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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囊卵巢综合征;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动物模型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Yishen Jianpi Yangxue Tongli Fang (YSJP) on IGF-1 mRNA expression in the ovary of PCOS rat, and study its mechanism on the molecular level. Methods Seventy two female SD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normal control group, model group, clomifene group and low-, mid-, high-dose Chinese medicine group. The animal model established by capsulae levonorgestreli silasticus was used to observe the IGF-1 mRNA expression in ovary by hybridization in situ. Results IGF-1 mRNA expression of PCOS model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normal control group obviously. The semi-quantitative image analysis showed that TCM treatment could decrease IGF-1 mRNA expression. Conclusion Yishen Jianpi Yangxue Tongli Fang could decrease the IGF-1 mRNA expression in ovary and improve the insulin resistance of PCOS rats.
Key words: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Yishen Jianpi Yangxue Tongli Fang;IGF-1;animal model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胰岛素抵抗和高胰岛素血症与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的发病密切相关,是PCOS主要特征之一。大量研究表明,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在PCOS胰岛素抵抗、高胰岛素血症及高雄激素血症中起着重要作用。全国名老中医柴松岩根据多年临床经验认为,本病多因脾肾不足、痰湿阻遏而发病,其经验方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具有明显改善PCOS患者月经状况、促进排卵及妊娠的作用[1]。本研究应用原位杂交法观察IGF-1 mRNA在大鼠多囊卵巢中的表达,从而在原有基础上从分子水平探讨该方治疗PCOS时,对其病理生理过程的可能作用。
1 实验材料
1.1 动物
雌性SD大鼠,24日龄,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动物中心提供,许可证编号:SCXK(京)2002-0006。
1.2 药物与试剂
健脾益肾养血通利方浸膏,单味药均购自同仁堂药店,经鉴定为正品;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实验中心制剂室精制;临床人用量为120 g原药材/d,批号041002。枸橼酸氯米芬胶囊,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40501;注射用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30610;左旋炔诺孕酮硅胶棒,黑龙江省丹东市鸭绿江制药厂生产,批号20010101;焦碳酸二乙酯(DEPC),Sigma公司产品。
2 实验方法
2.1 分组
72只SD雌性大鼠随机分为6组:正常对照组、模型组、克罗米芬组(25 mg/kg)及中药小(5 g/kg)、中(10 g/kg)、大(20 g/kg)剂量组(分别相当于人用量的2.5、5、10倍),每组12只。
2.2 造模及给药
参照文献[2]方法,常规饲养3 d后,除正常对照组外,其余5组皮下埋植左旋炔诺孕酮硅胶棒(3 mm,内含左旋甲基炔诺酮3.6 mg),于27日龄时每只动物皮下注射HCG 1.5 U,每日2次,共9 d,正常对照组每日注射等容积生理盐水。克罗米芬组及中药各剂量组分别按照上述剂量灌胃给予克罗米芬及健脾益肾养血通利方浸膏,连续6周;正常对照组及模型组灌胃给予常水。提前12 h禁食不禁水,戊巴比妥钠麻醉,冰盘上快速游离卵巢,4%多聚甲醛(0.1 mol/L PBS配制,内含0.1%DEPC)固定组织,进行石蜡切片。采用原位杂交方法,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要求进行IGF-1 mRNA检测。
3 统计学方法
实验数据以x±s表示。采用Motic6.0软件和原位杂交病理图像分析系统对结果进行图像分析。根据图像分析系统采集的数据,对每个统计场的目标平均光密度和面密度进行统计。
4 结果
原位杂交结果显示,IGF-1 mRNA阳性表达信号为棕黄色,位于细胞胞浆;模型组表达明显高于对照组。图像半定量分析显示,中药治疗组均能减少IGF-1 mRNA的表达。见表1。表1 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对PCOS大鼠卵巢IGF-1 mRNA表达的影响(略)注:与正常对照组比较,##P<0.01;与模型组比较,*P<0.05,**P<0.01
5 讨论
IGF-1是一种能促进合成代谢的多肽,其结构类似胰岛素,IGF-1的作用是由IGF受体介导的,该受体在结构和功能上类似胰岛素受体,提示胰岛素和IGF-1可能存在交叉反应,即重叠的生物效应[3]。有研究表明,IGF-1和胰岛素可协同调节卵巢性激素的合成[4],表现在IGF-1能直接刺激卵泡膜细胞合成雄激素,也能协同促黄体生成素(LH)促进雄激素的合成;过高的胰岛素能抑制肝脏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1(IGFBP-1)的合成,提高卵巢组织IGF-1的生物活性,在胰岛素和IGF-1共同作用下产生一个雄激素化的卵巢微环境。PCOS患者离体培养的卵巢间质加入高于正常血浆浓度的胰岛素后,间质合成IGF-1和雄激素增加;高胰岛素可能和与其结构同源的IGF-1受体及其杂交受体结合,诱导并增强IGF-I基因及受体基因的表达[5]。PCOS患者因胰岛素和IGF-1的过度作用,卵巢对LH的敏感性增加,使卵泡募集数增加,正常卵泡闭锁不断发生或减少,LH的作用扩大,局部产生的雄激素使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卵泡延缓或停止发育,而高胰岛素和IGF-1对原始卵泡不断启动,从而促进多囊卵巢形成[6]。西药治疗大体从促排卵(如克罗米酚等)、抗雄激素(如口服避孕药妈富隆、赛普龙等)和降低胰岛素(如二甲双胍、甲福明等)等着手。
为探讨该方治疗PCOS的可能机理,前期工作选用Poresky PCOS动物模型来观察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对大鼠体重、动情周期、血清胰岛素和IGF-1水平、性激素及病理组织学的变化,实验结果显示,本方具有降低血清胰岛素和IGF-1水平、改善多囊卵巢征象、恢复排卵的作用[7]。在左旋炔诺孕酮PCOS大鼠实验中,中药治疗组大鼠的妊娠率显著高于病理模型组,而电镜结果显示,中药对PCOS实验动物模型受损卵巢细胞有较理想的修复作用[8]。本研究结果表明,中药治疗组多囊卵巢中IGF-1 mRNA水平降低,这与临床及前期实验结果是一致的。由此可见,本方可改善胰岛素抵抗及高胰岛素血症,使局部雄激素生成减少,各种激素和因子相互促进和制约,使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功能得以恢复,加上卵巢内环境的改变,使卵巢恢复正常局部调控,最终使PCOS临床症状及相关生化指标得以改善。以上系列研究表明,本方治疗PCOS是具有多靶效应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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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 辉,倪 江,姚兰春,等.大鼠多囊卵巢动物模型的实验研究[J].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1999,33(3):187-188.
[3] 郑建淮,曹缵孙,陈晓燕.胰岛素抵抗在多囊卵巢综合征中的作用[J].国外医学·妇幼保健分册,2001,12(2):70.
[4] Hotle J.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nsulin resistance:thirty genes struggling with overfeeding and sedentary life style·[J]. J Endocrinol Invest,1998,21(9):589-601.
[5] 梁晓燕,庄广伦,方 群,等.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卵巢间质胰岛素样生长因子受体的表达[J].中华妇产科杂志,1997,32(10):582-585.
[6] 徐 雯,王元佩,赵 采,等.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血清、卵泡液中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水平研究[J].福建医药杂志,2004,26(4):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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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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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岗部门
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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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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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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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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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 本人因 原因,特申请离职。请批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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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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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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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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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时间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合同截止日期
员工类别
职员 职工 临时工 返聘人员
员工来源
社会招聘 毕业生分配
离职审批
部门
意见
1、离职归类:
合同期满部门提出不续签 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续签
合同期内部门劝退 合同期内个人提出离职
自动离职 试用期不合格 自然减员 其他:
2、离职原因说明:
3、员工类别: 管理干部 员工
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
意见
离职归类: 流失 淘汰 其它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分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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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意见
签名: 日期:
离 职 证 明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 (部门)的 (职务),于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法人委托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合同管理必须遵循《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但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的管理公司,“重合同、守信誉”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注意事项。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除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给委托证明外,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2)合同格式要求。经济合同除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而且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二是正文部分要注意产品名称、技术质量、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三是结尾部分要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经济合同审批权限。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一是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二是标的超过额定值;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三是重大合同由董事长(法人代表)审批;四是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五是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2)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第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3)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首先是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其次是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1)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其它管理
(一)专业归口制度
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180托人的法律素质;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等。
(二)法人书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一是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二是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三是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三)合同专用章制度
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其一,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应有限制,并经企业经理审批,超过数额较大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或由总经理审批;其二,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其三,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其四,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参 考 文 献
[1]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1)
[2]刘永杰.浅谈我国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2)
[3]张婷.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18)
[4]李国华.经营工作中的合同管理浅谈[J].铁道勘测与设计.2006(5)
[5]陈红陵.新形式下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09(5):180
[6]宫立新,任明,刘海立,张伟.我国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剖析[J].价值工程.2007(1)
合同签订审批表
编号
合同名称
铝产品买卖合同
签约方
有限公司
签约方
有限公司
签约方
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
送审日期
2016年4月1日
经办人
业务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财务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融资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法务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注:1、请直接在合同中预留部位标注修改意见;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性质;仲裁;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1]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性质
《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方式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定的协议。[2]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制定本仲裁规则。
其它仲裁机构则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如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仲裁机构。[4](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5]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合营双方不得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
(二)行政方式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3、《条例》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项规定:“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17条第1款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诉讼方式
1、民事诉讼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第99条规定:“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主管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既然上述规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规定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但《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此没有规定。适用该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如原告是中方,根据上述《民诉意见》第246条的规定,中方不能向外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外方作为原告时,则可以向作为被告的中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点与法不符,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假设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该约定与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则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7]和合同签订地[8]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由此推之,仲裁方式解决时,仲裁委员会组织清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前述的行政方式所称的行为.
注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3]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
[4] 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5]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6]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