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列报基本要求的修订。在准则的“基本要求”部分,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包括企业如何评价持续经营能力、如何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附注披露。此外对于如何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和如何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也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标准。
(二)对资产负债表的修订。对资产负债表的修订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补充规定了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如何列报。二是明确给出“正常营业周期”概念的定义,并对企业如何确定其正常营业周期做出指导性规定。三是更改和补充了某些项目的列报,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分别替代了原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如果企业存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两个项目。
(三)对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修订。准则规定利润表中应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同时,给出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并要求在利润表上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综合收益,不再列报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同时,明确给出了“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的定义。
(四)对附注的修订。附注部分的修订包括:(1)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以及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披露规定更为明确,如企业应当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同时,补充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信息披露。(2)分别给出了“终止经营”以及“持有待售”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和判断标准。(3)增加了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披露。(4)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披露。
二、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主要变化
(一)利润表的主要变化。从2009年起,我国企业根据第3号准则解释公告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开始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但对其他综合收益只是总括反映。修订后列报准则规定,利润表分为两个部分: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两类列报,具体如表1所示。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利润表中调整或增设相关项目。
虽然利润表的名称没有改变,但从列报内容上来看,修订后的利润表实质上是一张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报表。这种列报方式既实现了以单一报表方式列报综合收益,又保留了净利润(或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清晰界限,同时增强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透明性。
下面举例说明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及其在利润表中的列报。
例:20×6年8月10日A公司购入B公司股票,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成本为300 000元,年末公允价值为340 000元。另外,A公司持有M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M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20×6年实现净利润5 000 000元。20×6年M公司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90 000元。假设A公司和M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假设A公司20×6年之前不存在与其他综合收益有关的业务。
1.20×6年,A公司对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3.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根据上述相关账务处理,A公司编制的20×6年度利润表中有关项目见表2。
(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主要变化。修订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列示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根据相同的特征进行汇总,根据这一原则,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分别列示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修订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矩阵的形式列示:一方面,列示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来源对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反映;另一方面,按照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及其总额列示交易或事项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不属于前面各项的所有者权益。
三、新准则的影响与应对
(一)主要影响。修订后准则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所以,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会受到此次修订的影响,特别是存在其他综合收益和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企业,对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影响较大。从2009年我国要求列报综合收益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除金融类企业外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不多见,主要的项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且列报的金额相对较小。我国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中普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重分类调整,此次修订对我国金融类企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应对措施。针对此次修订,企业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准则。熟悉各准则的规定及其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2)改进持有待售资产的核算。对于存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企业,可以把这些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从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予以核算。如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则可以单独设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进行核算。(3)改进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目前,其他综合收益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核算,这一科目包含的内容过于繁杂,不仅包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还包含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企业可将其他综合收益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并针对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等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将更有利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务报告准则;借鉴
一、前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及泛北部湾经济圈的蓬勃发展,我国与越南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如何促进两国间的经济信息交流、降低两国的贸易壁垒、提高两国贸易效率、减少贸易成本是摆在中越两国面前的现实问题。会计作为一门国际商业语言在中越两国经济发展和双边经济关系的深化中有着重要作用。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文件,是所有者和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经济情况、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中越两国财务报告准则差异的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中越两国会计发展的现状,改进和完善我国自身的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中越两国财务报告的趋同,为两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
二、中越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越南《第21号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由两大部分共七十四条规定构成。第一大部分为总则,规定了准则的目的和使用范围;第二大部分为准则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由六章共三十五条规定构成,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准则的目的和报告的构成;第二章是对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的列报要求。比较可以看出,中越两国在财务报告目标、名称与定义、报告构成、格式、附注与财务报告说明书和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借鉴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一)财务报告目标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可见,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首先是受托责任观;其次才强调决策有用性(黄毅等,2009)。
而越南财务报告目标以决策有用观为主,没有要求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淡化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更重视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利用。
(二)名称与定义的比较
在财务报告的名称上,越南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称为财务报告,而我国称为财务会计报告,从而使其与我国的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称呼相吻合。
在财务报告的定义上,我国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而越南在《第21号准则――财务报告》中对财务报告的定义进行了规范,财务报告是根据一定的结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财务报告构成的比较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准则――财务报表列报》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越南的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平衡表、经营活动成果表、资金周转报表分别类似于我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而财务报告说明书则类似于我国的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报表方面我国比越南多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原因。越南财务报告不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不是忽略股东权益,相反,越南《第21号准则――财务报告列报》中规定:“除了财务报告外,企业还可以编制管理报告,主要是描述和解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以及如果董事会认为在作出经济决策过程中对他们是有用的一些不确定的重要事项应该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要了解越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信息,可以通过管理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来获取。
(四)财务报告格式的比较
虽然中越两国在制定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两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会计环境不同,两国对财务报告的格式要求有较大差异。我国会计制度对于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其附表格式都有统一规定,要求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定,不能随意增列或减少表内项目,更不能任意变更表内各项目的经济内容。而越南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并没有我国这么严格,只有指导性的说明,留给企业可选择的空间比较大。
(五)附注与财务报告说明书的比较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一般企业的附注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7.或有事项;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9.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越南的财务报告说明书包括:1.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2.发生重要交易和事项选择和运用的具体会计政策;3.会计准则规定而未能在其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任何信息;4.提供未能在其他财务报告中披露,但又被视为必须真实、公允披露的补充信息;5.会计平衡表、经营活动成果表和在资金周转报表中相应金额文字描述和更详细的分析;6.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和一些必须真实和公允地披露必要的补充信息;7.列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附注与越南的财务报告说明书相比,更加具体和详细,涉及范围更广,分类也更明确,通过严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报告编制者弄虚作假的机会,也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信息。而越南的财务报告说明书,在披露的内容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只是强调要按一定的顺序和一贯性披露,使之能够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比较即可。
三、启示
(一)明确财务报告目标,提高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
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主要以资金管理为导向,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着眼于国家宏观管理,受托责任和决策作用同样重视。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够完备(冯俊萍,201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有更高的要求,以便其作出及时而科学的决策。这就要求我国必须明确会计目标,扩大财务报告的范围,向国际会计准则看齐,要注重所披露财务报告对于管理者决策的相关性,逐渐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社会资本的流动性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两国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必然性
中越两国在制定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越南对国际会计准则借鉴程度较大,甚至直接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但中越两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修改列示。以资产负债表(越南的会计平衡表)的列报为例,越南的会计平衡表中直接略去了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列示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等项目(吴志娟,2008);而我国则是在充分考虑本国会计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略去了恶性通货膨胀,将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列示的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等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此可见,在会计国际化程度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如果中越两国财务报告准则存在重大差异,双方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将进行大量调整,从而加大了双方的贸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因此要真正实现中越两国经贸合作快速发展,降低贸易壁垒,必须要充分发挥会计这门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在两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两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由于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两国会计准则又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这为实现两国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家瑗,等.中国―越南会计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李付学,佘晓燕.越南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及完善[J].东南亚纵横,2009(8).
[3] 池昭梅.中国会计规范趋同研究[J].财会月刊(理论),2008(4).
[4] 何昊.中越会计规范体制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09(9).
[5] 梁淑红.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J].会计之友,2008(6).
[6] 冯俊萍.中越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启示[J].东南亚纵横,2010(1).
【关键词】重要性;未更正错报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0]94号的要求,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新的审计准则及指南是对2006年2月财政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又一次变革。新审计准则体系在全面贯彻风险审计理念的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审计理念再次带来了变革和强化。其中审计重要性水平是变化中的主要部分。
至2013年新准则已实施一年多来,实际执行效果还需从实务来验证,笔者从大量实务案例角度出发,对重要性水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对解决方法提出初步建议。
一、重要性的概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1221号重要性水平在准则中明确指出,重要性的定义与财务报表中的一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对重要性的规定是,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由此可知,审计中使用的重要性,是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一致的。
在审计准则及其指南中进而对对审计中如何使用重要性,则分别从财务报表总体的重要性、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性等进行了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了准则和指南,目的旨在提高审计的效果的同时提高审计的效率。
二、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1、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是项目组在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用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所以它对下一步的审计程序和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计算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础数据错误则会导致确定的重要性水平错误,如某公司是一家目前正处在ipo申报阶段的过程中的公司,在申报期内该公司收入和利润均稳定增长。项目组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是按照毛利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底稿摘录如下:
第一重要性水平计量基础的考虑,基础项目为毛利,采用该基础确定整体重要性时考虑因素是因为与收入成本有较强相关性,该项目的合并报表层次的整体毛利金额为6,262.72万元。
第二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确定,计算基础金额6,262.72万元作为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基础,项目组认为无其他影响整体重要性的定性因素,所以选取的适用比率1.50%,计算后确定为93.94万元。项目组未对计算出的重要性水平结果取整数,所以最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93.94万元。
此例中不恰当的原因是项目组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93.94万元,并认为按照毛利的一定比例来作为计算的基础,编制基础未按照准则的要求,原因是项目组认为收入成本有较强相关性。但按照准则准则及指南的要求,对盈利企业来讲,一般是按照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所以与准则的规定不一致,需修改重要性水平的底稿。
除此之外,还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计算比例未按照规范要求。按照准则准则及指南的要求,一般是按照税前利润的5%的比例确定,因为通常情况下可接受信赖过度风险为5%,它是通过统计学的抽样计算并验证过的,但在实务中存在项目组不按照5%的比例来计算的情况。
2、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旨在将未更正错报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低至适当的低水平。一般按照总体重要性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有的项目在错误的财报总体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计算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如整体重要性水平计算错误,则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也会错。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企业,于2008年改制后成为股份公司,目前在申报ipo的反馈阶段,项目组在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
定,补充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项目组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工作底稿如下:
第一重要性水平计量基础的考虑和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确定,基础项目为收入,采用该基础确定整体重要性时考虑因素是收入在报告期内稳定增长,金额为23,966.92万元。项目组认为无其他影响整体重要性的定性因素,所以计算基础采用23,966.92万元,选取的适用比率0.80%,计算后确定为191.74万元,重要性水平结果向下取整数,所以项目组最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取正后为191.00万元。
第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确定,在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项目组考虑到该项目整体审计风险为低,所以确定为整体重要性金额的75%,计算后确定的数值为143.25万元。
此例中不恰当的原因是项目组确定的财务报表总体的重要性水平时,是按照收入的0.8%来计算,计算结果有误,而在此错误的基础上,来计算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就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错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准则的规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它是本次审计准则更新后新提出的概念,项目组在此存在理解不到位的情况,所以才导致计算错误。
3、未更正错报的重要性
根据审计准则重要性的规定,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更正的错报。在准备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如某公司是一家在2010年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上市前后的收入和利润均稳定增长,项目组重要性水平底稿为:
第一重要性水平的计量基础和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确定,基础项目为税前利润,采用该基础确定整体重要性时考虑因素是,2011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经营成果,选用税前利润作为计算基础比较合适,所以选取合并报表层次的税前利润14,039.62万元。计算基础金额14,039.62万元作为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基础,项目组认为无其他影响整体重要性的定性因素,所以采用比率1.50%来计算,计算后为701.98万元,向下取整后最终确定为700.00万元。
第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和未更正错报名义金额的确定,项目组认为该项目整体审计风险为低,按照审计准则指南的规定,当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设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0%,适用的参考比率为75%,所以项目组选定计算比例为75%,计算后确定的数值为525.00万元。在确定实未更正错报名义金额时,项目组认为客户存在高风险特征,这样,按照审计准则指南的规定,当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设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75%,参考比例为5%,计算后确定的数值为35.00万元。
此例中不恰当的原因是,未更正错报虽然在底稿中明确为35.00万元,但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部分,本来原认为是低风险特征的项目,在确定未更正错报金额时,却又认为该项目是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导致最后的计算出现混乱。由于在审计报告阶段,未更正错报是用来确定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过高或过低的计算结果,必然会影响审计的效率,所以在报告阶段也需谨慎确定未更正错报的重要性。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
2009年11月4日,IASB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
2010年,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和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目前已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三年实践证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5月,IASB派专家对中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确认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2009年10月,世界银行就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改进会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中国香港从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并有效实施后,2007年12月6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两地会计准则等效互认。欧盟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后,于2008年12月12日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规则,确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资本市场时直接采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以上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了趋同,并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积极推进中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
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11月,G20华盛顿峰会深刻分析和总结了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提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以及改进IASB治理结构和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目标。2009年6月,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形成的FSB在瑞士巴塞尔举行成立大会,决定设立标准执行委员会以促进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再次呼吁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加倍努力,通过独立的准则制定程序,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根据G20和FSB的要求,IASB积极研究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相关会计问题,在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主要包括:(1)成立金融危机咨询组,提出了改进财务报告应对金融危机的系统化建议;(2)制定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套统一的指南;(3)推进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综合项目,简化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减值和套期等会计准则;(4)全面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明确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特殊目的主体会计处理问题;(5)加快保险合同等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步伐。上述趋同项目将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中国高度赞赏和支持IASB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和落实G20、FSB要求所做的不懈努力。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会计准则已实现国际趋同的基础上,密切跟踪IASB相关会计准则的重大修改和制定工作,组织了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专家等组成若干项目组,结合中国的实际开展深入研究;同时与亚洲、大洋洲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成立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反映本地区的情况和建议。中国始终坚持会计准则趋同互动原则,主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这样,中国才能保持其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6年3月,我国颁发了第一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同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也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养老金会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的顺利实施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1.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我国2005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则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企业为主体来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而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企业年金为会计主体,规范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表等内容。
因此,严格来说与绝大多数企业相关的养老金会计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其会计主体是企业本身。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他们应当将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这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权责发生制:养老金会计的核算原则
以前我国对养老金的核算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而今年的新会计准则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这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
2.1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际上通常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权责发生制要求,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在当期确认。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递延工资)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2.2在对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也有根本不同的认识
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以实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可见,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却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拨付给托管人的现金数。相反,权责发生制将成本确认环节与基金筹措环节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由于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企业的现金流量及是否有其他的投资机会,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排除这些干扰因素。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可以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企业年金计划:既定缴存或既定受益
企业年金计划分为既定缴存计划和既定收益计划。《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对两种养老金计划都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观点是:
3.1既定缴存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
既定缴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参与者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向该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用该缴存投资赚得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至该个人账户的对其他参与者福利的罚没款项。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的提高、死亡年龄的推迟及投资风险等),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3.2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
既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等来确定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支付金额,未来的养老金由企业预先承诺,与计划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养老金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计划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企业承担,换言之,企业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既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既定缴存计划,而许多企业年金会计比较成熟的国家采用既定受益计划。这是因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按既定受益计划处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而且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会计处理上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4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专设“应付养老金”科目
以前我国基本养老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以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企业年金基金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福利费”。由于我国养老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计提养老金时,借方科目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
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③上述①和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计提养老金时的养老金负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不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一项递延工资,不应计入“应付福利费”,而是应该专设“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科目,专门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负债和企业年金义务的计提和支付情况。
会计处理如下表: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计提养老金时借:生产成本-养老金费用借:生产成本-养老金费用
制造费用-养老金费用制造费用-养老金费用
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营业费用-养老金费用营业费用-养老金费用
在建工程-养老金费用在建工程-养老金费用
无形资产-养老金费用无形资产-养老金费用
贷: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贷: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
代扣个人缴费借:应付工资
贷: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企业向信托机构交付借: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借: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
贷:银行存款贷:银行存款
期末“应付养老金”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预付的养老金资产,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的养老金负债。
5信息列示和披露:养老金会计的基本要求
养老金会计信息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未对养老金既定交存计划的列报提出要求,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规定:雇主应对本期既定缴存计划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的金额进行披露,披露应包括对本期内影响可比性的任何重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描述,例如雇主提取率的改变,企业合并或剥离股权。养老金既定提存计划不要求列报养老金会计信息,但要求对当期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数额进行披露。