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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经市档案局立项、审核、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和推广使用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三条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和批准、项目合同的鉴定、科研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处负责。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研究范围
第五条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1、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及其应用和档案工作研究。
2、档案工作标准化研究,包括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地方标准、业务规范、工作制度。
3、档案载体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专用设备研究。
4、档案修复技术、保管环境(条件)及保护技术的研究。
5、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技术处理等研究。
6、国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的研究和推广。
7、档案科学领域中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的理论和技术。
8、对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有指导意义并带有研究性质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档案科研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一般项目主要解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技术难题。重大项目是为满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需求而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
1、市档案局每年第三季度末制定和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2、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档案局根据市档案局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申报,重大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3、项目申报人须填写《**市档案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完成研究项目任务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承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经历,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需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市档案局按照市科技局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6、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八条市档案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九条在项目正式确定后,市档案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要明确研究任务、研究阶段和技术路线、考核内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项目合同书是项目资助经费拨付、结题考核、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市档案局对列入计划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抽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市档案局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对跨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一月份向市档案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工作进度、资助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档案局有权暂停或撤销: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影响项目任务完成的;
3、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合同的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市档案局根据我市档案科技发展的需要,创新机制,逐步争取多渠道解决档案科技经费投入和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按科研进度对应下达。本年度课题先按科研经费的80%下达,待课题完成后,再下达剩余部分;跨年度课题,第一次下达所需经费的60%,剩余部分分次下达。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费用不应超过10%,经费使用情况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节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以及对项目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十九条因项目撤销、合同解除,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返还经费,并由市档案局结转到下一年度科技经费中。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题,结题方式包括:(1)课题总结;(2)项目验收;(3)科技成果鉴定。具体采用的结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采取课题总结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课题完成后十五日内向市档案局提交课题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新晨
第二十二条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以后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并按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准备。市档案局组织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采取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成果文件、资料以及有关附件,经市档案局审查并报科技成果鉴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公报;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核发,报送市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局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市档案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市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保密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鼓励本市档案系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联合开展档案科技项目。市档案局适时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表彰或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局将择优向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停拨或调整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