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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分类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造价。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4.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这里我们分析的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结算,它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关口,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作为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科学反映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的审核后,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送审资料不完整、现场签证表述不清及手续不全、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编制假预算等;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如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缺乏技术专管人员、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水准不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等。就结算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下面谈几点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的工程结算制度。为了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在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算管理办法》,《技术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降低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超概算、概算外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安全、工期、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为整个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也使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准确及时审核验工计价报表。按月审核验工计价报表,保障对各施工单位付出资金符合工程实际进度、不漏计价、不超计价。进度报量审核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量报送,监理单位每月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实际进度报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计划物资部对量价逐级审核,最终,由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文件审核过程中,由外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审核,由专业造价师进行结算审核,注册会计师进行结算审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有理有据,以施工合同、图纸和设计变更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准确地计算工程量,选择合适的定额子目和清单子目,进行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总费用。
3.做好合同变更价款的审核。合同变更是指工程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等费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是设计不能满足现行的规定、规范、法规及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不能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需要而引起的设计修改,或图纸深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进行补充,或设计出现错、漏、碰等现象而进行的修正和补充,或施工图之间出现矛盾而进行的说明和修正;变更设计是由于非设计原因而引起的对设计的更改和改变,包括设备、材料代换、设计标准调整、生产工艺改进及业主方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委托项目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由业主确定需要增加的且按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量差指施工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并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调整的部分。
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要把设计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作为审核的重点,首先要认真仔细的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签证单就照套不误。其次要看签认手续是否符合制度程序要求,是否齐备。最后要依据合同要求看是否属于调整范畴,要挤掉结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就格外的重要。
四、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从双方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合同价款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形式的工程结算审核,都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时间上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在内容上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新增部分,对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客观公正、有效控制。
五、运用软件进行快捷准确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因素,工程量的准确与否决定了造价的准确与否。同一个项目,工程量应该是常量,但是常出现同一个工程经不同的人计算工程量,结果也不一样,这就是计算上产生了误差,采用软件辅助审核就避免了这类问题。工程预算审核同样可以借助概预算软件的帮助,在确保工程量准确的前提下,套用行业定额子目,选定合理的取费标准,就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结算进度和准确度。
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熟悉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选择套用行业定额等。建设单位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给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不熟悉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不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经常深入工地,缺乏经验,往往是纸上谈兵,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从而导致变更不合理、材料价格审定偏高、预算审核不严等情况发生,因此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地质地貌条件变更(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二)材料与设备的变更、暂定材料和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三)施工条件变更;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投资,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做到事前和事中调整。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填报的内容不得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联系单的形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限、程序与备案
第五条工程变更程序要求。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共同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经上述单位审签,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涉及工程规模、标准、主体功能结构、主要施工工艺、主要材料改变等重大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调整手续。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还必须由跟踪审计组代表签名并签具意见。
第六条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及时签证,经签证的联系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在县工程项目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未及时签证或未在网上填报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1万元以上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简易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1-5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备案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5-2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应到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5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应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三)会审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的,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监察局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审,经会签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依据。
工程变更造成累计投资增减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金额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县发改局组织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后审批。
第三章联系单的填制要求
第八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签证手续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规范的变更联系单。
第九条联系单的填制要求:
(一)联系单须注明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原因、数量及变化的造价并进行连续编号,其中变化的造价需由有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联系单中的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相关数据,并附详实的图样和计算式,隐蔽工程和关键施工部位应在覆盖或进入下道工序前进行签证验收;属结构变更的,应附构造简图;如有专家论证的,应附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内审机构的,需对造价1万元以上的变更签署详实的复核意见。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管办等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备案、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虚假变更和高估冒算,被县审计等监管部门审查后发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
第十三条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为业主单位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切实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本控制的任务: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制,完善成本管理基础,形成有效的成本控制系统,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保证质量为前提,过程控制为关键,规范操作为手段,降低成本为目的。
第二章成本控制系统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建设工程(含装饰工程)的镇、开发区、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树立“系统化设计、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政府资金使用把好关。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能,形成监督合力,推进成本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成本控制措施
第七条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1、推行策划方案与概念方案比选。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项目的策划任务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告,吸引优秀策划设计团队参加方案竞选,以获得优秀的策划方案和概念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定小组,综合评定选择最优的方案,或综合各方案的可取之处,提出最佳方案。
2、推行规划建筑方案竞选。在最佳策划方案和概念方案的基础上,编写建筑设计任务书,并通过各种媒介,吸引并筛选出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根据策划方案和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组织论证,评选出最佳建筑方案。
3、推行其他专业方案比选。景观、室内装饰等专业设计也要按照编写设计任务书、媒介、综合论证评选的程序进行,好中选优评选出最佳方案。
4、认真组织好扩初设计。加强土建、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建筑配套专业设计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5、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在既经济又能保证各专业方案实际效果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尤其在大宗主材(包括各专业设备)的选择方面要多方比选,防止返工浪费。
6、编制审核设计估算、概算、预算。认真审核设计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内容,防止漏项和重复计算,并按规定确定预备费。
第八条项目发包阶段的成本控制
1、确定合理的质量和工期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质量要求;按国家工期定额结合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建设单位的使用时间要求,合理确定工期要求,防止因质量标准过高、工期过紧,增加措施项目费。
2、确定合理的评标方法。简单工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3、拟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确结算方式、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的结算方法。控制付款比例,防止超付工程款。
4、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全面、准确,防止因项目特征描述误差引起索赔。工程量计算应准确,防止因工程量不准确,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措施项目清单应齐全,防止施工单位索赔措施项目费。根据建筑市场竞争情况,确定最高限价,一般应控制在概算范围内,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哄抬投标报价。
5、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要订立控制不合理报价和控制核减率的条款。
第九条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将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对于大型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技术措施的采用,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及能否满足业主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同时对施工期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节约施工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2、掌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内容。工程投资控制人员应当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便于造价控制。防止施工单位以种种理由要求变更设计,提高造价。
3、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坚持签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谨慎性原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强化签证责任,谁签字谁负责,发现不实签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与隐蔽工程验收,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4、按规定进行材料、设备的招标、比价或政府采购。暂定价材料设备及变更新增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比价或政府采购,最终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5、审核验工月报,控制工程进度款。严格审核验工月报,重点审核扣除甲供材料和设备、甲方分包专业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防止多付工程款。
第十条竣工决算阶段的成本控制
1、归集整理结算资料。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双方在资料清单上签字,确保决算资料完整齐全。一般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再补充结算资料。
2、审核结算原则。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结算原则。总价包干合同: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发生合同内容增减,尤其是合同施工内容减少,应调整结算造价。固定单价合同:审核变更新增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是按定额规定并让利,还是按照投标报价的人材机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测算综合单价,审核风险范围和风险因素的调整办法。按实结算合同:审核人材机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让利率等。
3、现场勘察调查。通过现场调查查找施工图纸等现有资料不能发现的问题,提高审核质量。
4、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结算的内容、范围。审核计算书是否清晰、计算程序是否到位,对照图纸资料逐项审核工程量。
5、审核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6、审核措施费。审核措施项目费计算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7、重点审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设计变更有效性的审核:是否经设计单位代表签字、盖章,是否经建设单位代表同意、签发,签字时间是否合理。对设计变更合理性的审核:审核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准确审核变更造价。对现场签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签证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准确审核签证造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各单位(部门)落实成本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专属事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关键词:工程签证;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正式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但是,从我局近几年的工程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费用超工程总投资的现象越演越烈,超出的额度成逐年上升趋势,工程签证的管理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很好。
1工程签证管理现状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签证数量增多,经对比近几年的工程签证,发现增加的原因表现在:
1.1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签证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造成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依据不足,签证的范围和标准不能准确把握。
1.2 对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淡漠。现场甲方代表不重视签证,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未经上报核实就随意签证,从而导致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 现场甲方代表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不了解定额费用组成,对定额中的各项费用组成概念不清,有些签证将现场施工围墙、施工用房,投标中应由施工方考虑的措施费用和未超出定额的材料周转费用等内容也给予签证。
1.4 施工方为了自身施工方便或其它原因考虑任意修改原先已经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甲方代表批准确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甲方代表对由此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也进行了签认,尤其在土方挖运、障碍清除、工程拆迁、工程材料运距等工程中较为常见。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有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政策性调整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施工单位打球,利于现场甲方对这些政策性调整不明晰的情况下,诱导签证。
2工程变更管理问题
2.1忽略减项
在工程的签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减项的洽商环节,也就是在工程签证中设计到费用的索赔或是工期问题,施工方会积极的进行增项,关于减项的问题闭口不谈。比如,在施工的图纸设计中有要求的,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并没有实施或是进行了并不符合规格的施工项目;在签证中的做法的施工项目,说明了增项,却没有提出相应的减项;现场甲方代表也辞忽略,这种现象就导致了签证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合。。
2.2 预算不及时
因我局的主业是公路工程,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导致派到现场的技术人员都只关心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性,而忽略工程的成本问题,导致工程的预算拖延,严重时拖延到施工结算时,才清楚工程的变更费用。可是,这时变更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2.3 现场甲方代表对合同、招标文件及答疑不清楚
在很多的工程中,管理部门与现场甲方出现管理上的脱钩,现场甲方认为合同签订、招标文件及答疑是管理部门的事情,于自己无关,就不去仔细了解这其中的有关内容,使得施工现场的工程量与合同内的工程内容有重复或是遗漏,或者是价格和合同的规定不一样,就错误的认为签证是施工方的,成为了对自己工作失误的一种认可,将责任都推卸给施工方,认为施工中应该多少工程款应该是施工方预算员的职责。
3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3.1 把握好现场甲方代表的定位
在工程项目中,管理部门对变更费用要做好控制和周期处理,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经验知道那个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变更程序制度,在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对工程进行规范,约定现场甲方代表的权限,让现场甲方代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及完全遵照变更程序制度,对签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费用方面,双方充分协商,承办方要经过建设的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3.2严格规范变更审批时间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管理人员对变更要及时处理,决策和等待时间都不能够过长,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免造成更多的费用损失。建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变更处理,是变更能够与索赔同一时间进行,这样使工程费用的变更和工期能够达成一致,再对合同进行变更。
一、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二、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三、 因工期拖延滋生问题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四、 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现就方面一,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理解与解决例举进行分析。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审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阅读与理解。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方法,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承包工程控制资金及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例举: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一,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均为固定总价合同;问题二,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合同,且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明确为:“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建筑管理部门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
问题一分析理解:1、根据《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2)可调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以上条款,对招标文件与投标书进行了审核,并确认符合《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审核时,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建设单位的招标为公开招标并了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施工单位的投标,应为要约,程序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