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水资源短缺。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而淡水资源又十分匮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人均水资源最匮乏的国家之一。目前农业用水量占我国整个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个农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农业用水还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加上水资源的分布不均和水体污染,导致目前我国农业水资源的严重紧缺。
(二)人均耕地资源逐年减少。
由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加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国人均耕地资源逐年减少。要保证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粮食安全,就必须加强对耕地数量的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有限耕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严重。
由于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统筹治理,长期延续资源型的经济结构和传统粗放的发展方式,导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日益严重,尤其以西部为最。目前,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局部改善但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扭转,水土流失面积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的90%以上在西部。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显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62.4%,在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的同时,水土流失面积仍在增加。此外,我国土地荒漠化现象依然很严重,统计资料显示,中国沙尘暴20世纪50年代仅发生5次,80年代则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达23次。进入21世纪后,沙尘暴更是频发。
(四)森林覆盖率降低、草场退化。
近年,虽然我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均有所增长,但森林活立木总蓄积量和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却明显下降,经济林面积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天然林、防护林的面积却分别下降了,此外还存在林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由于过度放牧、掠夺式开发,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突出表现为草原的退化、沙化、盐渍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养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的政策、标准等几个层次。首先,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次,我国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对农业环境保护做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的保护,新法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部门规章如1999年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都对农业生态环境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还有多个省市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保护农作物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更是重视不够。虽然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现行《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尚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细则。二是一些重要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如目前我国的生态农业保护以及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规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草原法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关于在林区采伐林木的不同规定以及水法和渔业法关于“禁止围湖造田”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阶低。虽然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但是由于级别较低,且立法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而并非系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五是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亟须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许多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且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给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以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为例,由于农业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加上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随机性、隐蔽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技术支持,更需要调动广大农户的环保积极性,这就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经济刺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退耕还林条例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确规定了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后者则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环境生态补偿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给。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出台专项立法。
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保护的迫切性,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固定下来,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应树立侧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应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管理体制方面,应针对农业生态环保执法的现状建立特殊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体制,可考虑设置独立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并打破地方分割,实行垂直管理。这样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高层次的法律基础。此外,还应加强有关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弥补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应尽快修订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配套化,同时改变目前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动。为严格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应考虑修改现行刑法有关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刑事打击力度。
(3)加强地方立法。
应加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款,本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真正重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而非单一的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进一步完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
(4)应完善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目前要尽快修订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尽快在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台新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
(1)应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较为健全,评价对象也由传统的建设项目扩大到规划领域,同时在公众参与环节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该制度重点是针对城市建设项目设计的,关于农业开发和建设项目却鲜有涉及。应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增加关于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由于农业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影响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质量,在公众参与环节,应针对项目或规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影响的广泛性和农民的聚居性等特点规定特殊的公众参与条件、方式与程序等,在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参与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费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样存在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设计的局限性,应增加和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2)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制度。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预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农业在海南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发展好海南的农业,才能推进海南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农村发展,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前,海南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在整体上十分严峻,制约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但是在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体系化程度不够、地位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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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为我们全面审视已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一)可持续发展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论基础。
(二)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二、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概况
(一)农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理念综述
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其发展理念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在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层面上也有着明显的进展和成绩。在可持续发展的地域层次上,农村在我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自1994年我国政府颁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来,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涉及面非常广,而且内容复杂、系统庞大,村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农村环境立法,就要对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进行更新和完善,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协调关系。
(二)农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理念三原则
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贯彻平衡性、持续性和协调性三项原则,平衡性原则是指城市环境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农村环境利益的基础上,环境保护不仅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更要保护好农村居民的环境利益,作到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持续性原则就是指在人口与经济快速增长的条件下,必须运用环境经济学原理,在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寻求合理的动态平衡的临界点;协调性原则是指为使可持续发展这个系统达到整体功能的最优,必须协调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
三、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立法对策
(一)修改现有法律法规
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首先要将相关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以求协调一致,第一,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立法依据;第二,继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但要淡化污染防治色彩,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增加有关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增加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条款,以完善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基本法,使《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关于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综合性基本法律;第三,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费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中对于农药使用造成污染法律责任的条款,《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农村环境要求的规定,使之与农村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空白
第一,弥补现有农村环保法原则性强、不易操作的缺陷,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小城镇开发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相配套的农村环境单行法律规范;第二,抓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滞后领域的立法,抓紧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和公共环保工程设旅布拌服务等方面法规,通过法律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第三,根据国内外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农村环保接轨的环境标准,最后,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将农业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重点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搞好农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三)构建体现农村特点的环境制度
除了继续完善、落实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外,还应构建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制度。
1. 确立农民参与制度。作为农民环境权表现之一的农民参与制度,是指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等活动,使得管理和决策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中,农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中必须享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在参与过程中合理的利用农村的环境资源,通过农民的参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降低发展成本,从而更好的提高经济效率。
2. 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目前,农村环境遭受外来侵害严重,而我国的环境政策的原则和制度中,对于城市和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异向转移不公平现象有所补偿的政策就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排污收费制度,但上述原则和制度,实质上并没能对这一不公平现象予以补偿,现实中,城市整体上并没有付给农村一定的补偿费用,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成为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农村,生态补偿主要停留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上,这仅仅是生态补偿制度在农村实践得比较成功的一部分,重点应继续扩大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资金来源等,以确保补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完善农村环境产权制度。经济学领域有名的公地悲剧案例从法学角度讲,环境资源产权关系的不明晰,是导致农民权益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资源的消耗者、生态平衡的破坏者以及良好环境的侵害者的外部不能内化,以及环境作为一个公共性的权益问题而致使环境保护行为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农村中的产权主体方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又一基础。
关键词:生态旅游;环境政策工具
1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随着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旅游业也蓬勃发展起来。而其中,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崭新的形态一经出现就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1983年,谢贝罗斯•拉斯科瑞根据当时这一种新兴的旅游形态,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所谓的生态旅游,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侧重于旅游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第二,强调旅游者在旅途过程中享受到环境所赐予的旅游体验;第三,则是倾向于旅游资源开发为当地百姓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随着生态旅游的不断发展,其中管理不善,旅游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然而在生态旅游发展的三十年间,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生态旅游对旅游业的影响、对经济的帮助以及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彻底解决上述突出问题的研究方法却少之又少。
2环境政策工具
2.1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环境政策工具指的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机关采取保护环境行动的总称。这是政府治理环境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现如今全球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行动来治理本国的生态环境,这种手段制定和运用的如何则显得至关重要。环境政策工具有多种划分的方式,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三分类法:2.1.1命令控制型工具。命令控制型工具是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环境政策工具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有政府限制、禁令、许可证明、规划等。例如《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调理和办法,以及各省市根据自己当地生态环境因地制宜而制定的各类许可、规划、限制等等,诸如废水排放限制令等,都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促进了各地生态旅游的发展。2.1.2经济激励型工具。经济激励型工具是政府为了引导相关企业单位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经济方面的鼓励政策,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力求减少保护环境的成本已投入而取得效果最大化。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收益不平衡,政府力求修正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出的选择。就诸如近些年来各地相关政府纷纷采取排放量过度而增加税额的政策,国际上签订的碳排放量补偿,政府出资鼓励补偿,森林大面积的保护和种植等等均属于此类。2.1.3公众参与型工具。公众参与型工具也叫劝说型工具,主要是政府选择媒体作为公众舆论引导工具,向全社会传播社会主导的环保理念,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加人们的环保知识,鼓励人们积极主动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一份力。同时也可以依靠相关部门的教育让人们资源参与进环境保护中去,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例如公益保护环境广告、景区、马路、花园中的警示牌等等,都是公众参与型工具。
2.2我国目前环境政策工具存在的误区。2.2.1环境政策工具起步晚,收益少。我国开始大规模使用环境政策工具也仅仅是从踏进二十一世纪开始的,命令控制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方面,大多停留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旅游法》等等综合性法律法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相应的专项生态旅游法律法规。在管理方面,各方权责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政府为主导的命令控制型工具都如此,更不用说以市场引导为主导的经济型工具和以媒体舆论为主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极为薄弱。2.2.2公众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态旅游管理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公众参与度极低。而且在日常环境保护中,由于环境知识的普及不够广泛全面和即时,使得许多生态环境的居民居住地中存在着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保护意识低等问题。即便是居民有着极强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政府对于相关环境地区公众意见的采纳度根本不够,使得许多公众空有意见,却无从下手去保护。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些行动,但是目前仍然乏善可陈。2.2.3生态旅游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市场极其混乱,概念不清,使得许多“农家乐”同生态旅游混为一谈,仍然是以经济收益为生态旅游的最主要目的,而不是将旅游者能够在旅途过程中得到很好的旅游体验作为主要的目标。因此在生态旅游市场中,存在着大量假冒伪劣的产品,多数挂着“生态旅游”的狗头,赚着生态旅游的钱,却名不副实。这种畸形的市场将会给生态旅游良性健康协调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
3在生态旅游管理中正确的使用环境政策工具
生态旅游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起来,经过了极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才慢慢做到现在这般治理效果。如果同西方国家的发展进程如出一辙的话,那么中国也要经过很长的一段痛定思痛的过程,才能达到西方世界现如今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在面临巨大环境保护压力的今天,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向西方各国吸取经验,正确合理的运动环境政策工具,加强生态旅游的管理。
3.1吸取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制定严格生态旅游专项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目前具有一套极其具有自身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有关生态旅游的法规分散在诸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中。但是,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要建立有关生态旅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推动相关措施走出原有思维的局限,构建规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多方面参考相关部门、专家、公众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的收集。同时,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规避已经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条律。就例如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出现的大力度惩罚措施,就要在生态旅游的专项法律法中避免这重复性出现的,效用不高的条律。建立专项的法律法规需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建立起强大的法律保障。
3.2多方齐头并进,革新有关经济激励型工具。目前我国在经济激励方面采用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以排污收费和相关资源税收费用为代表的治理方式。但比起污染程度日益加大的环境,这点罚款仅仅起到杯水车薪的效果。所以,现在需要多管齐下,建立新型的环境补偿机制。新型的环境补偿机制选择在环境和经济之间达成一种平衡,通过事先的协议,将社会舆论引入这一期企业环境使用过程中,通过多方面共同监管,从而达到效果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结果。结束语生态旅游是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最大效果,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兼顾政治、经济、人文三方面,最终取得生态环境的大和谐。
参考文献
[1]赵广磊.环境政策工具在生态旅游管理中的应用[J].生态环境保护,2013(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