
然后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交换损益进行确定,并做相关的会计分录。
在该题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有营业税4 387.5元、机器设备清理费用1 500元和增值税进项税额12 750元。由于换入办公家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甲企业支付的换入办公家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的增值税为12 750(75 000×17%),若甲企业未另行向乙企业支付该增值税,则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
1.另行支付增值税时
换入办公家具的入账价值=换出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87 750+(4 387.5+12 750+1 500)=106 387.5
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87 750-(100 000-35 000)=22 750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106 387.5
贷:固定资产清理70 887.5(65 000+1 500+4 387.5)
银行存款12 750
营业外收入 22 750
2.未另行支付增值税时
换入办公家具的入账价值=换出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87 750+4 387.5+1 500=93 637.5
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87 750-(100 000-35 000)=22 750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93 637.5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 887.5(65 000+1 500+4 387.5)
营业外收入22 750
例题2:涉及的相关税费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的例题
当涉及的相关税费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时,情况会显得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从查阅到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准则讲解还是已发表的论文,都未能将所有的情况罗列清楚,并对其会计处理加以阐释,这里进行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解析,具体见以下例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6月6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棉纱2吨交换乙公司生产的运动套装1 000套,棉纱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市场价为10万元;运动套装的账面价值为9万元,市场价为11万元,假定除了增值税外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市场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试做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在该题中,首先要确定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需按增值税由谁负担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双方均不向对方另行支付增值税(一般教材都默认为这种情况,但实际工作中远没这么简单)。
在该情况下,甲公司换出的棉纱视同销售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其换入的运动套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甲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17%=1.87(万元),因此: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7-1.87)+0+0=9.83(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运动套装 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库存商品 8
第二种情况:由本企业向对方另行支付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企业向本企业支付我方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
该种情况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方式,正常购销活动中通常以该种方式进行交易,即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和增值税,在此情况下: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87-1.7)+0+0=10.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0.34
结转成本(略)
第三种情况:本企业同时承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增值税税额(该种情况比较罕见)。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87+(1.7-1.87)]+0+0=1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运动套装 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1.87
结转成本(略)
第三种情况中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说明:在由本企业同时负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增值税时,本企业须向对方企业支付换入对方资产的增值税额1.87万元(11×17%),此外,还需负担本企业视同销售的存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10×17%),然而按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额是可以抵扣的,由此本企业向对方企业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87万元实际并未由本企业负担,因此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1.87+1.7-1.87),该部分税额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结束语
本文从会计主体假设这一企业处理经济业务的首要假设出发,对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未能阐释明晰,从而引致学术界争论、实务界困惑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符合逻辑的严密推演,并通过举例的方式将推演出的会计处理原则在实际经济业务中进行应用,弥补了准则及其讲解的不足,对消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会计处理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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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玉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计量方法研究[J].会计之友,2008(9).
[4] 李慧思.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J].会计之友,2009(4).
关键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印花税账务处理;注册资本规定与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旧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以上两个条件外,还有一个条件:单位价值较高。单位价值多少是较高?旧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新准则干脆去掉这一条,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也是五花八门,对照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价值500元一台的打印机应该入固定资产,价值200元一台的电风扇也应该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太低意味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较大,势必会大大增加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量,所以有些单位自定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铁路系统规定单位价值(含税)5000元及以上入固定资产,但是大量的企业单位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铁路系统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会有税会差异,其他企业就会产生税会差异。
针对此问题的建议:建议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增加“单位价值5000元及以上”条件,好处有两点:(1)统一企业固定资产最低入账价值,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2)消除税会差异,简化会计工作。企业价值5000元以内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虽然账面不做固定资产核算,但还是要加强管理,建议单设辅助账核算、领用人/保管人负责制等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2 印花税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不需计提,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不同,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比如:2015年1月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实际税务所属期为2014年12月份,因该支出在2015年1月发生,会计上将该笔费用计入2015年,但税法上该笔税金应属2014年,这样就会产生纳税调整事项。
针对此问题的建议:建议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也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会计处理相同,也就是当月计提,下月缴交,而不是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3 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与相关会计处理
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些企业股东缺乏资金,为了公司能够成立就去借钱,有的找中介代为出资,经过验资、公司登记成立后把钱转出。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对于转出的这笔钱会计上一般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而且长期挂账,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判断,威胁国家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