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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捍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直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量额度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
第十条建设项目此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以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上报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利用多种水源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一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如其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不同,审批机关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受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完毕后,应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审批机关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
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关备存。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6、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7、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其他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例
农业项目在社会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围也在逐渐往广度发展,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拟定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现就我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及有关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规范通知如下:
一、立项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议书。
2.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同意进行论证。
3.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
4.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或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立项条件
1.蔬菜种植200亩以上、水果种植500亩以上,且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资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三、提供的材料
1.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
2.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审批表。
3.业主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
4.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意见。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网址:gzaic.gov.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现委托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办理本机构注销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人信息 机构
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 名
张三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行政部
电 话
8550000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
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
登记证、代表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项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注销登记事项 名称
美国宝颖公司广州代表处
驻在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芳芳路102号501室
注册号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
驻在期限
╳╳年
注销
原因
本代表处已完成派出企业的联络业务,申请注销
审批机关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批准文号
穗外经贸易联驻[xx] ╳╳号
批准日期
二00╳年╳ ╳ 月╳╳日
收缴登记证 ╳ 份
编号
╳╳╳╳
收缴代表证 ╳ 份
备注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呈批表
受理人审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处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核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领
照
人
签 字
日 期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照人
签 字
日 期
备 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第二条本制度的工程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州、市承担的配套资金;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资金拨付,校安工程项目业主根据与项目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预付款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财务资料;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并扣减相应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
第六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申请书》,凭《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等相关财务资料提出项目工程结算申请,项目业主按工程项目决算价款的5%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与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审批程序,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计量结果,提出付款意见,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项目监管人员审核盖章,项目业主审批,单笔金额超过8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凭审批完整的《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项目工程完税发票到项目业主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项目业主在支付资金时,严格按项目资金性质来源拨付资金,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杜绝一切现金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